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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政策建議

國內證券商面對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需要有更開放的金融環境,期待相關金 融法規持續鬆綁,健全金融法規制度,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能負面表列 OSU 金融商 品限制,並跳脫 DSU 的法規框架,金融監理管制不宜過嚴,也希望未來 DSU 取得具 相關業務執照後,OSU 辦理相關業務毋需逐項申請,OSU 於開辦後檢具書件函報金管 會備查即可,證券商從事境外業務才能在不受法規的拘束下,全力的開拓商機。

二、客群身份投資權限一致:

專業投資人所限制交易之商品解禁,開放境外未核備基金、借貸款項等業務或 商品,OSU 目前開放國內專業投資人可於 OSU 開立帳戶,與現行 DSU 比較僅新增保管 業務,無實質誘因吸引客戶。建議將國內專業投資人於 OSU 之權利提升至等同非居 住民,開放款項借貸業務及買賣未經國內主管機關核備之商品等之相關業務,因專 業投資人為具一定財力、專業知識及風險意識之投資客群,其投資範圍遍及全球,

操作相對積極,常與國外投資機構往來,投資需求多樣,財務槓桿操作需求高,理 財經驗豐富,若能提供更多樣的商品與服務,可避免客戶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身 分,或為投資某些國外商品到海外開戶交易,造成資金外流。若專業投資人之投資 權利等同非居住民,將有助提高國內券商之競爭力,提升 OSU 之推展績效。

三、擴大國內專業投資人參與 OSU 業務:

103.11.21 發文之金管證券字第 1030043860 號函,證券商國際證券公司(OSU) 得辦理之商品範圍中,我國境內專業投資人(以下簡稱 PI)僅得投資外幣股權衍生性 金融商品(連結標的以外國股票、股價指數、指數型股票型基金及受益憑證為限)與 連結外國股價指數之結構型商品,我國境內金融機構(FI)則除上述商品之外,尚可 投資外幣資產交換,其餘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含債券、利率、信用、商品與涉及中 華民國上市櫃個股之股權衍生性商品等)交易對象皆限定為非居住民。

(一).全面開放 PI 參與 OSU 所有商品:

為擴大 OSU 商機,且吸引國人海外資金回流,建議 OSU 承作商品範圍得全面對 我國境內 PI 開放,僅採負面管理方式列出不得投資項目即可。若能採此一方 向開放,則優點有二:

1.增強 OSU 吸引力:

PI 可於 OSU 投資目前 DSU 缺乏之商品,可增強 OSU 本身業務利基,且避免 PI 因無法於境內找到適當之商品,資金外流至海外投行之狀況。

2.滿足投資人一次購足需求: 投資人在進行資產配置時,皆希望交易平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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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外所得稅賦應一致:

OSU 客戶群分為非居住民、境外台資機構、境內專業投資人,其法規規範與稅賦 不盡相同,現行非居住民、境外台資機構為開放管制與免稅,但境內專業投資人情 況則與現行 DBU 的規範與稅賦一致,並非享有 OSU 應有的待遇,以複委託平台來看,

專業投資人以 OSU 帳戶投資香港股市,其資本利得屬於海外所得,可以最低稅負制 申報有 670 萬的免稅額扣抵,但是,專業投資人以 OSU 帳戶投資投資大陸地區有價 證券的資本利得,確是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規範,其資本利得屬於國內綜所 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兩者稅率相差過大,以投資人的角度來看應屬不公,建議與香 港一致,也能併入海外所得一起課徵。

五、 OSU 保管業務可承做全權委託之保管銀行業務:

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5 條第 11 項: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是指依本法及全權 委託相關契約,保管委託投資資產及辦理相關全權委託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 信託業務之銀行,並無已核准開辦保管業務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而主管機關已 開放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業務可從事保管業務,但在客戶全權委託業務上,現 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並未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列為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法令 未修定前只能配合銀行的保管業務來發展全權委託業務,其保管利潤由銀行吸收。

六、開放得受法人客戶委託辦理人民幣之結匯或兌換:

現行法人客戶可自行至銀行買賣人民幣並無額度限制(惟涉及新台幣結匯達等 值新台幣五十萬元,仍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依證券業 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51 條第 2 項「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50 條 之 3 有關自然人每人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金額之規定。」,即承作自然人買賣人 民幣業務,每人每次買賣現鈔及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之金額,均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

依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51 條要求證券商不得代委託人辦理人民幣計 價理財商品涉及人民幣之結匯或兌換,且 103 年 11 月 21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30043860 號第八條規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因證券業務代理客戶辦理外幣間買賣,不得代 委託人辦理理財商品涉及人民幣之兌換。」致證券業(DSU 及 OSU)不管對個人或法人 客戶,均無法提供人民幣結匯服務。香港金融管理局業於 2014 年 11 月宣佈,取消 香港居民人民幣 2 萬元兌換上限,並稱該措施將有利香港推出人民幣投資產品及滬 港通等金融業務;目前我國個人雖有受限每日 2 萬元人民幣兌換上限,但法人客戶 是不限額度的,建議應修上述相關法令,使我國無論 OSU 及 DSU 之法人客戶皆可代 理辦理外幣間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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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應可服務法人客戶無限制兌換人民幣與現行其他外幣一致,如此券商方可 回應眾多法人客戶之積極需求,增加業務發展績效,且因人民幣理財商品之商機,

將使 OSU 及 DSU 複委託交易量大幅增加,有利國內證券商爭取境外客戶,並與香港 競爭,也能有效提升證券業於人民幣商品之業務量。

七、簡化 OSU 之各項業務開辦業務統計公告:

OSU 係主管機關為證券商新闢之境外業務新方向,希望證券商能擺脫國內證券市 場激烈競爭之紅海,藉此創造出國際化平台之新藍海。目前業務處開辦初期,證券 商尚處熟悉業務細節與商業模式建立階段,惟主管機關若能將業者業務開辦之情況 加以統計,並定期公告適當對象,除可增加業者對市場之瞭解,亦可收彼此砥礪之 效,目前依主管機關規定,OSU 業務開辦證券商皆須定期向主管機關申辦業務狀況,

申報報表種類共 16 項,範圍已涵蓋 OSU 經營之各項業務,然前揭 16 項報表又過於 繁瑣,恐又揭露各別券商 OSU 經營策略及客戶來源,造成一窩蜂往同一項目或客戶 發展,其結果無非造成殺價競爭的結果,無法讓各家券商 OSU 依自己強項發展自己 特色的精神。建議:對於交易量或存量的揭露,依主管機關對 OSU 已規定 16 項報表 申報為基礎,加以簡化以兼顧透明與保密各券商 OSU 策略與客戶源。

八、其他方面:

須提升證券業外幣商品設計能力,提供客戶完整產品線服務;外匯業務方面能 開放承作新台幣兌外幣業務,採總量管制;商品計價幣得為新臺幣,連結標的得為 新臺幣利率及匯率指標、或新臺幣計價商品,且投資標的組合內容亦得涉及新臺幣 計價商品。也要能培養優秀之國際金融人才,吸引人才回流台灣,累積國際證券金 融服務經驗,以利打金融亞洲盃。台灣政府鬆綁金融法規,證券業者以穩健、創新、

開放的態度,積極推動 OSU 業務,對於台灣要成為亞太區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定 會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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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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