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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OSU業務發展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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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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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經營管理碩士學程 國際金融組碩士論文. 證券商 OSU 業務發展之研究. 指導教授:李志宏博士. 研究生:楊國斌. 撰.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 1.

(2) 誌. 謝. 近幾年隨著國人對於海外理財需求的增長,國內複委託業務因此蓬勃發展,在主管 機關於 2014 年 3 月開放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讓更多元的商品可引進台灣來銷售,國內 高資產的投資人在國內就可投資於香港或新加坡可銷售的相關投資商品,因此,個人所 工作的國際金融業務部門績效逐年增長,不僅管理的人員增加,陪訪重要客戶的頻率也 大幅上升,專業知識的成長更是刻不容緩,所幸能於國內最好的政大商學院學習 EMBA 相 關的管理、財金等課程,以及結識各業界努力進修的人士,更是難能可貴的收穫。 首先感謝本公司國際金融業務部門主管林廖進資深副總及政大 EMBA 鍾永導學長的支 持與推薦,個人才有機會考取政大 EMBA 國際金融組,讓原本就讀電機系的我能藉由學習 商學院的相關課程,讓工作更加得心應手,除了有機會重回學習的殿堂,提升專業能力 與放大國際視野外,特別是與我們國際金融組的學長姐彼此互相學習、經驗交流與共同 成長,衷心表示感謝之意。 特別要感謝的就是指導教授李志宏老師,不僅指導我論文著文方向,個案分析課程 的深入淺出教學,像是金融、財務、管理、邏輯等使我受益良多,謝謝老師能耐心的指 導與陪伴,口試時徐政義教授與黃國峰教授的多方啟迪,使本論文得以更臻完善。在論 文期間,謝謝李老師家族的奮鬥好友們,淑娟、美煖、金和、裕雄、莉萍、亭芳、美暖、 子媛、聰明及雯瑛的協助,也感謝所有曾經指導我的師長們與陪伴我一同成長的同學們, 最重要的是感謝家人的全力支持與協助。. 楊國斌. 2. 謹誌國立政治大學 2015 年 06 月 25 日.

(3) 摘要 2015 年是台灣金融業的大好發展時機,而機會就在亞洲經濟發展與兩岸金融的新情 勢,金管會三階段推動金融業打「亞洲杯」,第一階段是形成政策,第二階段則是檢討 相關法规及配套,第三階段,個别輔導並儘速落實併購或海外佈點,協助台灣金融業在 亞洲市場占有一席之地,如果能抓住這個亞洲崛起的機會,「台灣金融業就有近 30 年的 發展榮景可期」。在政府鬆綁金融法規,業者積極推動 OBU、OSU、OIU 業務之下,將有 助吸引境外資金回流,不僅可成為亞太區重要的人民幣離岸中心,進而可打造台灣成為 亞洲金融中心。 2014 年法規開放證券商可承作 OSU 離境證券業務(Offshore Securities Unit),即 證券商可以申設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比照銀行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發展海外有 價證券業務並享有租稅優惠,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證券交易法限制的法規鬆綁,將擴大 券商業務範圍、導入更多元化理財工具,且因 OSU 及境外投資人享有稅賦優惠,也有利 吸引國際資金。在經紀業務承作的對象,只要是境外對象都可以,但境內則只限於專業 投資人,自然人資產淨值需達新台幣 3,000 萬元以上,法人資產淨值則需要 5,000 萬元 以上。 根據金管會公布的 OSU 相關規定,淨值達 100 億元以上的券商可從事 OSU 各項離境 業務,也包括財富管理。目前共計有元大寶來、凱基、富邦、群益金鼎、永豐金、統一、 日盛、元富、兆豐、華南永昌及亞東等 11 家。淨值在 40 億元至 100 億元的券商,僅能 從事經紀、自營、承銷、代理客戶辦理外幣間買賣及匯率以外的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 務,但不可從事財富管理業務。目前共有國票、康和、第一金、中國信託、宏遠、國泰、 台灣工銀、大眾及大慶證等 9 家。在 OSU 外匯業務方面,央行已同意開放承作,但初期 只限承作新台幣以外的外幣。 金管會評估,開放 OSU 首年可為券商增加 5 年達到 400 億元之收入,並有助於吸引 金融專業人才,增加就業機會,成為國內券商轉型國際化的關鍵。OSU 的開放,因銀行及 證券境外平台的功能及專長不同,將與銀行 OBU 產生互補效益,未來證券業 OSU 擔任海 外籌資承銷發行商及銷售固定收益商品,有助於提供銀行 OBU 更多資金去化管道,且證 券業因有外幣業務衍生的外幣存放、換匯等需求,也是 OBU 業務所及範圍。 國內證券商發展 OSU 業務當以免賦稅之非居住民為主要目標客群,特別是境外公司 客戶,因為台商或高資產客戶大多都有成立境外公司,可引進香港或新加坡較熱門的商 品,以符合客戶需求;發展方向上可先以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複委託業務、人民幣 計價之未核備基金、海外有價證券承銷、外幣借貸款項、PGN\ELN 等為主,分三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以客戶資產收集與商品銷售為主,第二階段提供庫存資產融資與資金槓桿再投 資服務,第三階段管理規模經濟 AUM 與外匯服務,開放即期外幣與台幣之外匯兌換業務, 且開放初期業務人員應快速加強相關專業知識外,特別需與券商公會及主管機關互動, 隨時提供業務發展之建議,修正相關阻礙 OSU 業務發展之規定,商品開放能更加積極, 個人認為學習香港及新加坡的政策開放與稅賦優惠,政府管制越少則證券商業務發展活 力越大,為台灣成為亞洲金融中心的理想,向前邁進一大步。 3.

(4) 目 錄 謝詞……………………………………………………………………………………………02 摘要……………………………………………………………………………………………03 目錄……………………………………………………………………………………………04 第一章、緒論…………………………………………………………………………………05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05 第二節 研究架構…………………………………………………………………………07 第二章、相關法規重點整理…………………………………………………………………08 第一節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重點整理……………………………………………………08 第二節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重點整理…………………………………………11 第三節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重點整理………………………………………13 第四節 其他外匯業務法規重點整理……………………………………………………15 第三章、外在環境與國內現況說明…………………………………………………………22 第一節 全球金融中心慨況介紹…………………………………………………………22 第二節 新加坡、香港與我國之金融中心比較…………………………………………27 第三節 國內 OBU 發展現況………………………………………………………………29 第四節 國內 OSU 發展現況………………………………………………………………34 第五節 OBU 與 OSU 之比較………………………………………………………………35 第四章、OSU 業務發展………………………………………………………………………38 第一節 OSU 目標客群……………………………………………………………………38 第二節 OSU 業務項目……………………………………………………………………44 第三節 OSU 平台架構……………………………………………………………………45 第四節 OSU 經營模式……………………………………………………………………46 第五節 OSU SWOT 競爭力分析……………………………………………………………47 第六節 OSU 款項保管與借貸業務………………………………………………………48 第七節 OSU 即期外匯業務………………………………………………………………50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54 第一節 研究結論…………………………………………………………………………54 第二節 政策建議…………………………………………………………………………56 參考文獻………………………………………………………………………………………60 附錄一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62 附錄二 附錄三 附錄四.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73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79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82 4.

(5)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近年由於國內證所稅課稅紛擾,以及海外市場的熱若,使得國內股市交易量大幅遞 減,在加上國內證券交易手續費的價格競爭,導致證券商收入減少經營愈加困難,且國 內資金外流嚴重,所幸在政府及業者配合下,合力推動「離境證券業務」 。離境證券業務 (Offshore Securities Unit),簡稱OSU,是政府目前推動亞洲盃的主要金融政策之一。 OSU可搭配「國人理財平台」及「自由經濟示範區」等計劃,進行金融措施鬆綁及商品開 放,以利證券商推展外幣證券業務。證券商設立OSU分公司將有助於吸引海外資金回流, 並有效運用本國證券母公司之資本及信用,以擴大國際金融及證券業務參與者之規模, 對於台灣經濟成長,增加金融人才的就業機會,擴大境外金融中心業務版圖,提昇證券 商國際證券業務競爭力等,均有助益。 政府推展金融亞洲盃主要是國際金融三大業務OBU、OSU、OIU發展為主軸,OBU國際 金融業務(Offshore Banking Unit)於72年12月12日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 融中心,特許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制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OSU國際證券業務(Offshore Securities Unit)於102年6月19日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條文修正案,102年12月26日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國際證券 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103年3月6日核准12家券商經營離境證券業務;OIU國際保險業務 (Offshore Insurance Unit)103年10月2日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將保險業務納為國際金融範圍,開放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此為我國金融自由化具體表現的離岸中心,是虛擬的觀念,參與者主要是外國人,交易 的貨幣限於外國幣,是介於完全管制與金融自由中心之間的一個架構。 為擴大我國資本市場版圖,提昇證券商國際競爭力,我國OSU是在「國際金融業務條 例」的法律架構上,以銀行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簡稱OBU)為 基礎,擴大參與者納入證券商。目的是希望OBU原本涉及證券領域而未有發揮的業務,交 由具備證券專長的證券商承做。主管機關因此針對母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子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予以修法,再增訂「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及 「證券商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兩項管理辦法,搭配業者原本依循的各項業務辦法及 商品法規涉及外幣業務者都一併進行修法,使得OSU的各項投資規範得以完整。 金管會於2012年12月與中央銀行會銜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業經立法院2013年5月底三讀通過,並於同年6月19日公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為特許符 5.

(6) 合一定規模、財務健全與完整內部控制制度之綜合證券商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設立會 計獨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並參照現行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相關稅制規定 訂定租稅優惠規範,開放經營證券商專業之業務範圍,例如「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 管機關核准金融商品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之顧問 諮詢、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銷售服務」及「經主管機關 核准辦理之其他與證券相關外匯業務」等。 金 管會公告 2014年國內 銀行業稅前獲利逾 3200億,其中 OBU獲利貢獻逾 850 億元、創下史上新高紀錄,OBU獲利已占整體銀行獲利 26%,但部分銀行例如兆豐、 中國信託、國泰世 華、北富 銀等,OBU獲利占比都在 4成以上。這一兩年來台灣銀行 業OBU及海外獲利比重超逾國內分行(DBU),這現象除反映金融業跟著客戶跑的不變道理 外,亦突顯在本地市場過度競爭的困境短期難解的情況下,開發海外業務幾已成為各銀 行高階主管眼中賺取盈餘的最佳管道,而台商客戶透過OBU做生意,此為OBU獲利持續成 長的主要原因。 1984年台灣境外金融中心以新加坡「亞洲美元市場」(Asian Dollar Market)為 藍圖而設立。成立至今已有三十年的時間,至2014年底資產規模為一千八百多億美元, 不僅與新加坡亞洲美元市場的一兆二千多億美元的資產規模差距大,更與香港的一兆八 千多億美元的資產規模相差甚遠,台灣在政治與經濟兩方面都存在著影響境外金融中心 發展的問題。在政治方面,新加坡有事權集中的金融管理局(MAS),主導所有金融行政與 業務事項,其政策一貫而明確,執行確實而有效率,反觀台灣金融行政與業務事項分屬 財政部與中央銀行兩個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間又因本位主義而步調不一,削弱了國家能 力,政策目標自然難以達成。在經濟方面,1968年新加坡以境內、境外市場隔離的設計 建立了亞洲美元市場,但十年後即解除了所有境內的外匯管制,而香港也並無外匯管制。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成立至今已三十年,目前外匯管制仍未能完全解除,境內與境外之整 合程度遠低於新加坡與香港。 政府積極推展OBU、OSU、OIU業務,讓台灣成為亞太金融中心,面對金融自由化、國 際金融趨勢,應有完善的金融環境因應,對於我國應加速健全金融法規制度、政府行政 效率、培養優秀之國際金融人才、政治穩定、掌握豐富的國際金融資訊、建立符合國際 慣例之金融商品稅賦、造就具有國際競爭力之金融機構等,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國際金融 環境中,成為亞太金融中心。本次開放國內證券商從事OSU業務,能提升證券商之國際業 務朝更多元的方向發展,增加國際競爭力,建議主管機關能跳脫DSU的法規框架,負面表 列OSU金融商品限制,金融監理管制從輕,全力協助證券商OSU發展,則台灣成為亞洲金 融中心的理想又向前邁進一大步。 6.

(7) 第二節 研究架構 緒論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架構. ↓ 相關法規重點整理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重點整理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重點整理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重點整理 其他外匯業務法規重點整理. ↓ 外在環境與國內現況說明 全球金融中心慨況介紹 新加坡、香港與我國之金融中心比較 國內 OBU 發展現況 國內 OSU 發展現況 OBU 與 OSU 之比較. ↓ OSU 業務發展 OSU 目標客群 OSU 業務項目 OSU 平台架構 OSU 經營模式 OSU SWOT 競爭力分析 OSU 款項保管與借貸業務 OSU 即期外匯業務. ↓ 結論與建議 研究結論 政策建議 7.

(8) 第二章、相關法規分析整理 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最近一次修訂時間: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最近一次修訂時間: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  .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最近一次修訂時間: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02 年 12 月 28 日生效). 第一節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一、主管機關: 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第 2 條) 二、證券商資格及經營主體: 證券商同時為證券交易法第十六條規定之證券承銷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得 由其總公司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經營國際證券業務。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專撥營業所用資金;其最低金額,由金管會 定之。(第 22-3 條) 三、業務範圍: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之國際證券業務如下: 1.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銷售其總公司發行之外幣 公司債及其他債務憑證。 2.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 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 3.辦理該分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因證券業務之借貸款項及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買賣。 4.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5.對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 帳戶保管、代理及顧問業務。 6.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委託之資產配置或財務規 劃之顧問諮詢、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銷售服務。 7.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與證券相關外匯業務。 前項所稱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指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金融機構或依本 條例設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第22-4條) 8.

(9) 四、客戶對象: 核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其他金 融機構,係指經中央銀行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證券商、保險業 及依本條例設立之分行或分公司;各該同條第二項所稱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 金融機構,係指銀行、證券商、保險業及依本條例設立之分行或分公司。(金管證券字第 1030042872號) 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指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所稱中華 民國境外之法人,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 內營業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施行細則第11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所稱之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及法人,應符合金管會規定專 業投資人之資格條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0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所稱之中華民 國境內之個人及法人,應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所稱之專業投資人。(金管 證券字第1030043860號令)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四款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之配售對象,包括非居住民及境內專業投資人,惟包銷後取得之外幣有價證券,銷售對 象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辦理。(金管證券字第1030043860號令) 五、得委託 DSU 代理: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得將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委託同一證券商經中央銀行同意辦理證 券相關外匯業務之分公司(以下簡稱受委託分公司)代為處理,受委託分公司處理時, 應帳列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前項受委託分公司得代為處理之業務範圍,包括經主管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許可辦理之兩岸證券業務;其控管作業應依兩岸證券業務往來相關規定辦理, 並由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統籌負責。 受委託分公司代為處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各項業務,向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收取合 理對價以支應其營業費用者,該收入應列為受委託分公司之所得,並依規定申報繳稅; 受委託分公司未向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收取對價者,其代為處理各項業務之費用,不得 以費用列支。(條例第22-5) 9.

(10) 六、法規鬆綁: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 受管理外匯條例、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有關規 定之限制。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 資之期限與總餘額、與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境外金融機構辦理外幣間買 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條例第22-6) 七、租稅優惠: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 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之所得,其 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 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規定辦理。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與中華民國 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間或非屬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所書立 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辦理。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 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前四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本條文 生效日起算十五年。(條例第22-7) 八、準用規定: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準用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 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條例第22-8)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非經中央銀行核准,不得辦理外幣與新臺幣間之交易及匯兌業務。(條 例第8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務。(條例第9條) 本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總行同址營業;外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得與其經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分行同址營業。(條例第10條) 10.

(11)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條例 第18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隨時令其於限期內,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但 其資產負債表免予公告。(條例第20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經金管會核准,並副知中央銀行: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機構所在地。 三、變更負責人。 四、變更營業所用資金。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暫停營業、復業或終止營業。(條例第21-1條). 第二節.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一、行政主管機關職掌: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及證券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金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本細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之擬訂或訂定。 (二)、國際金融及證券業務相關法令之解釋及相關行政命令之發布或頒訂。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立之特許。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業務項目之核准。 (五)、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財務、業務及人員之監督、管理。 (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金融及證券業務檢查。 (七)、依本條例規定為處罰之處分。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應會同或洽商中央銀行為之;第二款事項涉及中 央銀行職掌者,亦同。(施行細則第2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及證券業務之業務主管機關中央銀行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外幣與新臺幣間交易及匯兌之核准。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金融及證券業務檢查。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業務、財務狀況資料及年度報告書 表之審核。 11.

(12)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業務、業績、規模之統計、分析及 報告。 (五)、國際金融及證券業務發展之研究事宜。 (六)、與金管會洽商事宜之聯繫及配合。(施行細則第3條) 二、OSU設立標準: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一項之證券商申請在我國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符合下 列條件: 一、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商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 報告淨值符合金管會規定之標準者。外國證券商申請設置者,專撥其在中華民國 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不得低於前開金管會規定之標準。 二、證券商財務狀況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符合金管會規定之標準。 三、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無重大違規遭受處分紀錄,或受處分而其違法 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或中央銀行認可。金管會於規定前項第一款有關證券 商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及第二款有關自有資本適足比率 之標準時,應洽商中央銀行同意。(施行細則第13條) 三、申設OSU程序: 證券商申請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檢附下列書表文件,向金管會申請: 一、申請書、申請許可事項表。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 (一)組織架構、職掌分工及軟硬體配置。 (二)各項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各項業務作業程序或規範。 (四)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控管機制。 (五)會計處理作業制度。 (六)預定經理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七)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評估狀況。 四、董事會議事錄。 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六、證券商許可證照。 七、證券商資格條件符合第十三條各款規定之文件。 八、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金管會於接受申請文件後,應會同中央銀行審核。 證券商經前項審核同意後,由金管會核發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立許可證,並由中央 銀行發給核准辦理國際證券業務證書。(施行細則第14條) 12.

(13) 四、應專撥營業資金: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 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施行細則第16條) 五、準用規定: 第九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於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準用之。(施行細則第17條) 六、應報經金管會核准事項: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經金管會核准,並副知中央銀行: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機構所在地。 三、變更負責人。 四、變更營業所用資金。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暫停營業、復業或終止營業(施行細則第9條) 七、名詞定義: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指持 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指依外國法律 組織登記之法人。但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施 行細則第11條) 八、得以全委方式辦理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規定於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六款之資產配 置時準用之。(施行細則第18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資產配置得以全權委託方式為之。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辦理前項業務,其總行應先經金管會許可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並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幣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施行細則第12條). 第三節.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一、業務狀況申報: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13.

(14) 一、開業。 二、變更重大營業計畫。 三、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 四、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五、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情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事先申報;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 之日起五日內申報。(管理辦法第2條) 二、申報報表: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總公司股票已在證 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或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公開發行證券子公司者,並 應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資 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季及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分別將業務相關之季報表、資 產負債月報表及業務相關之月報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申報之報表,應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項申報之報表格式、內容及方式,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另定之。(管理辦法第5條) 三、OSU 應併入其總公司計算淨值: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併入其總公司計算淨值、財務比率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並應維 持金管會規定之比率。 證券商淨值、財務比率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金管會規定之比率者,金管 會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金管會得暫停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全部或一部業 務,俟連續三個月符合規定並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始得恢復;逾期未改善者,金管會得 撤銷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營業許可,並通知中央銀行。(管理辦法第7條) 四、外幣拆款或融資規定: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外幣拆款或融資之期限及總餘額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證券業務,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與客戶辦理外幣間買 賣,惟經向金管會申請許可後,得代理客戶辦理外幣間買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因辦 理證券業務得與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境外金融機構為外幣間買賣。(管理 辦法第8條) 14.

(15) 五、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定: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事先評估其風險及效益,並訂定 相關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向金管會申請。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核准辦理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後,對於個別外幣衍生性金融 商品之辦理,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計價幣別不得為新臺幣,連結標的不得為新臺幣 匯率、新臺幣利率指標或新臺幣計價商品,且投資標的組合內容亦不得涉及新臺幣計價 商品。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總公司業經中央銀行核准或備查之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檢 附核准或備查文件向金管會報備,並副知中央銀行。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業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後,得向金管會申請 辦理已開放之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申請辦理上述商品,除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者外,於申請書件、商品特性說明書、法規遵循聲明書及風險預告書等文件 函送金管會,並副知中央銀行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未表示反對意見者, 即可逕行辦理。 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不得於前揭期間內,辦理所申請之商品。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金管會尚未開放之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應向金管會申請,並 由金管會逐案洽商中央銀行後准駁之。(管理辦法第12條). 第四節 其他外匯業務法規重點整理 一、申設 OSU 標準-淨值: 證券商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申請在我國設立 OSU, 辦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4 條第 1 項各款業務者,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 報告淨值應達新台幣 100 億元。 僅辦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4 調第 1 項第 1 款至的 4 款及依第 7 款因證券業務代理客 戶辦理外幣間買賣及辦理匯率以外之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者,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應達新臺幣 40 億元。 二、申設 OSU 標準-財務狀況: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財務狀況符合本會規定之標準,係 指符合下列規定: 證券商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無累計虧損。 證券商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四倍;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流動資產總額。 15.

(16) 三、申設 OSU 標準-資本適足率: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符合本會規定之 標準,係指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證券商經營國際金融業務期間,其淨值、財務比率及自有資本適足率,仍應維持第 2 點 至第 4 點規定之金額比率。 四、帳戶保管業務: OSU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4 條第 1 項第 5 款辦理帳戶保管業務,其客戶對項屬境內 專業投資人者,應以證券商名義於 DBU 開設存放客戶款項之外匯存款專戶,其客戶對象 屬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者,應以證券商名義於 OBU 開設存放客戶款 項之外匯存款專戶。 前項客戶專戶資產,應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的 37 條規定,與其自有財產, 應分別獨立,除為其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貨運用資產者外,不得動用前項款項或資產。 OSU 及其總公司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專戶款項及因業務接受客戶委託 所取之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為利外匯收支或交易統計,OSU 辦理帳戶保管業務,應另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資料申報。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032441 號令) 五、外幣借款及拆款規定: OSU 與 DBU、OBU 及境外金融機構辦理外幣借款及拆入之總餘額應併入其總公司計算,並 應符合下列規定: .證券商辦理外幣借款加計外幣拆入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1 倍加計外幣有價證券包銷餘額。 .前項外幣拆、借款總餘額,不包括 OSU 與總公司之往來金額。 .證券商辦理外幣差款期限不得超過 1 年。 .外幣借款及拆入款皆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且期還款來源,不得以新台幣結構為之。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外幣拆借餘額,除應併入總公司申報外,並應於每月營業終了後 十日內,另依「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外幣拆借款餘額統計表」格式(附表)至「證券商申 報單一窗口」傳送申報。(金管證券字第 10300032442 號令) 六、OSU 辦理業務之商品範圍: OSU 辦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所規定業務之商品 範圍,以外幣計價商品為限,且除下列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計價幣別不得為新臺幣, 16.

(17) 連結標的不得為新臺幣匯率、新臺幣利率指標或新臺幣計價商品,且投資標的組合內容 亦不得涉及新臺幣計價商品: (一)涉及國內證券交易市場之境外基金,惟該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比率不得 超過其淨資產之百分之三十。 (二)以外幣交割之無本金新臺幣利率交換。 (三)境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於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銷售,含新臺幣級別之多幣別 基金之外幣級別。 (四)辦理外幣結構型商品及外幣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連結標的涉及中華民國證券 市場之上市(櫃)個股(含上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股票及存託憑證)、股價指數(含本國 股價指數於國外交易所掛牌之商品)或指數股票型基金,應以外幣計價及結算交割。 前開第一款至第四款交易對象以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以下 合併簡稱非居住民)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比率限制,得不計入外幣計價國際債券(含寶島債)。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一點第一項第四款業務,其相關曝險,得以背對背方式(Back to Back)拋補予其總公司進行避險,並應以外幣計價及結算交割。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外幣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或連結信用標的之外幣結構型商品業 務,除應充分說明商品與契約之重要內容及充分揭露其風險外,並應訂定作業規範及建 立風險告知與揭露及行銷過程控制制度。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連結本國企業所發行債券之外幣資產交換者不得轉換為臺股, 若嗣後發行債券之本國企業產生違約事項,其後債務清算等事宜致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可能持有新臺幣或新臺幣計價商品者,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向本會申請,將違約債券 之後續權益轉由總公司處理承受。 OSU 辦理外匯業務,涉及人民幣計價或大陸地區標的者,準用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本 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外幣業務之相關規定。因證券業務代理客戶辦理外幣間 買賣,不得代委託人辦理理財商品涉及人民幣之兌換。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所稱之中華民 國境內之個人及法人,應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所稱之專業投資人。 投資外幣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均應併入總公司限額內。 17.

(18) 七、金管會已開放之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範圍: 類 別 外幣債券 衍生性金 融商品. 商. 品. 連結標的或限制條件. 交易對象. 債券遠期契約 債券選擇權 債券遠期契約及債券 選擇權之再組合商品. 連結標的以外幣債券或債券指標為限. 非居住民. 遠期利率協定 利率交換 利率選擇權 利率交換選擇權 外幣利率 衍生性金 融商品. 遠期利率協定、利率 交換、利率選擇權、 連結標的以外幣利率或利率指標為限 利率交換選擇權之再 組合商品 *以外幣交割之無本 金新臺幣利率交換 (NDIRS). 非居住民. 非居住民 *連結信用(包含信用指數或單一 信用標的). 非居住民. *連結商品. 非居住民. 連結外國有價證券. 非居住民. 外幣結構 型商品 連結外國股價指數. 交易對象 為境內專 業投資人 者,標的 股權不得 連結中華 民國證券 市場之上 市(櫃)個 股、股價 指數或指 數股票型 基金,且 不含本國 股價指數. 18. 左列各款 商品之連 結標的範 圍不包括 匯率指標 非居住民及境 內專業投資人.

(19) 類 別. 商. 品. 連結標的或限制條件. 交易對象. 於國外交 易所掛牌 之商品 連結期貨指數. 非居住民. 連結外幣利率指標. 非居住民. 連結外國有價證券、外國股價指 數、及期貨指數及外幣利率指標之 組合. 非居住民. 連結涉及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上 市(櫃)個股(含上開企業赴海外發 行之股票及存託憑證)、股價指數. 非居住民. (含本國股價指數於國外交易所掛 牌之商品)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連結國內發行並於櫃買中心掛牌 之外幣計價債券. 外幣商品 衍生性金 融商品. 外幣信用 衍生性金 融商品. 商品選擇權. 非居住民. 商品價格交換. 非居住民. 商品遠期契約. 非居住民. 商品遠期契約、商品 價格交換、商品選擇 權之再組合商品. 非居住民. 信用違約交換 信用違約選擇權 *總報酬交換契約 股權選擇權. 外幣股權 衍生性金 融商品. 非居住民. 股權交換. 股權遠期契約. 連結標的信用係指外國政府或企業、或其債 務之違約風險、信用利差風險及信用評等降 非居住民 級風險 (一)交易對象為境內專業投資人者,連結標 的以下列為限: 1.外國股票、股價指數、指數股票型基金 及受益憑證(註 3)。 非居住民及境 2.標的股權不得連結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 內專業投資人 上市(櫃)個股、股價指數或指數股票型 基金,且不含本國股價指數於國外交易 所掛牌之商品。 (二)交易對象為非居住民者,連結標的得涉 19.

(20) 類 別. 商. 品. 連結標的或限制條件. 交易對象. 及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上市(櫃)個股 (含上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股票及存託 憑證)、股價指數(含本國股價指數於國 外交易所掛牌之商品)或指數股票型基 金。. 外幣資產 交換. 非居住民及本 條例第四條第 二項所稱之中 華民國境內金 融機構. *海外可轉換債券或 交換債券之資產交換. 註 1:標註*者,係境內尚未開放之商品。 註 2:境內專業投資人應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3 項之規定。 註 3:限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 資料來源: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八、人員資格條件: 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人員應具專業能力,並應訂定專業資格條件、訓練及 考評制度。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銷售及相關管理人員,應符合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並具備 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以上財務金融相關系所畢業,並修滿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六 個學分或參加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二十 小時以上。 2.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所訂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應具備之 資格條件者。 3.參加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研習時數達三 十個小時以上。 4.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關業務執照。 5.曾在國內外金融機構有半年以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實際經驗。 證券商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經辦(含產品銷售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銀 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資格條件。. 20.

(21) 九、申報報表規定: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將前項報表至「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 傳送申報。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於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成交後,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辦理資訊申報。(金管證券字第 10300032444 號) 十、月、季報表目錄: 資產負債月報表之附表( DSU 與 OSU 會計項目對照表 資產負債月報表格式 附表-(S01)自行買賣投資月報表、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債權債務表 附 表 -(S02)自 行 買 賣 投 資 季 報 表 附 表 -(S03)-受 託 買 賣 及 財 富 管 理 信 託 投 資 月 報 表 、 受 託 買 賣 選 擇 權 權 利 金 收支餘額表 附 表 -(S04)受 託 買 賣 及 財 富 管 理 信 託 投 資 季 報 表 附表-(S05)利息、金融服務及投資損益月報表 附 表 -(S06-1)辦 理 外 匯 交 易 及 外 幣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量 月 報 表 附 表 -(S06-2)-辦 理 人 民 幣 外 匯 交 易 及 外 幣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量 月 報 表 附表-(S07)帳戶保管餘額統計表 附表-(S08)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統計表 附表-(S09)自行買賣外幣有價證券業務月報表 附表-(S10)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月報表 附表-(S11-1)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交易地區月統計表(買入) 附表-(S11-2)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交易地區月統計表(賣出 附 表 -(S11-3)受 託 買 賣 外 幣 有 價 證 券 交 易 地 區 月 統 計 表 (買 賣 合 計 ) 附表-(S12)承銷境外有價證券月報表 附 表 -(S13)信 託 業 務 經 營 報 表 附表-(S14)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統計表 附表-(S15)代理買賣外國債券統計表. 21.

(22) 第三章、外在環境與國內現況說明 第一節 全球金融中心慨況介紹 國際金融中心((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是指一個以境外貨幣為交易中介, 境外客戶為交易對象,減免金融及外匯管制,並在租稅市場上提供優惠待遇,以吸引國 際金融業者, 並以金融服務業為中心的全球城市,這個全球城市必須擁有跨國公司和國 際大銀行的總部設立,要有活躍的外匯市場、股票市場、期貨交易、證券市場等金融產 品市場,並擁有至少一個證券交易所。此外,還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資本主義環境,並 有著健全的交通運輸、人才教育等硬體建設與體系制度。 根據英國 Z/Yen 諮詢公司發布的報告,2015 年全球金融中心指數(GFCI)排名前四的 城市仍然包括紐約、倫敦、香港和新加坡,香港穩居第三繼續力壓新加坡、東京、首爾, 蟬聯亞洲首位。香港得分 758 分,較去年 9 月略高 2 分。 2013 年,香港首次超越東京, 成為全球綜合競爭力前 3 位的國際金融中心,倫敦在全球金融中心指數中被紐約超過。 可能受到多項因素影響,包括歐洲的不明朗因素、倫敦對外國人的吸引力下降,及外界 認為倫敦市場受到操控,紐約雖擊敗倫敦,但以 1000 分總分計算,兩者僅差 1 分,差距 其實不大。香港及新加坡等亞洲金融中心繼續發展,紐約及倫敦的領導地位將被動搖。 這是英國 Z/Yen 諮詢公司自 2007 年啟動以來進行的第 16 次調查,除了考慮受訪者對各 金融中心不斷變化的競爭力的評價外,還要結合基礎設施、人才隊伍規模和國際市場准 入度等客觀因素的排名情況,全球金融中心指數(GFCI)排名前十名的城市如下所示: The Global Financial Centres Index 17: GFCI 17 Centre. GFCI 16. Rank. Rating. Rank. Rating. New York London Hong Kong Singapore Tokyo Zurich Seoul San Francisco Chicago Boston. 1 2 3 4 5 6 7 8 9 10. 785 784 758 754 722 719 718 708 707 706. 1 2 3 4 6 7 8 5 12 9. Toronto Washington DC. 11 12. 704 703. 11 10 22. CHANGES Rank. Rating. 778 777 756 746 718 717 715 719 702 705. ▲ ▲ ▲ ▼ ▲ ▼. ▲ ▲ ▲ ▲ ▲ ▲ ▲ ▼ ▲ ▲. 703 704. ▼ 2. 1 1 1 3 3 1. 7 7 2 8 4 2 3 11 5 1. ▲ 1 ▼ 1.

(23) Geneva Riyadh Vancouver Shanghai. 13 14 15 16. 702 698 696 695. 13 21 14 20. 701 685 700 690. ▲ 7 ▼ 1 ▲ 4. ▲ ▲ ▼ ▲. 1 13 4 5. Luxembourg Montreal Frankfurt Doha Sydney Shenzhen Dubai. 694 693 692 691 690 689 688 687 686 685 684 677 674 670 668. 15 18 16 22 23 25 17 28 27 19 36 24 32 37 33. 697 693 695 684 682 680 694 676 677 692 664 681 668 663 66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Busan Taipei Abu Dhabi Tel Aviv Melbourne Beijing Munich Osaka.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Johannesburg Calgary British Virgin Vienna Stockholm Paris Kuala Lumpur Cayman Islands Amsterdam Bermuda Casablanca Sao Paulo Istanbul Gibraltar Bahrain Rio de Janeiro.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662 661 657 656 655 653 652 650 649 648 645 644 643 642 641 638. 38 26 47 30 35 31 41 54 39 58 51 34 42 53 52 45. 659 678 639 673 665 669 656 632 658 628 635 666 655 633 634 650. ▲ 6 ▼ 7 ▲ 13 ▼ 5 ▼ 1 ▼ 6 ▲ 3 ▲ 15 ▼ 1 ▲ 17 ▲ 9 ▼ 9 ▼ 2 ▲ 8 ▲ 6 ▼ 2. ▲ 3 ▼ 17 ▲ 18 ▼ 17 ▼ 10 ▼ 16 ▼ 4 ▲ 18 ▼ 9 ▲ 20 ▲ 10 ▼ 22 ▼ 12 ▲ 9 ▲ 7 ▼ 12. Panama Almaty. 48 49. 637 634. 49 43. 637 653. ▲ 1 ▼ 6. ▼ 19. 23. 2 3 2 2 3 6 4 2 7 9 4 3 7 2. 3 7 8 9 6 11 9 7 20 4 6 7 1.

(24) Bangkok Dalian Dublin Mumbai. 50 51 52 53. 633 632 627 626. 46 70 61. 646 607 625. ▼ 4 ▲ 18 ▲ 8. ▼ 13 ▲ 20 ▲ 1. Jersey Guernsey Mexico City Jakarta Isle of Man Monaco Prague Copenhagen Manila Brussels Warsaw Oslo Glasgow Edinburgh Mauritius.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25 624 623 618 617 616 613 612 611 607 606 601 600 599 598. 62 67 44 66 64 29 63 60 59 56 68 57 50 65 69. 624 619 652 620 622 674 623 626 627 630 612 629 636 621 60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ahamas Milan Malta Rome Madrid Helsinki Moscow Budapest Lisbon St Petersburg Cyprus 79 551 Tallinn Athens Reykjavik.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597 596 594 586 582 581 579 575 570 569 540 531 499 484. 71 48 76 55 74 75 80 77 78 72. 603 638 581 631 585 582 536 566 555 600. 81 82 83. 498 481 465. 資料來源:QATQR FUNANCIAL CENTRE. 24. 8 12 12 9 6 30 3 1 3 7 4 8 16 2 1. ▲ 2 ▼ 22 ▲ 5 ▼ 17 ▲ 1 ▲ 1 ▲ 5 ▲ 1 ▲ 1 ▼ 6 ▲ 1 ▲ 1 ▲ 1. 1 5 29 2 5 58 10 14 16 23 6 28 36 22 10. ▼ 6 ▼ 42 ▲ 13 ▼ 45 ▼ 3 ▼ 1 ▲ 43 ▲ 9 ▲ 15 ▼ 31 ▲ 11 ▲ 33 ▲ 18 ▲ 19.

(25) 一、紐約(New York): 是紐約都會區的核心,也是美國最大城市。紐約是一座世界級城市,直接影響著全 球的經濟、金融、媒體、政治、教育、娛樂與時尚界。紐約在商業和金融的方面發揮巨 大的全球影響力。紐約的金融區,以曼哈頓下城的華爾街為龍頭,被稱為世界的金融中 心。紐約證券交易所是世界第二大證交所,它曾是最大的交易所,直到 1996 年它的交易 量被納斯達克超過。紐約時報廣場位於百老匯劇院區樞紐,被稱作“世界的十字路口”, 亦是世界娛樂產業的中心之一。紐約是世界的經濟中心,也是世界三大金融中心之一(另 外兩個為倫敦和東京)。據財經日報辛科迪亞斯統計,截至 2008 年底,紐約控制著全球 40%的財政資金,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中心。紐約證券交易所擁有全球最大上市公司總市 值,全球市值為 15 萬億美元。有超過 2800 家公司在此上市。根據美國聯邦政府的報告, 截止到 2013 年底,紐約市的所有財產總值為 879 萬億美元。在世界 500 強企業中,有 73 家企業位於紐約。曼哈頓中城是世界上最大的 CBD 及摩天大樓集中地,曼哈頓下城是全 美第三大的 CBD(僅次於芝加哥) 。由於在 2013 年日元兌美元單邊大幅度貶值 20%等因素, 2013 年紐約 GDP 超越東京,現位居世界第一。人均 GDP13.88 萬美元,居世界城市第一名。 2010 年大紐約都會區 GDP 為 27544 億美元。在 2013 新華-道瓊斯國際金融中心發展指數 位居世界第一。. 二、倫敦(London): 是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簡稱英國)首都,歐洲最大的城市。與美國紐約 並列世界上最大的金融中心。倫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經濟中心之一,也是歐洲最大的經 濟中心。倫敦是和紐約齊名的世界最大的國際金融中心。金融業是倫敦最重要的經濟支 柱,從業人員約 325,000 (2007 年)。倫敦城(City of London)或稱為“一平方英里” (Square Mile)是倫敦的最大的金融中心,分佈有許多的銀行、保險公司和金融機構。 大約有一半以上的英國百強公司和 100 多個歐洲 500 強企業均在倫敦設有總部。倫敦擁 有全球最大的 OTC 金融衍生品市場,佔據全球交易份額 49%,日均交易量 2.72 萬億美元。 全球大約 41%的貨幣業務在倫敦交易。倫敦證券交易所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證券交易中心之 一。倫敦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國際外匯市場,他每年的外匯成交總額可以達到三萬億英 鎊,全球大約 41%的貨幣業務在倫敦交易。倫敦城還是世界上最大的歐洲美元市場,石油 輸出國的石油收入成交額有時一天可達 500 多億美元,佔全世界歐洲美元成交額的 1/3 以上。倫敦城是世界上最大的國際保險中心,共有保險公司 800 多家,其中 170 多家是 外國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 25.

(26) 三、香港(Hong Kong): 1842 至 1997 年間,香港淪為英國殖民地。二戰後,香港經濟和社會迅速發展,不僅 成為亞洲四小龍之一,也是全球最富裕、經濟最發達和生活水準最高的地區之一。香港 是亞洲重要的金融、服務和航運中心,以廉潔的政府、良好的治安、自由的經濟體係以 及完善的法制聞名於世。中國大陸在 1978 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後,香港放寬銀行牌照的 發行,大量國際銀行到來香港開設分行,造就日後成為亞洲最大的國際銀團貨款中心。 香港的 HKMA 扮演絕大部的中央銀行角色,發行鈔票方面委託三家銀行分別為中國銀 行、匯豐銀行及渣打銀行。在 1993 年至 1996 年期間,亞洲開發銀行提議發展亞洲區 的債券市場。在亞洲設有分行或金融機構的國際銀行和投資銀行響應發行美元債券, 大部份的「小龍債券」以香港為發行中心。 1997 年 7 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香港是一個奉行自由市場 的資本主義經濟體系,其經濟的重點在於政府施行的自由放任政策。美國傳統基金會 1995 年起、以及加拿大費沙爾學會 1996 年起發表的自由經濟體系報告,一直將香港評定為全 球第一位。香港的外匯市場發展完善,買賣活躍,在全球外匯市場中佔不可或缺的地位。 由於香港與海外其他外匯市場均有聯繫,因此香港可全日 24 小時與世界各地進行外匯買 賣。根據國際結 算銀行在 2013 年進行的每三年一度全球調查,香港外匯市場 以成交額 計算在世界排行第五位。 四、新加坡(Singapore): 新加坡是亞洲重要的金融、服務和航運中心之一, 1968 年 10 月 1 日,新加坡政府 允許美洲銀行新加坡分行在銀行內部設立一個亞洲貨幣經營單位 (Asian Currency Unit, 簡稱 ACU),以歐洲貨幣市場同樣的方式接受非居民的外國貨幣存款,為非居民提供外匯 交易以及資金借貸等各項業務,產生亞洲美元市場並逐步發展。亞洲美元市場資金主要 來自亞太地區的跨國公司、各國的中央銀行和政府機構以及銀行同業間的存款。1968 年 新加坡政府取消了亞洲美元市場的外匯管制,逐步形成了一個以經營美元為主,兼營馬 克、英鎊、日元等 10 多種硬通貨的高效的國際貨幣市場和國際資本市場。 1977 年 ACU 的利得稅從 40%下調到 10%;1978 年 6 月 1 日取消外匯管制,以吸引外 資銀行到新加坡設立 ACU,從事離岸金融業務; 90 年代末,其外資銀行的資產已占銀行 業總資產比重的 80%,亞洲貨幣單位增加到 100 多家。1998 年外匯業務營業額達 1390 億 新元,僅次於倫敦、紐約、東京,成為世界第四大外匯交易市場,還推出了離岸保險業 務,1992 年該項收入達到 11 億新元(摺合 6.82 億美元),占新加坡保險業總值的 10%。 從 2000 年 1 月起,逐步放鬆對交易佣金的管制,鼓勵外國證券進入新加坡,積極吸引外 國公司到新加坡發行股票、債券及其他證券,併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同時,積極 開發和發展新的金融衍生產品,提高新加坡資本市場對東南亞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力 度,成為以信息披露為本並鼓勵金融創新的金融中心。 26.

(27) 第二節 新加坡、香港與我國之金融中心比較 一、新加坡、香港與臺灣之優惠差異: 項目. 新加坡. 香港. 台灣. 名稱. 亞洲通貨單位 Asian Currency Unit(ACU). 由市場需求及成熟的金 國際金融業務分公司 融體制自然形成,非由 Offshore Securities 政府制定法規推動 Unit (OSU). 市場結構. 內外分離型-境內境外 加以區隔. 內外一致型-資金可在 外內分離型-境內境外 境內外市場間自由流通 加以區隔. 無境內外限制,個人及 法人均可以境外享有租 交易對象 稅優惠及減少金融管制. 無境內外限制. 以境外為主,境內對象 限制為符合金管會規定 之專業投資人. 來加以區隔. 允許金融機構在特定的 OBU 資金往來,除不得辦 無境內與境外之區別, 境內外資金 資金用途下,給指定的 理涉及新台幣之交易 資金可在境內外市場間 往來限制 幣種按若干額度在兩類 外,無其他資金往來限 自由流通 帳戶之間調撥資金 制. 利息所得稅. 免稅. 免稅. 27. 1. 國內發行公司發行公 司債給付利息所得,非 居民仍應就源扣繳。 2.OBU / OSU 支付金融機 構、中華民國境外個 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 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 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 稅。.

(28) 1.對境內外客戶服務原 則上課徵 10%。 2.對高附加價值金融活 動予以再減免,舉例如. 1.境外免徵。 2.證券商為自己從事投 資買賣,來源所得為境 內或境外均須併入營利. 1. 境外免徵。(適用最 低稅負制 12%) 2. OBU 對境內客戶授信 15%。(OBU 對中華民. 下: 事業所得課徵 16.5% 營 國境內之個人、法人、 (1)符合一定條件伊斯蘭 所稅。 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 金融業務稅率 5%。 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 營利事業所 (2)符合一定條件之衍生 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得稅 性商品業務稅率 5%。 3. OSU 對中華民國境內 (3)延長金融機構與非新 之個人、法人、政府機 加坡境內個人法人進行 關或金融機構辦理第二 衍生性商品交易豁免扣 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 繳所得稅之規定。(目前 業務之所得,其徵免應 新加坡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 為 17%) 理。 營業稅\ 印花稅. 免徵. 免徵.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28. 境外免徵;境內需繳.

(29) 第三節 國內 OBU 發展現況 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 為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之 簡 稱 。 銀 行 提 供 此 金 融 業 務 是 為 了 要 吸 引 國 際 金 融 性 機 構、外 國 企 業 與 外 國 自 然 人 來 台 參 與 國 內 投資,通常政府會提供租稅優惠措施,配合當初「亞太營運中心」政策構想, 以 達 到 吸 收 外 資 、 促 進 國 際 金 融 化 及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之 目 的 。 我 國 於 民 國 72 年 公 佈「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條 例 」, 允 許 本 國 銀 行 及 外 國 銀 行 在 我 國 境 內 設 立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 OBU) 承 辦 境 外 金 融 業 務 。 近 年 來 由 於 企 業 經 營 與 個 人 理 財 規 劃 的 考 量,均 大 量 運 用 登 記 於 免 稅 天 堂 的 境 外 公 司,再 加 上 此 類 公 司 為 開 立 OBU 帳 戶 的 基 本 條 件,因 此 將 境 外 公 司 結 合 OBU 的 運 用 即 形 成 一 合 法 免 稅 的 園 地,這 也 成 為 最 近 幾 年 來 OBU 開 戶 數 量 大 為 激 增 的 原 因 。 幾 乎 所 有 跨 國 的 國 際 性 銀 行 , 例 如 花 旗 銀 行 、 匯 豐 銀 行 、 UBS 瑞士銀行等知名的銀行都承認境外公司。 一、OBU 銀行帳戶的優點: 1.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 2. 外幣帳戶、不受匯率波動影響 3. 4. 5. 6. 7. 8. 9.. 資金流動性、自主性高 開信用狀、押匯等進出口業務操作方便 除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管制 除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受境內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規的限制 除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受利率管理條例管制 存款免提存款準備金,並免提呆帳準備 視為台灣境外之銀行帳戶、具高度隱密性. 二、適用 OBU 帳戶開戶資格: 1.自然人: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 2.法人: (1). 本國法人:我國企業之海外分支機構 (2). 境外法人,A.外國企業(不包括在台之分支機構) B.外國政府及金融機構 三、境外金融業務分行(OBU 分行)之業務範圍: 1.境外公司存款業務 29.

(30) ◎ 外匯活期存款 ◎ 外匯定期存款 ※ 上述存款幣別包括人民幣、美元、歐元、港幣、日圓、英鎊、馬克等。 2.境外匯兌業務 ◎ 匯出匯款 ◎ 匯入匯票 ◎ 光票托收 ◎ 買入光票 3.境外出口業務 ◎ 信用狀通知 ◎ 信用狀分割及轉讓 ◎ 轉開信用狀 ◎ 出口托收: ◎ 出口押匯 承兌交單(D/A) ◎ 預售遠期外匯 付款交單(D/P) ※ 直接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從事匯款、信用狀簽發及通知、出口押匯之相關事宜。 4.境外進口業務 ◎ 信用狀之開發: 即期信用狀 、遠期信用狀 ◎ ◎ ◎ ◎ ※. 預購遠期外匯 進口托收: 承兌交單(D/A) 信用狀之修改 付款交單(D/P) 直接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從事匯款、信用狀簽發及通知、進口押匯之相關事宜。. 5.境外授信業務 ◎ 個人貸款 ◎ 企業併購融資 ◎ 企業營業週轉金貸款 ◎ 國際聯合貸款 ◎ 企業計劃性貸款 6.境外保證業務 ◎ 開發擔保信用狀(Stand by L/C)或保證函: 履約保證 、 借款或融資保證、 國外投標押標金保證、分期付款進口保證. 30.

(31) 7.外幣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8.買賣國外債券 9.投資型外匯定期存款 10.幣別轉換 11. 衍生性金融商品 12. 應收帳款承購 四、廠商與 OBU 分行往來的好處: 1.境外客戶之存款利息所得免稅。適合高資產者分配運用。 2.資金調度自由,可免去境外盈餘匯回台灣母公司,再匯出時造成之匯率差價損失; 同時也不受台灣外匯匯出、匯入款金額的限制。 3.存、放款利率與客戶自行約定,不受牌告利率約束,享有更大的議價空間。 4.以境外公司方式在OBU分行開戶之台商,可享有調撥母公司額度的好處。 5.OBU分行的帳戶享有高度隱密性,除非是依法院判決或法律規定,OBU對第三 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八條 ) 五、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概況: 1.家數及資產總額:截至 104 年 3 月底,已開業營運之 OBU 共 62 家,全體 OBU 資產總額 為 1,854.73 億美元,較上月底減少 5.95 億美元或 0.3%。 本國銀行及外商銀行 OBU 資料如下表: 項目. 本國銀行. 外商銀行. 合計. OBU 家數. 38. 24. 62. 資產總額(億美元). 1,580.48. 274.25. 1,854.73. 占全體 OBU 資產總額比例. 85.2%. 14.8%. 100.0%.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官網 2.資金運用及來源分析: 104 年 3 月底,全體 OBU 資金運用以放款為最多,達 912.37 億 美元,占資產總額之 49.2%;資金來源則以聯行往來為最多,達 840.71 億美元,占負債 及總行權益總額之 45.3%。整體資金運用及來源狀況詳如下表:(億美元,%) 資金運用. 資金來源. 項目. 金額. %. 項目. 金額. %. 放款. 912.37. 49.2. 聯行往來. 840.71. 45.3. 存/拆放金融機構. 279.05. 15.0. 存款. 573.75. 30.9. 有價證券投資. 246.82. 13.4. 金融機構存/拆放. 239.44. 12.9. 31.

(32) 其他資產. 245.00. 13.2. 其他負債. 176.71. 9.6. 聯行往來. 171.49. 9.2. 總行權益. 24.12. 1.3. 合計. 1,854.73 100.0. 合計. 1,854.73 100.0.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官網 3.資金運用及來源地區分布情形:全體 OBU 之資金運用及來源地區均以亞洲為主。各地區 分布情形詳如下表: (%) 地區別. 資金運用. 資金來源. 亞洲. 62. 65. 美洲. 25. 22. 歐洲. 7. 6. 其他地區. 6. 7. 合計. 100. 100.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官網 4.放款 :全體 OBU 3 月底外幣放款餘額為 912.37 億美元,其組成如下: 地區別. 期別. 餘額(億美元). 占放款總餘額%. 境外. 中長期. 528.78. 99.6%. 短期. 380.31. 短中長期. 3.28. 0.4%. 912.37. 100.0%. 境內. 合計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官網. 5.外匯交易量:104 年 3 月份全體 OBU 外匯交易量為 812.58 億美元,詳如下表: (億美元) 即期交易. 遠期交易. 換匯交易. 合計. 551.76. 105.67. 155.15. 812.58.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官網. 32.

(33) 6.出進口業務量: 3 月份 OBU 出口業務量為 391.59 億美元,進口業務量為 374.14 億美元。 7.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量:全體 OBU 3 月份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量計 770.89 億美元,以 選擇權 690.69 億美元居冠。各類商品業務量詳如下表:(億美元) 商品類別. 業務量. 選擇權. 690.69. 期貨. 65.05. 交換. 13.07. 外幣保證金交易. 1.21. 信用衍生商品. 0.87. 合計. 770.89.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官網. 33.

(34) 第四節 國內 OSU 發展現況 OSU (Offshore Securities Unit) 國際證券業務係參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相關法規及稅制規定,開放證券商得經營屬 證券商專業的業務範圍,政府於1983年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制 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特許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一般稱為境外金融 中心(Offshore Banking Unit)OBU辦理境外金融交易,除減少金融及外匯管理外,另提供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等租稅減免措施。 一、國內OSU發展歷程:  訂定相關子法(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 訂定相關子解釋函令(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  內控制度標準規範(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  核准 12 家設立 OSU(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  凱基證券率先開業(民國 103 年 04 月 16 日)  20 家證券已開業(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二、開業證券商: 淨值達 100 億元以上: 元大、凱基、富邦、群益金鼎、永豐金、統一、日盛、元富、兆豐、華南永昌及亞 東等 11 家,可從事 OSU 各項離境業務,也包括財富管理。 淨值在 40 億元至 100 億元: 國票、康和、第一金、中國信託、宏遠、國泰、台灣工銀、大眾及大慶證等 9 家, 僅能從事經紀、自營、承銷、代理客戶辦理外幣間買賣及匯率以外的外幣衍生性金融商 品業務,財富管理業務排外。 三、開放即期外匯業務: 在 OSU 外匯業務方面,央行已同意開放承作,但只限承作新台幣以外的外幣。目前 已開辦的證券商有凱基證券與富邦證券,均已準備超過 1 年以上,其他數家證券商考量 業務量與成本效益等因素尚在評估中。 四、OSU 業務績效公告: 目前主管機關尚未公告證券商 OSU 業務相關的績效,經證券公會的建議後,可能於 2015 年 7 月份左右開始公告績效數據,據各業者互相了解,以債券與 ELN 等外幣衍生性 商品交易量較高,其次為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海外 IPO、RP、境外人民幣基金、私募 基金、款項借貸等,其款券保管、全權委託與財富管理尚無進展。 34.

(35) 第五節 OBU 與 OSU 之比較 目前 OSU 的運作,是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的規範,業務重點偏重國際,以下 分別針對 OBU、OSU 的相關資訊進行比較說明。 一、OBU、OSU 的特性比較: 單位 屬性. 商品. 銀行 OBU. 證券 OSU. 保守. 積極. 實質貿易業務需求. 資金投資需求. 追求資金安全運用. 追求報酬. 存款、匯款、押匯、信用狀、貸款、 基金、股票、債券、結構型商品 外匯 匯兌業務(存款、匯兌、光票). 資金停泊與保管. 進、出口業務 . 固定收益商品投資. 業務項目 授信業務 (含不動產投資). 海外商品投資. 預購、預售遠期外匯交易 . . 假外資.  高於活存定存利率報酬. 交叉匯率操作靈活 . 三角貿易、節稅避險、靈活操作海外資本市場投資 效益. 授信利息低廉. 閒置資金投資規劃. 便利企業靈活規劃財務操作,避開 節稅管道 匯率變動的風險 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二、OBU、OSU 的業務比較: 業務項目. OBU. OSU. 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銷售本行發行之 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證。. ○. ○. 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有價證券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 ○. ○. ○. ○. 辦理該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 融機構之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借貸及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 3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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