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ative Commons(以下簡稱 CC)授權機制,於 2001 年由美國 Stanford 大學法學教授Lawrance Lessig 提出,並獲得一群來自網路法律、智慧財產權及 資訊科技等各領域菁英人士的響應,在 2001 成立 CC 這個非營利組織82。基於
「知識分享」、「開放與自由」的精神,CC 希望能建立一個合理、有彈性的著作 權保護方式,以私權利來創造公共資源(盧文祥,2005),並且成立一個公共資 源資料庫,提供更多創作者使用(張永強等,2005),於是 CC 推出了 CC 授權 條款
CC 的授權條款是針對程式碼以外之其他形式的創作而設計,例如網站、學 術、音樂、影片、攝影、文學、教材等。該機制倡議:這些創作物的創作者(例 如:音樂創作人、作家或部落格作者、影像創作者、學校與公益出版者等)如果 自願釋出全部或部分著作權,就可以運用一些代表契約條款的符號和文字來加以 標示,既能保障自身權益,又能讓他人安心引用,該創作也能被廣泛傳播;也就 是說,CC 幫助創作者自行決定想要釋放的權利為何。
CC 的授權要素共有四項,分別為「姓名標示」(Attribution)、「禁止改作」
(No Derivative Works)、「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 與「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 ,創作者可以從這四個授權要素所搭配出的六種授權條款中,任選一種 授權模式為其作品授權(如下表)。83 CC 授權條款於 2007 年 2 月推出 3.0 版,目 前CC 台灣 3.0 版正進行線上討論(見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node/253),
CC3.0 版與 2.5 版的差別在於條文的增修(見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CC2.5 版之各種要素組合與說明如下所示:
一、姓名標示:您允許他人對您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及衍生著作進行重製、
散佈、展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前提是對方必須保留您的姓名標示。
二、非商業性:您允許他人對您的著作及衍生著作進行重製、散佈、展出 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僅限於非商業性的目的。
三、禁止改作:您允許他人對您的著作原封不動地進行重製、散佈、展出 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不得產出衍生著作。
四、相同方式分享:只有當他人將衍生著作採用與您的原著作相同之授權 條款時,您方允許他人散佈衍生著作。
82 資料來源:Creative Commons 的歷史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static/about/cc)
83 資料來源:cc 授權條款一覽(http://creativecommons.org.tw/static/license)
表4:CC 授權條款 2.5 版之六種授權條款84
授權要素 解釋與說明 姓名標示 Attribution
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Attribution-No Derivs
姓名標示 – 禁止改作 -非商業性 Attribution-No Derivs-Noncommercial 姓名標示 -非商業性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
姓名標示 – 非商業性 – 相同方式分享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Share Alike 姓名標示 – 相同方式分享
Attribution-Share Alike 另,創用 CC 授權條款分為三種呈現形式:
一、授權標章」(Commons Deed):為一般人設計,簡易、白話的授權條款 搭配相關授權要素的圖示。
二、法律條款 (Legal Code) :為法律人設計的正式授權契約,代表授權標 章的法律意涵,也是確保授權條款在法庭上具有效力的版本。
三、數位標籤 (Digital Code):將授權條款轉譯為機器可辨讀的形式,協助 搜尋引擎及其他應用程式,從著作中辨認創作人的授權條款。
基於「知識分享」、「開放與自由」的精神,CC 希望能建立一個合理、有彈 性的著作權保護方式,並且以私權利來創造公共資源(盧文祥,2005)85,以及 成立一個公共資源資料庫,提供更多創作者使用(張永強等,2005)86。能否達
84資料來源:整理自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的「創用CC—Creative Commons Taiwan」網站,
見http://creativecommons.org.tw/static/license。
85 盧文祥(2005)。〈從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之困境探討創意共享機制之推展〉,《東吳法律 學報》,第17 卷第 2 期:頁 249-296。
86 張永強、康勤、蔡東廷(2005)。<從我國著作權法探討 Creative Commons 之應用與發展>,
《科技法律透析》,17:5, 9-16。
到這理想中的願景,或許需要時間來證明,甚且要CC 背負起「抑制盜版」和「鼓 勵創作」的使命或許太過沉重,但至少CC 讓大眾從「取得授權」與「合理使用」
的困難度中得以解套(楊佳蓉,2007)87。
CC 於 2003 年推出「Internationl Commons(簡稱 iCommons)」計劃88,將 創意共享授權條款翻譯為各種語言,並且讓條款能符合該國/地區的相關法律;
截至2007 年 1 月止,CC 的授權條款已被導入 24 個司法管轄區。台灣的 iCommons 計劃由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執行,於2004 年 9 月正式成立「CC Taiwan」
網站,並將CC 授權條款翻譯為中文版本,成為適用於我國司法管轄區的 CC 授 權條款。本地創作者可以到「CC Taiwan」選擇符合需求的授權條款,再將此條 款的授權資訊標記於作品的數位格式中,該作品就能透過 CC 授權引擎被找到
(Common Content,http://commoncontent.org/),與全球的使用者見面。
創作必須流通、被使用,方能產生經濟價值。一般來說,創作產生經濟價
1. 讓著作權的授用更有彈性,在「保留全部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與
「不保留任何權利(no rights reserved)」之間,有更多授權組合可被 運用;
2. 在合法狀況下,讓知識更容易流通,資源更易於為大眾共享;
87 楊佳蓉(2007 年 5 月)。<創意共享(Creative Commons)授權機制應用於商業行為之初 探>,「貝立德─廣告與新媒體時代學術研討會」,台北,中國文化大學
88 可參考網址:http://icommons.org/
3. 創作者可能不需花費大量廣宣費用,即可得到展示才華的機會,獲得心 理滿足,甚至獲致實質報酬;
4. 使用者能合理使用更多創作,刺激創意的發想,又能降低搜尋素材的成 本。
3. Creative Commons 在台灣發起、連結與型塑的行動者網絡分析
89:根據STS 研究面向而言,STS 學者曾將相關研究依其研究對象區分為 hard case 或是 harder case 的說法 ── 以「科學知識」(scientific knowledge)為社會 建構產物進行STS 拆解分析的是比較棘手的個案(其中尤以像是數學科學知識 的建構的拆解最富挑戰性);以「影響科學形構、發展的社會系統(social system)」
為社會建構產物來進行STS 分析的研究,有其挑戰性,但屬性不一。兩種情形
本研究旨在針對創用CC(Creative Commons)的技術、觀念進入台灣的歷 程、關鍵、轉捩與發展進行STS 的分析;本研究採取行動者網絡分析90(ANT,
actor-network theory/approach)方法,研究影響文化發展至鉅的 CC 進入台灣之 後落地生根的過程,期以分析科技與社會遇合、縫合的過程中的網絡發展,以進
90本地有關Actor-Network Theory 的譯名中有譯為行動網絡研究、行動網絡論(林宇玲,2003, 2004),有譯為行動者─網絡理論(施諭靜,2004)、行動者網絡理論(林文源,2007)。本 文採用行動者網絡理論此一譯名。
念遭遇挑戰,而新興的授權觀念與做法引人注意。授權,不僅事關創作者與使用 者兩造,更關乎新科技發展造福個人與(或)社群的可能性,這可上綱到功利主 義與社群主義的古老政治哲學辯論。2003 年 11 月,台灣的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 研究所因為進行自由軟體計劃而接觸Creative Commons 的概念,進一步成為這 觀念與行動在台灣的推手,時至今日已近四年。四年中,台灣本地的公眾創用
(Commons,資源的協力創造與共用)有了不同於美國、其他地區的面貌,授 權可能性相關討論、推廣與數位平台的結合、創作作品在數位平台上的公布傳散 以及實驗新授權文化之後發展出的人己社群關係,都非常值得以行動者網絡的角 度進行深度分析。
就採用的分析工具而言,本研究擬採行動者網絡分析(ANT, actor-network theory)取徑。採行 ANT 研究精神的研究者觀察的是技術、科學與社會的融合 過程,在觀察中,研究者不預設人和非人(non-humans)的行動者的差別,但 看行動者如何在行動中結合、運用既有說法,發展發揮。ANT 看待行動者,
不論是人或非人,都自有其方法。以Law(1987)的話來說, 創造過程中的「科 學家」不可能是個只專注於實驗對象的人;他必然也要是個能將各式各樣的角 色(actors)帶進一個網絡(a network configuration)的好手,事才得成,所以,
要研究的,不是個人,而是網絡,這個在過程中浮現、促生的網絡。就非人的 物來說,物件、物質,都是被促動(enacted)的,彼此有關係(relational);
他們不是起因,而是網絡中的一份子;物也好、人也好,是他們在行動中的連 結(association)使得發展有其社會性(social)、值得深究。林文源就強調 ANT 是把符號學的符號因彼此關係而產生意義的作法用以思考物質的存在(林文 先,行動者與行動物。先前解釋 Latour 將「社會」(society)改寫成「涉匯」
(association)似是 ANT 不同之處就在於強調元素的流動、轉變而已,事實上,
這樣的轉向涉及基本本體論的翻轉。ANT 理論家認為行動者沒有本存的本質,
「是什麼」是要在連結、行動中呈現而出的,人是如此,非人的(nonhumans)
的物體也是如此。
Latour(2005)論及第二個不確定性(uncertainty)時提到,過往談 agency 問題大矣,他提出過往的社會學談到agency 的時候,強調 agency 是在行動(doing)
中顯現的,但是同時,社會學的描述中又常常容許難以言詮的,所謂「社會力」
來解釋說明。Latour 說明 ANT 看重「動」、行動,「如果沒有旅行的工具,就寸 步難進;寸步難進就不可能留下任何待人追索的痕跡;沒有痕跡就不能以任何文 件記載記存」(53 頁)因此,但凡能留下痕跡(trace)、行動中產生影響的,就 有動能(agency)。因此,Latour 向文學取譬,援用文學敘事中的概念 actant(行 動體、行動者)來說明行動者網絡中的角色,而因為基進的行動本體論立場,研 狀態」one of the many connecting elements circulating inside tiny conduits) 正可用以勾勒我們從CC 授權條款這行動者牽引而生的連結,而這循環、行動
(circulating)正就指涉了「社會」,這無法用以解釋其他而其本身才是複雜多端、
需要我們定睛聚焦的所在。CC 授權條款這行動者可以被放置在不同脈絡下,重 絡以及如何形成該網絡。就「計算中心」(center of calculation)這點而言,從訪 談中明顯看出台創計劃在左支右絀的情況下逐漸形成自我定位,即或意識到計算 中心的必要,但是台創計劃不適合進行該行動。
另一個自目前訪談中看到的、計算中心沒能衍生的原因是CC 應用時,不 同的行動者有各自的需求、目的、涉入的利益,這可以說要來校正網絡的行動者
另一個自目前訪談中看到的、計算中心沒能衍生的原因是CC 應用時,不 同的行動者有各自的需求、目的、涉入的利益,這可以說要來校正網絡的行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