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資發起人股
外資發起人股基本法律特徵:
(一)持股人為境外法人,是公司改制前中外合資企業的外方出資人;在公 司設立或者首次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其法人對公司的出資人資格已 經由大陸外商投資管理部門出具文件確認;
(二)在公司設立後三年內,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約束,亦即「發 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
(三)可以向特定對象轉讓,但需經由大陸外商投資管理部門出具文件確 認;如向境內法人轉讓,可能涉及變更公司中外合資企業性質;也要 按照證券管理部門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四)上市流通問題尚未公布有關規定;
(五)公司設立超過三年的,證券管理部門要求公司仍按照外資發起人股披 露,包括因公司上市後配送股、轉股、配股所產生的增量。
貳、募集法人股
此類股份有以下的情況:
(一)原定向募集公司設立時向境內法人募集的股份,其中有以法人名義登 記、實際由個人或集體出資的實際情形;
(二)公司設立超過三年,並且公司已經上市,原發起人將股份依法轉讓給
境內法人持有;
(三)可以在境內法人之間協議轉讓,並按證券管理部門的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義務,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四)上市流通問題尚未公布有關規定,包括因公司上市後送股、轉股、配 股所產生的增量。
參、優先股或轉配股
轉配股是指在增資配股之時,國有股股東或法人股股東放棄其分配權,按一 定比例將配股權有權轉讓給社會公眾股(自然股股東)進行配股而形成之股份。
轉配股係由國有股或法人股所衍生,而由社會公眾股所持有。
轉配股產生於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七之間。其特徵為:
(一)上市公司實施配股時,其國有股股東單位或法人股東有償出讓配股 權,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向社會公眾轉讓;
(二)社會公眾向公司繳納配股款的同時,繳納股權受讓費用,由國有股股 東單位或法人股東收取;
(三)所有因此產生的轉配股及因公司送股、轉股、配股所產生的增量分別 在上海或深圳證券登記及算公司託管,被技術鎖定而不能上市流通,
但同其他不上市流通股一樣,可以領取紅利或接受紅股,因繼承、法 院裁決等原因而導致持有人變更的,上海、深圳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可 以辦理過戶手續。
(四)曾有機構提出收購該等股份的申請,但未獲批准。
肆、人民幣普通股(A 股)
(一)公司首次上市流通股票的數量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是 認可;由於公司送股、轉股和配股而產生的增量隨時上市流通;
(二)持有者限於境內公民或法人;
(三)理論上屬於記名股票,以無紙化的形式通過證券交易所的電腦系統交 易,在其交易過程中,分別涉及投資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所 和登記結算機構之間法定權利義務的交叉與轉換;
(四)曾有機構提出協議方式直接轉讓該等股份,未獲批准。
(五)因繼承、法院裁決等原因而導致持有人變更的,可以通過上海、深圳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其代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