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節 國有股的緣起與發展沿⾰
在大陸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所有權是國家產權的唯一形式。
把國家對於國有資產的管理或政府對於國有企業的管理轉變為政府對於國 有股權的管理,其為一個歷史性的轉變,它源於八○年代初期中國試行國有企業 股份制的改革。
八○年代初期大陸對國有企業推行股份制的改造,一九八四年十月,中共中 央發布《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股份制開始在一部份經濟效益比較好的國 有大中型企業改組為股份制企業。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國務院在《關於深化企業 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指出:各地可以選擇有條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 企業,進行股份制試點。在此之後,股份制企業已不再是侷限於集體企業和少數 小型國有企業之上。在這種股份制改造中一個鮮明的變化是國家對國有企業的管 理由過去授予國有企業經營權的方式轉變為以股東身分對國有資產實行股權管 理1。這種企業結構性的變化也為國有企業公司化提供了一些條件。
特別是90 年代以來,國有企業體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重 新誕生了國有股權制度,並有了較大的發展。這一時期的國有股權制度又可以分 為兩個階段:以《公司法》的頒布實施為發展階段的劃分基礎,在此之前可稱初 創階段,之後可稱為逐步法制規範發展階段。在初創階段的國有股權制度由眾多 的有關股份制的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構成。國有股權制度正是在這一系
1 參閱汪進元、賀航洲、王立業,股份制企業國有股法律問題研究,法學評論 1995 年第 2 期,
頁64。
列的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試點中出現2。
1992 年 2 月,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國家體改委等五個行政機溝聯合發布了《關 於在股份制試點中加強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通知》,以保護國有股權權益的角 度,對於國有股權發布了的一系列規定,如第5 條規定了國有股權的行使體制:
「國家對股份制企業的國有股權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目前,企業財務關係 屬於哪一級財政,國家股即由哪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行使所有權,並承擔相應 的管理責任。國家股管轄權轉移的決定權在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第6 條規 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授權投資公司、控股公司、集團公司、經濟實體性行業 總公司以及少數特定部門,行使國家股的股權;第7 條規定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 股都必須有股權代表;第11 條規定了所有股東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
風險共擔的原則。另外,該《通知》還對國有股的分紅收入、國有股份的出售及 出售收入以及股份制企業破產時國家股的財產分配等問題作了相關規定。
1992 年 12 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又發布了《股 份制試點企業國家股股利收繳管理辦法》,對國有股權中的股息、紅利分配這一 重要股權內容進行了規定。在這一階段,對國有股權制度建立發揮重要作用的還 有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於1992 年 5 月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有 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以及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與其他部門於1992 年 5 月公布 的《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三個規範性文件。這些文件初步地將國有股權的法律 運作規範作了界定,更重要的是從公司組織制度和公司法人產權結構兩個方面奠 定了國有股權制度的法律基礎3。1993 年 12 月,大陸《公司法》的頒布對國有股
2 正是因為大陸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處於一種變遷的過程中,因此大都以在先以試行或是先為具 體運作後,經由一定的成熟度之後,再經由法律加以確認。不過這也衍生了具體既成的事務需要 經過一段時間磨合的窘境,若是形成難以調整的的情事,反而尾大不掉,衍生對市場體制更大的 衝擊。
3 程合紅、劉智慧、王洪亮著,國有股權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年 2 月,第 82 頁。
權制度發展有更重要的法律依拖4。隨著公司法的頒布實施,又出現了一系列配 套性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大大豐富和發展了國有股權制度的內容。例如,
國有資產管理局於1994 年 3 月發布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國有股權管理的實施意 見》;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體改委於1994 年 11 月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 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國有產管理局和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於1997 年 9 月聯合 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東行使股權行為的規範意見》等等。這些規定從 國有股的種類和原則、國有股權的界定、國有股權的持股單位首行使方式到國有 股的收益等方面,作了較為有系統的規定,而且原則也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中的 國有股權制度。國務院於1994 年 7 月發布《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國 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監督機構對國有企業派出 監事會工作規範意見》。這兩個文件雖然主要係是針對國有企業,但也原則適用 於國有獨資公司。因此,其中有關監督管理以及監事會的規定,實際上也是對國 有獨資公司中國有股權實現制度的規定。1998 年 12 月頒布的《證券法》則是對 包括國有股在內所有股份轉讓的規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中共中央於1999 年 9 月召開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了《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 定》,對促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對國有股權制度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歷史意 義。
目前,大陸國有股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關於國有股 權的性質和類別。依照大陸《公司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 有權屬於國家;股東按投入公司的資本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等權利。在國有股 分類上,劃分為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國家股在公司登記上記名為代表國家投資 的該機構或部門持有;國有法人股則記名為出資的該國有企業或事業及其他單位
4 實際上大陸公司法並未到國有股權的法律意義作了任何規定,更多是一個宣示性的抽象法律的 規定而已,例如第5 條、第七條等。不過其提供了相關主管機關一個制定管理法規的依拖基礎,
使形式上成為一個法制化的運作。
持有的股份。(2)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應遵循的原則。包括貫徹公有制 為主體的方針,保證國有股權依國家產業政策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堅 持政企職責分開,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依法落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財產權;促進 國有資產合理配置,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保障國有股權益。(3)關於國有 股權的行政管理。明確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對國有股權進行行政管理的專職機 構5。(4)關於國有股份的持股單位。國有股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在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未明確前,也可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有或由國有資產管理 部門代政府委托其他機構或部門持有。國有法人股應由作為投資主體的國有法人 單位持有並行使股權。國有持股單位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出席股 東大會,審議和表決股東大會議程上的事。持股單位通過出席股東大會的代表提 名董事、監事候選人或提出罷免董事、監事的動議,並依持股比例參加投票、表 決。持股單位即為股東單位;持股單位不得委託任何自然人作為國有股股東,不 得以其個人名義行使國有股股權。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在公司內部設置“國家股 權代表"的職務。(5)關於不同公司形態中的國有股權。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 有股權適用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有股權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中國有股權則有 較大特殊性,其國有股由國家授權資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持有,並行使 股東會權利,如有權派和更換董事、指定董事長;同時,國務院授權的監督機構 有權代表國家向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對企業財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維護國有股權益。(6)關於存在的問題。在實務運作中,國有股權制度顯得不 夠健全、統一,既有的規定沒有得到認真落實,另一些規定則有待於修改和完善。
例如,國有股的股東問題;國有股權行使過程中存在的政企不分的現象;規範國 有股權制度的重要法律,如《國有資產管理法》仍未頒布;國有股的轉讓實際上
5 2003 年 3 月,大陸進行第八次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原國家經貿委、中央企業工委以及財政部有 關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職能整合起來,獨立設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的監管範 圍,確定為中央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採行中央與地方兩級方式管理。參見王忠禹,國於國務院 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國務院公報,2003 年第 2 期,第 191 頁。
受到限制;國有股在股息、紅利的分配上得不到平等待遇,不少包含國有股的公 司向大陸政府只交稅而不分利等等。國有股權制度的完善仍有相當長的路要走。
第⼆節 國有股的處理模式
國有股(stated-owed shares)是公有制條件下實行股份制的產物,它具有以 下兩個方面的特定含義:其一,國有股是指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對
國有股(stated-owed shares)是公有制條件下實行股份制的產物,它具有以 下兩個方面的特定含義:其一,國有股是指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