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節 ⼤陸證券法上對於證券主體的確認
大陸《證券法》頒布之前,大陸證券市場中發行交易的證券品種有股票、公 司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券、政府債券和企業債券等,此外大陸上也發行了金融債 券、國家建設債券等,品種可謂繁複多樣。
從證券市場的運作角度來看,證券發行作為證券市場的起點,對於證券種類 的規範與否,如何規範,其影響和後果不僅僅限於發行市場本身,還不可避免地 在很大程度上制約甚至影響著交易市場乃至於整個證券市場的規範程度與規範 方式。因此為了確保證券市場規範的一致性和協調性,大陸《證券法》立法過程 中一個很重要認知基礎便是擬定證券法中所規範的證券種類。本文特闢一章作為 論述介紹大陸證券主體種類的原因在於:大陸證券市場中證券主體的發行在其發 展歷程中極為複雜且特殊,故值得詳加探討。
蓋證券法是以規範有關證券交易之法律關係為目的,故為確定其適用範圍乃 有使其規範的對象明確之必要。就證券立法過程中,對於其所規範的證券種類範 疇曾出現兩種意見的拉鋸:第一種意見為,證券法應當成為統轄公司法和其他證 券法律、法規的基本法,各類證券活動首先以證券法為準,將其他法律、法規中 對於證券發行、交易的規範都納入證券法之中,因此,其所規範的證券種類應當 包括所有證券(包括衍生性商品);第二種意見為,大陸證券市場所規範的證券 關係主要是股票、公司債券等基本證券的交易活動,至於其他證券如政府債券、
金融債券、投資基金等,因其發行活動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各不相同,也不同於股
票、公司債券的法律關係,須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規來加以規範1。
關於上述的兩種立法意見,大陸《證券法》採取第二種意見,而在《證券法》
第二條中規定其所規範的證券種類在大陸境內包括「股票、公司證券和國務院依 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亦即 大陸證券法中所規範的證券種類範圍限於資本證券,其基本形式為股權憑證(如 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等),和債權憑證(如公司債券、金融債券等),在證券法 中明確確認股權憑證和債權憑證這兩類證券作為證券法中證券交易種類,主要是 大陸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的基本種類且有一定的運作經驗。而對於證券期貨、期 權等衍生性商品暫不在證券法規範的範圍之內2。
大陸證券法在立法中,僅先為對有把握的證券種類先作規定,其也留有必要 的餘地將股票與公司債券以外的發行種類交由國務院依法作出規定,因此在第二 條第一項後段中載入「本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作一概刮性的規定。
大陸《證券法》中所確認的交易品種為股權憑證(如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等), 和債權憑證(如公司債券、金融債券等),而目前大陸證券市場中所存在的其他 證券,如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商品期貨和期權等則尚未包含在證券法中。
第⼆節 ⼤陸上市公司中股份類別的法律分析
壹、大陸上市公司股份類別的法律背景分析
儘管大陸證券法第二條中已經明確做為證券法中所規範的交易主體是股權
1 李飛,關於如何確定證券法的調整範圍問題,中國法學 1999 年第 2 期,第 25 頁。
2 喬曉陽,「『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草案)』修改意見的匯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 1998 年第6 號,第 645 頁。
憑證(如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等),和債權憑證(如公司債券、金融債券等)。
其中尤以股票本身的內在大陸複雜的體制下,其所呈現的內涵恐怕不僅僅是,一 般人所理解股票系乃表彰股東權之有價證券而已3。
在一九九二年以前,大陸股票市場的試驗僅限於上海、深圳兩地,對於大陸 的投資者本身來說「股票」是一個極為陌生的名詞。今天,大陸股票市場已經擴 及到大陸境內各地,並引起了諸多的關注。但就其法律內涵卻有極大了差異以及 本身發展背景的特殊性。
就大陸證券市場法規的發展歷程中,在《公司法》施行之前,絕大多數上市 公司主要是按照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所發布的《股 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的相關條件所或是上海、深圳市的地方法規所設立的。在
《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公司的股份按投資主體分為國有 股、法人股和外資股」;而在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大陸國務院發布《股票 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則迴避了這種劃分,在涉及上市公司總股份時,其 採用了國際通行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這一概念4;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正式 施行的大陸《公司法》第七十四條中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只分為發起人股份 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這使得大陸相關法律所要規範的目的與法律生效前所產 生的客觀事實發生嚴重的差異。
一九九三年底大陸通過《公司法》前後,大陸國務院以及國務院所屬部門又 相繼發布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法規和部門規章。可以說,大陸國務院及其有關部 門所發布的行政規章都是針對大陸當前證券發展的需要而制定,然而其內容卻都 是著眼於其證券市場當前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而出發,缺少與《公司法》的相關
3 大陸《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 81 條中對股票的定義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表 示其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享受權益和承擔義務的可轉讓的書憑證。除此法律定義外,股票的內容 尚因大陸體制改革下所呈現出多種的風貌,詳如本文所述。
4 詳參見大陸《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 81 條。
內容形成體系,以致於相互之間缺乏必要的銜接,從而使上市公司股份規範化的 問題更加複雜及困難。
貳、大陸上市公司股份結構的種類及其法律特徵
本節中僅就大陸現行法規與及實際情形就上市公司「股份」類別作個別分 析,這裡所強調的是上市公司的「股份」構成。
儘管大陸證券法所規範為股票交易,但上市公司股份的構成之理解視為對大 陸證券市場中所不可或缺。現行大陸證券市場中所列舉的「股份」種類,其所統 計根據乃是大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發布「上市 公司辦理配股申請和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定」文件中,在其附件「公司股份變動報 告的內容與格式」,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股份結構時,應分為尚未流通股份和已 流通股份,同時按照該文件要求,目前大陸上市公司的股份總體可劃分為九種,
亦即「尚未流通股」中的細目包括國有股、境內發起人股、外資發起人股、募集 法人股、內部職工股、優先股或其他;屬「上市流通股」細目的有A 股、B 股、
H 股。至此,大陸證券主管部門對於所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凡涉及公司 股份結構內容的,均按該文件的規定披露。
同時,大陸證券主管部門—中國證監會所編「中國證券期貨統計年鑑」中,
對於上市公司總股份結構的統計數字亦以此為劃分,基於此,下列的分類論述亦 為本文論述的依據。
參、大陸上市公司中股份結構的法律依據和分析
由上述對於大陸上市公司股份結構的法律特徵以及其源由的論述,我們可以 進一步分析其在證券法律體系中的根據和情形:
一、股份類別的區分與法源基礎
目前大陸上市公司總體上存在的多種股份類別,其中每一種股份都有其特定 的、有別於其他類別的法規條款作為依循(相關股份列別的法律依據參照下表)。
就證券法律體系中,A 股、B 股、H 股等已經上市流通股份的類別,已經逐步具 備了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層次所構成完整體系,各個層次的法規相互 銜接。
二、複雜股份的發生緣由
大陸《公司法》係為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頒布,並在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正 式施行。在施行之前,大陸證券市場便已經開始運作,因此,在此之前的上市公 司主要是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的相關條件所設立。致使在公司法施行 之前的上市公司其設立程序與條件與公司法的規範並不一致。儘管國務院發布
《關於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進行規範的通知》,重 新登記,使其設立條件得能與公司法的內容相銜接。但既有的上市公司本身,在 股份制改制的過程中,由於主要由國有企業所改制過來,致使上市公司的股份結 構中呈現出極為特殊的內涵。
三、股份種類的事實狀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九九四年發布的《公司股份變動報告的內容與 格式》,是屬於大陸證券主管部門指導上市公司規範信息披露的技術性規範。「尚 未流通股」和「已上市流通股」兩個概念是基於業已存在的客觀現實,出於大陸 證券統計工作須要而作出的劃分。
按照股票上市信息披露的原則,上市公司有義務、準確地描述其股份流通的 狀態及相應的法律事實背景。在實務操作上,若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嚴格按照公司
按照股票上市信息披露的原則,上市公司有義務、準確地描述其股份流通的 狀態及相應的法律事實背景。在實務操作上,若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嚴格按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