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節 H 股之定義
在大陸內地證券市場國際化過程中,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之一,具有橋樑 與紐帶之作用。尤其是自一九九二年香港聯合交易所和香港證券監督委員會提出 H 股概念以來,H 股便在大陸上市公司中,成為一種新的股份結構之一。與 B 股市場相同,H 股市場也是經由香港走向國際資本市場。
大陸企業境外上市,是指其國內之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股票,並 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大陸企業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和間接上市1 兩種模式。境外直接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大陸境內註冊,直接申請到境外 證券交易所發行股票,供大陸境外投資者買賣股票的上市公司。目前,大陸上市 公司採行境外上市,只能是經過大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會批准的境外上市預 選企業。境外上市的地點僅限於香港、紐約、倫敦和新加坡等與大陸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簽訂有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證券交易所為主。本章係以境外直接 上市並僅以香港證券交易所為主要探討的主軸。
H股,是指大陸的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資金,並獲得香港聯合交易所 批准上市,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港幣認購和交易的記名特種股票2。發行H股之 上市公司必須在大陸地註冊登記,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獲得上市資格。H股公司在 香港發行上市,必須遵守香港證券市場的規則,同時也要遵守大陸內地的相關法 律規範,並受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香港聯合交易所共同監督。
1 例如大陸裕興公司在百慕達註冊後,在香港創業板上市;橋興公司在百慕達註冊後,在美國 NASDAQ上市;新浪、搜狐、網易在開曼群島註冊後,在NASDAQ上市,都屬於大陸境內企業 通過其境外附屬實體公司實現境外間接上市。
2 詳參見《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第三條
需為區別的是,H股與「紅籌股」之上市公司係有不同法律屬性。依照中國 證監會《關於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批准程序的函》,所稱之「紅籌股」, 係指具有大陸資本在香港註冊並上市,但其主要股權(超過 30%)直接或間接 為大陸內地企業或政府部門所掌握的上市公司,例如聯想集團、四通集團北大方 正等企業,通過其在香港註冊經營的附屬企業達到在香港間接上市的目的3。而 較為準確且普遍接受的定義應該是由香港恒生證券指數服務公司於一九九七年 六月在發布與大陸相關公司指數時做出的。根據這一定義「紅籌股」公司是指「大 陸企業控股35%以上的本地上市公司。」4
由於香港具有大陸內地所無法具備或比擬的國際資本市場的優勢和能力,因 此,一九九三年大陸在發展 B 股市場的同時,決定將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推 向香港市場,以實現融資與改革的目的。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青島啤酒 H 股在香港獲超額認購並順利上市,開創了大陸內地企業在香港國際資本發行 H 股集資上市的先例。
對於大陸內地企業在香港上市,大陸不少金融與證券業人士持反對的意見,
認為內地企業在香港上市將嚴重打擊上海與深圳股票市場,總體考慮弊大於利。
這些弊端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5:(1)不利於內地股票市場之發育。亦即大陸證 券市場正處於發展之初,市場亟待擴充,而九家實力雄厚的企業在香港上市必然 對內地股市帶來嚴重衝擊;(2)香港一方面為改善當地上市公司的產業結構,
3 紅籌股公司在香港的發展不僅是中資公司在香港經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也體現了大陸 不同的政府機構在香港的政策取向。雖然這些公司是依據香港法律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但它 們在這種複雜的政治經濟背景下的運作規則不可避免地與香港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機制基礎上 建立發展起來的法律制度產生碰撞。參見張憲初,紅籌股公司的法律特徵及其管治的若干問題,
收錄於王保樹主編,商事法論集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 年,第 130 頁。
4 Pang Siu Kei, Red-Chips’ (China Affiliated Companies’ Shares) Profitability, Attractiveness and Its Implication to Hong Kong Stock Market, Final Year for MBA Program of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1998, at 4.
5呂益民,中資企業在港籌集股本的四種模式,中國工業經濟研究,1993 年第 9 期,第 62 頁。
一致大利吸引大陸優質企業,一方面對於大陸企業的上市條件又加以嚴苛的限 制,許多因素使得九大公司很難在作出重大犧牲以前取得上市資格;(3)大陸 內地企業在香港上市,將會使稅收嚴重流失(如包銷佣金、交易收入和印花稅、
工商統一稅、券商所得稅等)。
在大陸境內設立的公司直接到香港發行並公開上市的股票,在以上統計所列 示的統計數據中,是對同一公司既發行上市流通A 股又發行 H 股的統計,不包 括僅發行 H 股的公司,因為其不屬於在中國大陸掛牌上市的公司,這是由於統 計口徑所決定。對 H 股持有人和上市流通的監管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 職責,對公司的監管則涉及大陸與香港的雙重管轄。
第⼆節 H 股的上市程序
壹、大陸部分:
就H 股的上市程序言,其法律基礎在於大陸《公司法》第八十五條以及第 一百五十五條,「對於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或募集股份,其具體辦法由 國務院做出特別規定」。
由於《公司法》中僅作宣示規定,賦予其法源基礎。H股的上市與募集係由 公司法上之授權條款所特別規定,目前主要係根據一九九四年八月,由國務院發 布的《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6。一九九九年七月,
中國證監會為支持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融資,發布《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 關問題的通知》,其門檻條件為「淨資產不少於四億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 不少於六千萬元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
6 所謂「特別規定」,係指其上市條件依照第八十五條以及第一五五條所設定之授權條款之依據 而言。
五千萬元美金。」7
最初H股的上市發行係由大陸各省市和各部委層層推薦預選,成為預選上市 的企業才有資格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批准在香港發行。一九九六年對H股的發行上 市開始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大陸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六月發布《關於 推薦境外上市預選企業的條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對境外上市程序進行調 整,調整的主要內容是:申請在境外發行並上市的公司,由企業所在地省級政府 或所屬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由企業所在之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 關部門向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推薦,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確定預選企業,最後由中國 證監會審批其在香港募集股份及上市8。這種模式將過去預選的模式改為「成熟 一個,批一個」9。
晚近,大陸對其內地企業赴境外上市採取更為積極的態度。例如二○○四年 一月,由國務院所發布《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市場發展的若干意 見》,該意見第九條明確表示「積極利用境外資本市場。遵循市場規律和國際慣 例,支援符合條件的內地企業到境外發行證券並上市。」此外,中國證監會也逐 漸放寬上市審批要求,通過簡化或取消不必要的的行政審批手續,支持企業境外 上市。例如,從二○○三四月起,不再對於「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 上市出具中國律師的「無異議涵」10。該舉措大大地簡化「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 公司」在境外上市的程序,縮短了上市準備時間,對內地企業到境外上市產生積
7 儘管《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於申請境外上市不限於國有企業,但這 些門檻要求,對於擬上市企業的規模和經營業績的標準較高,一般新興的發展中的民營企業,以 及某些中小型國有企業很難達這樣的標準。
8 參見《關於推薦境外上市預選企業的條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推薦預選企業程序部分。
9 《關於推薦境外上市預選企業的條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之用語。
10 為順應減卻行政審批的程序,中國證監會在 2003 年 4 月,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法令,其 中2000 年發布的《關於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關通知》亦含蓋在內。
參見中國證監會公告,2003 年第 4 期,第 24 頁。
極的影響。
貳、香港部分:
H 股赴港上市管理
一、於香港股票的上市標準
對於在香港之外合併或成立的並希望在香港聯交所首次上市(Primary Listing)的發行人,聯交所對其上市的要求與香港本地發行人基本相同。如果上 市涉及證券銷售,則資本額應在3000 萬港元以上。如果海外發行人採取國際會 計標準,聯交所可要求其在報告中聲明與香港會計標準的重大差別所造成的財務 影響。
聯交所接受在(或將要在)其他交易所首次上市的海外發行人申請進行第二 上市(Secondary Listing)。但如果認為上市不符合公眾利益或不滿足海外發行 人在首次上市所提供的股東保護的對等標準,聯交所可保留否決第二上市的權 利。
香港交所上市條件:
1. 最低公眾持股數量和業務記錄
(1) 市值少於 40 億港元,公眾持有股份至少 25%。
(1) 市值少於 40 億港元,公眾持有股份至少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