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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舞弊情事。

報名表(正表)填寫參考範例,請以正楷詳細填寫,字跡勿潦草。

技能檢定報名費用項目分 3 項:

7. 其他舞弊情事。

應檢人或參與人員涉及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 辦,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移送檢察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於撤銷技術士證或註銷技術士證書時,應通知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七、題庫命製人員於參與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不得報名參加該職類技能檢定。但試題使用逾 二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題庫命製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迴避:

一、題庫命製人員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應檢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適用前條規定。

八、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具監評人員資格者報名參加其所擔任監評職 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不得受聘擔任當梯次該職類所有場次監評工作,違反者依技術士技能檢 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0 條規定辦理。

九、參加學、術科測試時應留意個人身體健康情況,以免影響測試進行。

十 、 技 能檢 定 資訊 可 透 過 e 管家 訊 息通 知報 檢 人 ,報 檢人 如 需此 服 務, 請至 技 檢中心 網 站 https://www.wdasec.gov.tw 或我的 E 政府網站申請「e管家」帳號,並於報名表上填寫正確行 動 電 話 及 E-mail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 申 請 帳 號 網 址 如 下 : https://www.cp.gov.tw/portal/person/initial/Registry.aspx

十一、本年度第 2 梯次試場以開放冷氣為原則,惟該考區無法徵得含冷氣之學校同意承辦或洽得之 學校冷氣試場數量不足,則該學校所有試場以開啟風扇處理,應檢人不得異議。另冷氣試場 溫度設定以攝氏 26 至 28 度為原則,但若因機器故障,無法使用,將打開門窗,繼續考試,

應檢人不得異議。

十二、報檢人所填寫報名表之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經其本人詳實核對無誤,如有偽造或變造情事 者,需自負法律責任,另請詳閱主管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告知聲明(如附件 45),並在報 名表正表簽名確認。

十三、如願意提供個人資料予報檢職類對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另加填寫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 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如附件 46),如同意提供,請於報名時一併交付;如不同意提供,

則無須交付(同意與否不影響技能檢定報名申請)。報檢自來水配配管職類丙級,因有一試 兩證情形,請報檢人務必檢附同意書報檢。

- 58 - 十四、退費作業

類別 退費事由 申請退費時間 申請退費手續 退費金額 預計完成

退費期程 受理單位 報檢資料

不符規定 ( 報 名 表 及相關資 格文件不 退回)

1. 逾 期 報 名 及 非 本 梯 次 報 名

報名資料審查 完成後,由受 理報名單位通 知報檢人退費 理由,並列冊 統一辦理退費

由受理單位主 動退費(需於 報名時附上繳 費證明正本)

所繳費用扣除 購買匯票手續 費 30 元及掛 號郵資 28 元 後,以匯票方 式掛號郵寄至 報名表所填通 信地址;採團 體報名者,匯 票寄送團體報 名單位承辦人

學 科 測 試 日 之 當 月月底,各梯次退 費時程如下:

第一梯次:3/31 前 第二梯次:7/31 前 第三梯次:11/30 前 (如次月月初仍未 收到匯票,請撥電 話

05-5360800#529) (特定對象退費期 程 視 主 辦 單 位 審 查進度辦理)

財團法人 技專校院 入學測驗 中心基金 會(以下 簡稱技測 基金會)

2.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溢繳 3. 報 檢 人 溢 繳 費用(含特定 對 象 已 繳 費 者)

由受理報名單 位列冊統一辦 理退費

由受理單位主 動退費

溢繳金額,扣 除購買匯票手 續費 30 元及 掛 號 郵 資 28 元後,以匯票 方式掛號郵寄 至報名表或退 費申請表所填 通信地址;採 團體報名者,

匯票寄送團體 報名單位承辦 人

4. 已 繳 費 但 未 報名

報檢人於繳費 日起一年內提 出申請

1.繳費證明正 本

2.退費申請表 ( 附 件 37 , P.102 或於試 務 資 訊 網 站 https://skill .tcte.edu.tw 下載申請表)

收 到 完 整 退 費 資 料之次月月底前

111 年 度 繳 費 : 技 測基金會 110 年 度 (含)以前 繳 費 : 勞 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 技能檢定 中心 天災、事

變等事故

5. 報 檢 人 因 遇 有 天 災 、 事 變、職業災害 或 死 亡 無 法 參檢(依技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十 七 條規定辦理)

報檢人或法定 繼承人於事件 發生後一個月 內提出申請

1.重大偶發事 件退費申請 表、領據 ( 附 件 38 ,

P.103~104) 2.申請退費證

明資料

學、術科測試 費用

收 到 符 合 試 場 規 則第 17 條規定之 退 費 資 料 之 次 月 月底前

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 署技能檢 定中心

十五、其他配合事項:

(一) 報檢人應檢時,請參酌以下菸害防制法規定配合辦理:

1. 第 15 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1)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2) 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2. 第 16 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1) 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若有吸菸需求者,請至校院外或吸菸區吸菸。

(二) 報檢人應檢時,請勿攜帶茶水或飲料入場,以免污損答案卡(卷)影響成績讀取。

(三)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 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 限制者,不在此限。」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檢人權益,本檢定應檢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 染病,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於報名或知悉時,主動通報學科承辦單位(電話:05-5360800 轉 842、521~523、525~529;傳真:05-5379009),俾便安排相關措施,蓄意隱匿者,將移 送相關機關依法論處。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電話「0800-286-586」(0800-你爆料-我爆料),檢舉專用郵政信 箱「100006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 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法務部廉政署網址www.aac.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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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及學分數認定一覽表

(若科目名稱相近經審查修習課程與該科目相關者,得視為修習該科目)

項目 科 目 名 稱 該項目最高認

定學分數

項目 1-10 為核 心科目,每項目 最高認定 2 學 分,職業安全管 理甲級至少應修 畢 10 學分。

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乙級之工業安 全及工業衛生核 心科目合計至少 須有 5 學分。

1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或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2

風險評估、系統安全、風險管理、風險管理及可靠度分析、損害防阻、

系統安全設計與危害分析、可靠度工程、系統安全與風險管理、或製 程安全評估

3 工業安全工程或安全工程、安全工學、製程安全設計、或製程安全 2 4 工業(職業)安全管理(實務)(含應用統計)、工業安全衛生管理

(實務)、或製程安全管理 2

5 工業衛生概論或工業衛生或職業衛生、勞工衛生(概論)、或職業衛

生特論 2

6 人因工程、人體工學、人因工程學(及其應用)、或生物力學 2

7 機電防護或電氣安全 2

8 防火防爆、防火與防爆工程、火災學、消防工程、消防化學、或失控

反應與爆炸控制 2

9 工業(職業)安全或工業(職業)安全概論 2 10 營建(造)安全、施工安全、或營建災害事故分析與管理 2

11 機械製造 不限

項目 11-20 每 項目以實修學分 數認定,配合核 心科目學分數達 規定之學分數即 符合報檢資格。

12 工程材料或機械材料 不限

13 電工學 不限

14 化學工程 不限

15 熱工學或熱力學 不限

16 工程力學、應用力學、或材料力學 不限

17 自動控制 不限

18 工業管理 不限

19 設施規劃或工廠佈置 不限

20 統計學、工業統計、工程統計、或生物統計 不限

請至試務資訊網站 https://skill.tcte.edu.tw/報檢人專區/簡章及相關表件下載/報名表件-職安衛科系認 定表填寫後併同報名表一併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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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工業衛生相關科目及學分數認定一覽表

(若科目名稱相近經審查修習課程與該科目相關者,得視為修習該科目)

項目 科 目 名 稱 該項目最高認

定學分數

項目 1-10 為核 心科目,每項目 最高認定 2 學 分,職業衛生管 理甲級至少應修 畢 10 學分。

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乙級之工業安 全、工業衛生核 心科目合計至少 須有 5 學分。

1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或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2 2 工業(職業)安全或工業(職業)安全概論 2 3 工業衛生概論、工業衛生、職業衛生、勞工衛生(概論)、或職業

衛生特論 2

4 衛生管理實務、工業衛生管理、工業(職業)衛生管理(實務)、

或工業安全衛生管理(實務) 2

5 作業環境控制工程、工業通風 、或局部排氣系統設計 2

6 作業環境測定(實驗) 2

7 勞動生理學(實驗) 2

8 工業毒物(理)學或工業與環境毒物 2

9 人因工程、人體工學、人因工程學(及其應用)、或生物力學 2 10 職業病概論、環境病概論、職業病防治與介紹、環境流行病學、職

業病防治、(職業)流行病學、或職業醫學 2

11 採礦學 不限

項目 11-36 每 項目以實修學分 數認定,配合核 心科目學分數達 規定之學分數即 符合報檢資格。

12 礦業法規 不限

13 礦場衛生 不限

14 工業心理學或行為心理學 不限

15 環境衛生學 不限

16 礦場災變與救護或職業災變與救護 不限

17 工業衛生法規、勞工衛生法規、或職業衛生法規 不限

18 工業工程或工程原理 不限

19 工業安全管理或安全管理實務 不限

20 工廠實務檢查或勞動檢查實務 不限

21 急救法 不限

22 噪音與振動 不限

23 公共衛生法規 不限

24 輻射安全 不限

25 粉塵測定與控制 不限

26 工業衛生書報討論、工業安全書報討論、或安全衛生書報討論 不限

27 風險評估或危害評估 不限

28 生物性危害評估 不限

29 暴露評估 不限

30 半導體職業衛生或半導體製程安全 不限

31 氣膠學、工業衛生氣膠學、或氣膠技術學 不限

32 氣膠儀器分析 不限

33 呼吸系統沉積物特論 不限

34 醫院職業安全衛生 不限

35 有害物質管理策略或有害廢棄物管理 不限

36 國際標準認證 不限

請至試務資訊網站https://skill.tcte.edu.tw/報檢人專區/簡章及相關表件下載/報名表件-職安衛科系認 定表填寫後併同報名表一併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