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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因應重大偶發事件學、術科測試退費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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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3~

104 新增提醒文字:填寫內容如有塗改,請於塗改處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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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拾參、報檢資格-照顧服務員新增相關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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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2

照顧服務員 年滿 16 歲 (含取得長 期 居 留 證 或 依 親 居 留 證 之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及 取 得 外 僑 居 留 證 之 外 籍 人士。)

民國92 年 2 月 13 日以前之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員或照顧服務員訓練 結業證明文件。該訓練應經政府機關同意備查。

民國92 年 2 月 13 日後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內容需記載地方主管 機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訓練課程及時數)。

註:結業證明書請檢附正、反面影本。

高中(職)以上照顧服務員職類相關科系所(含高中相關學程)畢業。

高級中等學校照顧服務科及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學生(須為在校生並檢 附在學證明文件),取得照顧服務理論與實務相關課程各 2 學分及照顧 服務員 40 小時實習時數證明,並以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學分證明(成績 單),及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所規定之實習單位所開具之實習 時數證明為認定依據。

註:須為在校學生並檢附在學證明文件。

前述所稱相關科系所如下:

A.家政類群:家政、照顧服務、生活服務產業系生活應用科學碩士班、

家政教育等科系所。

B.兒童與幼保類群:幼兒保育、幼老、特殊(兒童)教育、嬰幼兒保育、

幼兒教育、兒童發展(福利)、兒童與發展、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家 庭教育、青少年兒童福利、生活應用與保健、幼兒保育與家庭服務、

兒童教育暨事業經營、幼兒保育暨產業等科系所。

C.社會類群:社會學、社會工作(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 會福利(學)、青少年兒童福利(學)、應用社會(學)、醫學社會與社 會工作(學)、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生活(應用)科(學)、老人福祉

(學)、社會行政、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社會暨公共事務、社會科學、

人類發展(學)、幼老福利、生活服務產業(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 福利學、醫學社會暨健康照護等科系所。

D.社會與心理教育類群:社會心理(學)、心理輔導(學)、心理(學)、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輔導與諮商(學)、諮 商心理(學)、應用心理(學)、臨床心理(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

諮商與臨床心理(學)、心理復健(學)、輔導、教育心理、諮商與教 育心理、心理與諮商、諮商與應用心理、社會科教育學等科系所。

E.長期照顧類群:早期療育與照護、長期照顧(護)、老人照顧(護)、 老人福祉(利)、老人福祉與社會工作、老人健康管理、老人服務事業 管理、銀髮產業管理、銀髮族活動管理、老人護理暨管理、老人福利 與事業、高齡(社會)健康管理、醫務健康照護、長青事業服務、養生 與健康行銷學、銀髮養生環境學、銀髮健康促進學、健康產業管理學、

銀髮生活產業、養生休閒管理、健康照顧社會工作、醫務暨健康事業 管理學、福祉科技與服務管理學、高齡健康促進、未來與樂活產業學、

高齡及長期照護事業、健康照護管理學、高齡照顧福祉、高齡暨健康 照護管理、長期照顧經營管理、高齡(福祉)服務、健康促進與銀髮 保健、醫務管理(學)、老人福利與長期照顧事業、高齡福祉事業管理、

樂齡服務產業管理、高齡健康與照護管理、醫藥保健商務、醫療暨健 康產業管理、長期照顧與健康促進管理、高齡福祉養生管理、老人服 務事業、長期照護與健康管理、長期照顧與管理進修學士學位學程等 科系所。

F.醫護衛類群:公共衛生學、醫事技術學、食品營養學、復健治療學、

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復健諮商、復健技術、呼吸照顧、護理助產、

助產、護理、中西醫結合護理、醫事檢驗、醫事技術、醫事放射、放 射技術、影像醫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公共 衛生、食品衛生(營養)、營養、營養保健、口腔衛生學、口腔衛生與 健康照護、視光、保健營養等科系所。

G.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註:1.111 年 2 月 22 日公告增列「老人服務事業科系」

2.111 年 3 月 14 日公告新增「長期照護與健康管理進修學士學位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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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拾參、報檢資格-職業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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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5 P.37 P.87

職業潛水 年滿 18 歲 持有最近 一年之醫 院合格潛 水體檢表 正 本 ( 附 件 28 健 康 檢 查 表)

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相關規定 發給之救生員證書。

註:救生員證書格式(A4 大小)、相 關規定及資料庫可逕至教育部體 育 署 救 生 員 授 證 資 訊 網 站 (http://www.lifeguard.utaipe i.edu.tw/index.php)查詢。

領有國外相當職業潛水 丙級以上之執照,經中 央主管機關認可,得從 事潛水作業者。

 參 加 國 防 部 所 屬 機 關 (構)或依法設立職業訓 練機構,辦理之職業潛 水職類從業人員養成訓 練水肺空氣潛水作業及 水面供氣-空氣潛水作 業訓練,並領有結訓證 書者。

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術科測試 評鑑合格場地之國防部所屬機關 (構)或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

於學員訓練課程中,針對欲報考 職業潛水職類丙級(水肺空氣潛 水及水面供氣空氣潛水)技術士 技能檢定者所辦理六分鐘內游泳 二百公尺及心肺復甦術測驗之測 驗合格證明。

申請免術科測試者,得免附前三款規定文件。

本申請檢定資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符合修正前規定之資格 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體檢表限用本簡章規定之表格,表格內容若有異動,依技檢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體檢須由設有潛水醫學科之醫院醫師簽認合格後,持憑辦理報名。

職業潛水 年滿 18 歲 持有最近 一年之醫 院合格潛 水體檢表 正 本 ( 附 件 28 健康 檢查表)

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相 關 規 定 發 給 之 救 生 員 證 書。

註:救生員證書格式(A4 大 小)、相關規定及資料庫 可逕至教育部體育署救 生 員 授 證 資 訊 網 站

( http://www.lifeguar d.utaipei.edu.twindex .php)查詢。

領有國外相當職業潛 水乙級以上之執照,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得 從事潛水作業者。

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術 科測試評鑑合格場地之國 防部所屬機關(構)或依法 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於學 員訓練課程中,針對欲報 考職業潛水職類乙級(人 工調和混合氣潛水)技術 士技能檢定者所辦理六分 鐘內游泳二百公尺測驗之 測驗合格證明。

具有職業潛水丙級技 術士證,且參加國防部 所屬機關(構)或依法 設立職業訓練機構,辦 理之職業潛水職類從 業人員養成訓練人工 調和混合氣潛水作業 訓練,並領有結訓證書 者。

申請免術科測試者,得免附前三款規定文件。

本申請檢定資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符合修正前規定 之資格者,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體檢表限用本簡章規定之表格,表格內容若有異動,依技檢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體檢須由設有潛水醫學科之醫院醫師簽認合格後,持憑辦理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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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特定對象身心障礙者及更生受保護人應備文件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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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9

壹拾參、報檢資格

十四、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

身分別 應備文件 認定方式

身心障礙者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附件 34-1)。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中華 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 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配偶戶口名簿 影本。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無註 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 障礙手冊影本」、「有效期限至檢定報 名日期以後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 障礙手冊影本」或「逾有效期間,但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展 延期限且展延期限至檢定報名日期 以後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 冊影本」。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 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者。

原住民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附件 34-1)。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中華 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 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配偶戶口名簿 影本。

三、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新式)戶口名簿 影本(本項證明文件得由本部透過系 統介接查知者,免附)。

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附件 34-1)。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中華 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 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配偶戶口名簿 影本。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

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證明文件。

一、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經社政 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低收 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二、 申請人需列冊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證明書內且為列冊人口。

三、 茲因每年 10 至 12 月份縣市政府調 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約於翌 年 1 或 2 月份始核發證明文件,在 未取得該文件前,凡符合資格者,

於報名時得以先繳費方式,嗣後檢 附:繳費單據、補助申請書、國民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存摺封 面影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 明文件(證明文件生效日需在報名 之前),送技檢中心辦理退費。

更生受保護 人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附件 34-1)。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中華 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 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配偶戶口名簿 影本。

三、 出監證明或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或 財團法人臺灣(福建)更生保護(分)

會出具之證明文件。

更生受保護人係指具下列情形之一:

(一)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

(二) 假釋、保釋出獄。

(三)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 執行。

(四) 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

(五)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 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條,以不起訴 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

(六)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 行。

(七) 受緩刑之宣告。

(八)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九)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