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證結果分析
第四節 分析與討論
1. 財務網絡聯結構面 (1) 營運資本、現金:
美國 IT 廠商營運資本顯著影響台灣資訊產業資本結構,且迴歸係數小於零,但 對於南韓 IT 廠商資本結構無顯著影響。但就美國 IT 廠商之現金而言,唯顯著影響 南韓 IT 產業之資本結構,對於台灣 IT 廠商並無顯著影響。
此研究結果發現,若美國 IT 廠商之營運資金降低,代表流動資產存量不足,導 致其償付能力變差,延遲付款的機率提高,身為供應方的台灣 IT 廠商不能如期收到 帳款,因而導致資金運作不佳,便不得以而採取舉債方式取得營運所需資金,負債 水準隨之提高,反之,美國 IT 廠商營運資金愈多,支付能力便愈健全,台灣廠商可 以如期收到帳款,可以融通營運所需資金,對外舉債之需求便會降低,負債比率便 可降低。而對於南韓廠商而言,代表美國廠商即期支付能力指標的現金若減少,南 韓廠商對於之負債需求會提高。本研究認為,此研究結果差異之可能的原因為,台
灣 IT 廠商較南韓 IT 廠商依賴長期負債,南韓 IT 廠商較不偏好長期負債,反而較常 採用短期負債融資(參見表 12),長期負債期間較長,利率穩定,短期負債期間短,
利率經常性波動,因此若短期負債到期時,無法籌出足夠的現金來償債,若債權人 又不願意延貸,那公司只有被迫宣告破產。因此台灣廠商借款期間較長,財務穩定 度高,短期償債壓力較小,較不會受到美國廠商具有即時支付指標的現金項影響,
反而受到反映整體償債能力的營運資本影響較大;相較而言,因南韓 IT 廠商較為依 賴短期負債融資,短期償還負債之壓力較大,因此買方之即期的償付能力變差,南 韓 IT 廠商受到償債壓力影響,資金不能如期到位,必須發行更多的債券,才有利順 利營運。
表 12. 長期負債與負債成長率
台灣 南韓
長期負債成長率 負債成長率 長期負債成長率 負債成長率 1998 3.7927 0.3535 0.4219 8.0306 1999 10.7911 0.4784 -0.1863 0.7448 2000 1.9657 0.3912 46.5800 0.7988 2001 0.9830 0.1330 1.0435 0.4133 2002 2.9569 0.4797 0.1088 0.3053 2003 6.7832 0.4221 -0.1412 0.1138 2004 0.7448 0.2441 0.4184 1.0413
2. 公司特性構面 (1) 獲利能力:
對於南韓與台灣,實證結果都顯示企業獲利能力與負債比率成現負相關現 象,此乃符合融資順位理論現象,獲利能力提高,使得企業內部保留盈餘更充 沛,足夠提供企業資金需求,因此對於舉債的需求程度會降低,此研究結果與 過去大部分研究結果一致 (Myers, 1984; Myers and Majluf, 1984; Kester, 1986;
Barton and Gordon, 1988; Titman and Wessels, 1988; Baskin, 1989; Wald, 1999;
Graham and Harvey, 2001; Kuo et al., 2003; Desai et al., 2004; Douglas, 2006)。
(2) 廠商規模:
廠商規模對台灣、南韓 IT 廠商皆呈顯著影響,但兩者之間之差異呈現極 有趣的現象。台灣資訊廠商規模一次項對於其負債水準之影響,顯著為負,規 模平方項對於其負債比率之影響則顯著為正,可以發現廠商規模對於其負債比 率的影響呈非線性之 U 型關係,與 Ferri and Jones (1979)之研究結果一致;在 南韓方面,南韓 IT 廠商之規模一次項對於其負債水準影響顯著為正,而規模 平方項對負債比率之影響,則顯著為負,可以發現廠商規模對南韓 IT 產業廠 商影響之效果,呈現非線性之〝∩〞型影響。
本研究認為,此變數對於兩國資本結構之影響產生差異,可能原因為南韓 與台灣 IT 廠商規模大小之差距所導致。台灣企業多以中小企業為主,而南韓 則多如三星、LG 等大型集團企業,其融資的來源處較多,且資金運用也較活 潑,財務危機發生機率較低,因此南韓廠商在規模較小時,若需要資金融通,
可以大膽採用負債融資,但當負債水準及負債額度達到一定程度時,因企業財 務保守之特性 (Myers, 2001),或因企業對負債資金需求減低所導致,其負債 比率將隨規模成長而降低;再者,發現當南韓廠商成長性 6.5437%時,規模對 於負債比率之影響便開始由正向轉為負向。台灣 IT 廠商之規模與負債比率為 何存在 U 型關係,本研究認為,小廠商較無投資者投資,要取得權益融資的 可能性較低,因此較多的資金要舉債而得,當廠商規模變大到一定程度時,舉 債能力提高會回到與負債比率呈正相關的現象;再者,當台灣廠商成長性
6.1892%時,負債比率便達到極值,廠商規模對負債比率之影響開始由負向轉 為正向 (Warner, 1977; Ang et al., 1982; Smith and Watts, 1992; Desai et al., 2004)。
(3) 非負債稅盾:
非負債稅盾唯對南韓 IT 廠商呈顯著負向影響,對台灣 IT 廠商影響不顯 著。對南韓廠商而言,與研究預期及過去實證結果一致相同,負債與攤銷等費 用的確可以替代負債產生的稅盾利益,使企業降低舉債避免財務危機成本提升 (Bradley et al., 1984; Titman and Wessels, 1988; Balakrishnan and Fox, 1993;
Homaifar et al., 1994; Walsh and Ryan, 1997; Wald, 1999; Vicente-Lorente, 2001;
Leary et al., 2005);但對台灣廠商而言,迴歸係數雖為負,卻無顯著影響,本 研究認為,其原因之一,可能為過去研究學者亦將投資扣底稅額加入非負債稅 盾考量,但本研究限制於此變數無法由資料庫取得,因此若能輔以投資扣底稅 額考量,或許會呈現預期效果。
(4) 資產抵押價值:
在台灣、南韓的檢定結果符合一般實證文獻結果 (Marsh, 1982; Rajan and Zingales, 1995; Friend and Lang, 1988; Wald, 1999; Desai et al., 2004),資產抵押 價值與負債水準呈現顯著正相關,由於資金提供者在降低風險承擔的考量下,
常要求資金需要求以可借擔保抵押之資產,做為違約時的替代償還。南韓多以 大型企業生產為主,資產龐大,且因經過亞洲金融風暴洗禮,南韓政府積極推 動金融、企業、勞動、公共四大改革,南韓銀行業對於抵押貸款制度審核趨於 嚴苛,資產抵押價值高的企業,其舉債的能力也會相對提高;台灣近年來也由 政府主導,實行金融改革,降低愈放比,大量打消呆帳,新申貸之案件亦傾向 擔保債券,尤其公營體制下的國內銀行,為保障其貸放作業,普遍要求資產抵 押。
(5) 企業研發密集度:
其對於資本結構之影響,在台灣、南韓兩國模型之實證結果,皆符合 Myers (1977)、Titman (1984)、Titman and Wessels (1988)、Bradley et al. (1984)、Wald (1999)研究結果,為負向顯著。本研究認為台灣與南韓 IT 廠商都同樣努力於 產品創新與差異化,但站在金融機構及債權人立場,企業研發費用支付金額愈 高,廠商並不能確保此研發費用之投資未來會造成獲利,因此在發行債券申貸 時,金融機構會限制其負債水準,或提高負債成本、降低債券價格,避免因企 業的隨意投資造成債權人的損失,企業本身為了避免融資成本的提高,亦將由 權益融資取得資金,減少舉債額度 (Myers, 1977)。在供應商與客戶的角度而 言,企業研發密集度過高,產品特殊性過高,一旦發生財務危機或企業倒閉,
供應商與客戶不易尋找其他供應商或客戶銷售或取得商品,因此兩者之轉換成 本將會較高,對於台灣或南韓 IT 廠商而言,為避免其供應商或客戶將此轉換 成本轉移至它們身上,會盡量減少負債水準,穩定客戶及供應商對於企業營運 的信心。由以上推論可以解釋企業研發密集度與負債比率呈負相關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