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二節 分開計價的權重係數與呈現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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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分開計價的權重係數與呈現結果
為求標準化四種分開計價的權重係數,統一將主建物之權重係數,取市場使 用之數值:1.1 。市場上之預售屋市場,以坪數乘上單價之總價回推分開計價比 例,拉高主建物來凸顯價值,降低附屬建物與共有部分來還原出總價。
一、 供給者角度之建築體積成本法
利用表 3-6:「產權面積轉換成結構體積之推算公式表」公式帶入 20 個 集合住宅,共 487 戶,並使用 Microsoft Excel 2010 轉換出每戶數據後,以 集合住宅為單位取其平均數,再取 20 處集合住宅的總平均數而得到參數,
分開計價權重數值為:主建物 1.1;陽台 0.96;雨遮 0.34;共有部分 0.64。
二、 需求者角度之分析階層程序法
問卷發放時間為 2011 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10 日,發放卷數為 237 分,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問卷回收合計 28 分,回收率(Return Rate)為 11.81%。
此外,回收問卷中,產業界佔 42.86%;政府界佔 21.43%;學術界佔 35.71%。
問卷分析分為產、官、學各別獨立分析及全部綜合分析共四種,分析檢測值 (inconsistency)分別為:0.06;0.09;0.03;0.04,均未大於 0.1,依 AHP 理論,
所有問卷結果均符合邏輯,為有效問卷。但產、官、學分開分析的結果差異 不大,以主建物效用比較,分別為:產業界 67.9%;政府界 62.1%;學術界 73.2%,綜合分析為 68.8% 。因此僅採用產官學全部綜合分析之結果。
產官學問卷合併分析後的權重數值如表 4-3:「分析階層程序法(AHP)分 析問卷後的權重數值」,將該數值轉換為百分比的形式,轉換公式為:「主要 項目權重(例如附屬建物)×次要項目權重(例如陽台)=該項目權重。」推算 結果顯示主建物、附屬建物(陽台)、附屬建物(雨遮)、共有部分(小公)、共有 部分(大公)分別為:68.80%、14.82%、2.58%、8.06%、5.74%,如圖 4-9:「權 重數值轉換成百分比之關係圖」。
表 4-3:分析階層程序法(AHP)分析問卷後的權重數值 主建物 0.688
附屬建物 0.174 陽台 0.852 雨遮 0.148 共有部分 0.138 小公 0.584 大公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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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9:權重數值轉換成百分比之關係圖
依照權重百分比例,轉換出的分開計價權重數值為:主建物 1.1;陽台 0.24;雨遮 0.04;大共有部分 0.13;小共有部分 0.09。轉換公式:「欲求得 分開計價項目之權重數值=該項目權重百分比(主建物權重數值設定值 1.1÷主建物權重百分比)。」例如欲求得附屬建物的陽台權重數值:
「0.24=14.82%×(1.1÷68.80%)。」
三、 市場蒐集與檢驗
(一)預售屋:將市場收集的數據直接取平均數,取得分開計價權重數據為:
主建物 1.1;陽台 0.48;雨遮 0.38;共有部分 1.0。
(二)合宜住宅:將合宜住宅投標須知的每坪限制售價數值,轉換為分開計價
權重數據,並取平均數。推導公式:「主建物權重設定值 1.1÷主建物每 坪限制售價×(欲求項目)每坪限制售價=該項目權重。」如表 4-4:「合 宜住宅之分開計價的每坪限制售價轉換為分開計價之權重結果」,取得分 開計價權重數據為:主建物 1.1;陽台 0.4;雨遮 0;共有部分 1.1。表 4-4:合宜住宅之分開計價的每坪限制售價轉換為分開計價之權重結果 合宜住宅/分開計價項目 主建物 附屬建物
共有部分 陽台 雨遮
機場捷運 A7 站合宜住宅每坪限制售價 150000 60000 0 150000 轉換分開計價後的權重 1.1 0.44 0 1.1 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每坪限制售價 195000 64300 0 195000 轉換分開計價後的權重 1.1 0.36272 0 1.1
以平均值計算所取的分開計價權重數據 1.1 0.40136 0 1.1
0.00%
20.00%
40.00%
60.00%
80.00%
主建物 附屬建物 (陽台)
附屬建物 (雨遮)
共有部分 (小公)
共有部分 (大公) 數列1 68.80% 14.82% 2.58% 8.06% 5.74%
百 分 比
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有部分權重百分比(A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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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合併平均計算。結果在共有部分的權重認知差異最大,有 91.82%((1.1 最大值-0.09 最小值)÷1.1 全距)之差距,顯示該部分在主觀或客觀的觀感上 需求者角度衡量之分析階層程序法(AHP)數值為 76.87%;預售屋契約市場蒐 集法數值為 102.33%;合宜住宅投標限制規定呈現的數值為 104.06%。模擬 四種分開計價與單一計價的差異百分比分別為:-3.74%;-23.13%;2.33%;‧
著重在主建物的價值,主建物占總產權的效用價值達 94.08%(72.32%÷76.87%),顯示僅以主建物作為主要計價的期待;但該分開計價權重比例實 測結果差異達 23.13%(100%-76.87%),因差距過大,而不適用於現行單一計 價轉換為分開計價的比例數值,縱使依據分析階層程序法理論,調整因口語 轉 換 數值 所產 生的 系統 性 誤差 4.7~12.5% 的 機 率, 最小 誤差 值 仍 高 達 10.63%(23.13%-12.50%),更確定不適用做為轉換方法。
附屬建物之雨遮在模擬基礎資料僅為總產權的 0.88%,又在四種分開計
模擬後總價差異值 100.00% 96.26% 76.87% 102.33% 104.06%
100.00% 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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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小結
「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合理分配規劃原則,在法律授權私法約定下,
產生同一集合住宅,公設比標準差達 14.17%,消費者購置「虛坪」機會增加,
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應以法律位階制定規範,而非僅以行政命令、授權私 法來規範之。研究分析顯示,產權分配規劃宜採用「共有部分」5 項目分配法,
將共有部分之小公共設施、大公共設施、機車位、車道與車位分別單獨登記建號,
並依照合理分配方式分配(本文 57 頁),再按消費者購置產權情況分配。
但合理的產權分配規劃,無法達到民法第 799 條第 4 款:「區分所有人就區 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 之比例定之。」因各戶不論「專有部分」大小,均配置機車位,及「專有部分」
項目內的「附屬建物陽台雨遮」部分的面積比例不同,尚有小公各棟梯廳面 積差異等因素,因此無法達到每戶持分的「共有部分」比例相同,但可計算規範 出合理的比例坐落範圍,以保障人民財產權,並可作為後續研究議題。
分開計價項目權重比例研究結果顯示,除主建物數值固定在 1.1 外,雨遮的 權重比例均為最低、且認知差距僅 34.55%,為項目內的最小值,顯示雨遮不予 計價符合市場、供給成本與需求情況;共有部分的權重認知差異最大,有 91.82%
之差距,顯示該部分在主觀或客觀的觀感上差異甚大,需要明確定義。此外,需 求者的各項計價權重比例,除主建物之外,均明顯偏低,顯示僅以主建物計價較 符合需求者的期待,並與國外不動產僅以專有部分計價的情形相符,表達使用價 值等於交換價值的概念。
將 4 種分開計價的權重比例,帶入 487 戶之產權資料,做為模擬執行分開計 價後,與現行產權單一計價的差異百分比,結果顯示:以供給者角度衡量之建築 體積成本法數值為 96.26%;以需求者角度衡量之分析階層程序法(AHP)數值為 76.87%;預售屋契約市場蒐集法數值為 102.33%;合宜住宅投標限制規定呈現的 數值為 104.06%。分開計價權重比例方法,除分析階層程序法(AHP)的結果不能 使用外,其餘都在可接受範圍內,與原始單一計價總價差異範圍在:-3.74%至 4.06%之間。並且,雨遮差異範圍在 0%-0.33%之間,因此雨遮准予登記但不計價 的規範,對於市場的衝擊影響微乎其微。
此外,台灣不動產每單位價格,與國外僅以專有部分計價之國家比較時,除 先轉換計價單位外,更需要轉換產權面積計價差異。研究結果顯示國外不動產每 單位/元價格,乘上 72.86%為台灣不動產每單位/元之價格,此研究結果可供全球 不動產價格比較上,因產權差異而需轉換的參考數據,更減少估價與研究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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