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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討論

第三節 分類方法及結果之檢定

來決定分群個數(Miyahara, 1994;Dewey & Kaplan, 1994;Hoare, 1994;

Wright & Sugden, 1996a)。接著將所得的群數以 K 組平均法進行分群,

在分群前必須先決定「起始群體中心點」,起始群體中心點的選擇有幾

各次族群越穩定。效度可以分為內部效度與外部效度,內部效度是指在 運用不同計算方法或統計的情況下,各次族群內部的觀測點是否會維持 在原來的次族群內,驗證內部效度的方法包括:使用不同的凝聚分層法

(alternative algorithm check)、Split-Sample Replication 及區別分析

( discriminant analysis)。外部效度是指選擇其他相關的準則變數 (criterion variable),並比較各次族群在這些變數上是否有差異,此外準 則變數不能是先前群集分析所使用過的分群變數,常用於驗證外部效度 的方法為變異數分析(ANOVA)(Miyahara, 1994;Dewey & Kaplan, 1994;Hair et al., 2006)。

本研究選擇以區別分析檢驗次族群內部效度。區別分析主要是利用 變數來發展出一個綜合的指標,再藉由這個指標發展出區別預測的規 則,以判定觀測點應該歸屬於哪一群,並可檢驗分類結果是否正確

(Portney & Watkins, 2000)。區別分析和群集分析最大的不同在於區別 分析事先須決定要將觀測點分為幾群,但群集分析則是不需要。由於要 族群三正確率達 100%,若正確率高於 90%被認為是極佳的(excellent)

(Portney & Watkins, 2000),顯示本研究群集分析所得之次族群內部是 呈現相當穩定的狀態。

過去將發展協調障礙兒童做分類之文獻,並無使用區別分析來檢定 次族群之內部效度,本研究為第一篇之研究。而 Miyahara(1994)以學 習障礙兒童為對象,根據其動作特質所做的分類研究中,是以不同的凝 聚分層法去檢定內部效度,例如:平均連結法與華德法。Dewey 與 Kaplan

(1994)則以 K 組平均法之結果當作參考,分別以完全連結法、平均連

Movement ABC測驗之三大面向分數及障礙總分作為依變數,比較各次 族群在這四項分數上的差異,結果顯示在雙手靈敏度、球類技巧及障礙 總分各次族群間有顯著差異,但在平衡能力則未達統計上顯著差異。好 的外部效度應該是次族群間在每個準則變數都會有差異,若無顯著差異 有可能是因為分類結果不夠穩定或選擇不適當的準則變數所造成的

(Hair et al., 2006)。本研究以台灣動作評估測驗作為分類變數,驗證 效度的變數為Movement ABC測驗,但兒童在這二套測驗工具的表現上

與外部效度的好壞之間的關係仍應該做小心的解釋。

第四節 各次族群之動作特性

本研究分類結果將發展協調障礙兒童分為四組次族群,這和 Wright 與 Sugden(1996a)及林冠宏(2002)也以動作特性做分類之結果相似,

他們亦將發展協調障礙兒童分為四組次族群。而本研究裡的次族群一在 精細動作、球類操控、平衡控制與視覺動作整合面向的標準化分數皆低 於發展協調障礙族群的平均值,從台灣動作評估測驗之測試項目來看,

十個測驗項目中有七個項目的標準化能力分數是四組次族群中最低 的,因此認定次族群一是屬於整體障礙類型,這和 Wright 與 Sugden

(1996a)研究結果的次族群三及林冠宏(2002)研究結果的次族群二 相同。此外,即使以知覺動作整合能力或是動作計畫和執行能力等其他 觀點做分類的研究中(Hoare, 1994;Dewey & Kaplan, 1994;Macnab et al., 2001),仍可發現整體障礙類型次族群的存在,而由此結果亦印證發展 協調障礙族群中有一群為障礙程度最嚴重,在所有動作表現皆有問題的 兒童這樣的觀點。

次族群二在球類操控面向的標準化分數皆低於發展協調障礙族群 的平均值,是四個面向中表面最差的,而視覺動作整合和精細動作的分 數在平均值附近,平衡能力的表現則是四組次族群中最佳的,因此定義 次族群二是屬於球類操控較差的一群發展協調障礙兒童。在 Wright 與 Sugden(1996a)及林冠宏(2002)的分類結果中同樣發現一群球類技 巧較差的次族群,然而在這兩個研究中所指的球類技巧單指上肢對球類 的操控能力,而本研究之球類操控面向則包含:丟沙包、單手接球、跑 步踢球及盤球 8 字跑等項目,不僅考慮手部的球類技巧,更涵蓋了下肢

對球類操控協調性的概念。

從過去文獻分類結果中可知平衡能力特別差之次族群也是各分類 結果的共通點之一,然而仔細分析可發現仍有些許的不同。在 Hoare

(1994)的分類結果是平衡能力、雙手靈敏度和跑度速度皆差的次族 群;Wright 與 Sugden(1996a)的次族群是動態平衡能力和雙手敏捷度 差;林冠宏(2002)的次族群則是平衡能力差且合併有手部操作靈活度

評估測驗的定義上是屬於動作協調能力正常,1 位則為疑似發展協調障 礙。過去研究以 Movement ABC 測驗之台灣常模評估結果作為黃金標 準,探討台灣動作評估測驗之同時效度,結果指出台灣動作評估測驗的 正確診斷率為 82.7%,針對發展協調障礙兒童,其敏感度為 38.4%,專 一度為 97.6%;而針對疑似發展協調障礙族群(包含發展協調障礙兒 童),敏感度上升至 52.0%,專一度亦有 92.4%(李曜全,2006)。由 於本研究以 Movement ABC 測驗篩檢是否為發展協調障礙,再以台灣動

之次族群三平衡能力特別差,但其他面向表現仍在發展協調障礙兒童平 均值之上。而平衡能力也很差的次族群一在其他三個面向的表現更差,

但並無法斷定是平衡能力差而使得的整體動作都受到影響,因此在這部 份本研究結果和過去文獻之論點並不一致,對於平衡能力與整體動作表 現之間的關連性仍需後續更多的研究去探討。

第五節 次族群之應用

本研究發展之次族群模式可以應用在治療方面,在過去文獻中已有 研究使用次族群之概念對發展協調障礙兒童進行介入訓練,陳福成

(2004)之研究探討發展協調障礙兒童接受團體動作訓練之成效,在施 行介入前作者先將篩檢出的發展協調障礙兒童依其動作表現做分類,共 分成三組分別為球類技巧障礙組、整體能力障礙組與手部操作靈活度障 礙組,接著再依據不同組別設計不同的訓練活動,如球類技巧障礙組有 50%的訓練活動與球類技巧相關,另有 25%的精細動作活動與 25%的平 衡相關活動;手部操作靈活度障礙組有 50%的訓練活動與精細動作相 關,另有 25%的球類技巧活動與 25%的平衡相關活動;而整體能力障礙 組別則是在精細動作、球類技巧與平衡能力等項目中平均分配訓練活動 的比例。經過 12 週的訓練後結果顯示每一組在整體動作協調能力皆有 明顯之改善,此外,由於特別加強訓練的緣故各組在障礙程度較大的部 份其進步幅度也是最多、效果也較持久。由此證實施行介入前先做分類 的工作,再依據各組之動作障礙特性設計不同比例之訓練活動,能有效 地改善發展協調障礙兒童的動作協調能力。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林冠宏(2002)是使用 Movement ABC 測驗原始常模做診斷並分類。比 較兩者之結果,本研究和林冠宏皆發現「整體障礙類型」、「球類操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