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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五節 發展協調障礙之次族群

發展協調障礙兒童的介入方法包括:神經發展理論治療(NDT)、

感覺統合訓練、特殊任務訓練(task-specific training)、認知神經科學 的介入等(Wilson, 2005),其中特殊任務訓練被認為是最有效(Pless &

Carlsson, 2000),但哪一些特殊任務是適合這類兒童呢?這時就必需要 考慮發展協調障礙兒童的異質性(heterogeneity)。事實上並沒有一個 所謂發展協調障礙的典型類型(typical type),因為每位學童表現出來 的不盡相同,有些兒童平衡能力特別差,但球類活動還不錯;有些在精 細動作表現很差,但平衡能力還可以;也有一部分兒童是在各方面表現 都很差(Visser, 2003;Ivry, 2003)。因此要對發展協調障礙兒童施行有 效地治療,必須先針對每位兒童不同的動作障礙特性加以分類,再依據 分類結果中各個次族群之特質訂定一套合適的介入計畫,選擇適當的任 務加以訓練,這樣的介入方式才能達到最大效果。

對於發展協調障礙兒童次族群分類的方法可分為二種:描述型的分 類法和統計的分類法。描述型的分類法主要是根據研究者的理論、實際 經驗和對臨床的觀察,一般而言,研究者根據平常觀察得知,將兒童動

作表現給予評分,若分數在同一範圍內的自然被歸為同一組。雖然此方 法很簡易,但是無法執行大筆資料的分類,且易受到研究者主觀偏見而 影響到評分(Hoare, 1994)。

統計的分類法則完全倚賴數學的運算去將某個族群分類,最常使用

Hoare(1994)的研究以 McCarron Assessment of Neuromuscular Development(MAND)為診斷工具,若兒童 NeuroDevelopmental Index 小於 90 分且十項測驗中有四項以上其分數是低於平均分數一個標準差

能力佳,但跑步速度和運動覺差。群集二:視知覺和視動作表現佳,但 運動覺和平衡能力差。群集三:整體動作表現差,障礙程度最大。群集 四:運動覺能力佳,但視知覺能力差。群集五:雙手靈敏度、平衡能力 和跑度速度差。

Dewey 與 Kaplan(1994)著重在兒童的動作計畫(planning)和動 作執行(execution)的能力,同樣使用兩階段法,將 102 位 6-12 歲兒童 做分類,其中 51 位有動作障礙,51 位動作正常。動作障礙組最初是由 校老師填寫 Movement ABC checklist,若分數低於常模 15th %tiles 以下 定義為發展協調障礙,共篩選出 69 位發展協調障礙兒童,之後兒童再 接受 Movement ABC 測驗。至於變數的選擇上,作者先將 Movement ABC checklist 中的四個部份和 Movement ABC 測驗中的八個測試項目,利用

「因素分析」將高度相關的測驗項目合併,最後得出五個因子,分別是:

環境改變時的適應能力、雙手敏捷度、接球能力、動態平衡能力和自我 控制。接著使用群集分析法之二階段法分出四個群集;群集一:各項表 現平均,和其他組比較,此組的障礙程度最低。群集二:接球能力差。

群集三:所有項目表現差,特別是環境改變時的適應能力、接球能力和

自我控制。群集四:雙手敏捷度和動態平衡能力差。 MAND(全名為 McCarron Assessment of Neuromuscular Development)

的靜態平衡改成 TOMI(全名為 Test of Motor Impairment)的靜態平衡,

跑步速度從 50 碼改成 BOTMP 的跑步速度。研究的受試者為 62 位 7-12 從台灣十所國小中隨機選取 1532 位七至十歲學童,經 Movement ABC 測驗測試,若總分低於原始常模標準 15th %tiles 以下定義為發展協調障 礙,總共 421 位學童。之後作者隨機選取 50 位七至八歲發展協調障礙

兒童為樣本,以樣本的 Movement ABC 測驗的八個測試項目之標準化 分數為分析因子,進行層次群集分析,以決定分群集數及初使群集中 心。接著再以此群數使用非層級法的 K-means 將 421 位發展協調障礙學 童進行分群,共分為四組;群集一:平衡能力差,手部操作靈活度和球 類技巧亦有問題,但不像群集二這麼差。群集二:全面性障礙類型。群 集三:球類技巧差。群集四:手部操作靈活度差。

小結

儘管各學者以不同的觀點分類發展協調障礙兒童,但從分類結果中 可發現「平衡能力特別差」及「整體障礙類型」是其共通點,無論哪一 種分類模式,皆可分出這兩組次族群。除此之外,分類結果並不完全一 致,除了再次證明發展協調障礙是個異質性大的族群外,還有下列幾項 因素影響:

第一:診斷工具的差異。目前對於發展協調障礙兒童的評估並無黃 金標準量表,因此各研究使用的評估工具不同,而即使使用同一種量 表,但是選取的標準不同,是以低於常模分數的 5th %tiles、15th %tiles 或低於平均分數一個標準差,造成各研究定義出來的發展協調障礙族群 有所差異。此外根據 Movement ABC 測驗之定義,障礙總分低於 5th %tiles 才能嚴格地界定為發展協調障礙,然而目前國內外所分類的發展協調障 礙族群皆涵蓋「疑似發展協調障礙(borderline DCD)」(Wright & Sugden, 1996a;林冠宏,2002),是否這些研究的分類結果真的能應用於發展 協調障礙兒童值得作進一步的探討。

第二:量表常模的適用性。要將發展協調障礙兒童做分類就必須先 確定篩檢出的族群確實為發展協調障礙,這和檢驗工具的適用性及常模

標 準 有 關 , 以 目 前 廣 泛 使 用 作 為 發 展 協 調 障 礙 兒 童 診 斷 工 具 的 Movement ABC 測驗為例,其適用性已不斷地被提出討論,在瑞典、荷 蘭和新加坡的研究結果顯示 Movement ABC 測驗是適用當地兒童的

(Rösblad & Gard, 1998;Smits-Engelsman et al., 1998;Wright & Sugden 1994;Wright & Sugden, 1996b)。然而,在亞洲國家如香港和日本的研 究指出必須將某些測驗項目的常模標準做適度地修正(Chow et al., 2001;Miyahara et al., 1998)。徐永玟等人(2004)以四至六歲學齡前 兒童為對象,探討 Movement ABC 測驗之適用性,結果顯示台灣兒童若 欲使用此測驗,修訂部份項目或建立台灣常模有其必要性。吳昇光與蔡 輔仁(2002)和林冠宏與吳昇光(2002)進行台灣發展協調障礙兒童之調 查,文獻中均指出唯有建立國內學童之動作能力常模進行比較,以正確 反應兒童之動作協調能力。基於這些因素本研究選擇在國際間廣泛使用 並具信效度的 Movement ABC 測驗(Henderson & Sugden, 1992;Chow &

Henderson, 2003),並以 2006 年未出版的之台灣常模(李曜全,2006)

作為診斷標準來篩檢出台灣發展協調障礙兒童。

第三:分類變數的選擇。這和研究者介入發展協調障礙的觀點有 關,有些著重在動作特性,有些強調知覺動作的整合過程,觀點不同所 選擇的變數就不同。此外,選擇合適的測驗項目才能真正反應出兒童的 特質,本研究是以「動作特性」的觀點做分類,過去以此觀點的文獻其 分類工具是選擇 Movement ABC 測驗之項目(Wright & Sugden, 1996a;

林冠宏,2002),事實上,測驗項目應是依據文化特性的不同而有所差 異,因此 Movement ABC 測驗並不全然適合東方人使用(吳昇光、蔡輔 仁,2002;李曜全,2006),所以本研究選擇本土化工具之台灣動作評 估測驗(TMA test)的十個測驗項目作為分類變數,以期望分類結果之 次族群能代表台灣發展協調障礙兒童之動作特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