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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公共安全檢查之可行性探討

四、 建議方案

4.1 列入公共安全檢查之可行性探討

4.1.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建議修

正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 人、使用人。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及山坡地社區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第三條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如附表一,並應製作檢查報告書。

前項專業機構與專業檢查人認可基準及檢查簽證項目之檢 查內容,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附表二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3

500 平

1500 平

200 平

D 級 每一年

第五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應於申報期間之始日往前推算 三十日前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

第六條 專業機構或人員應於申報期間之始日往前推算三十日內實 施檢查。

第七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應備具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前項檢查合於規定者,應於公共場 所張貼合格標章。合格標章作業要點由內政部另定之。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收到前條之申報書及檢查報 告書之日起,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經審查合格者,即通 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經審查不合格者,應將其不 合規定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改善。第一、二類建築物 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應於接獲通知改善之日起三十日內,依 通知改善事項改善完竣送請復審;第三類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查申報人應於接獲通知改善之日起三十日內,依通知改善事 項委託相關技師或建築師申報改善期程,並於改善完竣後送 請復審。逾期未送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應 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九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1.2 「辦理山坡地社區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之專業機 構或人員認可基準」建議草案

1.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訂定。

(一) 專業機構認可基準草案

(1) 專業機構負責人應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之建築師或開業 技師。

(2) 專業機構應有相應之坡地社區安全檢查簽証人員方得經

營該專業項目。

(3) 專業機構應比照「技術顧問機構」申設,並依相關管理辦 法規範,方得經營該專業項目。

(二) 「山坡地社區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人員認可基準」草案:

☆ 第三類:山坡地社區公共安全類

「山坡地社區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人員」以下簡稱為「坡安人 員」。

(1) 坡安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1. 營建署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八十甲營署建字第二五三九 O 號 函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修正草案第十 條明訂「位於山坡地範圍之駁坎等雜項工作物,當地主管建 築機關得視需要,規定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委 員會委由相關專業技師辦理安全檢查簽證。」故坡安人員宜 具相關專業技師身分。

2.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前具有山坡地社區設計或施工 經驗三年以上,或者設計或施工案三件以上之建築師、土木 技師、大地技師、水利技師、結構技師等,可以提出相關設 計資料證明者。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具有建築師與土木、大 地、水利、結構技師者,應曾修過坡地安全相關課程合計 12 學分以上。

3. 坡安人員每四年換技師執照時,應有坡地開發建築管理相關

課程 70 分以上積分。

4.1.3「山坡地社區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建議草案:

☆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辦 理。

(一) 項目

(1) 基本資料:

建築設計圖(以竣工圖為準):含建築配置圖、結構圖、管 線圖、整地工程圖、水土保持圖等。

設計計算書:含水理計算書、整地工程設計計算書(含坡地 穩定分析)、結構工程計算書、水電設計計算書等。

環境安全調查資料:鑽探試驗報告、工程地質調查報告(含 敏感度分析)、開發前後地形測量成果、水文調查報告及安 全監測報告等。

(2) 現場調查資料:

擋土設施:如擋土墻、地錨、排椿、土釘。

排水設施:如排水溝、滯洪池、沈砂池。

房屋外觀:如外柱、外樑、外墻之使用狀況。

(3) 第三章中 PASS 程式為包含前述兩項檢查內容之建議格式。

(二) 檢查辦法:

(1) 每次檢查時,須查閱所有基本資料有無妥善保藏及可資運 用。

(2) 每次檢查時,須填寫現場調查資料,以作為安全等級判定 之參考。

(三) 補充說明

(1) 沒有基本資料之坡地社區應專案委託相關技師建檔。

(2) 施行日期應在九十一年月一日起。

4.1.4「山坡地社區公共安全檢查報告書圖」建議草案

☆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六條辦理。

(1) 依土木、大地、水利、結構等四技師公會建議,以採用營建署 出版之「坡地社區安全居住手冊」所訂之初步評估表為原則,

然後使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專案委託修訂之指標作為評估標 準。

(2) 前項評估表可以針對坡地社區內每一單元的房屋或構造物評 定其危險等級,然後將整個社區之每一單元評估等級一一繪製 成圖。

(3) 將(1)(2)兩項資料撰寫成檢查報告書圖,並加註評估解說。而 檢查結果如表 3.5 所示,分為下列三級:

「D」:危險,應委請專業人員進行進一步評估鑑定,進行 補強工程。

「N」:須注意,建議委請專業人員進行進一步評估鑑定,

加強整修工作。

「S」:安全,可委請專業人員進一步鑑定,並持續進行維護,

針對缺失改善。

亦即,山坡地社區公共安全檢查之成果並非「鑑定」結果,

而是初步評估檢查結果,以作為正式鑑定之前期作業。

4.1.5「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工期」建

議草案

(1)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四條辦理 (2) 類別:山坡地社區類

(3) 檢查申報期間:

頻率:D 級:每年二次。期限:三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 止;九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止

N 級:每年一次。期限:三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

S 級:每二年一次。期限:三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止。

(4) 施行日期: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

(5) 說明:

本對策暫以依「山坡地開發管理辦法」開闢之社區為對象 設計。

未來尚須針對「老丙建坡地社區」、「無管理委員會社區」、

「非社區型坡地建築物」等加以研究,訂定適當管理辦法。

鄰近民間坡地社區之公家單位所有的邊坡,也宜在未來加 以檢討管理,方能保障坡地之整體環境安全。

4.1.6「山坡地社區公共安全檢查結果標章」建議草案

(1)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辦 理。

坡地社區公共安全檢查結果

綠:安全 藍:應注意 紅:危險

檢查人員:

姓名: 技師執照証號: 負責項目: 姓名: 技師執照証號: 負責項目: 姓名: 技師執照証號: 負責項目:

檢查時間: 有效日期:

授權單位:

原設計人: 原施工廠商 原建造人: 原完工日期

說明:1) 標章上檢查人員的大名表示他對檢查社區的負責,自 然而然可以達到自我品質管制的目標。

2) 預估每一社區之檢查人員至多只要三類,所以預留三 格,且加上“負責項目”,以便權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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