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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3D 列印之可受著作權保護之客體

第四節 3D 列印作品之著作權分析

創作人欲使其創作成果 3D 列印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似乎可以 CAD 檔案 與列印成品為出發點,以下分別探討兩者是否可以通過著作權保護要件,由於 我國目前尚未有足量與 3D 列印相關之實務判決329,學說文獻數量亦不豐碩,本 文將會輔以美國見解加以參考。

第一項 CAD 檔案之可著作性

第一款 CAD 檔案之性質

在面對一個新技術之可著作性判斷時,最簡單且有幫助的方法是透過檢視 其他著作類型是否可以與其類比,並調查可類比著作之可著作性標準作為參考。

328 張懿云,著作權案例彙編(6)-圖形著作篇,2 版,頁 23-25(2006 年)。

329 目前我國針對 3D 列印技術且是關於著作權爭議,僅有一個判決,即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刑

智上易字第 95 號刑事判決,法院判決並未排除其可獲得著作權保護之可能。

一般來說,CAD 檔案產生方式可分為電腦軟體繪製以及 3D 掃描兩種,而

一、 科技設計圖(Technical Drawings)

所謂科技製圖依據美國著作權法施行概要(The Compendium of U.S.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第三版之規定,係指機械設計圖、工程圖、天文圖與 類似作品331。由於 CAD 檔案時常被稱為數位設計圖或藍圖(blue print)332,且認 為 CAD 檔案與科技設計圖皆係提供有關製造物理對象之資訊,故可以與科技設 計圖相互類比333,是以 CAD 檔案在符合著作權保護要件下,應以圖形、圖畫、

與雕塑著作保護。另外,Brian Rideout 教授則認為依照 CAD 檔案製造不同列印 成品,可將其與科技設計圖、圖表(diagrams)、模型(models)類比334,不僅限於科

330 Kyle Dolinsky, supra note 55, at 627.

331 COMPENDIUM (Third) § 922 (providing “Technical and scientific drawings include mechanical drawings, engineering diagrams, astronomical charts, and similar works”).

332 Peter Hanna, supra note 115; Michael Weinberg, It Will Be Awesome if They Don't Screw It Up:

3D Prin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Fight over the Next Great Disruptive Technology, Pub.

Knowledge (Nov. 2010), http://publicknowledge.org/it-will-be-awesome-if-they-dont-screw-it-up (last visited Jan. 31, 2014); Tesh W. Dagne & Chelsea Dubeau, 3d Printing and the Law: Are Cad Files Copyright-Protected?, 28 Intell. Prop. J. 101, 121 (2015).

333 Haritha Dasari, supra note 128, at 291; Matt Simon, When Copyright Can Kill: How 3D Printers Are Breaking the Barriers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Physical World, 3 PACE INTELL. PROP.SPORTS &ENT.LF 60, 72 (2013); Lucas S. Osborn, Of Phds, Pirates, and the Public:

Three-Dimensional Printing Technology and the Arts, 1TEX.A&ML.REV. 811, 827 (2014); Nathan Reitinger, Cad's Parallel to Technical Drawings: Copyright in the Fabricated World, 97J.PAT.&

TRADEMARK OFF.SOC'Y 111, 142–144 (2015).

334 Brian Rideout, Printing the Impossible Triangle: The Copyright Implications of Three-Dimensional Printing, 5 J.BUS.ENTREPRENEURSHIP &L.161, 168 (2011).

335 COMPENDIUM (Third) § 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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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築設計圖(Architectural drawing)

此係自 3D 列印列印過程時觀察,透過材料逐層堆疊結合方式製造立體成品 時,就像是在進行建造(building)一樣,而 3D 列印成品可被視為小規模的建築,

因此以建築設計圖作為 CAD 檔案類比337,而 3D 列印成品亦可以受到著作權保 護。另有批評,著作權保護客體自建築設計圖延伸至建築物,乃因建造建築物 往往曠日費時,時間的落差可能導致侵權問題338,而 CAD 檔案透過 3D 列印機 製造成品快速,頂多耗時幾小時至幾日,性質上並不相似,且對於建築著作係 法律特別規範,不可以隨意類比339

三、 電腦程式(computer program)

有謂 CAD 檔案類似於電腦程式,電腦程式根據著作權法第 101 條定義,係 指直接或間接使用於電腦,以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之一組陳述( statement)或指令 (instruction)340,應以語文著作(literary works),而 CAD 檔案向 3D 列印機提供如 何建構列印成品的每一層的指令。然有學者認為如此一來,似僅有程式碼受到 保護,有保護不周之虞341

四、 科技設計圖與電腦程式的結合

另有認為,如前所述 CAD 檔案包含顯示於電腦上之設計圖樣與指揮電腦進 行運算以及 3D 列印機製造列印成品之電腦程式碼,無法單獨以科技設計圖或電 腦程式類比,應將 CAD 檔案區分為設計圖樣(design drawing)與程式碼(code)兩 個部分,分別加以審查342,法官可以根據個案事實加以判斷。例如書寫程式碼 之工程師,在具備著作保護要件下,僅能取得語文著作,而無法取得圖畫、圖 形、與雕塑著作之保護343

五、 任何類型皆不相像,應創設 CAD 檔案之著作類型

336 Kyle Dolinsky, supra note 55, at 633-634.

337 Matt Simon, supra note 333, at 85.

338 H.R. REP. No. 101-735, at 19 (1990).

339 Kyle Dolinsky, supra note 55, at 629-631; supra note 128, at 290.

340 17 U.S. Code §101 (2012).

341 Lucas S. Osborn, supra note 333, at 825.

342 Kyle Dolinsky, supra note 55, at 642-648; Lucas S. Osborn, supra note 333, at 825.

343 Id. at 646.

亦有認為 CAD 檔案無法與其他著作類型類比344,因 CAD 檔案有其特殊雙 重性質,其他著作類型無法涵蓋 CAD 檔案所有面向,若欲給予著作權保護,應 立法增訂一個著作類型。惟修法創設新著作類型最大問題在於曠日費時。

六、 本文見解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建築設計圖之規範亦是基於特殊考量,而立法獨立於建 築著作類別中,不可隨意類比,且 CAD 檔案與建築設計圖性質上亦有所差異,

已如前述。而 CAD 檔案除了包含列印成品之電腦資料,即用以供電腦與 3D 列 印機進行讀取,並製造列印成品外,尚一般人能在電腦螢幕上所看到之設計圖 樣,是以此兩者若在符合著作權保護要件下,兩者應該分別加以保護,始能保 障著作權人之權利。就前者,得以我國著作權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之電 腦程式著作保護,就後者,本文認為不可因 CAD 檔案常被稱為藍圖或數位設計 圖,而逕自類比為科技設計圖,而以圖形著作保護,本文較同意 Brian Rideout 教授觀點可能有多個類比對象。至於可能有哪些對象,首先須先視我國科技設 計圖所指為何,才知道其無法包含哪些其他範圍。

所謂科技設計圖,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並未明確定義,依照民國 74 年著作 權第 3 條第 1 項第 21 款規定:「科技或工程設計圖行著作:指器械結構或分解 圖、電路圖或其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及其圖集著作,附有說明文字者亦同。

但製造、操作、營造之手冊或說明書不屬之。」,另參酌智慧財產局 92 年 5 月 28 日發佈之智著字第 092003350-0 號解釋函稱:「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路圖」,

不包括顯示半導體晶片(或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圖形。」345,我國實務亦與 主管機關函釋採取相同解釋346,由此可知我國科技設計圖係指涉及科技、一般 電子機械或工程之產物相關設計圖,惟由前述觀察 3D 列印成品範圍以及線上 3D 列印設計平台所設之類別347,可知有許多 CAD 檔案係具有美學涵養之藝術 創造,類似於繪畫,似應尋求美術著作之保護348

344 周芳竹,3D 列印及掃描對著作權法保護客體之挑戰,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頁 45

(2013 年)。

34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 92 年 5 月 28 日智著字第 092003350-0 號解釋函。

346 張懿云,同註 328,頁 11(2006 年)。

347 詳見前述第二章第二節第三項 3D 列印現況發展。

348 圖形著作與美術著作的主要區別在於,美術著作的保護客體,是針對具有美學內涵的藝術造

型創作,當然也包括各種平面的美術圖在內。但是圖形著作的保護客體,則是美術著作以外的

「其他圖形著作(包括科技工程圖)」。參照張懿云,同註 328,頁 8。

是以,本文認為 CAD 檔案在著作權保護上應分為兩部分探討:(1)電腦程式 碼部分應以電腦程式著作保護;(2)設計圖樣部分應視設計之實質內容,即列印 成品,檢視為科技、一般電子機械或工程之產物,抑或是具美學涵養之設計,

而以圖形著作或美術著作加以保護。對此,我國學說有認,應可仿效建築著作 模式,修法新設立一 CAD 檔案之著作類型,以免標準混淆349,惟本文認為就是 因為 3D 列印成品範圍廣泛,涵蓋幾乎製造業絕大部分之類別,導致 CAD 檔案 可能係科技、一般電子機械或工程之設計或具美學內涵之設計,似難以單一著 作類型涵蓋,另外,在電腦程式碼與設計圖樣亦須區別檢視,創作人是否具備 原創性,不一定會同時具備,故應該個案判斷,較為恰當。以下將會討論 CAD 檔案之可著作性,本文在此著重討論設計圖樣之部分,不加以討論程式碼之部 分。

第二款 電腦繪製之 CAD 檔案 一、 須原創性之創作

原創性可分為原始性與創作性,前者指獨立創作,後者係指要有少量程度 之創意,並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與獨創性。若係創作者原始創作,原則上係 獨立為之,CAD 檔案之設計通常會符合最低程度之創作性,具備原創性。

惟若電腦繪製以既存物品為對象,且若既存物品具有著作權保護,則會牽 涉到衍生著作,根據著作權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係指:「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 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針對衍生著作之原創性之要求,我 國實務與學說較少聚焦,就實務判決觀之多數見解似與一般著作之要求原則上 並無不同350,因此若創作人係就既存物品進行描繪,只要獨立創作且具備最低 程度之創意性,例如主體描繪、顏色、陰影等藝術決策上,並賦予創作某種個 性,仍是有可能取得著作權之保護。學者亦肯認實務見解,認為法院不適合藝 術與創意之價值判斷,自文化創造與累積之立法精神觀之,著作原創性價值之 高或低應留由較為開放與多元之創作市場決定,較為恰適351

349 周芳竹,同註 344,頁 45。

350 雖亦有少數判決採取美國實務對衍生著作之原創性之見解,即著作需與既存著作有可區別之

變化,始受著作權保護,參見張瑋真,衍生著作與合理使用之研究,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 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45-48(2015 年)。

351 廖嘉成,淺析衍生著作保護問題-以美國法為借鏡,聖島智慧財產專業團體,2011 年 10 月,

http://www.saint-island.com.tw/news/ShowNewsB.asp?seq=470(最後瀏覽日期 2017 年 5 月 10 日)。

一般來說,在 CAD 軟體中常見「範例檔案」(template files)與「模塊庫」(block library)供創作人使用,有疑問的是,若使用其進行創作是否符合原創性之要求?

所謂之範例檔案是可下載且可調整的設計與形狀,有助於 CAD 檔案建模,而模 塊庫則是存有許多範例檔案,創作者可以利用模塊庫尋找所須之範例檔案再開 始設計列印成品,有助於節省時間。若是單純直接使用並未修改,並無符合少 量之創作性,不可受到著作權之保護,惟有論者謂創作者在從模塊庫挑選範例 檔案,並加以修改調整,勢必是出於藝術性之決定,具備最低程度之創意性,

所謂之範例檔案是可下載且可調整的設計與形狀,有助於 CAD 檔案建模,而模 塊庫則是存有許多範例檔案,創作者可以利用模塊庫尋找所須之範例檔案再開 始設計列印成品,有助於節省時間。若是單純直接使用並未修改,並無符合少 量之創作性,不可受到著作權之保護,惟有論者謂創作者在從模塊庫挑選範例 檔案,並加以修改調整,勢必是出於藝術性之決定,具備最低程度之創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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