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列女傳》女性「義」的倫理形象
第二節 《列女傳》重義形象的內涵與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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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這些均為先秦女性以義即宜於禮的具體形象之展現,亦所謂以義合於禮制 來規範女性者。
第二節 《列女傳》重義形象的內涵與特色
檢閱《列女傳》中的「禮」時,同時發現「義」字出現頻率頗繁,而且書 中〈節義〉一傳甚至以「義」名篇,故列此為研究方向之一。〈節義傳〉所記 之婦女言行多強調能為公而棄私,往往不惜犧牲一己之生命。然《列女傳》的
「義」只有這層意義嗎?為明瞭《列女傳》重義形象的內涵與特色,筆者使用 的方式是詳加翻檢《列女傳》中提及「義」的篇章,並比對其與先秦兩漢典籍 相似之資料,最後再加以歸納整理,望能形成更深入的觀察。
一、重義形象之表彰形式
《列女傳》所表彰的重義形象,若以「義」字在《列女傳》出現的形式來 看,分為四種。第一種出現於標題處,如前述《列女傳》七卷(篇)裡有一卷
(篇)即名為〈節義傳〉,而其下十五篇46傳記中,便有四篇題目嵌「義」字,
分別為:〈魯孝義保〉、〈魯義姑姊〉、〈齊義繼母〉、〈珠崖二義〉。
第二種則出現於「君子謂」以下的內容中,如:
君子謂荅子妻能以義易利。47(〈陶荅子妻〉)
君子謂越姬信能死義。48(〈楚昭越姬〉)
「義」字直接出現在「君子謂」的句子內,表達的是編撰者之價值判斷,肯定 傳主達到其所謂的「義」,是以分析該傳文的敘述內容,亦能得知劉向的重義 觀所在。
第三種則明顯標示在傳文人物對話中,也可反映劉向在編撰《列女傳》時,
對於「義」字的使用及看法,例如:
46 今本《列女傳》,各本卷(篇)一均為十四傳,其他卷(篇)則為十五傳,故應當是卷(篇)
一逸去一傳。張濤綜合清代諸家學者意見,並結合類書節引《列女傳》題旨和體例,推斷所 缺一傳為〈魯師氏母(魯師春姜)〉。參見張濤:〈《列女傳》在北宋中期以前的流傳〉,《殷都學 刊》第 2 期,1993 年,頁 50~53。
47 參見《列女傳》,頁 665。
48 參見《列女傳》,頁 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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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師)謂曰:「婦人之義,非有大故,不出夫家。……」諸子皆頓首許 諾。又召諸婦曰:「婦人有三從之義,而無專制之行。……」49(〈魯之母 師〉)
(魯義姑姊)婦人曰:「己之子,私愛也。兄之子,公義也。夫背公義而
嚮私愛,亡兄子而存妾子,幸而得幸,則魯君不吾畜,大夫不吾養,庶民 國人不吾與也。夫如是,則脅肩無所容,而累足無所履也。子雖痛乎,獨 謂義何?故忍棄子而行義,不能無義而視魯國。」50(〈魯義姑姊〉)
〈魯之母師〉之「義」,實同於第二章所討論的「禮」,為何如此,將於下文討 論之。〈魯義姑姊〉之「義」,用傳主自己的話來解釋便是「公義」,與需被捨 棄的「私愛」相對。這些重義言論雖然出自傳中人物之口,但因劉向編撰《列 女傳》是有意為之,以其主觀綜合各方史料而成,故此仍視為劉向重義一環加 以討論。
第四種出現在部分的「頌曰」內容中,但與第二章所討論的情況不同,「頌 曰」裡有「義」字者,此「頌曰」所言皆僅為該傳之大意,屬描述性質,無法 呈現劉歆的重義觀,故於此處說明,不納入討論範圍。例如:
頌曰:芒卯之妻,五子後母,慈惠仁義,扶養假子,雖不吾愛,拳拳若 親,繼母若斯,亦誠可尊。51(〈魏芒慈母〉)
頌曰:秦穆夫人,晉惠之姊。秦執晉君,夫人流涕,痛不能救,乃將赴 死,穆公義之,遂釋其弟。52(〈秦穆公姬〉)
本文主要採取較為明確具體的重義形象,進行分類論述,進一步體現《列女傳》
重義的倫理內涵。
二、義與禮相攝相即
勞思光先生曾以「攝禮歸義」談孔子思想53,雖然有其他學者就此說法提 出不同意見,54但兩方研究成果中皆留意到「禮」與「義」在先秦論述裡的關
49 參見《列女傳》,頁 659。
50 參見《列女傳》,頁 687。
51 參見《列女傳》,頁 659。
52 參見《列女傳》,頁 662。
53 參見勞思光《新編中國哲史(一)》,頁 115~116。
54 參見梁家榮《仁禮之辨—孔子之道的再釋與重估》,〔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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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密切。進一步來看,此兩者所以關係密切的原因之一,是在春秋時代的詞語 用法裡,「禮」和「義」兩者有其共同點,即均具有評價式與描述式的含義,
且其中所涉及的個人身份與地位都是基於周代的特殊社會結構而界定的。例 如:《左傳‧隱公六年》:「冬,京師來告饑,公為之請糴於宋,衛,齊,鄭,
禮也。」,《左傳‧莊公二十二年》:「君子曰,酒以成禮,不繼以淫,義也。」
55其中的「禮也」、「義也」都是用以表達具體行為的適宜與否。56(延伸討論請 見第四章第三節)這種義即宜於禮的用法在漢代的《列女傳》仍然可見,如:
婦人之義,蓋不客宿。請歸父母。57(〈鄒孟軻母〉)
此句言作為婦人,不能以客人身份留宿別人家,於是請求回到娘家去。文中之
「義」亦即是「禮」,並與身為「婦人」的身份有關。而因為第二章已討論「禮」, 故和此部分內容上會顯得略有重疊。《列女傳》一書之「義」即「禮」者中,
關於婦人身份,最被強調的是需遵守「三從」,這類例子共有三則:
孟母曰:「……婦人無擅制之義,而有三從之道也。故年少則從乎父母,
出嫁則從乎夫,夫死則從乎子,禮也。」58(〈鄒孟軻母〉)
(母師)謂曰:「婦人之義,非有大故,不出夫家。……婦人有三從之義,
而無專制之行。少繫於父母,長繫於夫,老繫於子。今諸子許我歸視私家,
雖踰正禮,願與少子俱,以備婦人出入之制。」59(〈魯之母師〉)
夫禮,婦人未嫁,則以父母為天;既嫁,則以夫為天。其喪父母,則降服 一等,無二天之義也。60(〈魯之母師〉)
三則中,由第一、第二則互作對照,便可見「義」與「禮」所指意涵相同的用 法,並皆指已婚女性應守「三從」之道。第三則雖然所言為喪禮規範,但也衍 生自女子既嫁但從夫的「三從」原則。(至於「三從」的相關討論,請見第二 章第二節。)
其次,尚有婦人之「義」反映在夫死不再嫁者,例如:
頁 137~146。
55 參見楊伯峻《春秋左傳注》,頁 51、221。
56 參見梁家榮《仁禮之辨—孔子之道的再釋與重估》,頁 147~148。
57 參見《列女傳》,頁 658。
58 參見《列女傳》,頁 658。
59 參見《列女傳》,頁 659。
60 參見《列女傳》,頁 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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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聞:「婦人之義,一往而不改,以全貞信之節。」61(〈梁寡高行〉)
夫人曰:「……且吾聞之,婦人之義無二夫。欲迎我何之?以弟慢夫,非 義也。」62(〈代趙夫人〉)
對照第二章第二節已討論過不再婚即婦人應守之「禮」,這兩則故事中的「義」
就是「禮」的用法亦十分明顯。此外,〈代趙夫人〉一例中的第二個「義」字,
還帶出這個故事的「捨生取義」面向,筆者置於下文討論。
另有兩個婦人之「義」分別出自〈宋恭伯姬〉與〈晉圉懷嬴〉:
伯姬曰:「婦人之義,保傅不俱,夜不下堂,待保傅來也。」……伯姬曰:
「婦人之義,傅母不至,夜不可下堂,越義求生,不如守義而死。」63(〈宋 恭伯姬〉)
嬴氏對曰:「子,晉太子也。辱於秦,子之欲去,不亦宜乎!雖然,寡君 使婢子侍執巾櫛,以固子也。今吾不足以結子,是吾不肖也;從子而歸,
是棄君也;言子之謀,是負妻之義也。」64(〈晉圉懷嬴〉)
伯姬的故事結尾,有「君子曰:『禮,婦人不得傅母,夜不下堂,行必以燭。
伯姬之謂也。』」一段文字,比對故事中伯姬對相同的舉動卻以「義」稱之,
原因也在「義」即是「禮」。至於〈晉圉懷嬴〉一段,若以「禮」來取代文中 嬴氏所謂妻之「義」,也是可行,俱為「義」即「禮」之例。《列女傳》所書寫 的懷嬴事蹟亦存在《左傳‧僖公二十二年》65、《史記‧晉世家》66中,內容差 異不大,但相對而言顯得較為簡略,大柢是夾在父親與丈夫之間的懷嬴,選擇 從於君父留在秦國,卻也盡可能從於夫,故未言圉欲離去事。而在懷嬴的行動 同時保全「忠」、「孝」、「貞」同時,我們其實亦見到她所排列出的國家(包括 父親)在丈夫之上的選擇順序。從有限的歷史資料中,我們無法得知《列女傳》
裡「君子謂」其「善處夫婦之間」的懷嬴如何面對丈夫離去,又其後被改嫁予 丈夫叔叔晉文公之心情,但可以知道的是即使貴為公主,在春秋時代婚姻大事
61 參見《列女傳》,頁 683。
62 參見《列女傳》,頁 687。
63 參見《列女傳》,頁 677。
64 參見《列女傳》,頁 685。
65 參見《左傳‧僖公二十二年》云:「晉大子圉為質於秦,將逃歸,謂嬴氏曰:『與子歸乎?』
對曰:『子,晉大子,而辱於秦。子之欲歸,不亦宜乎?寡君之使婢子侍執巾櫛,以固子也。
從子而歸,弃君命也。不敢從,亦不敢言。』遂逃歸。」,楊伯峻《春秋左傳注》,頁 394。
66 參見《史記‧晉世家》云:「秦女曰:『子一國太子,辱在此。秦使婢子侍,以固子之心。子 亡矣,我不從子,亦不敢言。』子圉遂亡歸晉。」,(日)瀧川龜太郎著《史記會注考證》,頁 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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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命於父的不自由。再者,《國語‧晉語四》在同於《左傳‧僖公二十三年》
所描述懷嬴改嫁晉文公後一事67外,另保存的一條紀錄:「秦伯曰:『寡人之適,
此為才。』」則可見懷嬴的能力是備受父親肯定的。
《列女傳》另有提到「貞女之義」者,雖僅兩處,但亦與「禮」之概念有 密切之相關:
負曰:「……節成,然後許嫁,親迎,然後隨從,貞女之義也。」68(〈魏 曲沃負〉)
夫人曰:「妾聞之:貞女之義不犯約,勇者不畏死,守一節而已。妾知從 使者必生,留必死。然棄約越義而求生,不若留而死耳。」69(〈楚昭貞姜〉)
〈魏曲沃負〉故事已於第二章第二節討論,在此與〈楚昭貞姜〉之例同樣可用
「禮」字取代「義」字,於文句的表達上並不妨礙。〈楚昭貞姜〉一文描述楚 昭王夫人貞姜寧願死在快被江水沖垮的漸臺,也不肯隨未帶符信的使者逃出而 茍活。貞姜之「貞」來自「守義死節,不為茍生;處約持信,以成其貞」(〈楚 昭貞姜〉)除了書中常見的節、義,還包括「信」的內涵。
最後一個例子出自〈辯通傳〉,故事中的津女善用歷史事例反駁趙簡子「義 不與婦人同舟而渡」的說詞:
簡子將渡,用楫者少一人,娟攘卷摻楫而請曰:「妾居河濟之間,世習舟 楫之事,願備員持楫。」簡子曰:「不穀將行,選士大夫齊戒沐浴,義不 與婦人同舟而渡也。」娟對曰:「妾聞昔者湯伐夏,左驂驪,右驂牝靡,
而遂放桀。武王伐殷,左驂牝騏,右驂牝騜,而遂克紂,至於華山之陽。
主君不欲渡則已,與妾同舟,又何傷乎?」70(〈趙津女娟〉)
文中所謂「義不與婦人同舟而渡」,指的是與女性同舟為不祥,恐遭兵敗之意。
文中所謂「義不與婦人同舟而渡」,指的是與女性同舟為不祥,恐遭兵敗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