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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發現,上述家事調查官所提及的對照顧要求的論述,看起來都非常 性別中性(gender neutral),然而,對照裁判書分析章節的結果,本文曾提出質 疑,監調社工、家事調查官及法院在看待照顧者特質時,透過同性別原則、幼年 從母原則,讓性別刻板印象偷渡了進來。

針對此,透過訪談方法了解家事調查官對此現象的理解,本文得到了一些完 全相反的論述:每個受訪的家事調查官都認為同性別原則、幼年從母原則將親職 能力與性別角色掛勾,隱含著性別刻板印象,並不是適切地評估指標:

「⾸首先我必須要說,從來就沒有這些狗屁原則,都是江湖傳⾔言。︒。最早 是賴⽉月蜜⽼老師在他的碩論裡摘要了英國的這些原則,可是那是民國 80 幾年的事情,然後這些就在家事的法界以訛傳訛。︒。我有看過賴⽼老 師原來的碩論,就是簡單介紹⽽而已,我也看了很多裁定直接就⽤用幼兒 從母原則,但我必須要說那是家事法庭的法官⾃自⼰己懶惰,他不想要理

解這個家庭發⽣生什麼事,所以就把這個東西拉來當裁判理由。︒。我覺得 這是不負責任的作法,⼀一百個家庭就有⼀一百個互動的態樣,更何況你 回去看原始⽂文獻你根本不知道那些原則怎麼來的,我跟你說,真正的 親職能⼒力是包含⽗父性跟⼥女性的特質。︒。你還是要回歸到他怎麼對待孩⼦子。︒。

如果說我給你規範性的教養、︑、但同時也給你撫育性的,⾮非得要放在性 別裡,可能會說這就是⽗父性/母性的教養能⼒力,但他不是從⼀一個⼈人裡

⾯面切開的,他同時包含在⼀一個⼈人的親職能⼒力之中。︒。所以我的調查報告 從來不會出現什麼哇擱幼兒從母原則,實際評估的話,你就會看到⼀一 樣⼀一個孩⼦子有的媽媽完全招架不住,⼀一樣的情況爸爸處理的很好,難 道只是因為他是個男的就不能當主要照顧者嗎?所以這些原則只是 法官不想認真辦案⽽而已。︒。」(A)

「有溫柔的媽媽、︑、也有溫柔的爸爸,有嚴厲的媽媽、︑、也有嚴厲的爸爸,

基本上還是要看適切性,所以這(幼年從母原則)不會是我判斷的重 點。︒。⽗父母的親職能⼒力跟照顧的適切性。︒。有些⼩小朋友需要溫柔的⽗父母、︑、

有些需要規範嚴厲的⽗父母,這跟⼩小朋友的特質、︑、年紀跟認知狀況都有 關係。︒。」(B)

「我很少去引這些原則,因為對現在來說,單親的⽗父母親成功的很多,

包括現在婚姻平權,同性別的伴侶事實上經過國外研究證實跟⼀一般異 性戀夫妻養出來的⼩小孩在社會成就阿、︑、⾃自我認同、︑、⾃自我價值啊,表現 得幾乎沒有差異。︒。你怎麼可能去說孩⼦子跟不同性別的⽗父母親先驗的預

設上就是不好的,我們真正在意的是⼩小朋友怎麼樣的照顧⽀支持系統、︑、

真正照顧的程度跟質怎麼樣。︒。」(C)

「因為⽼老實說這什麼同性別⽼老實說已經有點違反性別平權。︒。」(D)

「以我⾃自⼰己的⽴立場來說,我從來沒有⼀一份報告有⽤用到同性別原則跟幼 年從母原則,因為我覺得他就是⼀一種性別歧視。︒。像幼年從母原則,我 們以美國法來說,他可能在 1960、︑、1970 年代來說是主流,但後來也 都被檢討你只是把以⽗父優先改成以母為優先,所以就我的理解他已經 不能是判斷親權的指標。︒。」(E)

由上可知,認為同性別原則、幼年從母原則涉及性別歧視的家事調查官,在 調查評估時,便會直接選擇不使用。

然而,比較費解的狀況即在於,即便說出了對這些原則的疑慮,有些家事調 查官也並未完全在報告中對該等原則隻字不提。也許這可以解釋為什麼我們仍可 以在前面章節發現,裁判書中仍有時會引用到同性別原則或是幼年從母原則。然 而,承接著上述每個家事調查官對於該等與性別相關的原則的批評,仍制式地將 這些原則寫進報告,在理解上難謂不矛盾,例如:

「基本上這兩個原則不會成為裁判的主要依據,就其實已經知道要給 誰了,例如他親職能⼒力⽐比較好、︑、依附關係好、︑、友善性也⽐比較⾼高,這時 候就把對他有利的原則都帶進來,但其實不是重點。︒。」(B)

「你提的這兩個原則對我來說都是『加分原則』,他通常不是⼀一個……

該怎麼說……舉例來說,A 跟 B 兩個條件都很好、︑、⽐比不出來了,這個 就是加分原則。︒。但是如果他們⼀一看就是有⼀一些差距,這兩個原則就不 會是⼀一個關鍵,所以他們順位很後⾯面。︒。」(D)

「我個⼈人寫調查報告的⾵風格就是,會寫很多指標,像親職能⼒力、︑、⾝身⼼心 狀況、︑、居住狀況……每個都寫下他們的狀況然後下⼀一個⼩小結。︒。可是這 個我該⽐比的都⽐比完了,我的總結分析我就會去寫說依照適性的⽐比較,

可能是聲請⼈人⽐比較優或是另⼀一⽅方⽐比較優,那同性別跟幼年從母真的是 這些條件⽐比完都沒得⽐比,才會拿出來⽤用。︒。」(F)

「加分原則」這個說法固然可以表達在一般情況下,這兩個對性別角色有所 預設的考量因素「不會被放到重點位置」,但「比到沒有東西比了才比它們」乍 看之下是形容這兩個原則在順位上的「劣後」,卻同時可能代表,在雙方條件評 分秋色的時刻,家長的「性別」成為一個關鍵的加分點、決勝點。

也可能是因此,給了當事人同性別原則、性別從母原則仍可以作為主張的感 受,例如有家事調查官就提到,反而是當事人最愛以這兩個原則主張:

「反⽽而是當事⼈人常常拿來講。︒。例如媽媽講,我如果覺得爸爸照顧狀況 好我就會去反駁他。︒。」(D)

遂而,無心插柳柳卻成蔭,同性別原則、幼年從母原則在備受批評快 50 年

後,31仍如鬼魅般徘徊在我國司法系統產出的文字中。

固然,有家事調查官亦提到,幼年從母原則主要是考慮到未斷奶的幼兒其依 附關係與生理需求難以切割(F),惟拿掉這個原則,同樣的情境仍可以以依附關 係或親職能力作為觀察重點。續留此原則作為一個考量因素,在價值判斷空間本 來就比較大的家事領域,即可能讓類似的、隱晦而不明說的刻板印象,例如「之 所以會幼兒從母,考量到女性的特質比較溫柔細膩,那如果父親也是溫柔細膩的 人,那就跟幼兒從母沒關係」(B)或「不免俗就是女方還是會有他的照顧特質」

(F)不小心又留在司法系統中。

綜上而言,家事調查官作為新加入調查的專業,目前看來也對該等原則有所 疑慮,未來是否能改變司法系統使用特定性別預設的習慣,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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