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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面章節裁判書內容分析裡,我們不但可以知道家事調查官在友善父母原 則上特別重視,也感受得到這個原則對父母有著與對方、與法院理性合作的期待。

但家事調查官實際上基於什麼理念促進友善父母原則?友善父母原則的出現又 帶來對子女利益的什麼想像呢?

家事調查官重視友善父母原則的原因 一、

                                                                                                                 

 

31 劉宏恩(1997)提到,自1970年代開始,美國法院與大多數州的立法紛紛宣告不再支持幼年 從母原則。不過也有研究指出,表面上幼年原則雖似已銷聲匿跡,但其所代表與支持的性別刻板 印象,卻隱身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大旗下繼續發揮影響力,且年紀愈大的法官愈受幼年原則影 響(李立如,2010;劉宏恩,1997)。

首先,就使用這個原則的動機上,家事調查官提到友善父母原則的落實,透 過若干路徑影響子女利益,其中,最常見的即是讓未成年子女免於離間、忠誠困 擾等精神壓力:

「親職能⼒力跟教養規範是關於⼩小朋友如何成⾧長,友善⽗父母則是來⾃自於 他能不能擁有兩⽅方⽗父母的關愛跟資源。︒。如果這個⽗父母照顧得很好,可 是他不友善,那⼩小朋友就會⾯面臨跟另外⼀一⽅方情感連絡⽅方⾯面無法滿⾜足雙 親關愛的需求,這會影響⼩小朋友的⾃自我認同等等。︒。如果這個⽗父母他是 友善的,也會減少⼩小朋友的忠誠壓⼒力。︒。⼩小朋友⼀一旦習慣說謊⾯面對這個 世界,他就很容易⽤用這個⽅方式⾯面對他未來的⼈人際關係。︒。」(B)

「⼩小孩就變成像⼀一個⼯工具,可是他們沒有想到說他們兩個⼈人在那邊惡

⾔言相向,孩⼦子已經看到了⽗父母親沒有辦法理性解決「兩性問題」,他 們會去模仿講話⼤大聲、︑、或是覺得擁有⼯工具的那⽅方就會贏,或是每次都 看到爸爸媽媽為了我在吵架,那我是個⼗十惡不赦的⼈人、︑、他會愧疚,孩

⼦子就會認為他是個不值得被愛的⼈人,他就會想說每次為了⾒見⾯面都要吵,

那乾脆不要⾒見。︒。為什麼我們這麼著重善意⽗父母原則就是,很多同住的 那⽅方有形或無形、︑、明⽰示會暗⽰示對⽅方式不好的、︑、把這個婚姻的破碎怪罪 於對⽅方,那孩⼦子聽久了之後就會想要保護同住⽅方、︑、很⾃自然的就會形成

⼀一個結盟。︒。他不會知道說⼤大⼈人的事情有時候不是這麼簡單,那更可憐 的是很多孩⼦子⼼心中對沒有同住那⼀一⽅方,其實印象不差,可是在這裡就 接收這些訊息,他會混淆,他會認知失調,這對孩⼦子⽽而⾔言是很可憐的,

他還這麼⼩小,他對⽗父母親的……他很多的能⼒力像是解決問題的能⼒力、︑、

兩性相處、︑、⾃自我的認同的能⼒力,其實都是從⽗父母親來的,但⽗父母親給 他的觀念卻是認知失調,那當他有⼀一天國⾼高中要發展⾃自⼰己的⾃自我認同,

⾃自我認同就是我從哪裡來、︑、我是誰、︑、我要往哪裡⾛走嘛,連我從哪裡來 都是哪個問題了,他怎麼可能知道他是誰、︑、他要往哪裡,所以只要以 後有誰牽著他就⾛走,哪個團體容得下他他就⾛走。︒。在美國早就⼀一⼆二⼗十年 的研究都在講這種離間相較於⼀一種精神虐待,他的影響是很深遠的。︒。」

(F)

由上可之,細究其認為不友善的父母可能影響未成年子女的面向,主要即在

「自我認同」及「人際關係」,其中在人際關係的部份,特別認為未成年子女會 從父母的互動中學習錯誤的親密關係衝突處理模式。

除此之外,不曾在裁判書上觀察到的是,友善父母原則與子女利益的關聯也 在希望透過讓訴訟結束、裁判結果能落實,使未成年子女不要再回鍋到法院:

「其實為什麼家調官會覺得友善⽗父母這麼重要,有個原因是因為我們 在司法單位⼯工作,常常我們⽬目前遇到最棘⼿手的案⼦子都是跟⾒見孩⼦子、︑、會

⾯面交往有關,這些案⼦子可能過去他們合意離婚、︑、根本沒講到怎麼看孩

⼦子,或是根本是裁判離婚的。︒。所以我們家調官遇到這些案⼦子,當然會 很希望可以預防他們再回到法院來,所以法官在問我們說孩⼦子要給誰,

我們就會很嚴格的把關友善⽗父母原則,如果我可以幫這個孩⼦子選⼀一個

⽐比較友善的⼀一⽅方,那是不是⽐比較可能避免⼩小孩再回到法院來。︒。所以家 調官,會來考都是有使命感的,希望幫⼩小孩做⼀一些事情。︒。我們知道回

鍋的案⼦子最難辦,法官也知道這最難辦,雖然我們不是神、︑、我們沒有

應了調查的需求。︒。我覺得給我們⼀一些時間去沈澱、︑、陪伴這個案件是 很重要的,不然這個司法系統,我認為啦,我看這個制度會覺得說,

法律制度失靈沒辦法處理這個家庭的問題,才去引進社⼯工跟⼼心理專 業,所以要我們發揮這個⾓角⾊色功能。︒。」(C)

而當本文在繼續追問「何謂多做一點」、或處遇細節時,其回應皆與促進父 母友善地會面交往相關:

「我覺得以近期來說,真的歸納下來的話,⽐比較多就是友善⽗父母這 塊需要勸導的,我感覺法官也想要我們有⼀一個短期處遇的功能,會 說看能不能勸⼀一下。︒。我們其實會明⽩白的告訴當事⼈人,我們不希望只 是個調查,我們也希望做⼀一些對你們家庭真的有幫助的事情,像如 果探視的⼩小細節可以被克服,我就看我在調查期間能不能幫忙。︒。的 確可能⼩小孩在審判中有⼀一兩年沒有⾒見到爸媽,然後抗告審到我這邊,

後來我們⽤用⼀一些⽅方式勸成,例如說我來監督第⼀一次,發現⾒見了之後 根本沒怎樣阿,另⼀一⽅方說⼩小孩都會很抗拒是沒有理由的,就可以約 定說⼀一次會⾯面是什麼時候,因為你也看到會⾯面是沒有問題的,如果 有問題再打來法院我們幫你協調。︒。」(C)

「家調官的報告跟社⼯工的報告出發點是滿不⼀一樣的,家調官的報告 除了親權之外還包含其他要做得事情。︒。我不知道這個是不是好的說 法,但有些法官會「磨案件」,舉例來說這個家庭在會⾯面交往上遇 到相當⼤大的困難,但⽬目前的同住⽅方照顧狀況是好的、︑、跟⼩小孩的感情

狀況也是好的,⽽而另⼀一外⼀一⽅方沒有那麼好的親職能⼒力,那我們在客 觀判斷上當然就是給現在的照顧⽅方,會⽐比較好。︒。對,法院確實可以 給他⼀一紙裁判,但這樣會⾯面交往的問題不會解決,所以有的法官會 指派家事調查官,進⼊入這個家庭,想辦法把這件事情磨好,磨到最 後下裁判的時候親權的問題可以解決、︑、會⾯面交往的問題也可以解決。︒。

所以應該說社⼯工訪視報告格式都相去不遠,應該說他就是結構式的 基本資料,我們可以參酌,但家調官接到這個案件要做的事情有不 同的⾯面向,不只是親權評估,還有說會⾯面交往的部份,跟資源連結 的部份,所以才會說前⾯面報告跟後⾯面報告焦點不同的情況。︒。」(D)

「就⼦子⼥女最佳利益⽽而⾔言,第⼀一個層次當然法院就是給裁定、︑、給⼀一個 結果,這個結果符合⼦子⼥女最佳利益,這是法院的主要⽬目的。︒。但第⼆二 個是補充性質的,所謂補充性質就是我們會希望在訴訟過程中多為 這個家庭做⼀一些什麼,⽽而不是離開了法院就是給媽媽、︑、然後爸爸就 是看不到,雖然我們可能依⼦子⼥女最佳利益去想應該有個會⾯面交往⽅方 式,但給了你裁定,在訴訟中卻沒有作為,就其實很可能就只是⼀一 紙裁定。︒。所以在訴訟中的努⼒力也是讓訴訟的結果化為可執⾏行的狀 態。︒。」(D)

由此,顯示了實務上「家事調查官親權調查-接觸會面交往現場-促進父母 友善程度」這三件事情息息相關。

雖然詹涵儒(2017)曾提到,來自不同專業背景的家事調查官,其所運用的

調查風格也不相同,例如,社會工作者背景者的調查風格是比較對等的工作關係,

但也有家事調查官善用調查官「權威感」的工作方式,有較高的主導性。而個人 調查風格的差異,實際展現在工作內容上,對於介入程度的期待會有所不同。例 如與上述那種家事調查官工作方法呈現光譜另一端的家事調查官,則與當事人劃 清界線,即便提供特定處遇方案,目標也是擺在蒐集評估所需要的資訊:

「我⾃自⼰己是雖然會⽐比較盡可能跟當事⼈人保持界線,但我還是會測試

⼀一下他對於某⼀一些⽅方案的態度,那我這樣的測試倒也不全然是希望 幫他們橋出⼀一個會⾯面交往⽅方案。︒。像我們在講善意⽗父母原則,那其實 在講的就是⼀一個最⼤大接觸原則,就是哪⼀一⽅方對於會⾯面交往是有⽐比較 彈性跟善意的態度,我⾃自⼰己就會去問當事⼈人他對於特定會⾯面交往的 想法,例如你贊不贊成單數年由聲請⼈人、︑、例如爸爸那邊除⼣夕到初三,

然後偶數年除⼣夕到初三到媽媽這邊,那有些⼈人可能就會說,沒有阿 我是男⽅方阿、︑、除⼣夕到初三就是要到我這邊,為什麼要輪流,那我可 能就知道對這個⼈人的想法就是⽐比較傳統式、︑、⽗父權化的;那我也會跟 當事⼈人去確認,如果對⽅方臨時發⽣生⼀一些狀況,那你能不能調整,有 些⼈人就會說⽅方便我就配合,但有些⼈人就會堅持說說好就是第四週,

如果第四週不⾏行是他⾃自⼰己的問題。︒。我⼤大概就是⽤用這些⽅方法了解⼀一下 他們會⾯面交往的彈性。︒。我也會給他⼀一個功課說,你可能必須在幾天 內把⼀一個會⾯面交往的態度回報給我,因為有時候不是都是法院的⼈人 去設想他們要怎麼會⾯面,他們也必須⾃自⼰己去想這件事。︒。」(E)

其實這樣將界線劃清楚的工作方法也並非無據,家事調查官並非一般的助人

工作者,其身上亦背負司法中立的要求,因此,對家事調查官而言,是否介入處 遇確實可能是一種掙扎:

「其實我們內⼼心衝突也很多,因為我們調查期間兩個⽉月,但⼀一個家

「其實我們內⼼心衝突也很多,因為我們調查期間兩個⽉月,但⼀一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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