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分工的建議
誠如研究發現所示,目前這套功能互補分工的運作仍仰賴家事法官的好心,
許多法院並未有針對家事調查官人力使用的規範。故建議各法院家事法庭參考已 有規範之法院,訂定家事調查官案量上限,並向家事法官宣導與溝通發交案件給 家事調查官的時程應與監調社工錯開。另外,自本文研究限制可知,本文所描繪 的功能互補分工只建立在法院備有家事調查官的情況,因此,尚未配置家事調查 官的法院只依賴監調社工進行調查,針對「重案」的處理顯然會較吃力,建議儘 速建置完成。
然而,這樣的建議僅是順應現況分工的機制,希望其更加穩定與順暢。但其 實,現況這套分工機制,究竟只是家事調查官人數尚少的過渡方案,還是一個長 遠的制度方向,並不是沒有討論空間。
傳統社會工作的「評估」其實是為了後續進行處遇、幫助案主(林萬億,2013), 其功能與單純的「調查」有一定的差距。因此,當監調社工自始不被賦予處遇的 權力與空間,其不只是沒辦法成為司法系統下功能性很強的調查者,更重要的是,
其沒有權力與空間完成社會工作專業的助人承諾。監調社工在沒有家事調查官的 年代下,被放到一個如此尷尬的位置,長年承受「調查不彰」的批評,如今,誠 如本文所示,家事調查官在調查的時間與權力上,都擁有相對充足的能量了,將 社工當成調查人力的權宜之計還要不要繼續?家事調查官體系能不能自己一案 到底完成調查?這個問題固然引起受訪者們普遍的反彈,但在邏輯上而言,監調 社工、家事調查官的調查標的,確實是重複的,甚至在專業能力上,也有本質上 的相似,故我們固然可以以「篩案者」來定位監調社工、並以此正當化制度同時 存在,但當法院有自己的裁量空間,這些制度如何被理解與使用,難以避免地就
是隱含產生資源重疊的風險。因此,本文仍希望建議家事調查官的員額繼續增加,
在制度設計上將調查工作往更簡潔的一案到底發展。
二、關於考量因素的建議
(一) 友善父母原則
針對友善父母原則對子女最佳利益圖像的影響。本文雖然觀察到這個考量因 素隨著新修法、家事調查官的加入而愈顯重要,且因此有對雙親概念愈趨重視的 傾向,但實際上這個考量因素在繼續受到重視後,會透過什麼方式產生對普遍親 職觀念什麼樣的影響、是否會改變臺灣以單方監護為主的裁判方式等,期待也建 議未來研究者持續的把關。
且值得提醒的是,即便是家事調查官調查現場看到的友善父母狀況,也只是 兩三次的觀察,從家事調查官訪談中提及其會以會面交往方案測試當事人反應、
或安排試行會面交往進行觀察等工作方法看來,真正能夠反映雙方穩定合作的場 域,其實是訴訟過程中更甚至訴訟後的會面交往。因此,當訴訟中友善父母原則 這個指標日益受到重視,邏輯上,更實質地促進雙方穩定合作的會面交往方案,
也應該相應地獲得重視。親職合作在未進入法院的家庭就已經很困難,更遑論經 歷過訴訟對抗的兩方,用公權力約束當事人不要做出不友善的舉動固然是調查期 間家事調查官可以做到的,但一昧地要求合作卻不給予引導與協助,不僅不切實 際,也讓家事事件法立法目的中的司法補充性無從落實。故在調查之外,以協助 為出發點幫助會面交往順利進行的社福資源,也必須同步動作。例如兒童福利聯 盟與新竹、台中地方法院的合作、或現代婦女基金會駐士林法院家暴暨家事服務 中心都針對訴訟中協助會面交往就推出方案,透過法官訴訟中的轉介,讓社工們
能從訴訟中就協助家庭適應與協力會面交往。惟每個法院社政資源進入的狀況狀 況都不盡相同、法院與個別法官接受社政資源的態度也不相同,故建議與會面交 往相關的資源應在友善父母角色日益重要的同時,同步受到司法系統重視。
(二) 同性別原則/幼年從母原則
針對同性別原則及幼年從母原則,建議法官回歸親職能力、父母子女感情、
主要照顧者的判斷,停止使用傳遞性別刻板印象的例稿;同時也建議監調社工與 家事調查官在比不出來兩方眾多條件相當、比不出優劣時,停止以它們當成「加 分原則」,使家長的性別反而成為關鍵時刻的決勝點,偏離子女最佳利益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