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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及影響購地利潤開發之重要因素

在文檔中 立 政 治 大 學 (頁 31-41)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利潤及影響購地利潤開發之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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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時機參與區段徵收購地開發利潤之分析

第二節 利潤及影響購地利潤開發之重要因素

一、

利潤

所謂利潤(Returns),最簡單的定義為「付出成本所得到的代價」,一般以報 酬率或獲利率(Rate of Return)來衡量,而報酬率=所得到的代價/所付出的成本,

而利潤可分為三種:(1)預期利潤(Expected Return):預期未來可能獲得之利 潤;(2)需要利潤(Required Return):為進行投資最低要求之利潤;(3)真實利 潤(Actural Return):由投資(付出)結束後,結算最終實際所獲得的價值,也 就是完成投資以後,在總收益中扣除總成本以後所得剩餘(張金鶚,2003)。

而從事不動產投資時,投資者必須先投入資金以購置不動產,而隨投資該不 動產在未來所能購得淨收益認定方式不同,或有無考慮時間因素,而衍生各種投 資報酬率計算方式。例如僅考慮資本利得之價格變動法,或將經營時間淨收益亦 納入考量之淨收益報酬率法,或加上時間因素考慮之內部報酬率法等,張金鶚

(2003)參考 Pyhrr 等人(1989)及 Sirota(1978)之房地產投資報酬影響因子設 立淨收益報酬法,並依國內環境將投資住宅之淨收益來源區分為買賣淨收益、經 營中淨收益以及貸款淨收益三部分,相關內容整理如公式如下:

房地產投資報酬率=買賣淨收益+ 經營中淨收益 + 貸款淨收益

自有資金投入 (式 2-1)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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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時機參與區段徵收購地開發利潤之分析

2. 標售購地者取得可建地面積:

標售購地者取得可建地面積大小以桃園市政府分次辦理可公告標售 可建地內容而定,如欲取得較大可建地面積,需由桃園市政府將多筆面 積、形狀不整或其它因素等將其合併,作為 1 筆標單標售,或是得標後 再購買相鄰之土地並進行合併。

綜上所述,在取得可建地之成本、區位及面積條件下,假設某區段徵收開發 案於 100 年辦理徵收公告,範圍內被徵收之私有土地為 20 公頃,抵價地比例為 40%,故抵價地總面積為 8 公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計 20 人,其中 5 人分別持 有土地面積分別為 500m2、1500m2、2,500m2、2,500m2及 3000m2,徵收補償皆為公 告現值加計 4 成為 2.5 萬元/m2,徵收補償總地價為 50 億元;全區開發後各有 5 公頃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可供選配,面積皆為 5 公頃,評定地價分別為 10 萬元/m2 及 20 萬元/m2,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之最小開發規模面積分別為 300m2及 900m2;區段徵收後住宅區和商業區標售可建地單價分別為 15 萬元/m2及 30 萬元 /m2,故 5 人配回可建地成果如表 2-3。

權利價值 萬元 3,000 9,000 15,000 15,000 18,000 如全數配回住宅區面積 m2 300 900 1,500 1,500 1,800

領回住宅區抵價地比例 % 60

如全數配回商業區面積 m2 150 450 750 750 900

領回商業區抵價地比例 % 30

換算住宅區標售底價 萬元 4,500 13,500 22,500 22,500 27,000 換算商業區標售底價 萬元 4,500 13,500 22,500 22,500 27,000 註: 為可配回最小開發規模面積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可建地

權利價值 萬元 27,000 15,000 18,000 如全數配回住宅區面積 (m2) 2,700 1,500 1,800

領回住宅區抵價地比例 % 60

如全數配回商業區面積 (m2) 1,350 750 900

領回商業區抵價地比例 % 30

換算住宅區標售底價 萬元 40,500 22,500 27,000 換算商業區標售底價 萬元 40,500 22,500 27,000 註: 為可配回最小開發規模面積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可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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