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政策及後續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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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進行移轉外,只要屬區內土地皆課徵房地合一稅,且農地間移轉雖免徵土 地徵值稅但仍可課徵交易所得稅,並依持有年期計算稅率,愈短愈高,藉 此增加抵價地購地者提早購地成本,並減少高利潤率現象,降低提前購地 之意願。
(二)土地持有時間愈長,可提高一定或固定比例權利價值係數
有關參與區段徵收配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價值係按式 2-1 所計 算,惟未列入土地持有時間因素,故本研究提出如參與區段徵收之土地所 有權人持有土地時間愈長,計算權利價值,可再增加一定或固定比例,例 如中路案個人歸戶地價總補償費乘以 1.85 即為權利價值,假設以 5 年為 1 區間,增加為 1.9,10 年則為 1.95,或考量自苗栗大埔事件後,現行都市 計畫採區段徵收開發審議較為嚴謹,審議通過至區段徵收公告時間較長,
桃園市政府近年所辦理 A10 案、A20 案、運動公園案、A21 案及航空城案 辦理期間皆為 5 年以上,因此,建議民眾持有區段徵收內土地達 10 年以 上,例如中路案權利價值係數可由 1.85 統一增加至 1.95。
本研究所建議提高權利價值係數可使原土地所有權人售出區內土地 予抵價地購地者意願大大降低,降低區內土地交易量,亦可增加抵價地購 地者購地之成本,影響未來之利潤率,或評估後可能選擇不參與;另外也 可使地價補償費較少之土地所有權人可較以往更有機會配回最小街廓抵 價地,亦可不與他人合併,惟可能影響區段徵收整體財務可行性,剩餘可
建地減少,導致需提高土地標售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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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時機參與區段徵收購地開發利潤之分析
二、後續研究建議
本研究實證結果尚有進一步分析驗證之可能性,惟礙於樣本資料蒐集限制,
未能進行更細緻之研究成果,茲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後續相關研究參考:
(一)購地者取得區段徵收前土地之交易成本
本研究係以八德案、中路案可建地之權利價值換算 2 倍公告現值加 計利息作為取得土地之交易成本,考量兩案皆為修法市價徵收及實行實 價登錄前,無法取得區段徵收前土地實際成交金額,建議後續研究桃園 市內開發案應可透過實價登錄資料取得購地成本並列入計算,例如 A10 案。
(二)增加調查建案數量及實際總收入佐證資料
本研究係以截至 2020 年底之實價登錄進行篩選,八德案之建案達 50 例以上,開發後年期較長,爰 52 個建案戶數成交率幾乎皆達 100%,中 路案因開發後年期較短,且區內仍持續有建案興建中,計有 20 個建案達 100%,惟 5 個建案實價登錄資料未能包括全部之戶數及車位數,建議後 續研究可持續增加建案數量及更新未售出戶數與車位數等實價登錄資 料,使數據更為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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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時機參與區段徵收購地開發利潤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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