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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利社會行為相關文獻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在本章文獻探討中,第一節及第二節先分別針對「利社會行為」及「關係攻 擊行為」的相關文獻進行探討;第三節聚焦於教師利社會行為、學生利社會行為 與學生關係攻擊行為之關係討論,並提出可能之中介架構,做為擬定研究目的之 基礎;第四節則為研究問題與假設。

第一節 利社會行為相關文獻

一、利社會行為的定義與內涵

利社會行為(prosocial behavior)是一種能增進他人利益的行為,包括:合作、

助人、奉獻、利他行為等(張春興,2004)。早期的社會心理學家較重視反社會行 為的形成、原因、影響等探討,直到 1960 年後才開始漸漸重視正向的社會行為,

「利社會行為」這名詞才普遍被大家所熟知(何雅婷,2010)。不同的學者對利社 會行為都有大同小異的定義區別,最早開始研究並對利社會行為有詳盡定義的 Bar-Tal(1976)認為這是一種積極性的社會行為,包括:幫助、分享、捐助、援 助、指引、關懷、甚至是互惠、共同合作等行為。DeLamater 與 Myers 認為是被認 可為利於他人的或對社會有正向效益的均算是利社會行為,如:義工、緊急救援 等(引自陸洛等人,2007)。Jackson 與 Tisak(2001)更明確的提及只要當事人不 要求外在酬賞,內在動機無論是否牽涉自利,皆可算利社會行為。而 Baron、Byme 與 Branscombe 則再強調包含一定風險程度及不提供直接利益的益於他人行為為利 社會行為(引自梁家瑜,2009)。

簡而言之,學者對利社會的說法在原則概念上均相同,大致上就是一種助人 為善,不要求回報的行為,但仍有廣、狹義的分別,廣義是只考慮到行為的本身 是益於他人或群體,不牽涉個人動機是自利或無私。狹義則是行為的本身及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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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完全以他人利益為主,不要求外在酬賞,甚至有時會損及自身利益會冒風險 也願意(陳若芝,2010)。

不管是國內或國外學者在對利社會行為的定義上,都不脫離以下幾種類型:

關懷、分享、捐贈、安慰、同情、照顧、合作、救助、助人及志願服務(BarTal, 1976 ; Eisenberg, 1982 ; Eisenberg & Mussen, 1989 ; Honing & Wittmer, 1992 ; Spodek, 1993 ; Batson, 1998 ; Hasting et al., 2005 ; King et al., 2005 ; Reich, 2006 ; 羅瑞玉,

1997;鄭麗鳳,2003;郭怡汎,2004;楊惠婷,2005;蔡欣芹,2008)。其中,大 部分的學者皆認同最主要的三個方向:助人(願意付出時間、心力,做出有利於 他人的事)、關懷(以言行表達對他人的關愛、體貼、奉獻、同情、尊重與安慰)、 合作與分享(能和他人共同完成目標;願意將自己所知或所有與別人分享),因此,

本研究即以此三大內涵來定義利社會行為。

二、利社會行為的相關理論

利社會行為的相關理論可以分成以下四種:進化論、心理分析論、認知發展 論及社會學習論,由於本研究的觀點是從社會學習論出發,因此,前三種將簡述 帶過,社會學習論併入下段做詳細說明。

(一)進化論

進化論強調生物有「親屬選擇」及「互惠利他」的本能,他們會因為血親關 係的親屬遠近展現利他行為,因此,即便個體在犧牲自己時可能會影響到自己的 利益,將會使其物種的生存受到威脅,但他們會先選擇相同或相似的基因親屬作 為其幫助的對象,因為此種助人的行為有助於該物種繁衍生存。Shaffer 也提到不 論是在人或在動物身上,群聚性格都較能去抵抗天敵並滿足需求,所以,能互相 合作、利他的個體就較能繁衍後代(引自陳淑敏,2006)。因此,利他基因就在適 者生存的進化論觀點中保存下來,遺傳給下一代子孫(Hamilton,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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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上述進化論的觀點無法解釋人類對陌生人的利社會行為,因此,社會 進化論應運而生。Campbell 提到人類在社會化的過程中學到的三種社會規則:社 會責任(利他行為是每個人的責任與義務)、相互性(別人如何對待我們,我們就 如何對待別人)、社會公平(當我們獲得比別人多時,就應去幫助比我們少的人,

讓社會可以更公平),透過這些規範的內化,成為利社會行為的思想與準則(吳瑛,

2007)。

(二)心理分析論

心理分析論是以 Freud 的三我觀念來解釋利社會行為,認為三我當中(本我、

自我、超我)最能喚起利他行為的是「超我」,超我具有道德意識並且是個體與環 境互動下產生的,非人類與生俱來的本領。超我的發展大約是在四到六歲時,此 時,孩童會經由認同的歷程,學到成人社會期待的社會價值觀,即是良心,內化 後,成為利社會的動機或行為(江麗珠,2006;蔡欣虹,2007;林芸醇,2010;

陳若芝,2010;許素紅,2011)。

(三)認知發展論

認知發展論強調利社會行為的發展與其認知發展的成熟有關,在不同的認知 發展階段,由於動機不同,個體表現的利社會行為也會不同(張春興,1994)。個 體認知結構的改變與發展成熟會使青少年更能了解並重視社會規範,並願意去盡 社會公民責任與義務,當他們違反規範時也會感到羞愧,例如:青少年多落在 Piaget 的形式運思期階段,他們具有邏輯推理能力,能理解抽象的社會規範意涵,並建 立自己的利社會準則,利社會行為表現的動機多來自內化的規範與道德標準。當 利社會行為的價值觀已內化成青少年的行為準則時,利社會行為發生的機率也會 提高(陳淑敏,2006)。

(四)社會學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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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dura 的社會學習論認為學習行為是個體與環境交互作用產生的,主要來自 觀察及楷模學習,這種學習方式不須經由親身經歷,可以透過間接的經驗得到。

故利社會行為之習得,可能來自個體透過觀察學習及模仿社會楷模的過程(張春 興,1994);由於青少年可以透過對重要他人的觀察及認同,進而模仿獲得其行為,

所以,研究者認為導師可作為學生利社會行為之楷模人物,若學生經常觀察到導 師的利社會行為,學生本身之利社會行為亦可能因而增加。

三、從社會學習論看利社會行為

社會學習論為 Bandura(1977)所提出,認為學習行為是個體與環境交互作用 產生的,主要來自於觀察學習及楷模作用,個體對於楷模會產生認同及模仿的歷 程,也就是說,學習行為未必要經由親身經驗,也可透過間接的觀察來習得,這 是一種替代行為的表現(張春興,1994)。年幼的孩子表現利社會行為的動機在於 社會讚賞或外在獎賞,但隨著年齡增長,就與外在誘因無關,而內化成一種價值 與態度(葉肅科,2007)。利社會行為透過觀察學習和楷模模仿獲得,個體成長過 程中的重要他人和個體的互動會影響其利社會行為的養成,以下即詳細探究其影 響的歷程。

(一)觀察學習的影響力

社會學習論認為個人的學習主要是透過對他人的觀察及模仿而來的(鄧明宇 等人,2007)。Bandura(1977)眾所皆知的實驗中,是以 3 至 6 歲的兒童為研究對 象,將其分為三組,分別觀察他們在影片中看到一名孩童攻擊洋娃娃時,片中其 他孩童的反應,用以檢視這群觀看者接下來的行為,第一組看到的是旁觀者大聲 讚賞該名孩童的行為;第二組看到其他孩童要該名孩童站邊去且不讓其玩玩具;

第三組則看到其他孩童無反應的離開現場。結果發現,觀看第一組影片的孩童,

模仿學習該行為的能力最強,此項實驗同時佐證了觀察模仿及正增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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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Bandura(1965; 1977; 1986)又在成人身上獲得類似佐證,發現觀看暴 力型卡通的成人較會有攻擊行為,且也提出讓孩童觀看他人的利社會行為有助減 少攻擊行為,皆表明觀察學習的影響力。其他的學者承襲 Bandura 的理念持續做研 究:Magill 與 McCullagh(1993)發現使用楷模在駕駛技巧的觀察學習上很有效果;

Whiting 等人(1987)提供實驗組模擬滑雪的楷模指導時,也發現其表現比沒有楷 模的控制組佳,這些研究皆同意楷模及觀察能增加學習效果。

葉肅科(2007)認為透過觀察別人幫助他人的過程,人們會學習去助人。蘇 清守(1989)也提到,兒童會觀察別人來學習助人,尤其是當利社會行為有獎勵、

懲罰和示範作用時,更容易受到同儕與成人的增強。學校是學生人格養成的重要 機構,國小孩童的模仿力及可塑性最大,身邊的重要他人即為學習經驗的楷模,

老師即是重要的仿效對象,若老師能針對學生利社會行為加以鼓勵、催化及訓練,

將會促進其利社會行為的表現,並能減少攻擊行為的發生(Mayeux & Cillessen, 2003)。

由於觀察學習的相關實證研究多以幼童或國小孩童為主,研究者主要的工作 場域是國中,接觸到許多青少年,發覺青少年間會觀察、模仿彼此的穿著、髮型、

口頭禪等,因而好奇在青少年尋求認同的過程中,除了同儕之外,是否導師也會 是青少年的楷模參照對象。故研究者擬探討青少年與導師的利社會行為,可能因 觀察學習而存在的相關性。

(二)權威人物的影響力

在學習過程中,權威人物的影響力也是另一個學習的關鍵。個體在社會化的 歷程中,會嘗試選擇某些人的行為以達到認同,並內化為自己的行為準則。Barker 等人(1989)研究發現指導者和學生的互動能增進遠距學習的效果;Wiesener(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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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獻探究中,研究者發現,Bandura(1965; 1977; 1986)的社會學習論,其 觀點的研究對象皆放在兒童時期,當時期的楷模以父母及老師為主,孩子很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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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senberg & Fabes, 1998; Findlay, Girardi, & Coplan, 2006)。Marcus 與 Kramer(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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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當父母面對孩子有攻擊行為時,他們使用「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管教 方式希望孩子能設身處地體會被攻擊的感覺,此方法不但無效,反而更助長攻擊 行為的發生;反之,去示範利社會這種積極正向的社會行為反而能減少攻擊行為。

上述的研究中提到利社會與攻擊行為的關聯性,也說明正向示範的作用。在國外

上述的研究中提到利社會與攻擊行為的關聯性,也說明正向示範的作用。在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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