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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長人手

在文檔中 教師專業發展 專責小組 (頁 49-54)

(a) 中、小學副校長人手

持份者的意見

4.60 有意見表示學制變革 、社會文化迅速發展 、學生學習成長的需要 不斷轉變,學校工作日趨繁複,有需要檢視副校長人手。就副校長職位 的 數 目 , 有 意 見 認 為 不 論 學 校 規 模 大 小 , 都 應 該 為 學 校 提 供 副 校 長 職 位,亦有意見認為應該增加副校長的人手,規模較大的學校應設三個副 校長職位,使能更聚焦各範疇的工作。

專責小組的考慮和建議

4.61 專責小組注意到 ,中、小學副校長 除了擔任課堂教學,還需輔助 校長管理學校以推展課程發展、學生支援和學校行政三大範疇的工作:

管理協調科組(例如:中國語文教育、英國語文教育、數學教育等 )、

功 能 組 別 ( 例 如 : 訓 育 及 輔 導 、 課 外 活 動 、 資 訊 科 技 等 ) 和 行 政 ( 例 如:校舍保養及維修、對外聯繫、教師專業發展等)。隨著多項教育新 措施的推行,副校長需負責統籌、協調和領導的工作項目日益增多(例 如 落 實 STEM 教 育 、 價 值 觀 教 育 、 教 授 中 文 作 為 第 二 語 言 、 融 合 教 育、生涯規劃、電子學習、教師專業發展等)。

4.62 專責小組察悉 ,隨著校本管理的實施,學校可更靈活自主地運用 財務及人力資源,加上各項教育新措施,副校長需負責統籌、協調和帶 領的工作項目複雜繁多。規模較大的學校要處理的管理工作量和複雜性 更大。專責小組留意到一些規模較大的學校需安排主任級教師擔任助理 校長,以分擔副校長的工作。專責小組認同有需要檢視規模較大學校的 副校長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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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有持份者亦提出,小規模的學校也應設副校長職位。專責小組理 解到在小規模的中、小學,校長分別屬首席學位教師及高級小學學位教 師 職 級 , 倘 設 立 副 校 長 職 位 , 將 與 校 長 同 屬 一 個 職 級 , 會 帶 來 管 理 問 題。專責小組認為在小規模學校設立副校長職位有實際因難, 而建議 7 及 8 提出有關改善學校中層管理人手的建議,將可帶來更多主任級教師 分擔學校管理職務。

建議 15:改善規模較大的公營中、小學(包括特殊學校)副校長人手

4.64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改 善 規 模 較 大 的 中 、 小 學 副 校 長 人 手 安 排 如 下(表 十六和表十七):

表十六:公營普通小學副校長的建議人手安排

核准班數 現時副校長數目 建議副校長數目

24 班或以上 2 3

18 至 23 班 1 2

12 至 17 班 1 1

11 班或以下 -- --

表十七:公營普通中學副校長的建議人手安排

核准班數 現時副校長數目 建議副校長數目

24 班或以上 2 3

15 至 23 班 2 2

12 至 14 班 -- 2

11 班或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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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專責小組認為規模較大的學校在各個 範疇的工作較繁重複雜 ,建 議為開辦 24 班或以上較大規模的中、小學增設第 3 名副校長。專責小 組 知 悉 現 時 大 部 分 中 、 小 學 的 核 准 班 數 達 24 班或 以上 , 若 建 議 獲 接 納,大部分學校均能獲額外副校長人手,負責領導、協調學校工作和發 展,進一步提升學校教育質素。

4.66 至於開辦 18 至 23 班的小學,專責小組建議應增設 1 名副校長。

整體上,小學副校長人手因應學校規模循序漸進增加,更能配合不同規 模學校的管理工作量和複雜性。

4.67 此外,為配合現時中學普 遍採用平衡班級結構的情況,專責小組 建議為中學提供副校長人手的核准班數下限由現時的 15 班下調至 12 班。

(b) 特殊學校副校長人手安排

持份者的意見

4.68 有意見認為特殊學校工 作繁重,應增加副校長職位 ,以協助校長 執 行 管 理 職 務 。 亦 有 意 見 表 示 , 現 時 大 部 分 特 殊 學 校 均 設 有 中 、 小 學 部,運作情況獨特,小規模的特殊學校也應設副校長職位。此外,有意 見表示現時特殊學校校長普遍屬中學校長職級,小學部副校長若要晉升 校長職級,需要經長時間署任才能符合相關經驗要求,建議改善有關安 排。

專責小組的考慮和建議

4.69 專責小組注意到特殊學校同樣面對普通中、小學副校長工作量和 職務複雜性增加的情況。專責小組相信建議 15 提出改善中、小學副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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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人手的安排,結合建議 14 提出改善釐定特殊學校副校長人手的換算 方法,能有效改善特殊學校副校長人手的問題。

4.70 專責小組注意到大部 分特殊學校均設有中、小學部,而兩個學部 的課程和學生發展重點有所不同。專責小組認同特殊學校的管理工作廣 泛複雜,需照顧學生複雜需要,帶領跨專業團隊等。考慮到特殊學校的 獨特情況,專責小組認為除透過增加中層管理人手外,適宜有更高層的 學校管理人員作統籌及領導。專責小組在第 4.63 段提及在小規模的普 通學校增設副校長職位會出現實際困難,但在特殊學校的情況有別。如 學校設有中、小學部,校長為中學校長職級,但可考慮在小學部改善副 校長人手。

4.71 專責小組知 悉,現時設有中、小學部的特殊學校,副校 長職位規 定 同 時 設 在 小 學 或 中 學 其 中 一 個 學 部 。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有 關 安 排 欠 缺 彈 性,應予改善。

建議 16:改善設有中、小學部的特殊學校的副校長人手安排

4.72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為 設 有 中 、 小 學 部 的 較 小 規 模 特 殊 學 校 ( 營 辦 11 對等普通中學班或以下者)設副校長職位。這類學校的校長屬中學校長 職級,因此副校長職位設在小學部,能加強學校管理效能,又可避免校 長和副校長職級相同而帶來人事管理問題。專責小組又建議,讓設有 2 個 或 以 上 副 校 長 職 位 的 較 大 規 模 特 殊 學 校 在 中 、 小 學 部 各 設 副 校 長 職 位,配合學校組織架構,協助校長有效領導,提升學校管理效能。

建議 17:改善特殊學校副校長的晉升安排

4.73 專責小組察悉,由於大部分特殊學校校長屬中學校長職級,任職 小學部的副校長不能直接晉升至不同職系的中學校長職級。現行安排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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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意晉升的小學部副校長需累積中學教學經驗,才可符合晉升要求。

這制度不利校長繼任安排。專責小組建議應適當地放寛有關限制,以吸 引更多合適人選擔任特殊學校領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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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在文檔中 教師專業發展 專責小組 (頁 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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