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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產業的發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創意產業的發展

消費文化的轉變使得藝術與商業之間的關係越發密切,連帶藝術的發展也產 生轉變。然而,本研究欲著重的並不在於其中的商業行為本身,而在於商業底下 所發展出的意涵。因此本研究將於第二節中依循David Throsby,以及英國文化媒 體運動部(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簡稱DCMS)等所提出的重 要概念;並藉由法國學者所提出之「文化體系」,希望藉此更能理解藝術與消費 之間的關係,以及藝術於商業機制運作下的角色。

(一)創意產業與創意經濟

1998年一位英國內閣閣員提出「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一詞,來

形容藝術部門對英國經濟的積極貢獻(Throsby, 2001/2003: 142),該文件指出:

「所謂『創意產業』是指那些從創造性、技藝和才能中獲取發展動力 的企業,以及透過對知識產權的開發而創造潛在財富和就業機會的活 動。它通常包括廣告、建築、藝術、工藝品、時尚設計、電影和音樂

、表演藝術、出版業、軟體和電腦服務、電視和電台等等。此外,還 包括旅遊、博物館和美術館、文化遺產和體育等。」

(郭輝勤,2008: 166-167)。

此外,大陸學者金元浦表示,今日的藝術是一種「創意產業」(楊斌,2007:

23)。David Throsby則於《文化經濟學》一書中指出,替一個產業下定義是困難 的,當產業與文化領域相連時,由於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務本身就很難定義,因此 為文化產業下定義所面臨的問題便更加棘手。最後他為文化產品下了一個定義:

「文化商品是內含創意的產品,是智慧財產的體現,並能傳達某種意義。」他認 為,依照這種定義,我們可做出一個文化產業的模型,它以創意為中心,並以創 意向外推展且與其他元素結合,生產出來的產品範圍越來越廣,而傳統上所指的 藝術即是這個產業模型的核心,包括音樂、舞蹈、戲劇、視覺藝術,以及較新形 態的影像藝術…等。

圍繞同一核心的外面一層,則是同時符合上述文化產品的概念,但也生產非 文化商品的相關產業。與核心產品相較,可將之稱作「初級文化商品及相關服務」

(primary cultural goods and services),這一群體大致包括雜誌出版業、廣播電 視業、報業與電影…等;最外圍一層則擴展到那些根本在文化範圍之外,僅是產 品有點文化內容的行業,例如建築設計業。若依Throsby所描繪之同心圓概念,

不同創意密集度的產業位居同心圓中的不同位置,但我們卻也發現,位於同心圓 不同分層的產業彼此之間其實仍是相互扣連的,從創意核心的藝術產業,中間層 的電影產業,至外層的設計產業與觀光產業…等,同心圓中不同層的創意密集度 及商業化程度雖不同,卻是一環扣著一環的運作。因此,在Throsby概念下的文 化產業結構圖中,以藝術居中,其他產業或在邊緣或構成外圈,隨著創意觀念的 使用範圍擴大,此同心圓也不斷向外擴展(Throsby, 2001/2003: 142-143)。

英國文化媒體運動部(DCMS)於2007年的報告書“Staying Ahead: Tthe Economic Performance of The UK’s Creative Industries”中,即循著Throsby同心圓 的概念,以四層同心圓呈現出創意產業的類型(見圖2-1)。

圖2-1 風格化的類型

資料來源:“Staying Ahead: Tthe Economic Performance of The UK’s Creative Industries.” by DCMS, 2007: 5

位於最中心的為「核心創意場域」(Core creative fields),即有著高度表達價值

(expressive value)且透過著作權保護的創意工作;第二層的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則是立基於著作權的大量再製品,例如電影、音樂、電動…等;第三

文化 藝術 商業

層則是創意產業與創意活動(Creative industries and activities),在此區域中,表 達價值(expressive value)為本質,例如設計產業;最外圈則是泛指其他利用創 意產業表達價值的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經濟,例如:Apple的iPod以及Dyson的吸 塵器。

若以奈良美智的案例來看,藝術家本身的藝術創作,是為同心圓的最核心,

即Throsby所指之傳統藝術中的視覺藝術;而奈良美智所出版的畫冊以及明信片 等出版物,以及2006年上映的紀錄片《跟著奈良美智去旅行》,則屬於同心圓的 第二層;與奈良美智合作的graf設計團隊,則無論在Throsby或是DCMS的同心圓 中皆屬第三層:設計產業,因此可以看到的是,和奈良美智相關的整個文化創作 範疇,橫跨於同心圓概念的不同分層之中。此外,奈良美智的藝術商品,若依 DCMS的概念,則是為同心圓第四層之中。因此,奈良美智雖看似是單純的藝術 家創作藝術,僅屬於創意場域的核心,事實上卻是藉由創作、展出、藝術商品…

等,將整個同心圓概念中的不同分層皆納入。

Throsby(2001/2003: 145)即指出,由於文化消費,藝術這種位於創意同心 圓核心的產業,逐漸與其他外圍的產業結合,藝術、電影、設計、觀光、創意產 業商品,雖因不同的創意密集度與商業程度,位於創意同心圓概念的不同分層,

實際上卻是關聯共生的整體。因此我們可以看到藝術如何形成一類產業,並在文 化消費的脈絡下,將不同創意密集度的產業結合起來,並以藝術為創意核心,發 展外圍的衍生經濟。在國內的研究方面,王湘涵(2007)同樣以藝術產業為核心,

提出「文化←→藝術←→商業」的價值層次(見圖2-2),為一以藝術為中心向 文化和商業兩端互動開展的概念;林文珊(2004)亦指出,視覺藝術必須將焦點 從藝術品的買賣,轉移到以藝術作品為中心向外衍生的附加價值;此些討論在在 都顯示了藝術於創造附加價值時的核心地位,以及連結不同產業的重要角色。

圖2-2 「文化↔藝術↔商業」的價值層次 資料來源:王湘涵,2007: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