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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藝術商品化

(一)多種途徑的的觀看方式:從藝術作品到藝術商品

由上個章節對於消費發展與變的探討可知,消費形態轉向符號、美學消費,

此些消費上的演變亦使藝術發展受到影響,即當我們在談論藝術時,越來越不可 避免藝術商品化的議題,而商品化的發展與消費的發展密不可分。便有學者便指 出,要深入探討當代美術的創新,消費文化是一個無法避開的議題(楊斌,2007:

1-2),而要使藝術融於生活,就要使藝術被大量消費(陳建勳,2001)。大陸文 化產業學者金元浦亦指出,現今藝術發展的背景有三:1.視覺文化的轉向;2.審 美的日常生活化與日常生活的審美化。在此變化中,審美已不再專屬於藝術,也 不再是區別藝術與非藝術的根本要素,現在的審美活動已經遠超過所謂純藝術的 範圍,更為深入生活中;3.消費時代的來臨與消費主義的興起。當代消費社會中 的文化已然商品化,文化商品進入了消費(楊斌,2007: 19),進一步來說,藝術 在現今的消費社會中成為商品是必然的,藝術要為大眾所享有,商品化的形式在 某種程度上將有助於藝術直接與大眾接觸。

陳建勳(2001)於其研究中指出,藝術商品化的功能,可以跨越空間與時間 的障礙,扮演藝術傳播、藝術大眾化、生活化...等的角色。溫美芳(2006)則認 為,藝術商品化指的便是藝術活動與商業結合的現象,藉由商業行為來推動藝術 發展,有助於藝術活動的推廣,讓人人有機會享受並擁有藝術,此外,藝術商品 化亦是藝術產業化的第一步。因此也可以說,消費社會的發展造成藝術商品化的 開展,而藝術商品化的開展則幫助了藝術的傳播。對此陳建勳(2001)也認為,

藝術之傳播頗賴於藝術的商品化。以商品的形式來傳播藝術概念,也是目前最普 遍的手法,一般社會大眾並無力負擔藝術品的消費,因此藝術家也思考如何使藝 術大眾化、普遍化,讓藝術不只是為小眾階級服務,此外,亦使藝術經由特展、

節慶等活動,或與其它商業機制結合,發展出獨特的藝術品以利大眾消費。

要指出的是,如先前所提過的,藝術商品化絕非一毫無爭議的過程,陳玲昭

42(2008)在探討相關議題時曾指出,消費衝擊在台灣當代藝術引發了討論,此 討論主要在於藝術的定義被翻轉:過去人們認為通俗的,如今被當成作品的要素;

過去人們視為附屬的形式成了主流;過去人們視為是商業行為的,如今則成了藝 術家的創作形式。她認為在此趨勢之下,藝術的嚴肅性在台灣藝術界逐漸瓦解,

也同時衍生出媚俗的討論;此外,布希亞(1970/2001: 109)則批判藝術已非建 立在產品稀少的基礎之上,因為人們將文化視為一般事物,並以商品的形式進行 推廣,而不管它們究竟是獨一無二的或是早已被複製了上千份,因為他們只是將 以往一直不屬於其中的某些內容或象徵性活動,納入消費邏輯與符號操作之中。

然而布希亞(1970/2001: 121)也討論到,此種發展下的藝術究竟仍屬某種 當代藝術形式,抑或已是一種純消費物品?對此他則認為,此兩者是不相矛盾的,

只是消費邏輯已然取消了藝術表現的傳統崇高地位;至於大眾與當代藝術之間最 明顯的關係之一,便是藝術品的商業價值,也就是它的價錢(Cauquelin,1990/2002:

21)。對此亦有研究者提出不同的看法,他們指出,藝術作品經常不是讓大多數 觀眾看不懂,就是讓一般大眾無法擁有,這種只是為美術而美術,無法從中轉化 為大眾的經驗,並無法發揮藝術教育的功能(林塋、蔡綺、黃雅卿,2006)43; 藝術社會學家豪澤爾(Hauser, 1982/1988: 124)則早於《藝術社會學》一書中指 出,使自己為人們所理解僅是第一步,只有作品和受者之間的互動才能證明這個 過程的完成。因此,當我們爭辯藝術商品化是否會破壞藝術的本質時,卻也不能 否認商品化本身的功能可以強化藝術的傳播,並重塑藝術在經濟社會的供獻(陳 建勳,2001)。因此,對於藝術商品化的批評雖可提供人們醒思的機會,但與其 一味的批評藝術商品化對於藝術本質的種種破壞,不如理解藝術商品化的發展並 瞭解其可運用之處,進而引導此趨勢的發展來得正向積極。

除此之外,我們亦可從另一角度分析藝術商品化的脈絡,即由藝術贊助的觀

42 <追逐流行的台灣大眾消費╱文化?被商品化的台灣當代藝術╱時尚?>,美術雙月刊164期,

p10-13。

43 <從威廉˙莫里斯的觀點看近年來台灣藝術商品化的推動-以台北故宮博物院為例>,商業設計 學報第十期,2006,11,p.301312。

點來看藝術商品化,其中有四個最重要的藝術贊助系統:1.贊助者(patronage)

2.藝術市場 3.各類組織 4.政府部門,每一種資助系統都有不同的受眾觀念以及 不同的藝術社會意義觀念(見表2-1)(Crane, 1992/2002: 147)。由表2-1中可知,

當贊助類型是藝術市場時,其受眾即為一般中產階級,而藝術品的意義則為商品,

在此觀點之下,則只要處於消費市場下的藝術作品,其意義即為商品,並非只有 以藝術作品為基礎所生成的藝術商品,才有商品的本質。隨著藝術市場的規模擴 大,藝術品變得更加有利可圖,藝術品就成為商品,而它們的經濟價值則超過審 美和符號價值(Crane, 1992/2002: 147)。將藝術品置於藝術市場底下而視為商品,

或許令人難以接受,卻是一個相當實際且現實的觀點。

表2-1 藝術贊助的方式

贊助類型 受眾性質 藝術家自由的決定因素 藝術品的意義 贊助者 上層階級 贊助者的性格 贊助者興趣的反映

藝術市場 中產階級 市場的規模和可變性 商品

組織 官僚 組織制定的規範 公共關係

政府機構 官僚和公眾 政府制定的規範 政治工具 資料來源:Diana Crane, 1992/2002: 148

金元浦亦曾表示,藝術作品有了市場,藝術家就可以很專心的創作了(楊斌,

2007: 29)。而無論藝術家的意願如何,他的勞動成果都要被「符號價值」生產邏 輯重新評價和「改寫」,資本便在這個過程中表現出它的支配和制約力量,在這 個過程中,雖然藝術家可以憑藉自己對藝術的真誠,堅守藝術價值的「純粹性」, 然而他的作品一旦進入市場流通便會被資本所控制,作品中藝術價值的「純粹性」

則很可能成為市場或傳媒的「賣點」,進而為符號生產系統收編(楊斌,2007:

13-15)。由此觀點來看,並非所有有商業行為的藝術家皆有藝術商品化的意圖,

這其實是一種市場機制下的自然結果。它透過改變日常用品、商品及城市工業建 築景觀等的設計,以多種不同的方式進入消費文化之中(Featherstone, 1990/2000:

169)。不過本研究中所指涉的藝術商品,主要仍是針對由藝術作品為基礎而產生 的藝術商品,而非藝術作品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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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討論藝術商品與一般大眾商品的差異,藝術商品不但多了一層美感意義及 獨有的經驗感受,還兼具藝術之美和實用功能,因此藝術商品在價錢上雖然比一 般大眾商品高,但相對於藝術品本身不易親近的單價而言,仍是具有品味且一般 消費者所願意負擔的(Deborah Root, 1996;轉引自陳建勳,2001)。陳建勳(2001)

亦認為,由於藝術商品兼具藝術美感的感性價值以及生活功能的理性價值,使藝 術商品同時擁有實用功能與藝術品味的雙重性格。因此,藝術商品的消費就成為 一種文化消費,而不僅是傳統的物質消費;而由於藝術商品與一般商品的符號有 所「區別」,因而能創造出獨特的符號價值。對此,大陸學者楊斌(2007: 4)認 為,藝術「意義」在藝術評價體系之中的優劣似乎不是唯一重要的了,因為藝術 還有一種「區別」的功能而使自身擁有某種「符號價值」,而「藝術」本身便是 一種與其它符號有所區隔的獨特符號。

至於藝術商品化與商品藝術化之間,有著怎樣的差異?陳建勳(2001)在對 於視覺藝術商品化的研究中指出,藝術商品化是以藝術創作為商品衍生的基礎,

它牽涉較多的邏輯思維傳達,是一種藝術為了進入經濟社會,以及使藝術領域能 自我生存的手段,此外並以完成藝術生活化的社會使命為導向。因此,藝術商品 化的模式有著主觀的價值判斷,並主動提供商品訊息,且由藝術創作者掌握商品 表現形態;商品藝術化則是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依據消費者的需求與品味,作為 商品開發與市場行銷的基礎,故本研究認為,「藝術商品化」與「商品藝術化」

兩者之間不論出發點、發展方向以及最終目標皆有所不同。相對於商品的藝術化,

當人們希望藝術能有娛樂生活的實際功能,商品化便成為必然,但如先前所討論 的,由於藝術商品的價值通常高於一般商品,因此就價值的層次來看,藝術商品 化實是位於商品藝術化的上一層(見圖2-3)(陳建勳,2001)。

藝術

藝術商品化

商品藝術化

物品

圖2-3 藝術←→商品金字塔 資料來源:陳建勳,2001:39

陳建勳(2001)並指出,在消費文化這個運作規則中,「資本」有著決定性 的作用,而市場不過是資本運作的一種表現形式;而在消費社會中,藝術作品作 為純粹的「符號價值」,必定會成為資本運作的對象。因此從這個意義來看,藝 術的商品化則不是藝術自身的發展結果,而是資本介入的結果,而在這個過程中,

資本運作的目標就是讓藝術作品的「符號價值」不斷增值。此外,消費文化也對 藝術家的藝術觀念以及表達方式產生一定的影響,以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 方式作用於藝術家的藝術觀念和表達方式中。若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資本介入

資本運作的目標就是讓藝術作品的「符號價值」不斷增值。此外,消費文化也對 藝術家的藝術觀念以及表達方式產生一定的影響,以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 方式作用於藝術家的藝術觀念和表達方式中。若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資本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