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加油站背景說明與監測

2.1.4 加油站監測

早期的加油站並沒有一個完善的系統來監測加油站之滲漏問題,

因此會發現年代較久遠之老舊加油站受污染情形較多,由2.1.2 節國 內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結果也可窺知一二。

然而,國內加油站儲槽的滲漏監測規定最早始於民國86 年 8 月 8 日環署水字第 41628 號公告施行之「地下儲油槽儲存之汽油、柴油 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及應設置之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 暨監測設備」;此辦法已於民國91 年 12 月 11 日環署水字第 090087129 號公告停止適用。

在該辦法實施期間,地方政府中第一個根據本辦法訂定地方法規

的是台北市環保局於89 年 7 月 9 日訂定「台北市既設加油站地下儲 油槽系統設置監測設備執行要點」要求台北市加油站應執行監測,並 填具監測記錄表。該法規在民國91 年修正時將法規名稱改為「加油 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在頒佈新法規 前同時廢止舊法規;本辦法在民國95 年又再經修正後(環署土字第 0950051816 號令)實施至今[7]。在該次修正時,將規範之「事業」

侷限於「加油站」,而排除了油品煉製與其他大型工業之地下儲槽與 管線。

根據此管理辦法第八條,地下儲槽系統應依下列方式之一進行監 測並記錄,其監測範圍應包含儲槽區、管線區、加油泵島區。這些監 測方式包括:密閉測試、土壤氣體監測、地下水監測、槽間監測、其 他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監測方式。此外,前四種監測方式自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 日起須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 之[8]。

以下介紹前四種監測方式:

1. 密閉測試

密閉測試是於管線中注入氮氣,加壓最大壓力以管線正常操作壓 力值之 1.5 倍且不大於 3.5kg/cm2(50psig)壓力為原則,測量管線 1 小時內之壓力變化,以判定管線之密閉性[9]。

此方法適用於加油站地下加油管線、卸油管線、油氣回收管線及 其它相關管線與附屬配件裝置之密閉測試。

2. 土壤氣體監測

土壤氣體監測是依據油品易揮發之特性,量測設置於地下儲槽系 統周圍之土壤氣體監測井中土壤氣體油氣濃度,藉以判斷油槽或管線 是否有發生滲漏[10]。

此作業適用於設置於開挖回填區「土壤氣體監測法」之土壤氣體 監測設施。依據「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 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必須每月定期實施監測;另外,第十一 條第二項規定,地下水最高水位距地表二公尺以內者,不得採用土壤 氣體監測法。

3. 地下水監測

地下水監測是依據油比重輕於水之特性,觀測地下儲槽系統鄰近 之地下水標準監測井中是否有浮油,或監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指定之監測項目,以判斷地下儲槽系統是否有油品之洩漏[8,10]。

此方法適用於地下儲槽及管線油品洩漏之監測。依據「加油站防 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地下水水位 不低於地表下7 公尺之場址才適用本監測方法。

4. 槽間監測

儲槽槽間監測(Interstitial Monitoring)乃監測於雙層儲槽或管線

(Double-walled Tanks or Pipes)槽壁密閉間隙內油氣濃度[8,10]。

此方法適用於儲槽或管線和周遭環境間設置阻絕層(Secondary Containment)之地下儲槽系統之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