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污染潛勢評估
2.2.2 污染場址程度評估
土壤與地下水污染具有緩慢發生與擴散的特性,加上屬於非感 官性污染,容易讓人忽略,造成在各項污染如空氣污染、廢水污染…
中常是最晚被發現的,更造成管理與整治費用相對提高;因此,如何 建立一套有效的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狀況評估及決策支援系統,作為各 級主管機關及專案小組之輔助決策工具為當務之急。
建立此一系統目的為明確條列場址調查所必須要取得之資料項 目與數量,透過制式的分析流程,得到客觀的評估結果。欲建立此一 決策工具,必須建立一套收集現場資料與分析的輔助系統,該輔助系 統應包括不同狀況下現場資料的需求標準、資料品質標準、分析模組、
決策機制四大項目。
依據上述之方法,各國均發展出一套自己的管理流程,以下詳細 介紹:
1. 台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於2003年5月7日制定,
是依據土污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所訂定;其中第二條提到控制場 址經初步評估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公告為整治場址(初步評估之評估表如表2-7)
[21]:
¾ 控制場址之單一污染物最高濃度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二十倍。
¾ 依土壤污染評分(TS)及地下水污染評分(TGW)計算污染總分P 值達二十分以上。
¾ 控制場址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飲用水取水口之一定距 離內或水庫集水區內。
¾ 控制場址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敏感性自然生態保育 地或稀有或瀕臨絕種之動、植物棲息地。
¾ 控制場址位於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
¾ 控制場址位於學校、公園、綠地或兒童遊樂場。
¾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重大污染情形。
此辦法之土壤污染評分(TS)為土壤污染物濃度達土壤污染管制 標準之倍數總和(ΣTsi),其計算方式如下式(式2-3):
TS ΣT C S⁄ C S⁄ C S⁄ (式2-3)
C :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第i種污染物濃度,i=1,2……n
S:第i種土壤污染物管制標準,i=1,2……n,(此項計算方式如表2-30)。 地下水污染評分(TGW)為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 準之倍數總和(ΣTgwi),其計算方式如下式(式2-4):
T ΣT C S⁄ C S⁄ C S⁄ (式2-4)
其中:C 為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第i種污染物濃度,i=1,2……n;S 為 第i種地下水污染物管制標準,i=1,2……n。
污染總分P值之計算方式如下式(式2-5):
(式2-5)
表2-7 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表
(資料來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環保署,2003)
2. 美國 Superfund 污染場址管理流程
美國對污染場址所採行的管制策略相當繁複且系統完整(圖2-5、
表2-8),一個污染場址必先經過篩選才能決定是否列入 CERCLA 的 資料系統(Comprehensive Environmo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Information System,CERCLA),一般民眾在發現可疑場址後,
可透過陳情、請願方式向環保機關提出檢舉,而列入CERCLA 名單 中,再經污染評等的土地管理流程,以下僅針對從初步評估到危害評 等系統的程序做介紹[22,23]:
(一)初步評估(Preliminary Assessment ,PA)
環保機關針對可疑場址進行勘查篩選但不做現場取樣及分析工 作,同時根據現有所蒐集到的資料判別危害程度,區隔對人類健康和 環境的威脅狀況,或需再進一步深入的調查,用以確認關鍵的HRS 因子,及建議是否需提「緊急應變措施」;為了避免過多非必要的場 址進入CERCLIS,利用 Pre-CERCLIS 篩選程序,檢視潛在污染場址 的相關資料,以決定是否要進入後續的評估作業。
(二)場址調查(Site Inspection ,SI)
現場取樣與分析並設地下水監測井,用以檢測 PA 的各項假設並 提供HRS 資訊。依 PA 的結果,SI 可分為三種:
¾ 重點調查(Focused SI):針對初步評估中所提的假設進行深入調
查。
¾ 擴大調查(Expanded SI):依危害評等系統所需評分的項目進行 調查。
¾ 單一調查(Single SI):依重點調查及擴大調查結果來檢驗初步評 估的假設是否正確,並可做為危害評等系統的評分,以確定場址 的污染物質及污染狀況。
(三)危害評等系統(Hazard Ranking System ,HRS)
利用危害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來評定污染場址對人體健 康與自然環境的危害影響,進而將危害分級及排定污染場址整治順序,
故此需合理且一致性的專業判斷,用以評估有害物質釋出與傳播到受 體狀況的假設,主要是以分數表現出調查項目對人體健康有關之地下 水、地面水、空氣及土壤(表2-9)的相對危害,分別由洩露可能、
目標及廢棄物等項各別評分,將四個途徑所得的分數的平方、加總、
除以四再開根號,最終的得分便是場址分數,總分最高為l00 分;除 了污染物的質與量之外,影響分數的關鍵在於暴露風險,CERCLA 剛開始執行時,全國之污染場址大約有5%到 10%(約 400 個場址),
其評分超過28.5 分,故將門檻分數訂為 28.5 分;由於場址之複雜與 不可預知的項目甚多,在大多數的場址中通常無法蒐集到所有的資訊,
且在污染特別嚴重的場址,可能很快評分就超過28.5 分,一旦評分
達到,即可被列為國家優先處理場址。
圖2-5 美國污染場址列管流程圖
(資料來源: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級評估制度探討受污染土地之行政管理—以 彰化縣為例,陳雪莉,2005)
表2-8 CERCLA 污染場址整治流程說明
Hazard Ranking/National Priority List
評估是否進入
RI/FS Remedial Investigation/Feasibility
Remedy Selection
決策記錄 由主管機關在進行過相關程序之後,作出整治的決
策。
RD/
RA
Remedial Design/Remedial Action
整治設計 根據可行性評估選擇出的最佳整治方案進行設計。
O&M Operation and Monitoring 操作與監測 場址開始整治,並於整治期間進行監測。
Closur e
Closure Deletion/5-year Review
整治完成 場址整治完成,持續進行較低密度監測。
(資料來源:美國環保署SUPERFUND 土壤與地下水污染評估暨環境影響評定
制度之專業技術檢討,單信瑜)
表2-9 暴露路徑受體評估的分析表
(資料來源:美國環保署SUPERFUND 土壤與地下水污染評估暨環境影響評定
制度之專業技術檢討,單信瑜)
3. 英國污染場址的管理流程
英國自1960 年代開始陸續發生數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英 國環境署發行污染土地研究計畫(Contaminated Land Research
Program,CLR)一系列有關危害評估、危害評估分類程序、整治方 法評選等相關技術報告,其中有關污染土地管理的流程在CLR11 有 詳細說明,依據Model Proced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Land
Contamination,將流程分為三個階段(圖 2-6):(一)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二)選擇整治方案(Options Appraisal)、(三)實施整 治計畫(Implementation of the Remediation Strategy)。以下僅針對(一)
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做介紹[23]:
進行初步的風險評估、一般及詳細的定量風險評估,並確認場址 是否有潛在的危害,在這過程中需確認三個主要基本要素,即污染、
受體及途徑,以這三要素完整的資料作為評估基礎,用彈性的評估方 式且符合保護人體與環境健康為前提,再決定是否要進行第二階段,
亦或直接判定沒有進一步行動的必要,較值得一提的是,在評估過程 中,會因為資料或數據的不足而要求從頭再做更多的資料及數據收集 工作,此方式可降低許多整治行動並無法達到管制值而耗費太多金錢 投入的問題;在基於保護人體健康與環境生態為前提下,評估污染中 於土壤及地下水介質中傳輸至人體的途徑極為重要,途徑中包含攝入、
食入及皮膚接觸等,對於污染物質經過土壤及地下水再到人體過程中,
污染源濃度與人體吸收濃度間會有差異,而常以生物可利用性
(Availability)或生物可及性(Bio Availability)來表達。
圖2-6 英國場址土壤污染評估示意圖
(資料來源: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級評估制度探討受污染土地之行政管理—以 彰化縣為例,陳雪莉,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