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各類災害應變作業程序
第九節 動物疫災災害應變作業程序
一、開設時機:轄內發生甲、乙類動物傳染病,造成重大經濟損 失、社會不安,經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二、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農業局通知災害防救辦公室、警 察局、民政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新聞局、兵役局、觀 光局、高雄市後備指揮部等機關(構)首長或指派科長(相 當層級)職務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貳、 災害應變作業流程
本程序將動物疫災發生後之時期分為救難時期(災害發生初 期)、救援時期(72 小時內)與持續救援時期(72 小時以後)。準 此,本程序將應變工作劃分為救援與持續救援兩大階段。理想上,前 者最遲在災害發生致發生後 12 小時內應完成工作準備及執行,後者 最遲在災害發生後 72 小時內應完成工作準備及執行。不過,上述的 時間點並非絕對,愈早完成相關工作之準備及執行,愈能降低災害損 失。
救援時期之初期工作內容為啟動災情查報與通報系統、災情勘查 與緊急處理與災區警戒區域劃設;救援時期之後期工作內容為病患之 運送、人員與物資之動員、啟動緊急醫療作業、救濟物資供應、物資 調度供應之協調、災情發佈與媒體聯繫、交通管制、障礙物處置對策、
國軍支援與民間支援等工作。至於持續救援時期之工作內容為執行跨 縣市支援、執行跨縣市收容計畫、執行後續醫療作業、災情之諮詢、
罹難者相驗與罹難者處理等工作。有關動物疫災災害應變作業程序詳 如圖 9。
圖 9 動物疫災災害應變標準作業流程圖
參、 應變作業業務事項
動物疫災災害發生後,各防救災業務單位應依其所負責之工作進 行災害搶救,其有關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作業各單位業務工作檢核,參 見表 9。
表 9 動物疫災災害應變標準作業業務事項檢核表 農業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害應變 小組成立
依動物疫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成立災 害緊急應變小組。
災害應變 中心運作
1. 依 災 害 規 模 請 示 指 揮 官 成 立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並通知區公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執行各 項災害應變處理事宜,其撤除亦同。
2.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並由 指揮官(或指定代理人)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 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情形,指示採取必要 措施。
3.執行傳達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之災害預報、警 報消息、災情預估、災情蒐集、通報、報告、
善後處理及執行動物疫災災害劃定區域管制 區以及緊急通報各有關機關對前項災害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等事宜。
災情查報與
通報系統 執行農、林、牧業災情查報與通報。
災情勘查與 緊急處理
1.辦理農、林、牧業災情查報彙整、損失調查、
傳遞及設施防護、搶修與善後處理等事宜。
2.辦理農林作業等災害救助(濟)有關事項。
3.動物疫災調查及監測以確立流行原因。
4.依據檢體之採集、送驗流程,將檢體送至合約 實驗室檢驗。
5.針對動物疫災災害懷疑個案,立即進行個案追 蹤管理。
警察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情查報與
通報系統 啟動警政查報與通報作業系統。
警戒區域 安全維護
1.依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公告劃設一定區域 範圍,執行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措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施。
2.由各地警察機關執行受災區域之警戒治安維 護與秩序維持等相關事項。
交通管制 於受災區域實施交通管制,禁止非救災車輛進入 災區,並執行警戒區及媒體採訪區管制作業。
民防義警等
民力之動員 協調動員義警支援救災工作。
罹難者相驗
1.協調所屬地方檢察機關執行罹難者屍體身份 確認及相驗工作。
2.於災區發現傷亡屍體應指派鑑識人員支援,就 發現地點、死亡狀況逐一編號照相與紀錄,並 迅速通報檢察官相驗。
民政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情查報與 通報系統
啟動民政查報與通報作業系統,並督導區公所開 設緊急應變小組事宜。
避難疏散通 知與引導
1.視災情狀況,由災害應變中心統一發佈避難疏 散通知。
2.加強各里廣播宣導與告知民眾避難需要注意 事項之通知。
3.動員各區公所之里長及里幹事,進行民眾避難 疏散勸導工作,並協助警察、消防單位進行避 難疏散作業。
緊急收 容安置 {督導區公 所統籌辦理
本市災民 (15 人以下)
收容事項}
1.進行災民收容所(非學校校舍)指定、分配、
布置與管理事項。
2.針對獨居老人、身心殘障者等,進行緊急安置。
3.臨時災民收容及人員傷亡、失蹤、住屋倒毀救 助事項。
4.執行災民登記、收容、編管、服務、救濟、慰 問與遣散等事宜。
衛生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啟動緊急醫 療作業
1.調派責任醫院及衛生所人員參與緊急醫療工 作。
2.評估設立災區救護站,進行緊急醫療作業 3.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之指揮調派、醫療器材及
藥品之供應調度及提供災區緊急醫療與後續 醫療照顧事項。
4.災區防疫之監測、通報、調查及相關處理工作。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執行後續 醫療作業
1.彙整傷患人數、傷病情形及就醫動向等資料。
2.對於送醫後無頇住院但無家可歸者,安排至本 市緊急收容所。
3.執行災區巡迴保健服務,持續辦理災時之醫療 服務,使民眾獲得方便有效的醫療服務。
4.積極輔導及重建災區民眾心理,提供免費醫療 諮詢服務。
5.辦理災後食品衛生、飲用水安全、居民保健等 事項。
6.辦理災後傳染病預防等防疫事項。
環境保護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障礙物處
置對策 負責災區垃圾、廢棄物清除、搬運、銷毀等事宜。
災情勘查與
緊急處理 災區飲用水質抽驗。
人員與物
資之調動 調度流動廁所事項。
新聞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情發佈與 媒體聯繫
1.警戒區域劃設後,統一發佈新聞,要求民眾遵 循。
2.負責災情新聞發佈與災害防救政令宣導等事 項。
3.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與 災 區 傳 播 媒 體 單 位 採 訪 接 待、管理及災情發布內容管制相關事宜。
4.發佈災情相關訊息。
災情之諮詢
1.為提供民眾有關災情之訊息,得於災時設置專 用電話與單一窗口提供民眾災情之諮詢。
2.於收容、收容場所設置災情諮詢與發佈窗口。
兵役局、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國軍支援 聯繫國軍支援搶救災害事項。
觀光局
確認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情勘查與
緊急處理
1.辦理風景區與觀光區災情查報與損失回報與 緊急處理事宜。
2.執行動物園內疫情監測通報、撲殺消毒管理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