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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工程、捷運營運災害(列車衝撞或出軌)災害應變

第二章 各類災害應變作業程序

第七節 捷運工程、捷運營運災害(列車衝撞或出軌)災害應變

壹、 應變中心開設時機與進駐機關(人員)

一、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經捷運工程局或交通局依職掌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一)施工中之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隧道段、高架段、地 面段發生施工災害,災情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急待救援(捷運工程局)。

(二)捷運系統營運期間發生列車衝撞或出軌等重大災害,

災情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急待救援(交 通局)。

二、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捷運工程局、交通局依職掌通知 災害防救辦公室、工務局、消防局、警察局、民政局、社會 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經濟發展局、教育局、新聞局、

兵役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高雄市後備指揮部、第四作 戰區指揮部、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欣 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欣雄天 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等 機關(構)首長或指派科長(相當層級)職務以上之專責人 員進駐。

貳、 災害應變作業流程

本程序將捷運工程、捷運營運災害(列車衝撞或出軌)災害發生 後之時期分為救難時期(災害發生初期)、救援時期(48 小時內)

與持續救援時期(48 小時以後)。準此,本程序將應變工作劃分為 救援與持續救援兩大階段。理想上,前者最遲在災害發生致發生後 12 小時內應完成工作準備及執行,後者最遲在災害發生後 48 小時內 應完成工作準備及執行。不過,上述的時間點並非絕對,愈早完成相 關工作之準備及執行,愈能降低災害損失。

救援時期之初期工作內容為災害搶救、啟動災情查報與通報系 統、災區警戒區域劃設、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避難疏散通知與引導、

開設收容場所;救援時期之後期工作內容為人員與物資之動員、受災 區域之民眾與機具之運輸、執行緊急收容安置、啟動緊急醫療作業、

救濟物資供應、物資調度供應之協調、災情發佈與媒體聯繫、交通管 制、障礙物處置對策、國軍支援與民間支援等工作。至於持續救援時 期之工作內容為執行跨縣市支援、執行跨縣市收容計畫、執行後續醫 療作業、災情之諮詢、罹難者處理與罹難者相驗等工作。有關捷運營 運災害應變作業程序詳如圖 7。

圖 7 捷運工程、捷運營運災害(列車衝撞或出軌)災害應變標準作業流程圖

參、 應變作業業務事項

捷運工程、捷運營運災害(列車衝撞或出軌)災害發生後,各防 救災業務單位應依其所負責之工作進行災害搶救,其有關捷運工程、

捷運營運災害(列車衝撞或出軌)災害應變作業各單位業務工作檢 核,參見表 7。

表 7 捷運工程、捷運營運災害(列車衝撞或出軌)災害應變標準作 業業務事項檢核表

捷運工程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害應變 小組成立

依捷運工程、捷運營運災害(列車衝撞或出軌)

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成立災害緊急應變 小組。

災害應變 中心運作

1. 依 災 害 規 模 請 示 指 揮 官 成 立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並通知區公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執行各 項災害應變處理事宜,其撤除亦同。

2.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並由 指揮官(或指定代理人)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 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情形,指示採取必要 措施。

3.執行傳達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之災害預報、警 報消息、災情預估、災情蒐集、通報、報告、

善後處理及執行捷運工程、捷運營運災害(列 車衝撞或出軌)災害劃定區域管制區以及緊急 通報各有關機關對前項災害成立緊急應變小 組等事宜。

災情勘查與 緊急處理

監理、協調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各項災害 應變工作。

交通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害應變 小組成立

依捷運工程、捷運營運災害(列車衝撞或出軌)

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成立災害緊急應變 小組。

災害應變 中心運作

1. 依 災 害 規 模 請 示 指 揮 官 成 立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並通知區公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執行各 項災害應變處理事宜,其撤除亦同。

2.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並由 指揮官(或指定代理人)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 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情形,指示採取必要 措施。

3.執行傳達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之災害預報、警 報消息、災情預估、災情蒐集、通報、報告、

善後處理及執行捷運工程、捷運營運災害(列 車衝撞或出軌)災害劃定區域管制區以及緊急 通報各有關機關對前項災害成立緊急應變小 組等事宜。

災情勘查與 緊急處理

協調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速公路、鐵路管理局 辦理鐵、公路相關交通設施防災措施之督導、災 情查報及緊急搶修等事項

受災區域之 民眾與機具

之運輸

1.調、徵、租用車輛配合災民疏散接運、救災人 員、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2.協調客運業者,於災時動員人車前往災區接運 民眾至避難收容場所。

工務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障礙物處 置對策

去除道路上的障礙物,以協助受災民眾疏散及搶 救災車輛、機具進入受災區域。

人員與物 資之動員

災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等協助 救災有關事宜。

災情勘查與 緊急處理

1.災害時整備物資(營建工程建材及建築機具)

之儲運、運用、供給。

2.建築物(含施工中)工程災害搶救、搶險與搶 修等協調、聯繫(含所需機具、人員調配)及 復原執行事宜。

3.辦理市內外道路、橋樑、建築物、營建工程、

其他公共工程設施搶修、搶險、復舊及災情查 報彙整、傳遞、成因調查等事宜。

消防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情查報與

通報系統 啟動消防查報與通報作業系統。

災害搶救 執行災害現場人命搶救及到院前緊急救護有關 事宜。

人員與物 資之動員

1.依據建置之救災機具、人力等資源表,配合災 害狀況,進行資源調度。

2.申請空中勤務總隊直昇機執行傷患後送集運 送救災人員物資等事宜。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跨縣市支援 請求鄰近縣市根據協定進行支援。

民間支援 協調民間團體與組織進行協助救災等事宜。

警察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情查報與

通報系統 啟動警政查報與通報作業系統。

警戒區域 安全維護

1.依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公告劃設一定區域 範圍,執行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措 施。

2.由各地警察機關執行受災區域之警戒治安維 護與秩序維持等相關事項。

交通管制 於受災區域實施交通管制,禁止非救災車輛進入 災區,並執行警戒區及媒體採訪區管制作業。

民防義警等

民力之動員 協調動員民防、義警支援救災工作。

罹難者相驗

1.協調所屬地方檢察機關執行罹難者屍體身份 確認及相驗工作。

2.於災區發現傷亡屍體應指派鑑識人員支援,就 發現地點、死亡狀況逐一編號照相與紀錄,並 迅速通報檢察官相驗。

避難疏散通 知與引導

協助災害主管機關執行危險地區民眾之強制撤 離。

民政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情查報與 通報系統

啟動民政查報與通報作業系統,並督導區公所開 設緊急應變小組事宜。

避難疏散通 知與引導

1.視災情狀況,由災害應變中心統一發佈避難疏 散通知。

2.加強各里廣播宣導與告知民眾避難需要注意 事項之通知。

3.動員各區公所之里長及里幹事,進行民眾避難 疏散勸導工作,並協助警察、消防單位進行避 難疏散作業。

罹難者處理

1.協調有關單位辦理屍體處理、殯葬有關事項。

2.協調殯葬業者,協助於災區鄉鎮市(及鄰近地 區),設置臨時安置場所,緊急安置罹難者屍 體。

緊急收 容安置

1.進行災民收容所(非學校校舍)指定、分配、

布置與管理事項。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督導區公

所統籌辦理 本市災民 (15 人以下)

收容事項}

2.針對獨居老人、身心殘障者等,進行緊急安置。

3.臨時災民收容及人員傷亡、失蹤、住屋倒毀救 助事項。

4.執行災民登記、收容、編管、服務、救濟、慰 問與遣散等事宜。

社會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緊急收 容安置

1.進行災民收容所(非學校校舍)指定、分配、

布置與管理事項。

2.執行災民登記、收容、編管、服務、救濟、慰 問與遣散等事宜。

3.臨時災民收容及人員傷亡、失蹤、住屋倒毀救 助事項。

執行跨縣市 收容計畫

依已訂定之安置場所互助協議,執行跨縣市收 容。

緊急救濟民 生物資供應

1.掌控災時狀況與收容人數,進行救濟物資之緊 急發放。

2.協調交通局物資之運送。

緊急救濟民 生物資調動 供應之協調

1.妥善管理外界捐贈之救濟物資,並將品名、數 量、管理單位、負責人及聯絡電話造冊列管。

2.救災物資之籌備及儲存、運用、供給及後勤事 項。

3.成立單一窗口並設置專線電話,辦理各界捐贈 救災物資之綜合協調統籌調度事宜。

衛生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啟動緊急醫 療作業

1.調派責任醫院及衛生所人員參與緊急醫療工 作。

2.評估設立災區救護站,進行緊急醫療作業 3.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之指揮調派、醫療器材及

藥品之供應調度及提供災區緊急醫療與後續 醫療照顧事項。

4.災區防疫之監測、通報、調查及相關處理工作。

執行後續 醫療作業

1.彙整傷患人數、傷病情形及就醫動向等資料。

1.彙整傷患人數、傷病情形及就醫動向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