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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災害應變作業程序

第二章 各類災害應變作業程序

第十節 海難災害應變作業程序

壹、 應變中心開設時機與進駐機關(人員)

一、開設時機:預估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

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海洋局或交通局依職掌研判有 開設必要者。

二、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海洋局、交通局依職掌通知災害 防救辦公室、工務局、消防局、警察局、民政局、社會局、

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海巡 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高雄市後備指揮部、第四 作戰區指揮部、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等機關

(構)首長或指派科長(相當層級)職務以上之專責人員進 駐。

貳、 災害應變作業流程

本程序將海難災害發生後之時期分為救難時期(災害發生初 期)、救援時期(72 小時內)與持續救援時期(72 小時以後)。準 此,本程序將應變工作劃分為救援與持續救援兩大階段。理想上,前 者最遲在災害發生致發生後 12 小時內應完成工作準備及執行,後者 最遲在災害發生後 72 小時內應完成工作準備及執行。不過,上述的 時間點並非絕對,愈早完成相關工作之準備及執行,愈能降低災害損 失。

救援時期之初期工作內容為災害搶救、災區警戒區域劃設、啟動 災情查報與通報系統、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與開設避難收容場所;救 援時期之後期工作內容為人員與物資之動員、受災區域之民眾與機具 之運輸、執行緊急收容安置、啟動緊急醫療作業、救濟物資供應、物 資調度供應之協調、災情發佈與媒體聯繫、交通管制、國軍支援與民 間支援等工作。至於持續救援時期之工作內容為執行跨縣市支援、執 行後續醫療作業、災情之諮詢、罹難者相驗與罹難者處理等工作。有 關海難災害應變作業程序詳如圖 10。

圖 10 海難災害應變標準作業流程圖

參、 應變作業業務事項

海難災害發生後,各防救災業務單位應依其所負責之工作進行災 害搶救,其有關海難災害應變作業各單位業務工作檢核,參見表 10。

表 10 海難災害應變標準作業業務事項檢核表 海洋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害應變 小組成立

依海難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成立災害緊 急應變小組。

災害應變 中心運作

1. 依 災 害 規 模 請 示 指 揮 官 成 立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並通知區公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執行各 項災害應變處理事宜,其撤除亦同。

2.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並由 指揮官(或指定代理人)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 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情形,指示採取必要 措施。

3.執行傳達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之災害預報、警 報消息、災情預估、災情蒐集、通報、報告、

善後處理及執行海難災害劃定區域管制區以 及緊急通報各有關機關對前項災害成立緊急 應變小組等事宜。

交通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害應變 小組成立

依海難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成立災害緊 急應變小組。(渡輪、觀光船海難)

災害應變 中心運作

1. 依 災 害 規 模 請 示 指 揮 官 成 立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並通知區公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執行各 項災害應變處理事宜,其撤除亦同。

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並由指 揮 官 ( 或 指 定 代 理 人 ) 召 開 災 害 防 救 準 備 會 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情形,指示採取必要 措施。

執行傳達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之災害預報、警報 消息、災情預估、災情蒐集、通報、報告、善 後處理及執行海難災害劃定區域管制區以及 緊急通報各有關機關對前項災害成立緊急應 變小組等事宜。

受災區域之 民眾與機具

之運輸

1.調、徵、租用車輛配合災民疏散接運、救災人 員、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2.協調客運業者,於災時動員人車前往災區接運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害應變

小組成立

依海難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成立災害緊 急應變小組。(渡輪、觀光船海難)

災害應變 中心運作

1. 依 災 害 規 模 請 示 指 揮 官 成 立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並通知區公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執行各 項災害應變處理事宜,其撤除亦同。

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並由指 揮 官 ( 或 指 定 代 理 人 ) 召 開 災 害 防 救 準 備 會 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情形,指示採取必要 措施。

執行傳達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之災害預報、警報 消息、災情預估、災情蒐集、通報、報告、善 後處理及執行海難災害劃定區域管制區以及 緊急通報各有關機關對前項災害成立緊急應 變小組等事宜。

民眾至避難收容場所。

工務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人員與物 資之動員

災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等協助 救災有關事宜。

災情勘查與 緊急處理

建築物(含施工中)工程災害搶救、搶險與搶修 等協調、聯繫(含所需機具、人員調配)及復原 執行事宜。

消防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情查報與

通報系統 啟動消防查報與通報作業系統。

災害搶救 執行災害現場人命搶救及到院前緊急救護有關 事宜。

人員與物 資之動員

1.依據建置之救災機具、人力等資源表,配合災 害狀況,進行資源調度。

2.申請空中勤務總隊直昇機執行傷患後送集運 送救災人員物資等事宜。

跨縣市支援 請求鄰近縣市根據協定進行支援。

民間支援 協調民間團體與組織進行協助救災等事宜。

警察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情查報與

通報系統 啟動警政查報與通報作業系統。

交通管制 於陸上置放海難救災機具、遺留物、罹難屍體等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害主管機關劃定區域,協助執行警戒及交通管 制。

民防義警等

民力之動員 協調動員民防、義警支援救災工作。

協助罹難者 相驗

依指揮官之命令,指派鑑識人員協助災區發現傷 亡屍體鑑識工作。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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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情查報與 通報系統

啟動民政查報與通報作業系統,並督導區公所開 設緊急應變小組事宜。

避難疏散通 知與引導

1.視災情狀況,由災害應變中心統一發佈避難疏 散通知。

2.加強各里廣播宣導與告知民眾避難需要注意 事項之通知。

3.動員各區公所之里長及里幹事,進行民眾避難 疏散勸導工作,並協助警察、消防單位進行避 難疏散作業。

罹難者處理

1.協調有關單位辦理屍體處理、殯葬有關事項。

2.協調殯葬業者,協助於災區鄉鎮市(及鄰近地 區),設置臨時安置場所,緊急安置罹難者屍 體。

緊急收 容安置 {督導區公 所統籌辦理

本市災民 (15 人以下)

收容事項}

1.進行災民收容所(非學校校舍)指定、分配、

布置與管理事項。

2.針對獨居老人、身心殘障者等,進行緊急安置。

3.臨時災民收容及人員傷亡、失蹤、住屋倒毀救 助事項。

4.執行災民登記、收容、編管、服務、救濟、慰 問與遣散等事宜。

社會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慰問 視情況發放慰問金。

衛生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啟動緊急醫 療作業

1.調派責任醫院及衛生所人員參與緊急醫療工 作。

2.評估設立災區救護站,進行緊急醫療作業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3.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之指揮調派、醫療器材及 藥品之供應調度及提供災區緊急醫療與後續 醫療照顧事項。

4.災區防疫之監測、通報、調查及相關處理工作。

執行後續 醫療作業

1.彙整傷患人數、傷病情形及就醫動向等資料。

2.對於送醫後無頇住院但無家可歸者,安排至本 市緊急收容所。

3.執行災區巡迴保健服務,持續辦理災時之醫療 服務,使民眾獲得方便有效的醫療服務。

4.積極輔導及重建災區民眾心理,提供免費醫療 諮詢服務。

5.辦理災後食品衛生、飲用水安全、居民保健等 事項。

6.辦理災後傳染病預防等防疫事項。

環境保護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障礙物處

置對策 負責災區垃圾、廢棄物清除、搬運、銷毀等事宜。

人員與物

資之調動 調度流動廁所事項。

災害勘查與 緊急處理

1.針對海洋污染物影響範圍進行勘查與回報。

2.針對海洋油污染與危險漂流物進行清除與隔 離。

新聞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情發佈與 媒體聯繫

1.警戒區域劃設後,統一發佈新聞,要求民眾遵 循。

2.負責災情新聞發佈與災害防救政令宣導等事 項。

3.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與 災 區 傳 播 媒 體 單 位 採 訪 接 待、管理及災情發布內容管制相關事宜。

4.發佈災情相關訊息。

災情之諮詢

1.為提供民眾有關災情之訊息,得於災時設置專 用電話與單一窗口提供民眾災情之諮詢。

2.於收容、收容場所設置災情諮詢與發佈窗口。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情發佈與

媒體聯繫 災情資訊專區設置管理。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警戒區域 劃設與安 全維護

依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命令於劃定警戒區域內 執行限制或禁止民眾出海、海上船屋進港避難及 釣客、船員勸導強制驅離勤務等事宜。

急難救 助作業

協助海上失事航空器搜索及人員緊急醫療救護 事項。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國軍支援 聯繫國軍支援搶救災害事項。

第四作戰區指揮部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國軍支援

1.協助強堵堤防、搶修交通、災民急救、災區重 建復原工作等事宜。

2.提供軍方兵力、器材等支援救災事項 3.提供國軍戰情系統之災情資料

2.提供軍方兵力、器材等支援救災事項 3.提供國軍戰情系統之災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