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風災災害應變作業程序

第二章 各類災害應變作業程序

第一節 風災災害應變作業程序

壹、 應變中心開設時機與進駐機關(人員)

一、二級開設:

(一)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颱風動向 可能對本市造成影響,(本市未列入颱風警戒區域),

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二)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災害防救辦公 室、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警察局、民政局、社 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經濟發展局、捷運工程 局、交通局、教育局、新聞局、海洋局、兵役局、原 住民事務委員會、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經濟 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交 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高雄市後備指揮 部、第四作戰區指揮部、左高災防區、鳳山災防區、

岡山災防區、旗山災防區、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 高雄縣支會等機關(構)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 行進駐,配合辦理中央部會之通報作業及應變處置與 轉知所屬單位加強防颱宣導、防洪措施、防救災器材 及人員整備,掌握颱風動態;並通知各區公所成立區 級災害應變中心、風災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構)於內 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

二、一級開設:

(一)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 暴風圈將於十八小時內接觸本市陸地(本市列為警戒 區域),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二)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災害防救辦公 室、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警察局、民政局、社

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經濟發展局、捷運工程 局、交通局、教育局、新聞局、海洋局、兵役局、勞 工局、觀光局、文化局、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 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臺灣省高雄 農田水利會、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高雄氣象站、高雄市 後備指揮部、第四作戰區指揮部、左高災防區、鳳山 災防區、岡山災防區、旗山災防區、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 公司、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等機關

(構)首長或指派科長(相當層級)職務以上之專責 人員進駐。

貳、 災害應變作業流程

本程序將風災災害發生後之時期分為救難時期(災害發生初 期)、救援時期(72 小時內)與持續救援時期(72 小時以後)。準 此,本程序將應變工作劃分為救援與持續救援兩大階段。理想上,前 者最遲在災害發生致發生後 12 小時內應完成工作準備及執行,後者 最遲在災害發生後 72 小時內應完成工作準備及執行。不過,上述的 時間點並非絕對,愈早完成相關工作之準備及執行,愈能降低災害損 失。

救援時期之初期工作內容為災害搶救、啟動災情查報與通報系 統、災區警戒區域劃設、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避難疏散通知與引導、

開設收容場所;救援時期之後期工作內容為人員與物資之動員、受災 區域之民眾與機具之運輸、執行緊急收容安置、啟動緊急醫療作業、

救濟物資供應、物資調度供應之協調、災情發佈與媒體聯繫、交通管 制、障礙物處置對策、國軍支援與民間支援等工作。至於持續救援時 期之工作內容為執行跨縣市支援、執行跨縣市收容計畫、執行後續醫

療作業、災情之諮詢、罹難者處理與罹難者相驗等工作。有關風災災 害應變作業程序詳如圖 1。

圖 1 風災災害應變標準作業流程圖

參、 應變作業業務事項

風災災害發生後,各防救災業務單位應依其所負責之工作進行災 害搶救,其有關風災災害應變作業各單位業務工作檢核,參見表 1。

表 1 風災災害應變標準作業業務事項檢核表 消防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害應變 小組成立

依颱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成立災害緊 急應變小組。

災害應變 中心運作

1. 依 災 害 規 模 請 示 指 揮 官 成 立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並通知區公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執行各 項災害應變處理事宜,其撤除亦同。

2. 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並由 指揮官(或指定代理人)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 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情形,指示採取必要 措施。

3. 執行傳達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之災害預報、警 報消息、災情預估、災情蒐集、通報、報告、

善後處理及執行風災災害劃定區域管制區以 及緊急通報各有關機關對前項災害成立緊急 應變小組等事宜。

災情查報與

通報系統 啟動消防查報與通報作業系統。

災害搶救

1. 執行災害現場人命搶救及到院前緊急救護有 關事宜。

2. 處理山難相關事宜。

人員與物 資之動員

3. 依據建置之救災機具、人力等資源表,配合災 害狀況,進行資源調度。

4. 申請空中勤務總隊直昇機執行傷患後送集運 送救災人員物資等事宜。

跨縣市支援 請求鄰近縣市根據協定進行支援。

民間支援 協調民間團體與組織進行協助救災等事宜。

工務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障礙物處 置對策

去除道路上的障礙物,以協助受災民眾疏散及搶 救災車輛、機具進入受災區域。

人員與物 資之動員

災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等協助 救災有關事宜。

災情勘查與 1. 災害時整備物資(營建工程建材及建築機具)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緊急處理 之儲運、運用、供給。

2. 建築物(含施工中)工程災害搶救、搶險與搶 修等協調、聯繫(含所需機具、人員調配)及 復原執行事宜。

3. 辦理市內外道路、橋樑、建築物、營建工程、

其他公共工程設施搶修、搶險、復舊及災情查 報彙整、傳遞、成因調查等事宜。

4. 辦理對受災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處理有關事 項。

水利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人員與物 資之動員

災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抽水機具等協助 救災有關事宜。

障礙物處 置對策

去除河川中的障礙物,避免造成水流不通暢導致 河水高漲而釀成淹水等二次災害之產生。

災情查報與 通報系統

辦理土石流、崩塌地及山坡地住宅災害疏散預警 通報系統等事項。

災情勘查與 緊急處理

1. 市管排水、海堤、堤防防洪設施搶修、搶險、

復舊及各項災情查報彙整、傳遞事宜。

2. 各抽水站、水閘門、抽排水設施搶修、維護管 理之檢查督導。

3. 山坡地範圍內治山、防洪、溪流等工程搶修、

搶險。

農業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情查報與

通報系統 執行農、林、牧業災情查報與通報。

災情勘查與 緊急處理

1.辦理農、林、牧業災情查報彙整、損失調查、

傳遞及設施防護、搶修與善後處理等事宜。

2.辦理農林作業等災害救助(濟)有關事項。

警察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情查報與

通報系統 啟動警政查報與通報作業系統。

警戒區域 安全維護

1. 依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公告劃設一定區域 範圍,執行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措 施。

2. 由各地警察機關執行受災區域之警戒治安維 護與秩序維持等相關事項。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交通管制 於受災區域實施交通管制,禁止非救災車輛進入 災區,並執行警戒區及媒體採訪區管制作業。

民防義警等

民力之動員 協調動員民防、義警支援救災工作。

罹難者相驗

1. 協調所屬地方檢察機關執行罹難者屍體身份 確認及相驗工作。

2. 於災區發現傷亡屍體應指派鑑識人員支援,就 發現地點、死亡狀況逐一編號照相與紀錄,並 迅速通報檢察官相驗。

避難疏散通 知與引導

1. 配合區公所執行危險地區民眾之強制撤離。

2. 協助執行山地警戒區宣導、公告、巡查、勸導 等事項。

民政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災情查報與 通報系統

啟動民政查報與通報作業系統,並督導區公所開 設緊急應變小組事宜。

避難疏散通 知與引導

1. 視災情狀況,由災害應變中心統一發佈避難疏 散通知。

2. 加強各里廣播宣導與告知民眾避難需要注意 事項之通知。

3. 動員各區公所之里長及里幹事,進行民眾避難 疏散勸導工作,並協助警察、消防單位進行避 難疏散作業。

罹難者處理

1. 協調有關單位辦理屍體處理、殯葬有關事項。

2. 協調殯葬業者,協助於災區鄉鎮市(及鄰近地 區),設置臨時安置場所,緊急安置罹難者屍 體。

緊急收 容安置 {督導區公 所統籌辦理

本市災民 (15 人以下)

收容事項}

1. 進行災民收容所(非學校校舍)指定、分配、

布置與管理事項。

2. 針對獨居老人、身心殘障者等,進行緊急安置。

3. 臨時災民收容及人員傷亡、失蹤、住屋倒毀救 助事項。

4. 執行災民登記、收容、編管、服務、救濟、慰 問與遣散等事宜。

社會局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緊急收 容安置

1. 進行災民收容所(非學校校舍)指定、分配、

布置與管理事項。

2. 執行災民登記、收容、編管、服務、救濟、慰

檢核 業務工作 業務說明 問與遣散等事宜。

3. 針對獨居老人、身心殘障者等,進行緊急安置。

4. 臨時災民收容及人員傷亡、失蹤、住屋倒毀救 助事項。

執行跨縣市 收容計畫

依已訂定之安置場所互助協議,執行跨縣市收 容。

緊急救濟民 生物資供應

1. 掌控災時狀況與收容人數,進行救濟物資之緊 急發放。

2. 協調交通局物資之運送。

緊急救濟民 生物資調動 供應之協調

1. 妥善管理外界捐贈之救濟物資,並將品名、數

1. 妥善管理外界捐贈之救濟物資,並將品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