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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提高私募有價證券之流通性,證券交易法於第四十三條之八有除外 規定:

(1) 第 43 條之 6 第 1 項第 1 款之人持有私募有價證券,該私募有 價證券無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而轉讓予具相同資格者。

(2) 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一年以上,且自交付日起第三年 期間內,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交易數量之限制,轉讓予 符合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人。

(3) 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 3 年 (4) 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5) 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交易單位,前後 二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二節 私募相關文獻探討

過往私募股權文獻中,研究主題可歸納為三:代理理論、資訊不對稱假說,

及探討私募對經營績效及異常報酬之影響,文獻探討分述如下。

一、代理理論

代理理論係由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所提出,認為由於資金提供者缺乏 專業知識,或無法獲得相關資訊,無法有效監督管理當局;而管理當局利用其資 訊優勢,以其本身利益最大化為考量,做出犧牲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之行為,產 生代理問題。由於資金提供者無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無法確保管理當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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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投資方案時,是否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原則,此時便產生代理問題。此種不 同的股權結構所引發不同主體間的代理問題,會使管理當局在衡量利益關係時,

做出不同的經營決策,進而影響公司的績效及價值。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提出利益收斂假說,認為當管理當局持股比例愈 高時,其利益與公司的利益趨於一致,若其決策損害股東權益,自己也將受害,

因此在制定決策時,較會傾向以公司整體最大化作為考量,努力提高公司價值,

有利於解決管理當局與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Jensen and Meckling 更進一步指出,

當股權集中於某些大股東時,他們有較大的誘因監督管理當局,使公司績效提高,

讓管理當局的行為不偏離股東權益極大化的目標。

Jensen and Ruback (1983)提出利益掠奪假說,認為當管理當局的持股比例達 某一水準後,為追求本身利益極大化與鞏固職位的考量,可能利用其擁有的股權 及影響力,否決對自己不利的經營決策行為,例如:否決對股東有利的合併案,

或阻礙可使公司股價上升的的股權收購行動。因此,若股權過度集中於董事會或 大股東,管理當局就有足夠的表決權貪圖私利,降低公司績效,損害公司價值。

Morck、 Shleifer and Vishny (1988)以美國 Fortune 500 中的 371 家公司為樣 本,以 Tobin's 衡量公司價值,其研究結果顯示,管理當局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 之間並非線性關係,當管理當局持股比例低於 5%以下或高於 25%時,持股比例 與公司價值呈正向關係,符合「利益收斂假說」;而持股比例介於 5% 至 25%時,

其與公司價值卻成反向關係,符合「利益掠奪假說」,亦顯示利益收斂假說與利 益掠奪假說同時存在。

Wruck (1989)實證結果亦符合非線性觀點,私募後股權集中程度變化對於公 司價值之影響出現兩極化,當私募後大股東股權集中度介於 5% 至 25%之間,

由於持股比率不高,其監督利得可能小於監督成本,反而較無誘因監督公司,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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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對公司價值反而產生負面的影響;相對的,當私募後大股東股權集中度大於 25%或 0%至 5%的較低程度將會對公司價值產生正面的影響,主要是認為經由 私募除了可以誘使投資者監督公司之外,還可以增加目前大股東的持股或產生新 的大股東,而這些積極的投資者通常扮演著監督公司、改善公司效率及提高公司 價值的角色,在大股東介入公司後,可以監督經營團隊,使公司績效提升,並減 輕代理問題。

二、資訊不對稱假說

在資本市場上,投資人與管理者普遍存在資訊不對稱的問題,投資者為了評 估該公司是否值得投資,必須花費成本取得公司相關資訊,根據過去文獻顯示,

資訊問題不僅會影響公司發行股票之方式,亦會對發行之訂價有所影響。

Myers and Majluf (1984) 認為當管理當局與市場之間存在資訊不對稱時,會 產生逆選擇問題,進而產生投資不足的情形。當價值被低估、且缺乏資金的公司 具有良好的投資機會時,若原股東財富被移轉給新股東的部分,大於原股東因公 司價值成長所帶來的效益,此時管理當局便不會發行新股,放棄該投資機會,且 管理當局傾向在公司股價被高估時發行股票,募集到比公司價值更高的資金。然 Myers and Majluf 認為如果管理當局能在市場上揭露此項私有資訊,例如藉由併 購方式,在協商時透露此投資機會,投資不足的問題便會解決。

Hertzel and Smith (1993) 認為當公司股價被低估時,管理當局將選擇私募股 權的方式向市場釋放出股價被低估的訊號,且私募認購人願意購買股票,代表其 認同管理當局對於公司價值被低估的看法,其實證結果亦發現有正的宣告效果。

Hertzel and Smith 另發現股權私募的認購人以顯著的折價認購股份,其私募折價 幅度平均為 20.14%,認為私募股權認購人在價值確認的過程中,需要花費時間 及金錢蒐集與發行公司價值相關的資訊,因此私募折價乃反應私募投資者蒐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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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價值之資訊成本,當公司價值愈難評估且愈需要謹慎考量時,蒐尋資訊成本愈 大,故投資人會要求發行公司給予其較大折價補償之。

Cronqvist and Nilsson (2005)發現資訊不對稱的程度愈高,公司募集資金時,

愈偏好以私募來發行股票而非採用公開募集。其研究結果亦發現當公司屬家族企 業時,本身具有高度控制權特性,進行增資決策時會避免採用稀釋家族股權的方 式,故較少以私募方式發行新股。此外,以私募的方式讓策略聯盟夥伴或產品上 有合作關係的公司成為應募人可以降低道德危機成本,並認為私募可降低逆選擇 成本,被低估公司愈容易選擇私募,因為應募人有較大的誘因蒐集資訊,被低估 價值的公司可克服資訊不對稱的問題。

三、私募對異常報酬及經營績效之影響

Wruck (1989)以美國私募股權公司為樣本,探討股權集中度與公司價值之關 聯,研究發現公開發行股票之宣告效果之異常報酬為-3%,而私募之異常報酬則 為 4.5%,顯示私募宣告產生超額報酬。Wruck 並發現所有權集中度愈高之公司,

其公司價值愈高,由於大股東參與公司的私募案後,因其投資更多資金,擁有更 多股權,進而對公司的監督會更加認真,因此私募後大股東有更大的誘因加強監 督或提供專業建議,提升企業價值,故私募具有正面的宣告效果。

Hertzel and Smith (1993)亦發現私募宣告產生超額報酬,但卻有不同的看法,

Hertzel and Smith 認為私募宣告傳達企業價值被低估之訊息,市場投資者在觀察 到此訊號後,會修正其對企業之評價,因此私募股權的宣告效果是正向的。

Hertzel, Lemmon, Linck, and Rees (2002)實證發現,股權私募雖有正的宣告效 果,但發行後的長期股價表現與營運績效卻是相對較差的,若將時間拉長為三年,

平均持有期間異常報酬率為-23.8%。Hertzel et al 認為投資人與管理當局在私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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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宣告時,對於公司未來的成長機會過於樂觀,並高估未來公司營運績效改善的 可能性,卻忽略了目前公司較差的營運現況,而發行後公司的長期績效通常未如 投資人事前所預期的大幅改善。

Krishnamurthy ,Spindt, Subramaniam and Woidtke. (2005)認為公司私募應募 人之身份會影響短期和長期的股價報酬,其研究發現,私募公司的宣告效果與長 期異常報酬之變動方向存在不一致的差異,整體來看,私募公司的宣告效果顯著 為正,但長期異常報酬呈負向關係。而再將投資人分類為參與私募之股東與未參 與私募之股東後,發現未參與私募的股東,在私募後有長期負的異常報酬;而有 參與私募的股東則因為是折價取得股票,故有正的異常報酬。

Barclay, Holderness and Sheehan. (2007)實證發現,私募宣告效果顯著為正,

但拉長時間後,長期異常報酬為負向。其更進一步,將應募人分為積極投資人、

消極投資人及內部人三類,分析應募人種類對股價及異常報酬之影響。積極投資 人類型,其短期及長期異常報酬均為正向,無往下降之趨勢,且積極投資人之異 常報酬顯著高於消極投資人,符合 Wruck (1989)的監督假說;消極投資人類型,

股票報酬起初只是輕微正向,而後期報酬下降;內部人類型,與消極投資人相反,

異常報酬起初輕微下降後轉為上升。因此 Barclay et al.認為整體私募樣本起初報 酬上升主要是由積極投資人(大約佔所有私募的 15%)所驅使,而後期報酬下降則 是受消極投資人所影響。

Wruck and Wu (2009)研究發現,私募應募人往往於私募前即與私募公司具有 關聯性,或於私募後與私募公司產生新的關聯性。新的關聯性包括:應募人成為 該公司之董事、經理人、5%以上之大股東的治理關係,或策略聯盟的夥伴,而 此類的應募人將有助於解決資訊不對稱及具投資機會但缺乏資金的問題。實證結 果顯示,當私募應募人在私募前即與私募公司具有關聯性或私募後才與私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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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新的關聯性時,私募宣告效果為正,代表著應募人不管於私募前或私募後與 公司發生關聯性,皆會對公司產生價值。此外,新關聯性的產生亦使公司具有較

產生新的關聯性時,私募宣告效果為正,代表著應募人不管於私募前或私募後與 公司發生關聯性,皆會對公司產生價值。此外,新關聯性的產生亦使公司具有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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