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臨床試驗 Phase III/樞紐試驗
3.1. 原料藥(Drug Substance)
3.1.1. 一般資料(General Information)
a. 命名
應提供原料藥之命名,如 INN、藥典名、化學名、公司或廠內代碼、其 他非專利名稱,如各國慣用名稱、USAN、JAN、BAN、及 CAS 編碼。
b. 結構
化學藥品:
應提供原料藥之化學結構(包括立體結構)、分子式及分子量。
生物藥品:
應概述胺基酸序列、轉譯後修飾(如醣化)及分子量。
c. 一般性質 化學藥品:
應提供原料藥之物理、化學、生物特性,例如中和當量、溶解度、分配 係數、酸解離常數(pKa)、等電點(pI)、吸濕性、結晶結構、粒徑 分布、表面積、熔點、沸點、比旋光度、立體化學等;若化合物具生物 活性,應提供生物活性。
生物藥品:
應概述物理化學特性、生物活性及作用機轉。
3.1.2. 製造(Manufacture)
a. 製造廠
應提供各製造廠,包括委託製造廠及所有涉及製造與檢驗之場所或設施 之名稱、公司住址、廠址及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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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製程及製程管制之描述 化學藥品:
應提供充分資料描述製程及製程管制。例如:
i) 合成過程之流程圖,應含起始物、中間體、試劑及原料藥之分子式、
重量及莫耳數、化學結構(包括立體結構),並指明操作條件及溶 劑。
ii) 依步驟順序說明用於量產規模如原物料、溶劑、催化劑、試劑之用 量及各步驟之產率或總產率範圍,並指明關鍵步驟、製程管制、設 備及操作條件(如溫度、壓力、酸鹼值、時間)。
ii) 其他處理程序(如:重製與再製製程)須說明原因並提供與主製程 相當之製程說明。
生物藥品:
應提供充分資料描述製程及製程管制。另應執行細胞培養時基因安定性 之確效,藉此定出繼代的代數。
c. 物料管制 化學藥品:
應列出使用於原料藥製造之各種物料(如原物料、起始物、溶劑、試劑、
催化劑),並提供各物料品質與管制之資料。若原物料、起始物、試劑 或催化劑為動物來源,應提供海綿樣腦病變的風險評估報告。
生物藥品:
應列出使用於原料藥製造之各種物料,並提供各物料品質與管制之資料。
細胞株/庫應予規範。製造原物料若取自動物或人類來源,須有安全性 評估與檢驗成績書;若取自反芻動物來源,則須提供動物產地與無海綿 樣腦病變的聲明。
d. 關鍵步驟及中間體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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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藥品:
應提供關鍵步驟之測試項目及允收標準,並以實驗數據證實其合理性。
應提供由製程中分離之中間體,其品質與管制之資料,包括完整之規格、
分析方法及允收標準。
生物藥品:
應於製程中進行安全性相關的監測與管控。
e. 製程確效及/或評估 化學藥品:
不須提供。
生物藥品:
應提供或更新外來汙染源的移除與去活化的製程確效。
f. 製程開發
應提供相關資料,如製程依據或規格制定之合理性。製程及/或製造廠 所於製程開發時若有顯著變更,應提供說明及討論。
3.1.3. 特徵及結構鑑定(Characterisation)
a. 結構解析及其他特徵 化學藥品:
應提供結構鑑定資料,包含紫外光光譜(UV)、紅外光光譜(IR)、
質譜(MS)、核磁共振譜(NMR)、元素分析、光學活性等,並依據 合成路徑及光譜分析進行確認,其他如立體結構之鑑定、可能生成之異 構物或多晶型等應予提供。原料藥具有多晶型(polymorph)時,應提 供相關圖譜,例如 X 射線粉末繞射圖譜(XRD)、熱差掃描分析圖譜
(DSC)等。
生物藥品:
原料藥的特性敘述,例如胺基酸序列、胜肽圖、轉譯後修飾(如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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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羧基化)和二級/及三級結構等的資料、等電點(pI)、分子量、吸光 系數、轉譯後修飾、雙硫鍵數目與位置、作用標的、生物活性等。
b. 不純物 化學藥品:
依據原料藥之來源與製程,應提供不純物資料。原料藥規格所訂定之已 確認結構不純物(identified impurities),應執行結構鑑定。
生物藥品:
依據原料藥之來源與製程,應提供不純物資料。
3.1.4. 原料藥管制(Control of Drug Substance)
a. 規格
應提供原料藥規格及暫定之允收標準。
b. 分析方法
應提供用以測試原料藥之分析方法及方法之依據(若適用)。
c. 分析方法確效
應提供測試原料藥之分析方法的確效資料,包含實驗數據等。依據分析 方法確效作業指導手冊或 ICH Q2 執行分析方法確效。原料藥分析方法 若依據藥典,可無須執行確效,應提供分析方法適用性報告。
d. 批次分析 化學藥品:
應提供代表性批次之檢驗結果、分析數據(如 IR、HPLC)及臨床試驗 批次之原料藥檢驗成績書(CoA)。
生物藥品:
應提供代表性批次之檢驗結果、分析數據(如 IR、HPLC)及臨床試驗 批次之原料藥檢驗成績書(CoA),並另須提供非臨床試驗用批次與臨 床試驗用批次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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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規格合理性之依據
應說明制定原料藥規格合理性之依據。不純物之規格訂定應提供毒理試 驗資料支持。
3.1.5. 對照標準品或對照物質(Reference Standards or Materials)
應註明係一級標準品或工作標準品。如係一級標準品者,應註明來源、
純度標定程序;如係工作標準品者,應註明來源、批號及標示含量(或 效價)、檢驗規格、檢驗成績書、純度標定程序。若一級標準品或工作 標準品之合成路徑及純化步驟與原料藥不同,則應予指明。
3.1.6. 容器封蓋系統(Container Closure System)
詳述原料藥儲存及/或運送時使用之容器封蓋系統。
3.1.7. 安定性(Stability)
a. 安定性概要及結論
簡述安定性試驗檢測項目、分析方法、允收標準、儲存條件及預定之再 驗期或架儲期。
b. 安定性試驗計畫書及承諾
應提供安定性試驗計畫書及承諾、預定執行之安定性試驗、儲存條件,
及用以監測試驗用藥安定性之測試方法。
c. 安定性試驗數據
應提供代表性批次之數據,及 Phase II 臨床試驗使用之原料藥安定性試 驗結果。原料藥安定性試驗資料亦應包含批號、製造廠名稱與地址、製 造日期等。為了解原料藥可能之降解產物與分析方法之適用性,應執行 虐待試驗(stress testing),並提供試驗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