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臨床試驗 Phase III/樞紐試驗
3.2. 成品(Drug Product)
3.2.1. 成品性狀及配方組成(Description and Composition of the Drug Product)
說明劑型,並列出單位劑量的配方組成,列明各成分在處方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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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配方中使用,於製程中去除的溶劑亦應列出。
3.2.2. 藥劑開發/起源發現經過(Pharmaceutical Development)
應提供相關資料,如配方與製程等開發經過。若有顯著變更,應提供說 明及討論。
3.2.3. 製造(Manufacture)
a. 製造廠
應提供製造場所的名稱與地址。
b. 批次配方
以表格的方式列出批次配方。
c. 製程及製程管制之描述
簡述並圖示製造流程,其中應包括製程步驟,各物料加入順序,無菌產 品應含滅菌過程。必要時須提供製造管制標準書與批次製造紀錄。
d. 關鍵步驟及半製品管制 化學藥品:
所有劑型均應提供關鍵步驟及半製品管制與暫定之允收標準,以確認製 造過程經管制可符合預定之範圍。
生物藥品:
應提供關鍵步驟及半製品管制與暫定之允收標準,另須提供與安全相關 的製程中管制。
e. 製程確效及/或評估 不須提供。
3.2.4. 賦形劑管制(Control of Excipients)
賦形劑依藥典規格進行管制,該藥典為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所指十大醫藥 先進國所發行,可僅檢送檢驗規格依據之版次;若使用新賦形劑,應提 供新賦形劑之製程、檢驗規格、分析步驟及規格之合理性,並提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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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確效。
3.2.5. 成品管制(Control of Drug Product)
a. 規格
依劑型特性提供成品規格及暫定之允收標準。
b. 分析方法
提供所使用之檢測方法,如 HPLC 使用之分離管柱/沖提緩衝液。
c. 分析方法確效
應提供測試成品之分析方法的確效資料,包含實驗數據等。依據分析方 法確效作業指導手冊或 ICH Q2 執行分析方法確效。
d. 批次分析
提供測試結果、分析數據(如層析圖)與試驗用藥之檢驗成績書。
e. 不純物特徵及結構鑑定
已確認結構不純物(identified impurities),應執行結構鑑定,且應於 成品規格中進行管制。
f. 規格合理性之依據
應說明制定成品規格及暫定允收標準合理性之依據,不純物之規格訂定 應提供毒理試驗資料支持。
3.2.6. 對照標準品或對照物質(Reference Standards or Materials)
應註明係一級標準品或工作標準品。如係一級標準品者,應註明來源、
純度標定程序;如係工作標準品者,應註明來源、批號及標示含量(或 效價)、檢驗規格、檢驗成績書、純度標定程序。
3.2.7. 容器封蓋系統(Container Closure System)
應說明包裝材質、規格、分析方法及檢驗成績書等。
3.2.8. 安定性(Stability)
a. 安定性概要及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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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安定性試驗儲存條件、檢測項目、分析方法、檢測結果,並提出儲 存條件與暫定之架儲期。
b. 安定性試驗計畫書及承諾
應提供安定性試驗計畫書及承諾、預定執行之安定性試驗、儲存條件,
及用以監測試驗用藥安定性之測試方法。
c. 安定性試驗數據
應表列代表性批次之初期數據,並提供更新之 Phase II 臨床試驗安定性 試驗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