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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古文書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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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古文書之內涵

壹、 古文書的定義

臺灣歷經了許多不同時期的政權統治,同時也留下許多土地契約文書,土名 為契紙或稱舊字契。「古文書」又稱「古書契」,國家圖書館張圍東編輯在其〈國 家圖書館珍藏臺灣古書契概介〉一文中提到,”古書契,日人稱為「古文書」,依 據學者高賢志於『大臺北古地契字集』導讀中提及:「舊時的契約文書,由於受 到日本人的影響,近年來常被泛稱為古文書,可以說是臺灣的外來語。」(註1) 何謂契約文書呢?涂豐恩在其〈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一文中則提到 日本學界對古文書的定義有二:一為岸本美緒所提出:「『契』字的外延與其擴大 到包括不動產的歸屬證明,還不如說明被限定在當事者相互合意而達到的約定這 一範圍內。」意指除了與土地開發密切相關的墾照或契尾一併列入外,同時也包 含人身買賣契約;二為近代古文書學奠基者久米武邦(1839-1931 年),對於「古文 書」採取了相當寛鬆的定義,他將「古文書」分為五種:「古文書、古紀錄、古 日記、古帳簿、古系圖」。其後日本學界古文書研究學者,則強調古文書是用以 傳達書寫者的意志,須要有特定的「對象」。(註2)

尹章義在〈老字據與臺灣開發史的研究〉一文提到,古文書又稱為「老字據」,

意指「根據中國傳統的律令、習俗而發生的行為所立的字據」。(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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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麗完在〈臺灣中部平埔族群古文書研究與導讀:道卡斯族崩山八社與拍瀑 拉族四社〉一文提到古文書為「契約文書」,所謂「契」或「契據」指明清時代 民間為證明某種約定而存在,並且被廣泛使用的文書代稱;契據文書包括土地關 係文書、鄉約、借貸關係、商業合股組織、攬契、金蘭契,以及人身過繼與買賣、

婚約等民間契約文書;即泛指民間日常生活中種種約定,以及記載約定的文書。

因受日本影響,臺灣稱前一代的相關文書為「古文書」,近年來常將一般民間契 約文書,以及官方發給的公文,泛稱為「古文書」。換言之,臺灣各界所指稱的

「古文書」,包括官署的諭示、案冊、訴訟訴狀,以及民間古契、執照、帳簿、

書函等。(註4)

顏尚文在《嘉義市古文書選輯》中的序文指出:古文書係指當代以前,使用 文字書寫各種人我關係的文獻。例如:官署對人民的佈告、諭示、手劄、賞狀。

官府授與證明人民權益的墾照、執照、丈單、契尾等文獻。人民互相約定各種權 益關係的杜賣契、贌耕字、典胎字、鬮書、收養字、賣身字等。此外紀錄各種事 物的帳簿、庄約、覺書等也總稱為古文書。(註5)

本研究所探討之「古文書」即等同於國內常見之「古文契書」、「古書契」、「古 契書」、「契約文書」、「老字據」等,可以說是人與人之間因某種須共同遵守的約 定所形成的各種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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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古文書種類

古文書的分類,各家解釋差異甚大,以下提出幾家對其分類的看法:

(一) 岡松參太郎

涂豐恩於〈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一文中提到臺灣 於日治時期總督府進行土地與舊慣調查之時,從日本動員了不少研究者來 臺。其中,《臺灣私法》的作者岡松參太郎(1871–1921 年)對於臺灣地區 的古文書進行相關的蒐集及研究。(註6)

岡松參太郎先後於《臺灣慣習記事》中第壹卷第三及四號刊載〈契字 之種類〉與《臺灣私法》中撰文,提出契字的分類是依法律行為的種類而 有所不同,將臺灣與土地相關的法律行為分為買賣、給出、貸借、典借、

胎借、共有財產分配等。以下將以岡村於〈契字之種類〉(註7)(註8)與《臺 灣私法》(註9)中所提出的契字分類,分列如下:

1. 〈契字之種類〉

(1) 買賣:賣契為買賣證書,是讓與各種財產權時產生,分為杜賣盡根 契、杜賣盡根歸就字、退股歸管字、退戶字、永退耕契五類。

(2) 給字:給字是給出田園地基的證書,並以此設定租權。「給」字通 常有代價。常見有給佃批、給地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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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贌耕字:是借貸或租貸的證書,將田園或家屋租借給他人的證書。

常見有招耕字、招贌字、租佃字、稅厝字、招稅地基字、永佃批、

永耕字、永遠招贌耕字。

(4) 典契:是典權的證書,將動產、田園(田園業主權)或有關土地各種 財產時產生。常見有典字、典契、胎字典或胎典契、起耕典契、轉 典字。

(5) 胎契:是作胎的證書,可以視作抵押。常見有胎借字、質借字、起 耕胎借字。

(6) 雜契:是前述契字以外的類別。常見有鬮分約字(遺產分配用)、囑 書(遺書)、定界分管合約字(在分配的田園界址用石頭確定分界用)、

繼書(繼承證書)、找洗字(要追加金額用);甘愿窨堆字(墓地買賣);

給風水山批字(墓地給出證明);合約字(數人共同規約書)。

2. 《臺灣私法》

(1) 賣契:即買賣契字,讓渡各種財產權時所產生。常見賣契有杜賣斷 根字、交換字、杜賣盡根契、杜賣盡根歸就字、退股歸管字、退戶 字、永退耕字、讓地字、遜讓字、付管字等。

(2) 給字:是給出田園或地基的契字。常見給字有給墾批、給佃批、給 地基字。另有稱為墾批、佃批、招佃字及招墾字等契字,名稱雖有 異,但實質是給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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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贌稅字:

 贌字:是貸借水田、園地、山場、埔地等。常見有招耕字、招 贌字、贌耕字、認耕字、贌出地基字、永佃批;

 稅字:「稅」是以銀兩為租金的意思。常見稅字有永稅地基約 字、招稅地基字、稅地基合約字、稅店字。

(4) 典契:是出典不動產或不動產權的契字。常見典契有典字、當字、

起耕典契、添典字、轉典字、繳典字、典贌字、胎典字。

(5) 胎契:是有擔保的金錢貸借證書。常見胎契有胎借銀字、質借字、

起耕胎借字、對佃胎借字、按田生銀字。

(6) 雜契:不屬前述各契字類別,其他常見契字有鬮分約字、囑書、定 界分管合約字、甘愿字、摹結字、找洗字、越行找洗字、憑準字、

甘願窨堆字、給風水山批字、合約字。

(二) 王世慶

王世慶在第八次「臺灣研究研討會」中報告「臺灣地區古文書的調查 結果」一文,所指稱的古文書包含官署的諭示、案冊、訴訟書狀,民間則 為古契、執照、賬簿及書函等,是以清代民間的古契為主,分為以下 14 種。

(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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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諭示、札飭、案冊、指令、佈告;

2. 房地契單;

3. 租稅契照;

4. 財產分配、分管契;

5. 典胎及貸借契;

6. 人事契字;

7. 訴訟書;

8. 商事簿契;

9. 水利契照;

10. 番字契;

11. 文教文書;

12. 八字、合婚八字、擇日單、生時簿、忌辰簿;

13. 功德榜、荐祖簿、祭祀公業簿、疏;

14. 履歷書、門牌、戶口名簿、戶口謄本及其他。

(三) 薛理桂、王麗蕉《檔案編排與描述:理論與實務》

官方檔案是指各級官府所產生的文書。清代的官方文書形式有詔書、

諭示、函、咨呈、照會、契約合同等。民間文書是指民間文書是指由民間 個人、家族或私人單位所產生,以「契約文書」為大宗,所謂「契」、「契 據」係指民間社會為證明某種約定而存在。常見民間文書有下列三類:(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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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文書

土地文書係指各種因不動產締結的契約,如墾照、杜賣契(歸管字、

分管字等依契約內容,若干可分為杜賣契)、胎典契、找洗契、贌耕字、

佃批、墾批、圳埤等水利相關契約、鬮書、執照、丈單、土地臺帳、

土地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相續登記書、業主權轉移登記書等。

2. 社會文書

社會文書主要因人身關係而締結之契約或產生的紀錄,如人口買 賣或讓渡子女、妻子所產生之賣妻字、賣子字、讓麟書、螟蛉書等,

或因婚姻關係而締結之婚書、招婚字、離緣字,或與個人命理相關之 八字、擇日單、生時簿、祭辰簿等。

3. 商業文書

商業文書是指各種因商業往來而產生之文書,如:各式帳簿、郊 商文書、生理合約字、退股字、帳單、憑據、股票、日記簿等。

(四) 國家圖書館

國家圖書館的古文書,分別在館藏目錄與「臺灣記憶」網站中均有收 錄該館特藏之臺灣史料,提供使用者線上查詢相關資料,如古書契與家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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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蒐藏了二千餘件古書契,大部份是民間的契字文書,另有一些官方的 告示。以年代來說,最早有康熙 36 年(1697)的「立典契吳子翰」,最晚的 文書則是日治時代的私人契字,時間涵蓋了 18 至 20 世紀。該館將其典藏 之古文書分為 12 大類。(註12)下圖 2。1 為國家圖書館出版之《認識臺灣 古書契》一書的地契舉例。

1. 諭示、指令、聯約、案冊;

2. 房地契約;

3. 租稅契約;

4. 財產分配、分管契;

5. 典胎與借貸契;

6. 人事契字;

7. 訴訟書狀;

8. 商事簿契;

9. 水利契照;

10. 番字契;

11. 文教文書;

12.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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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溫耀立賣盡根契字

資料來源:國家圖書館特藏組編輯,認識臺灣古書契(臺北市:國家圖書館,民 96 年),頁 30。

(五) 斐燕生《歷史文書》

文書的功能中有一項為憑證作用,有些文書的產生目的就是作為憑證 使用,在斐燕生所著《歷史文書》一書中與本文所探討的古文書有關的是

「契約合同」這一類文書。契約合同是雙方或者多方為了達成的某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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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簽訂的文書,並作為各方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件和備查的依據,主要用在 經濟生活方面,有些稱為「約」,有些稱為「契」,也有些稱為「合同」。

稱為「約」者,是因為這約是由各方談妥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違反;稱 為「契」者,則是古代紙張未普遍使用時,這一類文書是以把相同內容刻 於兩片木片上,雙方各執一端,改用紙後,仍依此做法寫成雙份甚至多份,

各執一份,折疊中縫,相合騎縫處書寫「合同」等字,防止改換,所以也 稱為合同。(註13)

1. 民契

自明清以來,凡民間的買賣、典當、抵押土地、房屋等不動產,

甚至包含奴僕人身的文易,訂立的文書多稱「契」,如田契、地契、山 契、房契、賣身契、租契、典契等。其中可以贖回的稱為活契;而賣斷 無法贖回的稱為死契、絕賣契、杜賣契。凡是民間百姓雙方經由中人從 中撮合、保人擔保,簽押訂立的契,即稱為「民契」,因未向官府履行 納稅手續,沒有蓋上紅色官印,因而又稱為「白契」。

民契通常沒有規定的格式要求,常見的是一式兩份,用長方條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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