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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木作的品管觀念

第三章 古蹟木作修復工作手冊的架構原則

第一節 古蹟木作的品管觀念

一、三級品管的原則

「三級品管」為國內行之有年的工程品管制度,在現代工程中推動已有影響 成效,古蹟修復工程雖屬特殊工程,但在本質上仍是營建工程體系的一部份,自 當遵循此項工程制度。

(一)一級品管

1.現行三級品管制度中,第一級品管由擔任實質營建的承商負責,其依據除 設計單位的施工資料外,並自行研訂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主要工程品質落實的 執行者為工地主任,並由承商的品管人員(工程司),負責品質管理事項之內部 稽核。

2.古蹟修復工程由於兼有傳統工法與保存科技現代工法,需仰賴大批的專門 技術人員註 1,因此在第一級品管中的工程品質,應納入這些專業人員的角色考 量,再與現行機制結合。

(二)二級品管

1.現行三級品管制度中,第三級品管由擔任設計監造的建築師(專技、工程 顧問公司)負責,其主要依據為設計圖、預算書、施工設計書及監造計畫書等。

2.古蹟修復工程在二級品管部分,與現代工程的差異不大,重點應注意古蹟 修復工程的特質(詳本節第二部分),並適切的反映在相關文件上。

(三)三級品管

1.現行三級品管制度中,第三級品管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除審(複)核一、

二級品管相關文書外,並執行工程查核工作。

2.古蹟修復工程在第三級品管部分,與現代工程差異不大,重點應注意工程 查核書表必須因應古蹟修復工程之特質製作,不得以現代工程書表直接套用。

二、古蹟修復工程的特質與現階段的對策

古蹟修復為一「由有至有」的工作,與現代工程「由無至有」的特質明顯不

註 1文資法第八十九條 主管機關應協助經指定之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進行技術保存及傳習,並活用該項技術於保存修復

同,現階段古蹟修復工程多屬於公共工程的一部分,自當納入公共工程體系內方 為合理。

暨往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主導下,已建立一套頗為 完備的公共工程查核體系暨查核表單,並於各項公共工程執行。由於此種查核表 單係針對以新建現代工程為主的設計,面對古蹟修復工程常有窒礙難行之處。

九二一震災後,文建會中部辦公室負責歷史建築部分的修復工作,並研擬了 一套針對歷史建築施工的查核表單(如附錄四)。2005 年起工程會也在暨有查核 表單中,加入了古蹟項目並提出了 16 項查核重點,包括:

1.假設工程不合規範,如保護棚架裝設不合規範或功能不彰等 2.解體工程不合規範,如原構物解體前未做編號及記錄等 3.基礎、地坪、樓板工程不合規範

4.牆體及灰作工程不合規範 5.大木作及竹作工程不合規範

6.門窗、細木作(如木門窗、天花板、裝修飾面板平頂及護壁、表面裝 修)或竹作及裝修工程不合規範

7.屋頂工程不合規範 8.彩繪工程不合規範 9.剪黏不合規範

10.漆作不合規範,細木作或竹作施工不合規範

11.蟲蟻防治工程不合規範,如木料未作防腐處理或防蟻處理,或施作 不合規範

12.文物及發現物之處理不合規範 13.其他傳統建築修復與木結構工程缺失

14.木材或竹材,無材質、產地等證明文件或無含水率檢測紀錄或未進 行力學強度等檢測或不符規定

15.石材無出廠或產地等證明文件,或無吸水率、硬度等力學強度檢測 或不符規定

16.磚材、瓦材或土埆等無出廠或產地等證明文件,或無必要之力學強 度檢測或不符規定

綜觀上述由一般工程查核,轉為尊重古蹟修復的特質,並研訂補充的查核基 準,反映古蹟修復確有其特殊之處,然而這些新增的查核重點,仍多屬原則性的

大項,不易深入工程的各項實質內容,落實品質管理的各項目的仍有困難。

三、古蹟修復工程的品管原則

(一)應與工程會三級品管制度結合

(二)可量化的部分,應按研訂的數據作為品管依據

(三)不可量化的部分,應按製程管制原則作為品管依據

第二節 古蹟修復木作工程的工作範躊

一、古蹟修復的工項分類

古蹟修復工程的分類方式甚多,如:

(一)按施工程序可分為:

假設工程、解體清理工程、主體修復工程、附屬工程(庭園、設備、再利用 等)等

(二)按施工性質於主體修復工程中又可分為:

傳統技術、現代科技

(三)按施工工種類別可分為:

木作、石作、灰作、瓦作、彩繪作等

然而考量古蹟保存的特殊性,修復施工的主要內容可採下列四個觀點分類。

1.修復:針對保存延用的構材進行各項必要且適切之處置

2.仿作:針對無法保存延用的構材,依原貌(考證)仿作新構材 3.耐久性處置;針對構材、構造耐久性進行各項必要且適切之處置,如

防水、防潮、防蟲、防腐等

4.其他:為強化古蹟使用或再利用,增加各項必要且適切之處置 二、木作工程的工作內容

(一)基本分類

依第二章文獻回顧以及前文分類,古蹟木作工程可歸納為下列四項:

1.修復-結構性構材的破壞鑑識與修復 2.修復-非結構性構材的破壞鑑識與修復 3.仿作-各項木作結構的仿作

4.耐久性處置-含新作木料與延用木料構件之耐久性處置

(二)細部分項

3.次要構材結構性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