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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木料為古蹟主要用材之ㄧ,除了材料本身的價值之外,依附於間的構法、

工具、彩繪、雕刻等,均有重要的文化意義;如何藉由妥適的鑑視分析,研 擬合宜的保存方式,一直是保存界相當重視的課題。

木作修復包括傳統工法與現代科技兩部份,且依法必須由專業人員為 之;然由實務面上觀察,因諸多觀念、技術與查核制度的不周延,致使修復 品質常不如預期。傳統木作工法多依手工操作,在「質」的部分較不易控制;

復以現代工法缺乏施工過程的管控標準,致使古蹟木作修復工作至今尚缺乏 合理的規範。國內已在現代工程的品質管理上,建立良好的制度,如何引用 類似經驗並配合古蹟修復工程的特質,建立專業的施工程序與規範,是現階 段古蹟修復極重要的工作。

本手冊系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古蹟木作修復工法程序」案研究成果,藉 由二十處古蹟工程案例,分析整理木作修復的用語、工法程序,由技術層面 切入,將古蹟木作構材保存修復的基本課題,界定為單枝構材,並可歸納為

「新舊木料處理」、「破壞鑑視與修復」以及「仿舊新作」等三個類別。本手 冊以古蹟修復關鍵性工項「木作修復」為對象,進一步藉三級品管觀念與近 年保存科學的研究成果,研擬簡便有效的修復工作程序與品質管理方法,以 達協助正確執行古蹟修復的目的。

二、使用限制

本手冊所稱古蹟木作修復工程適用於閩南式與日式構造。本手冊有關品 質管理的要求,悉遵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 作業要點」的要求。

本手冊主要內容包括木料耐久性處理、保存與修復、仿作等,列舉 50 個 工項,誠然並未包含全部古蹟的木作修復工程,尚待進一步之補充。

本手冊內容已儘量校正,然使用單位能仍應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

修復工程採購辦法、實際狀況與需求,經實際校核後使用,萬勿直接引用。

三、基本原則

本手冊將木作分成漢式、日式及其他等三類,此次研究暫不論及構件名 稱(名詞)的說法,主要以破壞情形(形容詞)及修復方式(動詞)等為主,

茲將木作構材分類原則分述如下:

(一)漢式(如附表 1)

大木作構材為傳統建築木結構系統中一切木構架的總稱,包含主要構材 與次要構材兩大部分。

1.大木作

(1)主要構材:柱、瓜筒(童柱)、通(梁)、桁、桁引、枋、壽梁、束、

椽、斗、拱等十一類。

(2)次要構材:通隨、束隨(看隨)、吊筒、座斗、頭巾、雀替等六類。

2. 小木作

(1)外檐裝修:門、窗。

(2)內檐裝修:隔斷、罩、博古架、屏門、太師壁、天花(藻井)、神 龕。

(二)日式(如附表 2)

日式構材包含結構材與非結構材兩大部分,本手冊執行工項資料整理分 析的原則如下:

1.結構材:野地板(望板)、棰(桁)、母屋(主屋)、小屋貫(斜梁)、 束(短柱)、小屋梁(主梁)、間柱(柱)、根太(地梁)、

火打(短梁)等九類。

2.非結構材:天井(天花板)、長押(主梁)、引違障子(拉門)、床 (地 板)、引戶(門)、雨戶(窗)、手摺(欄杆)、階段(梯)、 下見板(雨淋板)等九類。

附表 1 漢式木作構材名稱表

附表 2 日式木作構材名稱表

系統 構材名稱 圖示

1.野地板(望板)

2.棰(桁)

3.母屋(主屋)

4.小屋貫(斜梁)

5.束(短柱)

6.小屋梁(主梁)

7.間柱(柱)

8.根太(地梁)

9.火打(短梁)

10.其他

1.天井(天花板)

2.長押(主梁)

3.引違障子 (拉門)

4.床(地板)

5.引戶(門)

6.雨戶(窗)

7.手摺(欄杆)

8.階段(梯)

9.下見板 (雨淋板)

10.其他

1 3 2 4 6 5 7

8 13 10 11 9 12

15 14 16

四、名詞定義

本手冊將木作的構材名稱、破壞情形及修復方式用語定義如下:

(一)木構材名稱 1.漢式

(1)大木作

a.主要構材:柱、瓜筒(童柱)、通(梁)、桁、桁引、枋、壽梁、束、

椽、斗、拱等十一類。

b.次要構材:通隨、束隨(看隨)、吊筒、座斗、頭巾、雀替等六類。

(2)小木作

a.外檐裝修:門、窗。

b.內檐裝修:隔斷、罩、博古架、屏門、太師壁、天花(藻井)、神 龕。

2.日式

(1)結構材:野地板(望板)、棰(桁)、母屋(主屋)、小屋貫(斜梁)、

束(短柱)、小屋梁(主梁)、間柱(柱)、根太(地梁)、 火打(短梁)等九類。

(2)非結構材:天井(天花板)、長押(主梁)、引違障子(拉門)、床 (地板)、引戶(門)、雨戶(窗)、手摺(欄杆)、階段 (梯)、下見板(雨淋板)等九類。

(二)破壞情形

1.結構性破壞:分開裂、蛀蝕、腐朽、變形、佚失等五類

2.非結構性破壞:分污損、油漆剝落、彩繪剝落、釘孔、裂縫、缺 損佚失等六類。

(三)修復方式

1.耐久性處理;針對構材、構造耐久性進行各項必要且適切之處 置,如防水、防潮、防蟲、防腐等。

2.保存與修復:結構性破壞-鑑識、診斷、修復補強、其他處理。

非結構性破壞-鑑識、診斷、修復、其他處理。

3.仿作:仿作指原有構材經鑑視其文化價值較低且嚴重破壞不堪使 用,必須仿造原有構材形態材質新作。

4.其他:為強化古蹟使用或再利用,增加各項必要且適切之處置。

五、內容架構

本手冊藉由修復案例的歸納分析將木作修復的工項與施作重點等操作程 序作一說明,在既有研究的基礎與前述提出的木作工項分類上,可以將古蹟 木料修復的品質管理操作以文書表單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