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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古蹟木作修復案例的工程品管

古蹟修復工程與一般營建工程不同,一般的營建過程乃是經過由無到有 而得,古蹟修復工程則是「由有到有,原貌修復」,若稍有不慎,其損失往往 無法估計,因此,品質管理更形重要。

現階段古蹟修復工程有良好的立法與行政體制,在相關的各項法令中,

有關原則性的宣示、各層級間的關係以及操作要求,皆有條列式的說明,然 而對於實務層面的施工品質管理仍因「法、細則、辦法」的立法位階與格式 等問題,僅能提出原則性的要求,並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細部操作方式。本 研究藉二十處木作修復案例,針對目前監造單位、專業廠商及主辦機關在工 程品管上的操作方式及對品質的要求,作一初步的分析與探討,茲分述如下:

一、監造單位

監造單位係代表主辦機關(業主)對古蹟修復工程進行督導的工作,建 築師在三級品管中為品質保證的角色,在修復工程進行期間,須依監造計畫 執行監造工作。

執行古蹟修復的三個主要體系中,明顯的因著技術支援體系的失衡,導 致執行體系上產生問題,現階段監造單位在木作修復的工程品管監督上,其 主要癥結源自於對材料與工法的認知不足及規範不明等問題,導致古蹟修復 工程之品質無法提升,經由案例的解析,可分為幾個狀況:

(一)解體規模、程序與清理計畫的審核並不明確

監造單位在正式修復前應對廠商提出解體的規模、程序、清理計畫的審 核、監督與查證,古蹟修復為進行構件的檢測或是為進行構件的抽換,在不 破壞構件之原則下,通常需進行解體,但是解體技術如果使用錯誤,通常會 破壞其他構件。

現階段的監造計畫對於解體的規模並無明確的判定,其解體的操作程序 亦不清楚,舉例說明:大木解體,亦應搭鷹架,方便攀登工作,但現在搭架 時常將橫杆與柱子綁在一起,這是錯誤的作法。另對構件拆卸的防護措施也 有諸多作法,拆卸下來的眾多大小構件應分別安放,最好能在工地旁邊另建 儲物房,在監造計畫中對於清理計畫的審核、查核亦無完備的作法,例如斗

栱的堆置應以粗草綑綁放置乾燥處,不可上下疊放,以免碰撞,但目前的作 法與規範都參差不齊,無明確的準則註 8

(二)名稱用語不清楚

用語的混亂與不統一,是古蹟修復工程中一個長久存在的問題,非但在 定義上不明確,甚而因認知落差造成錯誤修復的情況。國內目前古蹟修復非 但在觀念上明顯有因人而異的現象外,即使在最基本的「名詞使用」,也存在 極為混亂的現象,諸如材料稱謂「桁、楹、圓楹」等以及作法上的「抽換、

新作、仿作」、「修補、修復、補強」等,基本用語和定義不能齊一,又如何 整合觀念與作法。

建築師是整個修復體系的關鍵者,目前須由內政部列冊上網方能擔任古 蹟修復工作,因著專業背景的限制,對傳統技術與保存科技的認知差距頗大,

甚至在保存觀念與作法上也出現極大的出入。

(三)材料檢驗與操作程序未建立共通規範

木料保存方面主要分為新木料的防腐及舊木料的處理,2000 年 CNS3000 和 CNS14495 的修正;對木材防腐劑之成份、吸收量及施作規範,有了具體且 容觀的標準。基於對環保的考量,既往最常使用的 CCA,逐漸以 CuAz(CY)和 ACQ 取代,但二者的操作程序與檢驗,仍未建立共通規範。而舊木料的處理多 採灌注與刷塗兩種方式,但使用藥劑成分、施工程序、檢驗等仍未建立規範。

技術支援體系是保存科技中最重要的環節,監造單位對於材料的基本性 能、適用條件、施作程序、檢驗方式等,多直接引用國外數據或經驗,故無 法累積經驗及作有系統的科學驗證,阻礙了新材料及技術的進步,是修復品 質一直不能提昇的原因之一。

二、專業廠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提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於八十五年訂定「公 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對於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的實施方式加以 規範,古蹟修復工程為提昇施工品質有部份參照「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 業要點」施行,其三級品管制度的實施以專業廠商的品質管制最為關鍵。

雖然「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對古蹟修復工程的行政作業已

註 8 詳參閱,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古蹟建築大木構造修護技術原則性問題之探討》,1998,P54~55。

有一全盤規劃,但對古蹟修復工程實際執行的過程著墨較少;在木作修復過 程中,因有文資法的規定,其品質多少建立在以「量化」為基準的檢驗,但 有諸多涉及藝術層面的雕刻、彩繪等,無法掌握質化的要求。現階段專業廠 商於木作修復的品質管制上,在操作方面仍存在諸多問題,茲分述如下:

(一)品質管理標準不明確

專業廠商在品質計畫中須擬定品質管理標準,但由案例中發現,在「管 理標準」、「檢查頻率」的訂定,並無依契約規定量化,且管理項目欠具體,

以致管理標準無法精確訂定。另在「檢查時機」應清楚說明時間點,在案例 中卻發現,施作者常將「檢查時機」與「檢查頻率」混淆,除了上述缺失外,

在「管理紀錄」的自主檢查表施工圖、相片及試驗報告也不完備或未說明管 理紀錄方式。

(二)材料及施工檢驗缺乏作業標準之建立

木料進料前之管制作業應包括備料時間、試驗時機及進料時間等,另材 料檢驗單位之核備程序及流程與進場後之管理皆是重點,但於品質計畫書中 僅提出木料送審項目的材料,對於整體的操作流程及檢驗程序缺乏規範,品 質計畫流於形式化。

(三)木料防腐的操作程序與檢驗缺乏標準程序之建立

專業廠商在施工計畫書中對於新木料的防治蟲蟻工程,分成兩部份處 理,新木料的防腐採取 CuAz 和 ACQ 等方式,但於施工計畫中僅列出 1.施工要 則、2.藥劑規範、3.操作原則、4.作業方式、5.注意事項等項目,對於其施 作流程與檢驗程序並無法明確知道,導致施作品質無法有效提昇。

三、主辦機關

主辦機一般指工程發包單位的業主,雖已將工程主要的監造責任依法委 由建築師(監造單位)執行,但行政機關仍對工程有督導之責;現階段雖並無 定規,但各縣市政府多有配合的工程督導組成(如彰化縣),台北市政府文化 局亦訂有內部的工程查核表。

政府對工程監察,已由事前審計改為事後審計,此舉對「由有至有」,且 幾乎「每案必變更」的古蹟修復工程而言,更增加操作上的困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