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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間流動研究於 1991 年前

2. 可能的流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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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他們。因此演變出族群內通婚的內婚制。對於「血統」的親疏遠近與後裔3 的個體福份保護變成格外重要。群體內對於決定享受福份的優先次序也是制 度維持的要點。 (Cox, 1945:360-368)

2.

可能的流動的方式

在英國統治印度大陸之前,印度大陸當地的知識專屬於婆羅門導致書籍 與印刷並不普及。十九世紀英國人統治印度大陸後,一些研究印度大陸的著 作在印度境內與境外擴散。因此導致一些歷史學家認為印度教是由英國學者 與殖民當局所發明。他們認為因為英國的統治使得某些婆羅門信仰與規範得 以在印度大陸各地流傳。英國結束於印度的統治後,這些歷史學家認為英國 政府應該對於印度教在印度境內與境外所造成的誤解與損害進行賠償。

(Montagu, 1947:336-342)(Lorenzon, 1999: 645) 持這種說法的 Nicholas Dirks 曾 提到:「殖民統治似乎已經創造了許多現已被接受為印度的『傳統』,包括於 印度自治區內婆羅門種姓變得更明確且毫不含糊地居於整個結構的首位。」

(Dirks, 1989: 42-52) 持相反看法的 Purushottom Agrawal 對於 Dirks 的說法則 回應道:「我們印度人很可能經由這種排他的能力來解決我們自己的問題。

但我們是如此無能,以致於我們不能自己創造制度?」 (Lorenzon, 1999:

654) 歷史學者 Lorenzon 則認為印度教的某些說法是由英國人發明的,他寫 道:「印度教的種姓制度,無疑地在回應英國征服者時有重大變化。因為制 度不是一個機關,所以在英國統治時期可以從根本上改變任何意義,甚至在 預先存在的機關轉變成順應英國人的要求。」 (Lorenzon 1999, 645)

回到英國統治時的環境,正處於十九世紀中葉人種學中的種族思想的發 展時期。種族理論家 H.H. Risley 看到「種姓」這個因素在印度日常生活的影 響時,嘗試以分層人種學分類將印度人分為七個種族類型,包含印度大陸南 方皮膚白皙的達羅毗荼人與他認為印度北方最先進的皮膚白皙的雅利安人。

Risley 聲稱已經發現了一個不變的法則:種姓,即

……一特定的社會地位

3 關於 descent (後裔)。後裔是一個晦澀的法律術語。一種詮釋是基於國際人權法運動中對 於世系歧視消除的討論,卻無法有明確的解釋。 (Keane, Caste-based Discrimination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2007: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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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層與團體內的個人鼻子高寬度成反比變化。」(Risley, 1901: 498);「如果 我們將一系列在孟加拉、比哈爾邦、阿格拉與馬德拉斯的各種姓平均鼻高寬 度指數排序。我們會發現,指數最高者與最低者的順序與社會生活優先順序 相對應。」 (Risley, 1901: 498)

Risley 是公元 1901 年印度人口普查名譽所長與英屬印度帝國的民族學調 查專員。他主張詳細的印度地區親屬關係的研究。他對於印度部落人口的調 查在 1960 年代被應用在稱為「梵化」(Sanskritisation) 的情形。

印度社會種姓間的流動模式詮釋主要有「梵化」與「非梵化」兩種。

「梵化」是指的是下層種姓在一個上層種姓的引導下學習上層種姓者的生活 習慣。在經過一代或者是兩代人的努力,下層種姓便會接近上層種姓,從而 提高自己種姓集團的地位。印度社會學者 Srinivas (Srinivas 1966) 認為這種 方式會導致一個種姓地位的向上流動,相對地另一種姓地位向下流動,以出 生決定地位的制度本身並未產生結構變化。另一學者 Majumdar (Majumdar 1958) 則認為這種行為只會使下層種姓分裂為更多小團體,對上層種姓而言 分裂出的小團體還是下層種姓集團一份子,因此為近似水平的流動。「非梵 化」(de-danskritization) 為婆羅門與其他上層種姓的印度教徒在英國統治印度 時期仿效英國人的生活方式,使得生活上的各種宗教戒律鬆弛。如由素食改 為葷食與開始飲酒。對於非梵化的影響,Majumdar 認為也是水平的分裂,

垂直的距離上下層種姓與上層種姓的地位沒有改變。因為:

婆羅門就像一個過濾器 (filter),經過它,西方文化的光線才 透照到其他種姓和社團。(尚 2001)

在資訊相對不流通的情況下,高種姓集團對於低種姓集團在政治、社 會、經濟各方面,擁有幾近宰制性的權力關係。他們創造與賦予階層意識在 生活的各個層面。因為資訊流通的管道受限,高種姓集團可以有效進行社會 控制。長久下來,處於種姓制度下的個人對於行為與結果具有一定的意識與 感情造成一種泛「宿命論」。低種姓族群的思想、知識受到傳統知識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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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高種姓的祭司或國王)的壓抑使其相信這世界的規律如同高種姓者所詮 釋。並且相當程度地,低種姓者被知識和外界隔離。

但是否真的存在梵化這樣一個過程已受到挑戰。Chandra Bhan Parasad 在 他的作品《達立特日記》(Dalit Diary) 中一段寫道:

沒有場所,沒有時間,沒有低種姓在模仿超凡脫俗和煩人 的婆羅門儀式的傾向...例如,達立特從未表現出濃厚興趣,在世 俗的需求考慮下,他們沒有展現出要求與婆羅門有相同的待遇學 習梵文或吠陀。 (Prasad 2004, 8-9)

不論如何從維多利亞時期以後的種族理論家或是印度籍學者都認為種姓 是一個漸進的武器,被設計與保護某種「永恆的純粹」性。在這種設計之 下,向上流動的可能方式為跨越世代的通婚。也就是較低的迦提集團將集團 內女性隨附高額的嫁妝嫁予較高的迦提集團男性。向下流動相對向上流動則 管道較多,多半只需要違反種姓規則即可。

D. J. Treiman 與 K. B. Yip 在 1989 年時對於全印度進行階層流動的量化 研究。其結果表示在橫跨 21 國的比較情況下,印度社會的階級流動小於 13%,父代與子代從事同職業者為 54.7%,教育對於階層流動的影響為 3%。

這項結果,在所有 21 國中位列末位。與其他國家相較,印度階層幾乎沒有 流動。 (Treiman and Yip, 1989: 373-394)

3.

孟買的階層情狀與運動

在英國統治印度大陸之前,印度本身便有自己一系列的宗教法律。最著 名的是《摩奴法典》。但是一個重大的歷史變化來到了這個傳統前。於 1772 年,歐洲的殖民者在他們稱之為「新大陸」的地區正式成立英屬印度政府。

他們經由商業行為引進各種法律文件,從而這些文件成為一種新的重要有形 物質,影響原本當地的習慣法。

印度大陸在迦提制度與印度宗教法的規範下,個人依照其在團體的社會 階層中的相對排名位置,有他傳統的儀式地位、職業選項、婚姻制度。但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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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歐洲勢力再次由海路進入印度大陸後的 1650 年至 1680 年英國人成立東印 度公司初期,一些婆羅門代表和相關學者受這些歐洲移民的邀請參與討論與 介紹古典瓦爾納。

當時的馬哈拉施特拉邦境內,一位地方鄉紳 Gāgābhatta 親自主持並進行 了種姓制度相關的儀式,並且教導王室成員一些禮儀以及前來求教者一些知 識。他更進一步審理婆羅門種姓之間的糾紛和非婆羅門的糾紛。我們可以 說,他是活躍在理論,實踐和種姓政治的學術專家同時也是一位受人尊敬的 醫生和法官。毫無疑問地,身為一位前英國統治時期的人物,他必需過著當 時知識分子的生活,實踐印度法 (dharma),教導王室成員政治和治國之道。

他的興趣在《Dharmaśāstra》(法的釋義與實踐)。他的父親 Dinakarabhatta 開 始 寫 文 本 《Śūdradharmodyota 》(首陀羅法 的闡明 ) 到他完成。他的叔叔 Kamalākarabhatta 寫了另外一文本《Śūdrakamalākara》(首陀羅的業力精華在 此),這本書今天仍是教梵文的重要文本。

Gāgābhatta 與其家族成員能夠有此成就,因為當時的統治者 Chatrapati Bhosale of Satara 家族是出生於首陀羅種姓,靠著武力鞏固與建立王國統治的 君主。因為處於印度大陸的西南方,北方有強大的蒙兀兒建立的穆斯林王國 (1526-1757) 與其交流。當時一些出生於婆羅門家族的學者不願接受穆斯林 的統治舉家南遷。在統治期間兩個教育城 Paithan 和 Bhattas 是婆羅門的學習 中心。因統治者的出生,皇室對於印度教習慣法《Dharmaśāstra》的知識相 當缺乏。

Gāgābhatta 參加了一個專門處理各種糾紛的機構 brahmasabhā:一群婆羅 門組成的議會。這個議會不僅是當時印度教徒的跨區域公認的司法權威,更 是高等知識集散中心。Gāgābhatta 慣用馬哈拉當地的馬拉地語。馬哈拉是他 祖先的家園,他的種姓屬於沿海馬哈拉。他是「本地人」具有語言溝通上的 優勢,因此很快地就具有相當知名度。Gāgābhattah 是一名種姓的專家,當時 的國王 Shivaji(1630-1680)靠著武力在公元 1646 年建國。這位開國者有一個 相當複雜的法律問題希望被解決。於是在 1674 年 6 月 Gāgābhatta,一位手無 縛 雞 之 力 的 婆 羅 門 成 功 地 完 成 了 他 的 守 護 者 的 願 望 , 創 作 了

《Śrīśivarājābhisekaprayoga》(皇家悉瓦吉馬拉塔手冊) 將國王的家譜由首陀羅 提昇至與其職業相稱的地位(Chatrapati Shivaji Maharaj; a Ksatriya 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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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哈拉 (Maratha) 當地遺留下的梵文文本的法律和政治傳統遺跡可以讓 我們窺見中古的印度教法理。Gāgābhatta 與他的親族主要是重新建立一個國 王的登基與一系列吠陀儀式。國王是行政機關,象徵著權力和責任、各地區 的行政和裁判所跟隨國王的意見分布在幾個領地團體內。當有重大的事件 時,國王會主持御前會議 (dharmasabhā) 並且招集他的顧問與指導婆羅門 們。除了御前會議外,另外一種大型的常設會議機關 Huzūrhāzirgj,有 238 位 婆 羅 門 成 員 負 責 負 責 處 理 關 於 個 人 、 種 姓 團 體 的 爭 議 和 後 續 的 苦 行 (prāyaścitta)、驅逐等處罰。在這種系統中,國王的行政權力和裁判權力是有 限的。現今限於歷史資料的限制只能有一個當時粗略的政治制度草圖。

(Vajpeyi 2010, 154-166)

印度教的法律實踐中,區分了政治、宗教和社會方面的法律和機構。經 過一段時間後,政治和社會領域逐漸被宗教滲透。個人是一個公民的、國家 的、宗教團體的、鄉的、鄰居的、種姓的、親屬團體的、血統的、家庭成員 的人。當這些身分與他人產生衝突時,按事情與事件所在地請皇家機關

印度教的法律實踐中,區分了政治、宗教和社會方面的法律和機構。經 過一段時間後,政治和社會領域逐漸被宗教滲透。個人是一個公民的、國家 的、宗教團體的、鄉的、鄰居的、種姓的、親屬團體的、血統的、家庭成員 的人。當這些身分與他人產生衝突時,按事情與事件所在地請皇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