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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擔任社會科學領域教授者約 90%,科學領域約 94%。大約只有 1.2% 和 0.5% 來自達立特和落後階層。

於 1992 年,達立特和其餘人口的識字率的差距已經不到 0.39%。都會 地區的達立特多數均參加以英語教學的學校以便爭取較好的工作。依照州政 府的調查,居住在鄉村的達立特有比較高的輟學率。 (Human Right Watch, 1999)

因此在與階層流動有關的教育方面,印度政府以教育政策推動達立特擁 有 學 歷 的 比 例 上 升 。 這 是 一 種 結 構 改 變 引 起 的 結 構 絕 對 流 動 (absolute mobility)。

在開放訪談的第二部分,談論有關於種姓之間的「黃金臍帶」於都會地 區是否仍為具有影響地的聯繫。在這部份的問題,首先於請受訪問者介紹自 己的工作與教育歷程,然後再介紹他的原生家庭的父母。

有關於學歷的部份,居住於都市地區原本屬於較高種姓者(屬於婆羅 門、剎帝利種姓者,共四人)仍然擁有所有訪問者中較高的學歷(一人擁有學 院的學歷,其餘三人為碩士以上學歷),原本屬於中階種性者(屬於吠舍者共 兩人)全部都有擁學院以上的學歷。原本屬於較低種姓或種姓以外者(屬於首 陀羅、達立特者,各三人共六人)則只有一位原屬於擁達立特擁有高中以上 的學歷,其餘皆擁有學院以上學歷。取得學位的過程與個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相關。於印度原本屬於較高種姓者的經濟實力也較其他種姓佳。原本屬於較 低種姓者的經濟實力弱,無法負擔子女長期的教育經費。

因此,在政府的政策施行後屬於較低種姓者能夠因為空額的增加擁有較 為良好的學歷。學歷的代間絕對流動現象在較低種姓者確實發生。於深度訪 談中的三位原屬於達立特種姓者,兩位以半工半讀擁有學院的學位。因為印 度大學的入學並沒有任何空額保留政策的存在,種姓間學歷的相對流動很可 能在孟買已經發生。

(三) 職業的階層流動

有關於就業的階層流動方面,首先於公元 1947 年時印度憲法基本權利 章第 5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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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在就業應是機會平等於所有公民在職業時,不論貿易,

商業或任何專業。

沒有任何理由讓公民在宗教,種族,種姓,性別,血統,出 生地,或其中任何一項不符合資格擔任公職或禁止取得公職,持 有或財產或擔當任何職業執行任何業務。 (Constituent Assembly Debates 1999: 445)

現在的第 5 條是原本基本權利章第 10 條草案,這是在公元 1948 年 11 月 30 日在立憲大會辯論時被討論的。原本草案中第 10 條有「落後」這形容 詞與名詞的「階級」(class),但在憲法中被刪除。

為了促使職業階層的流動,印度政府設定一些公部門的職位為保留職 位。印度政府與相關部門的職位可以分為四類 (I-IV),第 I 類代表菁英和薪 酬的最高水平。如:印度外交部。最低代表行政服務個雇員,屬於低技術和 低收入的職位。於第 I 類職位中屬於印度憲法中的表列種姓人員從 1959 年 的 1.18% 到 1995 年的 10.12%。最低的第 IV 類於 1959 年時人數最多,但 增加緩慢。通常政府發配的保留名額職位多在第 IV 類,約為 15%。

但是,一些屬於落後階級和達立特認為至傳統私營部門工作難有升遷機 會。甚至在一開始便不被錄取。至於新興行業-如科技業或是大型的跨國外 資企業則較沒有種姓問題存在。保障工作名額的方式只能在公部門中進行,

於私人企業中保障名額可能不會是解決達立特問題的唯一手段。因為保障工 作名額只限定在公共部門,不是私營企業。為了擴大流動至私營部門並且提 昇位於私營部門的階層地位。在公元 2002 年 1 月一些邦政府一同贊助在博 帕爾的〈全印度達立特會議〉(National Commission for Scheduled Castes and Scheduled Tribes),並且提出〈博帕爾聲明〉(The Bhopal Declaration)。

在聲明中強調,私有企業可能會對達立特與落後部落相對剝奪,他們希 望私營公司和企業若是有受益於政府資金和設施者可以提供一些工作的保障 名額。與會者認為私營企業採取這些提供保障的行為,將落後階層人士從貧 困和不平等的狀態提昇,使社會更加平和是有必要的。他們相信在印度在公 元 1991 年後資本主義的增長,造成私營部門和中產階級大量增加,更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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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種姓制度。他們規劃出一個達立特在資本主義於印度發展的熱情參與藍 圖,這個宣言甚至試圖去影響印度政府專門為民主化保留的專款。他們提出 政府應該撥款或提供減免與補助使表列種姓和表列部落的公司擁有足夠資源 能夠進入市場經濟,發展適合的專利和技術。這份宣言的參與者還同時無聲 的設立合作企業,他們看起來似乎是平常的資本主義企業。 (Subramaniam 2002)

在 1995 年時,全印度達立特會議決議對於表列種姓和落後部落成立國 家級的工會,以便敦促各項相關法律的制定,並且有效地消滅職場歧視。

這樣是否能夠有效地控制職場中的不當歧視,上等種姓最常譴責表列種 姓與落後部落的素質過低。對於這點,站在較為接近社會主義立場者認為,

1991 年後印度社會的改變會使勞動者的地位不如以往,勞動者與資本家雙 方的隔閡會越來越深。此時,私營企業是不太可能給予保障工作名額。反而 因為各個階層的經濟與教育資源取得實力越來懸殊,造成階層流動越益困 難。因此設法使教育問題解決才是有效治本的方法。

再者,使用保障名額的方式提昇達立特的就業仍然是一種釋放出公部門

「位置」的職業結構改變,是一種絕對流動 (absolute mobility)。

於本次的訪談,有關於工作狀況的部份,所有受訪問者都任職於私人的 企業。其中只有一位表示她並非在擁有長期僱傭契約下工作,同時她的薪水 是以現金支付。雖然她表示當她從她的故鄉答應前來時,原本雇主是告訴 她,她們是在契約下工作。等到她來到當地,一切都變樣了,現在她也只能 暫時這樣。另外一位同樣是以現金為薪水者則提到她是負責家庭幫傭的工 作,負責照顧老闆一家人的日常生活 (包含敦促孩子們的作息與課業)。她是 長期契約工作者,因為家庭背景的關係她與老闆一家人住在一起,擁有自己 的房間。她表示,她的生活狀況與她幼兒時相比好很多。

除了這兩位受訪問者外,其餘的受訪問者均是長期契約工作者,擁有自 己的銀行帳戶。其中一位受訪者的工作與其父母相仿 (流行雜誌和理髮師),

其他受訪者與其父母則有相當大的差異。這中間是否有跨階層的流動障礙 呢?若是單純的以父親和子女的職業相比較,在孟買都會區生活的印度人似 乎沒有什麼跨階層的流動障礙。究其原因,深入訪談的受訪者均提到他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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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與自己的最高學位是高度相關的。若是學習電機工程,便會往電子業發 展;學習商業者,朝專業經理人邁進。

在所有人中的七位,依照古典瓦爾納分類與父母屬於不同的階層。依照 共同社會流動性假說 (common social fluidity),代間流動中子女留在與父母 親相同的階層之機率會大於流動至其他與父母不相同階層的機率。這個假設 在種姓制度於孟買都會區施行時,於古典瓦爾納和迦提制度下是成立的。但 是,本次訪問中的十二位接受深入訪談者均與自己的父母有相異的工作內 容。以最廣義的古典瓦爾納觀之,也有超過半數處於不相同的階層中並且是 大幅度的跨越階層。也就是原本屬於吠舍階層者,跨過剎帝利階層進入婆羅 門階層。

另外,有關於這些受訪者如何找到工作:其中兩位明確表示由父母介 紹;三位由朋友處得知;三位表示是經由投遞履歷;兩位表示經由考試;一 位跳槽。將這部分的回答與是否與父母同住的資訊交叉比較後發現,十二位 受訪者中只有兩位與父母同住、其餘均為外地移入人口。

這兩位與父母同住的受訪者一位經由面試,另外一位由父母介紹獲得工 作。恰巧這兩位受訪者父母的種姓差異極大。邏輯上高種姓者可能較具有優 勢,可以由家庭的管道獲得較多的資源 (工作介紹),但本次訪問的兩人情狀 恰巧相反。於全體接受深度訪談者也有相同的發現,屬於高種姓階層的六人 均經由考試、面試爭取到工作;屬於低種姓階層的三人均透過親友 (父母與 老師) 獲得工作。

另外,在討論較低種姓者的工作問題時,在非營利組織工作的家庭的 輔導老師特別提到:「不論如何,我們都要想辦法讓他們至少拿到高中的畢 業證書。這樣,他們才好找工作。你看看這些孩子,他們來自更偏遠的農 村。像他 (指著一位孩子) 的父母、整個村子沒有人識字。他的父母相信 我,把他交給我照顧。」這與其中一位受訪問者的父母祖先原屬於村落中的 信差 (屬於達立特) 而他得到高中學歷的經過與就業的態度相仿。也與其他 深入訪談者提到自己的職業與最高學歷的主修專門相應是相符的。若 以 Wright 的十二階級分類對於本次接受訪談者的父輩與子女輩歸納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