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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法則管轄下之行為於輪迴的運作範圍中會影響其後生活 和將來生命的重生。 (Smart, 1998: 81)
(四) 表列種姓
(Scheduled Caste; Scheduled Tribe; Other Backward Class)
印度憲法中的 「 表列種姓 」 分 為三大類組:不可接觸者 (Scheduled Castes),不可接觸者 的部落 (Scheduled Tribes) ,和其他落後階 層 (Other Backward Classes)。不可接觸者是指甘地稱為「哈理真 (Harijans)」者,也就 是達立特。不可接觸者部落的人知道他們的各自部落文化和地理位置。其他 落後階層則是一個廣泛的術語,意指那些在社會階層層低的公民,其它落後 階層還包括一些游牧群體與一些屬於非印度人的不可接觸者與部落群體。據 估計,這些不可接觸者和不可接觸者部落佔印度總人口的四分之一左右。
這三類組在印度憲法中沒有被定義,於印度立憲時這三詞也產生許多爭 議。如與會者 T.T. Krishnamachari 認為有些名詞的內涵未定。他說:
請問公民,誰是落後的階級?它並不適用於列出一冊種姓或 任何特定社會...誰來給最終裁決呢?也許是最高法院。這並不 是說「種姓」。它說,「階級」。它是一個類別,它是基於經濟 地位的理由、識字與否的理由或出生的理由分別嘛?這是什麼意 思? (Indian Government, 1999: no.1-699)
安貝德卡為了尋求回答新詞「階級 (class)」的意思。他開始尋找在使用 這個詞的理由,他認為「落後」字的目的是調和各方觀點:
首先是為了所有公民,每一位公民應當有平等的機會... 這 個原則 應該是毫無保留地在任何形式、任何類別、團體所有。
所有的公民在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方面應該是放置在同一基礎 上的平等。然後,平衡相當大量的意見、各種堅持。雖然理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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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很好的原則,應當有平等的機會,但同時必須是實際上可以提 供某些團體。 (Indian Government, 1999: no.1-701)
關於 T.T. Krishnamachari 的質疑,安貝德卡說到:
有人問我:「什麼是一個落後的社會?」嗯,我想任何一個 人讀草案本身的語言就會發現,這已經不屬於各個地方政府。落 後,政府認為這是一個落後的社會,是一個團體。我可敬的朋友 T.T. Krishnamachari 問我這條規則是否會由法院審理。我想這是 相當困難的,沒有教條式的答案。個人而言,我認為這將是一個 被審理的問題。如果當地政府將一大批一大批的人列入此類別 中,以取得特別待遇。我認為很可能要去美國聯邦法院和最高法 院,請教關於機會平等的規則是否曾被大量的預訂計畫摧毀,然 後法院會給個結論-當地政府或邦政府是否在一個合理和審慎的 態度下行事。 (Indian Government, 1999: no.1-702)
基於立法時的爭議,印度憲法第 341 和 342 條規定,印度總統有權擬定 不可接觸者和不可接觸者部落的列表,並和各個州政府協商,但需經過國會 同意。並且憲法規定任命一個委員會負責調查印度憲法第 340 條有關於其他 落後階層的條件。
(五) 潘察雅特(pañcāyat)
潘察雅特 (pañcāyat) 是一個傳統的印度教村落管理機構,它反映了一種 理想化的信念村落規則治理體系。這個制度適用於現今在印度憲法中屬於
「表列種姓」的三大族群,尤其是不可接觸者部落與其他落後階層部落。
Granville Austin 描述在印度獨立之前和獨立之初的情況提道:
制憲大會需要在政治體制上做一個選擇。選擇歐洲模式,
透過系統性的行政區劃分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或是由印度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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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的村落模式規則組成系統。若未透過這樣的確認,尼赫魯 (Nehru)認為:「我們所有的憲法將成為無用且漫無目的紙上文 字。」 (Granville, 2002: 26)
提議以潘察雅特為政府基本單位的倡議者認為,這是印度生活的真實反 應。在鄉村中的行政、司法和議會都集中在潘察雅特,一個潘察雅特至少 3 名最多 15 名成員組成,為首的一人擔任村長。這些人會依照個案問題的不 同與依照潘察雅特內成員的個人的專長組成會議,通常有關財產的問題會交 由同一種姓的成員進行討論;宗教和道德則由婆羅門決定是否進行苦行、苦 行的時間與地點;血統和不純淨問題則由種姓議會決定驅逐或徵收費用和其 他相關的制裁。他們的裁決過程沒有相應的程序,幾乎可以說是為了人、事 實、和權力關係量身訂做一個服務性會議。 (Lubin, Davis,Jr., & Krishnan, 2010: 68-72)
甘地曾經於獨立前在印度全國會議 (Indian National Congress; INC) 提出 他對於獨立後印度政治制度的構想,並獲得一些與會者的認可。他希望潘察 雅特成為以社會服務為基礎的全國性網絡行政區組織。村落潘察雅特成為一 個政治單元,在這個單元基礎上由各村代表間接選舉的機構維護和管理各個 村落的潘察雅特。這樣在地方村落需要政黨的力量進行選舉,中央可以有一 個小政府與總統。
在全國會議上,另外一派人士提出設想於類似歐美國家的基礎制度,在 印度大陸成立國會並提供一個集中且直接選舉產生的政府。最後,制憲大會 成員花了超過兩個半月的時間擬定憲法草案:一個議會、聯邦憲法體制、直 接選舉與潘察雅特作為一個國家地方行政機關的原則。為了地方自治,村落 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權力。包含,村落爭議適用非法院審理,並且當村落發 展在各邦平均以下時可以尋求邦政府在行政上的補助。聯邦政府的行政權力 只達於邦等級。 (Keane, 2007) 公元 1948 年 11 月 22 日印度憲法修訂了第 40 條:「國家應採取村落委員會組織,並賦予他們作為自治單位的權力和使 他們運作的必要權力。」 (Constituent Assembly Debates, 1999: 485) 這種潘 察雅特的制度被安貝德卡在制憲會議上發言大力抨擊。他認為歷史經驗的場 合已經表示,達立特必定會落入其它種姓的陷阱中,潘察雅特從未與種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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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分離過。村落潘察雅特代表的是印度古代政體。新憲法是起草古印度模式 的「新」憲法,它不是引入西方理論的。村落代表們其實不希望有任何中央 或是邦政府,他們只希望印度大陸上有許多各自為政的村落政府。 (Keane, 2007, 135-140)
馬哈拉施特拉邦政府在 1950 年以後推動一系列潘察雅特的發展,一般 的村落有三層村委員會,成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並且規定了達立特的保留席 位。這種席位是村落的潘察雅特在選舉前事先預估達立特在村落的人口比例 制定數量,並且在其中有三分之一為婦女保留席位。保留席位的規定附加落 日條款,此規定於公元 2010 年 1 月 24 日後失效。於失效前的 1997 年聯合 國人權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 HRC) 發現,印度當地鄉村大量違反 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透過他們對於達立特與村 中較為落後者的治療。
應當注意的是,儘管邦政府採取措施於不可接觸者和不可接 觸者的部落,以及所謂的落後階層和少數族裔與民族的成員仍然 繼續遭受嚴重的社會歧視。其中包括跨種姓暴力和各種形式的歧 視。遺憾的是,事實上長期於鄉村存在的制度有助於這些違法行 為。 (Amor n.d.,1997: 23)
於立法方面鄉村不可接觸者候選人在相關機關的保留席位分析表明在馬 哈拉施特拉邦的達立特議員的保留席約為四分之一。M. Galanter 評論達立特 一旦當選其影響力仍然有限。他寫道:
其他人凡事不甚關注他們的問題,哪怕只是口惠。沒有公開 的敵意,這在立法與許多公共場所是大忌。但是,證據表示這些 人在政治上的影響力極小。非保留席位提名這些成員的非常少,
且幾乎沒有人當選。 (Galanter 1984, 549)
幾乎所有的主要政黨在鄉村都傾向對這些人提供一些行政人員職缺的保 障席,反對保留席會被認為是進行選舉自殺。這種類型的政治工具與政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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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稱為「奶油」。因為這些政治人物將鄉村潘察雅特的組織比喻為三明治。
三明治的麵包為行政組織,夾心是行政人員。通常在沒有奶油的情況下,三 明治仍然可以發揮它的功用。若是在麵包上塗一些奶油則可以增加三明治的 風味。印度教民族人民黨 (Bharatiya Janata Party; BJP) 為了尋求延續其政黨 的理念:婆羅門教的社會秩序-由上等種姓主導政治。該黨對「奶油」表示 支持,並努力在鄉村擴大其政黨的吸引力。他們在各種公職競選宣傳中提到 有些不可接觸者犯罪危害人類,但如安貝德卡這類特殊的優秀達立特則要求 國家給予相當的紀念性榮譽。(Keane, 2007)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的研究限制如下:
一、所蒐集之參考文獻,以國內可取得之中、英文文獻為限。
二、受限於印度當地大部分地區未有街巷門號的編碼與廣大的原始種姓中下 階層移動人口並未有官方的身分登錄證明,因此無法進行良好的量化問 卷訪問。由於種姓的相對高低於姓氏可以查出,但因相對分類極為細 緻,對於受訪問的印度籍人士對自身的說法予以相信。種姓序列較低的 受訪談者來自筆者自印度非政府組織工作的同事,較高序列者來自筆者 於孟買的鄰人依「滾雪球」的方式擇出。
三、印度邦政府法令對於較具規模的詢問任何直接或間接有關於種姓的問題 均列為違反平權法律的項目,並且印度當地仍存有少數族群激進份子的 暴力與恐怖事件。基於安全考量,訪問未有錄影檔案但存有相當的訪談 逐字記錄與整理文件。關於本研究倫理議題於研究設計章節中補述。
四、範圍限制:本研究地區最大範圍為孟買都會區。選定都會地區有研究環 境之考量,即孟買都會地區實施英式一般法院、議會系統,脫離都會區 外之鄉村地區雖有警察但一般立法行政事項與爭議裁決仍由潘察雅特決 之。有關鄉村潘察雅特,請參照名詞概念章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