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隨著台灣開始落實地方自治,各縣市地方自治團體依憲 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得各自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 理的事務,而負責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的事項,因此部分縣市教育 局各自訂定國民中小學育樂營相關法規(黃善楓,2008)
綜觀各縣市法挸(表2-1),可以發現在台灣各縣市國民中小學 育樂營活動實施要點中,除了將實施原則做了詳盡的說明外,主要針 對學校育樂營的活動內容、活動時程、師資、經費及承辦人員的獎懲 原則加以陳述。由此可知,這些縣市的國民中小學育樂營大多有統一 的實施原則,在舉辦相關育樂營時,對於活動素質的掌握,強調課程 安排(活動內容、活動時程)、師資及經費,針對這三個要素加以規 範及說明,足見台灣各縣市國民中小學育樂營在活動舉辦時,特別重 視課程安排、師資及經費等三個面向,因此本研究考慮將其納入國小 家長對學校育樂營的選擇因素中。台灣各縣市國民中小學育樂營法規 如表2-1所示。
表2-1 台灣各縣市育樂營實施要點內容摘要表(1995~2007)
法規名稱
法規名稱
法規名稱
(年份) 項目 法規內容摘要
師資 1.現任教師、代理教師或兼代課教師。
2.接受已立案之民間機構或團體的相關課程訓練合格,領有 證書者。
3.具特殊專長或才藝者。
經費 營隊所需經費由參加人員付費,採自給自足為原則,屬專 案推動之營隊,得向教育局申請經費補助。活動因故取消 或個人因素未能參加者,由各校依實際狀況辦理退費。持 有證明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之學員,得酌予減免活動費 用。活動因故取消或個人因素未能參加者,由各校依實際 狀況辦理退費。
獎懲 各校得於結業時,依學員表現頒發證書或給予獎勵。
各校於營隊活動辦理完畢後,依下列規定敘獎:
1.營隊活動滿 1 至 3 日者,共敘獎 5 人,各嘉獎 1 次。
2.營隊活動滿 4 至 6 日者,共敘獎 6 人,其中 2 人為嘉獎二 次,餘嘉獎1 次。
3.營隊活動達 7 日以上者,共敘獎 8 人,其中 3 人為嘉獎二 次,餘嘉獎1 次。
4.相同營隊辦理 2 期以上者,以累計日數敘獎。
5.單一營隊參加人數超過 50 人時,得依實際情形報局酌增 敘獎人數。
6.輔導員函請就讀學校給予獎勵或由各校核頒感謝狀。
7.擔任 2 個以上營隊工作人員,獎勵依次累計,惟至多不超 過記功乙次。在同一營隊擔任 2 項以上職務者,就其職務 擇一敘獎。
8.營隊活動以兩個半日視為一日,不同天之零散時間(半日 以下),以累滿每六小時為一日。
(續接表2-1)
(下接表2-1)
法規名稱
法規名稱
法規名稱
(年份) 項目 法規內容摘要
獎懲 1.一項校內育樂營 校長、承辦人共兩人嘉獎壹次,其餘工 作人員共兩人獎狀乙紙。
2.兩項校內育樂營 校長、承辦人共四人嘉獎壹次,其餘工 作人員共四人獎狀乙紙。
3.三項校內育樂營 校長、承辦人共六人嘉獎壹次,其餘工 作人員共六人獎狀乙紙。
4.逾三項校內育樂營 校長、承辦人共八人嘉獎壹次,其餘 工作人員共八人獎狀乙紙。
5.一項跨校或全縣育樂營 校長、承辦人共六人嘉獎壹次,
其餘工作人員共四人獎狀乙紙。
6.兩項跨校或全縣育樂營 校長、承辦人共兩人嘉獎貳次,
協辦人員六人嘉獎壹次,其餘工作人員共六人獎狀乙紙。
7.三項跨校或全縣育樂營(含三項以上) 校長、承辦人共三 人嘉獎貳次,協辦人員八人嘉獎壹次,其餘工作人員共八 人獎狀乙紙。
桃園縣國 民中小學 週休二日 暨寒暑假 期辦理各 項體育育 樂營實施 計畫
(2007)
活動 內容
體育育樂營、班際體育競賽
時程 至少辦理二天(十六小時),得連續或跨週辦理。
師資 無規定
(下接表 2-1)
(續接表2-1)
法規名稱
法規名稱
(年份) 項目 法規內容摘要
台中市中 小學辦理 假期體育 育樂營實 施原則暨 考核要點
(2000)
活動 內容
1.學校得依教師意願、學生及家長需要、並配合社區環境,
審慎規劃活動內容。
2.活動內容應以適合學生能力之各項體育活動為限,不得變 相實施課後補習。
時程 無規定 師資 無規定
經費 向學生收取費用,學生家境清寒低收入或單親家庭生計困 難者,應准其免繳納費用。中途參加活動之學生按參加之 週數核實收費。
獎懲 經考核後
1.優等: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發給獎金二萬元整。
2.甲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發給獎金一萬 元整。
資料來源:台灣國民中小學育樂營政策發展之研究(76-82頁),黃善楓,2008,未出版 碩士論文,台東縣:國立台東大學體育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續接表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