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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焚化廠營運政策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台灣地區焚化廠營運政策

2.1.1 廢棄物處理政策

台灣地區土地資源有限,垃圾無法再以掩埋處理,根據行政院核備之垃圾處 理方案,為配合都會區之發展,垃圾處理應以焚化為主之政策目標。因此由環保 署研訂並報經行政院於1991年9月核定「台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 工程計畫」,預定於2000年共興建22座焚化廠,其中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 台灣省政府各負責興建3座,環保署興建13座。(環保署,1991)自行政院於1991 年開始推動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起,目前共有24座大型焚化廠 完工投入營運,設置容量達每日24,650公噸。(環保署,2014)

當今全球暖化問題日益發燒,生態環境保護成為亟需解決問題,廢棄物處理 亦為資源永續的一環,配合資源永續及「零廢棄」趨勢,我國垃圾清理政策以「源 頭減量、資源回收」為主要推動方向,並以綠色生產、綠色消費、源頭減量、資 源回收、再使用及再生利用等方式,將資源有效循環利用,逐步達成垃圾全回收、

零廢棄之目標。

回顧垃圾處理政策係於 1984 年訂定「都市垃圾處理方案」時,係以掩埋為 主;1991 年訂定「垃圾處理方案」,改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1998 年進一 步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透過回收獎勵金及市場機制,提高民眾回收意 願、擴大回收層面與績效,行政院於 2003 年 12 月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 展望」,訂定我國「垃圾零廢棄」政策目標,同時配合資源回收再利用之規定,

全面推動「垃圾零廢棄」之總體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等政策,提倡以綠色生產、

綠色消費、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再使用及再生利用等方式,將資源有效循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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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焚化廠操作營運

台灣地區焚化廠分別由環保署、台灣省環保處及直轄市(台北市與高雄市)

興建完成後,陸續投入營運操作。為達垃圾焚化處理民營化之計畫目標,依據環 保署頒布「垃圾焚化廠委託操作管理應行注意事項」(2009 年 9 月 3 日修正)之 規定,垃圾焚化廠之委託操作管理,應採整廠委託方式,其操作管理範圍至少應 包括垃圾計量、貯存、焚化、資源回收、污染防制、焚化廠維修、廠房與周界環 境之維護等;委託操作管理期限以 20 年為原則。因此除台北市與高雄市係由環 保局成立焚化廠業務單位操作管理外,其餘焚化廠係採委託公民營機構操作管理 方式。

焚化廠操作營運模式採公有民營之委託方式者分為廢棄物全數由機關交付 廠商負責操作、廢棄物由機關及廠商分別交付廠商並負責操作兩種類型。由於各 廠之委託內容及保證量交付不同,因此機關交付廢棄物予廠商處理操作維護費用 亦不相同,故影響廠商營運策略與目標訂定,相關資料彙整如表 2-3 所示。影響 焚化廠之營運主要因素為處理廢棄物之收入與支出,於委託操作管理契約處理廢 棄物之收入與支出,係來自處理機關廢棄物收取操作維護費用及廠商因自收保證 量需繳交予機關之設備折舊費及回饋金。操作維護費用係就機關交付廢棄物予廠 商處理,需交付予廠商處理費用,屬變動費用,依契約之規定依每年調整因子調 整。每公噸設備折舊費及回饋金係就廠商自收廢棄物使用機關提供設施,需交付 予機關使用費用,屬固定費用,係依據建設費用由操作廠商分 20 年攤提計算。

對於機械設備之操作保養則全數由廠商負責,即由廠商提供操作、維護、修理焚 化廠所需一切事務。另廢熱回收產生電能之售電收入則依契約規定之不同,分為 全數歸操作廠商或提撥固定比例予政府機關做為敦親睦鄰基金。

表 2-3:焚化廠委託操作管理

縣市別 廠名 營運方式 契約操作維

護費用(元)

設備折舊費 及回饋金

(元)

機關保證交 付量(噸/年)

廠商保證自 收量(噸/年)

屏東縣 崁頂廠 公有民營 83 - 248,200 -

高雄市 南區廠 公有公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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