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台灣居留政策與就業限制對馬來西亞籍諮商心理師之影響
一、 台灣居留政策的內涵
「移民」,其實在很久以前就已經在臺灣撒下了種子,遠從第 17 世紀的荷蘭 人登上臺灣的土地開始,到鄭成功收復臺灣,到中日甲午戰敗臺灣割讓予日本一直 到國民政府接管後,建立了臺灣社會,近年來也因跨國婚姻引進了不少東南亞籍以 及大陸籍配偶,跨國婚姻人口迅速成長已經成為台灣第五大族群,說明了臺灣確實 是一個多元族群移民的社會。隨著政府於民國六十八年開放觀光,七十六年解嚴,
行政院長於七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二O九五次院會提示:「請內政部依據憲法第 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六款之規定,積極深入討論,研擬現階段我國的移民政策及 有關法案報院」。臺灣政府多年來的政策是採「移出從寬,移入從嚴」的開放態度,
尊重國人選擇移居海外之權利,使得國人移居海外定居,船業者日趨增加。但是,
根據監察院的報告《我國移民政策與制度總體檢案調查報告》(黃煌雄、李伸一,
2005)顯示,臺灣移出國人當中以青壯年居多,高學歷者占了很高的比例,日常活 動以從事工作最高,求學為次之。從上述資料顯示,臺灣近年來雖然並未出現人口 大量移出的現象,然而移出者當中以青壯年、高學歷者居多,職業以主管經理及專 門技術等高級白領工作占六成二,近七成移出者之移居時間已經超過五年或以上,
加上現行法令對於「高級專業、技術及經理人才之外國人」並無居留條件上的積極 誘因,卻吸引了不少東南也國家人民透過跨國婚姻以及勞工的方式移居台灣,臺灣 漸漸的形成一種高知識份子輸出,低學歷配偶以及勞工引入的失衡狀態,而這樣的 失衡對國家的人力素質會產生負面的影響。(黃煌雄、李伸一,2005)。低技術、低 學歷、中高齡的人口將過剩,高學歷技術的人才又不足甚至不斷外流,為了提升國 家產業,引進專業人才是一項重要的政策(賴加華,2007)。
外籍專業人士來台居留僅通過兩個管道,一個是工作,另外一個是留學。由於 台灣的官方語言為中文,而諮商心理師是一個以口語溝通為主要的工作,故我發現
有大部分的馬來西亞籍心理師都精通中文,通過修習台灣的碩士學位畢業後留下來 就業的。我查詢了教育部網站發現外籍留學生畢業後若符合資格,便可根據於一百 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發布的「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大 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申請留臺實習(全 國法規資料庫,2014;教育部,2014)。然而,諮商心理師在碩士學位課程裡已包 含了一年的全職實務實習,所以畢業後幾乎不會再申請實習。再加上根據「外國人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7 條,
心理師屬於醫療保健人員,須具備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故馬來西亞籍諮 商心理師需要在畢業後考取諮商心理師執照才能就業;然而,若想要在台灣居留只 能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五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向內政部入 出國移民署申請(移民署法規查詢系統,2014)。此條文內說明了居停留、永久居 留以及歸化制度與辦法,我在閱讀了此辦法之後把與本研究有關的居留、停留與永 久居留條文之內涵做了一些整理,如下:
(一)停留:外國人持停留簽證或以免簽證許可入國者,停留期間自入國翌日起算,
並應於停留期限屆滿以前出國。停留簽證主要讓來台觀光、參加會議、考察、探親 等理由的旅客入境,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 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除特許狀況外,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 可停留之期間,其合計停留期間,並不得逾六個月。
(二)居留: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
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 可者,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 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持居留證之外國人主要在台以依親、
就學、受雇、學術交流等為目的,擬留台時間達六個月以上者,都必須申請外僑居 留。
(三)永久居留: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
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 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
從上述資料顯示,馬來西亞籍諮商心理師畢業後想要留在台灣就業必須申請居 留,或者以依親的途徑申請居留。
二、 就業限制對馬來西亞籍諮商心理師之影響
(一)薪資標準
根據我向勞動部詢問獲得的資料,在 103 年 1 月底醫療保健服務業之外籍有效 聘僱有 624 人,截止 103 年 3 月 15 日為止,外籍諮商心理師在台人數僅有 3 人,
他們之國籍暫時無法得知。根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條,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公告的外國人受雇 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在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從 新台幣 47,971 元調降至 37,619 元,然而這調降僅限於對 100 學年度起畢業的外籍 留學生以及僑生有幫助,100 學年以前畢業的外籍留學生或僑生仍然受到最低薪資 新台幣 47,971 元的約束,吳宏仁(2009)也在研究中發現外籍留學生受薪資限制而 無法找到工作。然而,若外籍留學生受雇於公立或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辦 理專題研究計畫之專任助理,其月酬勞達「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 工作酬金參考表」學士或碩士學位第一年年資數額以上者,即可申請合法居留,詳 細資訊可參考附件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2011)。如此可見,馬來西亞籍諮 商心理師自畢業後必須在居留證期限內考上心理師證照,一般來說畢業生參加 8 月 份的心理師國家考試,居留證 9 月到期,要在放榜之後找到月薪資 37,619 元或以上 的正職工作是非常困難的,所以擔任國科會研究案的專任助理是一個可行、快速又 可合法居留的途徑。
(二)雇主之考量
業助人行業之雇主做類似的研究,故難以對專業助人行業之雇主對於聘僱外國諮商 人員的考量有進一步的理解。
對於上述我在閱讀移民政策以及就業服務法,篩選出針對馬來西亞籍諮商師的 規定與限制,不難發現此規定之內容在對於協助他們在友善的情況下求職並順利就 業是有限的。他們必須在限定時間內尋獲願意配合薪資給付、合法工作職稱、配合 申請流程等等的雇主,種種困難顯然是不容易達成的。再加上薪資門檻從新台幣 47,971 元調降至 37,619 元的這項措施對 100 學年之前畢業的學生並沒有幫助。種種 的難題再加上近年來對馬來西亞籍諮商心理師留台就業困難的發現促使我決定以 馬來西亞籍諮商心理師為出發點,去探討他們的難題與因應,希望可以為更多未來 欲修習諮商專業的馬來西亞籍留學生尋找更多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