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1.4: 輔導金制度實施後之總票房 是越來越少的國片可供選擇。
1.2 台灣電影產業的問題之檢討
由上述資料初步研判, 面對台灣電影產業長期產能量的下滑與慘澹票房, 政府實施16年的 國片輔導金制度依然束手無策。 因此, 輔導金制度面對許多批評。 學者劉立行 (1999) 為文指 出,「世界各國輔導電影的政策很多, 但無法想像會有個政策, 把電影一分為二, 拿納稅人的一大 筆錢, 事先無償地去給一些充滿自我奇想、 晦澀難解、 與人民生活無關的特定個人去拍個人化 電影的例子」。 卓珊 (2003) 亦提到,電影輔導金此一政策雖然施行已久, 但整體而言, 台灣電影 政策明顯欠缺一整體規劃, 一方面大力解除外片管制, 另一方面卻又以輔導金等制度將台灣電 影產業放在保護傘之下,使其無法確實掌握市場需求及競爭程度等重要訊息。 而齊隆任 (1994) 則認為我國電影產業之所以無法振興,原因在於電影事業之政策面的層次不夠高, 而使政府對 於此產業之支持稍嫌不足。 焦雄屏 (2002, p.xii) 則指稱, 台灣電影在九○年代後期, 不論是市 場上、 評論口碑上、 國際影展及銷售上都受到重大打擊,細究其因則知,台灣電影產業所受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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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5: 國片片量
主要來自下列幾個方面:1. 政府對美談判貿易中將好萊塢電影的進口拷貝數提高至58個; 2. 有 線電影崛起,電視頻道數量超過90個;3. 由於台灣電影一味以小成本、 非職業演員拍攝,評論家 終對新電影喪失了興趣。
總結來說,對於輔導金制度的失敗之因可歸納為兩種看法。 包括:
一、 其中有一派人士主張加強輔導金制度。 他們認為輔導金制度效果不佳的原因在於補助金 額太低,面對好萊塢片的大舉進攻猶如杯水車薪,因此積極主張政府提高個別及總額輔導 金。 例如資深影評人李長安(2007)則在報上批評輔導金過低,他說道: 「國片輔導金寥寥 無幾,而影視科技又是如此耗資, 如何讓有心導演拍出國際大片? 剛在柏林影展獲得大獎 的 「刺青」 導演周美玲居然負債拍片, 有關單位在那裡?」 此外, 名導王小棣 (1998) 亦在 與新聞局長會晤時表達: 「如果我們也有幾千萬, 我們也可以拍出賺錢又好看的電影,」 並 質疑局長是否明白市場實況與製作花費。
二、 另一人士則對輔導金制度持負面看法。 他們認為此制度破壞市場價格機制之效率, 提供電 影工作者 「反誘因」。 例如: 李天鐸教授曾於媒體上表示, 目前台灣電影產量根本不足以 形成穩定的 「創製/發行/映演/觀眾」 循環鍊,但國內卻有一批學者與電影人,強烈要求政
府針對國片提出各方面(包括映演、 製作)的輔導措施。 李天鐸(2004)批評:「即使政府可 以出錢, 但若觀眾不願意進電影院,問題還是不能解決。」 而其中相當詭異的現象即是,國 片現在全走在影展的路線上, 文化外交象徵價值無法有效轉換為社會的觀賞價值。 此外, 更另有一種極端的看法主張將製片大廠收為國營。 例如魏玓 (2002) 甚至為文指出, 電影 屬於文化事業, 國家應負起規劃的責任; 中影過去接受許多日據時期留下的電影資產, 既 然經營不善, 是否可由國家出面買下中影產業,重歸國有經營。
持平而論, 台灣電影產業的積弱不振之因, 實在難以完全歸咎於任何一個特定環節。 現有 文獻中至少尚可找出下列幾項理由: 其一, 好萊塢電影產業控制了各國的電影市場。 陳儒修
(1994) 認為由於好萊塢電影產業行銷勢力的優勢, 不僅是台灣國內電影產業, 甚至歐洲各國亦
遭受相同壓力。 其二, 目前我國對於電影事業的賦稅政策存在許多值得修改的空間, 諸如對於 國內發行業課稅、 對於映演業多重課稅、 及企業投資國片卻無法抵減稅額等等 (劉立行 2001) 其三, 電影工業的環節受到政府管制而有所扭曲。 電影工業包括製片、 發行、 映演三部分, 然而 以往的電影檢查及嚴格的製片限制卻直接對製片業造成限制,迫使台片更難以與外片分庭抗禮 (梁宏志 2001)。 最後,盧非易 (1998, p.372) 認為 MTV(視聽中心)、 第四台與有線電視之競爭 更是台灣電影產業所受到的最後的重擊。
上述研究所共同忽略的一點是: 補貼/管制政策由於文化創意產業之特殊性, 導致政策受到 相當程度的限制, 才是導致成效不彰更重要的原因。Laffont and Tirole(1993, p.1) ) 分析道:
「政府實施管制政策時,通常會面臨三種不同類型的限制:包括訊息方面(informational)、 交易 方面 (transactional) 與行政方面 (administrative and political)。 在 實際執行政策的過程中, 這三種限制往往會阻礙管制者實現其理想政策 (preferred policy)。」
訊息方面的限制主要來自於,政府所知訊息少於申請者。 因此政府無法比照市場價格機制給 予有效的獎懲時, 受管制者即可運用自己的私人訊息 (private information) 進行利益極大化, 此時效率自然不足與 「完全訊息」 下的狀況相比。 若考慮國片輔導金政策在此訊息方面的限制, 可知其為三項限制中最為嚴重者。 與政府在其他產業的補貼政策相同的是, 政府無法得知受補 貼之廠商的真實成本參數; 此外, 眾所皆知, 電影作為一文化作品, 電影製作者投入創作之努力 程度是無法衡量得知的。 換言之, 政府不但面臨未知的成本參數, 尚須面臨未知的努力投入程
度, 故國片輔導金政策的最大問題在於面臨訊息不對稱情況的挑戰。10
簡言之, 國片輔導金目前正面對著雙重問題,「存廢問題」 及 「如何改善」 的問題。 本文主要 集中於後者—如何改善我國電影產業之輔導金制度,並分別就理論及現實兩個層次討論。 在理 論層次又存在兩個重要的問題, 其一為訊息不對稱, 其二為補貼者與被補貼者利益不一致之問 題。 前者乃關於受補貼者在生產過程中較政府掌握更多的生產條件之訊息。 關於此申請補貼之 業者可否投入足夠關鍵要素— 成本條件與努力程度— 政府能夠掌握的部分遠少於申請者本 人。 此外,對於電影補貼制度,政府關心的是社會福利極大,申請者關心的是自己的淨報酬極大。
政府與申請者之極大化目標不一,行動當然無法一致, 此即利益不一致問題。 對於上述問題, 本 文將依據誘因契約的理論設計補貼機制, 其核心概念為, 政府可藉由誘因相容限制式降低廠商 因私人訊息所獲得的額外報酬。
在現實層次,國片輔導金此一補貼制度歷來幾經轉折,從1990年至1991年施行 「等額補貼」, 自1992年開始實施 「差額補貼」,且補貼差距時大時小,可見政策執行者對於政策的成效尚未歸 納出一致的結論。 本文將檢證符合誘因相容限制式的補貼制度是否真的能夠帶來較高的社會福 利。 希望透過理論模型與實際檢證結論, 為政府的電影產業補貼政策提出一套更為貼近現實需 要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