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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稱訊息下的最適補貼政策-以國片輔導金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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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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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中山大學經濟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不對稱訊息下的最適補貼政策— 以國片輔導金為例. 研究生:陳俐君撰 指導教授:李世榮. 中華民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2)

(3) 謝 辭 海耶克(F.A. Hayek)曾說過: 「按照自己的認識與決定、做自己想做的事,而 不是跟隨著社群的精神,跟著大家一起走,是一種自由,也是一種難得的能力; 這種能力與自由都是我們人類智能發展的結果;可惜的是,我們的感情態度老是 跟不上我們的智能發展。」對我而言,在寫作論文時,再怎麼孤單,都有這段話 鼓勵著我! 因為海耶克,我開始與李世榮老師一起讀書、思考,開始踏上並不如想像中 孤單的研究生涯,我最感謝的是,老師總是以相當正面且包容的態度對待我,使 我能夠在心境安定、自在的處境中進行我的論文。 此外,家人也是我一直以來的支柱,爸媽與弟弟雖然不能完全瞭解我的論 文,但他們對我的心情是瞭解的,也因為有了這層瞭解,家人都相當體諒、包容 我在論文寫作中種種恣意而為的行徑,我愛你們! 最後,感謝所有圍繞在我身邊的人們,與你們的互動是我最珍貴的回憶!.

(4) [論文摘要] 本文旨在探討:當政府施行補貼政策時,由於政府與受補貼者之間存在不對 稱訊息,政府該設計何種補貼機制才能減少因不對稱訊息而損失之社會福利。本 文採用「誘因契約」理論建立模型,並分析了幾個不同補貼機制所產生的效果。 結果證明,相較於局部等額、無補貼以及全額收購政策,局部差額補貼制度皆為 最佳政策。 關鍵字:誘因契約、不對稱訊息、補貼政策、文化創意產業 Our purpose is to examine: what should be the best subsidy mechanism which can reduce the lost from the asymmetric information problem whereas the administration performs a subsidy policy. We use the incentive contract theory to establish our models, and analyze different kinds of subsidy policy results. We prove that: compare with the partial equally subsidy, zero-subsidy and full-purchase subsidy, the partial discriminably subsidy is the best subsidy policy. Key Words: incentive contract, asymmetric information, subsidy policy, creative cultural industry.

(5) 目錄 1 緒論. 3. 1.1 台灣電影產業概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2 台灣電影產業的問題之檢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3 台灣電影產業在補貼制度下的表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1.3.1. 局部差額補貼是否優於局部等額補貼之福利效果 . . . . . . . . . . . . 13. 1.3.2. 關於台灣電影產業統計資料之說明 . . . . . . . . . . . . . . . . . . . 14. 1.3.3. 資料分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1.4 文獻回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1.4.1. 新管制經濟學之發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1.4.2. 誘因契約研究途徑之相關運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2 不同補貼政策之效果分析與比較. 22. 2.1 完全訊息下的最優局部補貼政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2.2 不對稱訊息下的最適補貼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2.2.1. 不對稱訊息下的 「局部補貼」 政策 . . . . . . . . . . . . . . . . . . . . 26. 2.2.2. 不對稱訊息下的 「全額收購」 政策 . . . . . . . . . . . . . . . . . . . . 31. 2.2.3. 「局部補貼」 與 「全額收購」 政策之比較 . . . . . . . . . . . . . . . . . 33. 2.2.4. 「局部補貼」 與 「無補貼」 政策之比較 . . . . . . . . . . . . . . . . . . 34. 2.3 不對稱訊息下 「局部等額補貼」 之逆選擇問題 . . . . . . . . . . . . . . . . . . 35 2.3.1. 不對稱訊息下的 「局部等額補貼」 政策 . . . . . . . . . . . . . . . . . . 36. 1.

(6) 2.3.2. 不對稱訊息下之 「局部差額補貼」 政策優於 「局部等額補貼」 政策 . . . 37. 2.4 模型結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3 結論. 40. 參考文獻. 42. A 第二章模型求解之數學附錄. 46. A.1 完全訊息下局部補貼模型之求解過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 A.2 不對稱訊息局部補貼模型之求解過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A.3 不對稱訊息全額收購模型之求解過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A.4 不對稱訊息下局部補貼與全額收購政策之比較 . . . . . . . . . . . . . . . . . . 50 A.5 不對稱訊息下局部補貼與無補貼政策之比較 . . . . . . . . . . . . . . . . . . . 53 B 本文分析所用之資料. 57. B.1 原始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B.2 國片票房趨勢值之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2.

(7) 第1章 緒論 本文運用契約理論的原理分析、 檢討政府對於電影產業之補貼政策。 由於電影產業屬於文 化創意產業之一, 故政府實施補貼政策時, 面對兩方面的訊息不對稱問題, 其一, 與一般產業不 同的是, 文化創意產業的廠商對於本身產品的成本參數掌握更多的訊息; 其二, 由於文化創意工 作之特質, 使得政府不論在簽約前、 執行契約時或完成契約後皆難以觀測得知其投入生產的努 力程度。 本文特別採用誘因契約 (incentive contract) 理論作為分析工具, 藉由符合 「誘因相容 限制式 (incentive compatible constraint)」 的機制設計, 討論提高政府對於電影產業補貼政策 之效率的可能性。 本文架構如下: 第一章回顧台灣電影產業的現況, 以使讀者瞭解電影補貼政策之時空背景; 其次, 以現有的電影產業之資料進行初步分析; 最後, 針對與本文模型相關的研究途徑與應用領 域作一介紹。 第二章為本文的主要理論模型,2.2 節證明不對稱訊息下的最適補貼政策為 「局部 補貼」 制度, 而非全額收購或無補貼制度; 2.3 節則證明局部補貼制度下, 若採取等額補貼, 將導 致 「逆選擇 (adverse selection)」 問題, 只有採取差額補貼政策, 才能降低資訊不對稱所造成的 福利水準之損失。 第三章為本文結論。 以下首先介紹台灣電影產業的歷史與現況, 輔以電影產業接受補貼後之初步效果作結, 使讀 者藉此瞭解台灣電影產業的基本條件。 其次, 整理歷來對於國片輔導金制度的正反意見, 並提 出本文對此制度之看法, 使讀者瞭解國片輔導金制度牽涉到哪些爭論。 最後則說明, 應用契約 理論可對解決上述爭論有何突破性的助益。. 3.

(8) 第 1 章 緒論. 1.1 台灣電影產業概述 根據葉龍彥 (1998) 對日治時期台灣電影史的爬梳, 他將當時的台灣電影分為四個階段,(一) 萌芽時期 (1896-1919), 日本官方將電影作為政治宣傳的手段之一, 並特別著力於對生蕃的電 影教育, 此時台灣電影風氣正在萌芽, 市場上僅有兩家電影院互相競爭; (二) 興起時期 (19201930), 台灣人在這個階段逐漸建立起電影事業, 包括製作、 發行、 映演, 而電影更在此時被當作. 文化抗爭的工具之一; (三) 興盛時期 (1931-1941), 由於台灣經濟進步, 台北西門町甚至已有可 與東京同步的一流電影院, 除了建立全島性的發行制度外, 美國八大電影公司與電影工會亦已 成立; (四) 太平洋戰爭時期 (1942-1945), 由於太平洋戰爭的爆發, 日本官方積極推動皇民化運 動, 電影來源僅限日、 德、 義等軸心國, 且新聞片所佔比例亦逐漸提高。 在國民政府接受了台灣電影之後, 台灣電影並沒有因為光復而呈現繁榮的趨勢, 僅僅是維持 了日據時代製片弱、 映演盛的光景。1 李天鐸(1997) 指出, 在製片方面, 由於台灣省行政長官公 署之意圖並非掌控台灣電影產業, 而是在於接收日治時代遺留下來的各類財產與維持社會體制 之正常運作, 故其電影方面的成果僅止於新聞影片與教育宣傳。 在映演方面, 當時主要院線掌握 在西片片商手中, 且省政府與國民黨亦掌握為數不少的戲院, 西片進口對他們來說亦有利無害, 故此局勢最終導致強勢的美國八大影業佔領台灣映演發行業, 並影響了後來整體電影產業的體 質。 除此之外, 當時還有兩項對日後的台灣電影業影響深遠之政策, (一) 國家接收了日產電影 事業, 使電影成為黨國支配的意識型態生產工具; (二) 電影業在當時被視為特殊娛樂而課以重 稅, 故發行業在此層層重稅之下,2 一直無法推翻映演業獨盛的現象。 在五○、 六○年代中, 由於電影工業的蓬勃發展, 使其成為稅收的重要基礎之一, 並可作為 政府宣揚反共政策的利器。 此外, 根據李天鐸 (1997) 之著作, 當時的台灣電影正處於發展的顛 峰, 已可吸引民間游資, 故台語片即在此時仰賴民間資金與社會對娛樂的需求發展起來。 而影 人李翰祥因 「梁祝」 一片脫離邵氏電影公司, 在台創設的 「國聯影業」 更是將香港電影生產模式 引入台灣, 為此後的國語片打下相當的基礎。 1 2. 一般而言, 電影產業主要可分為三個環節: 製片/發行/映演。 根據劉現成(1997) 對於稅賦的整理, 在 1960 年, 台灣電影產業需要負擔稅賦分為國稅、 省及縣轄市稅與縣. (市)(局) 稅。 國稅部分包含所得稅、 印花稅、 關稅、 營業稅; 省及縣轄市部分包含筵席及娛樂稅; 縣稅部分則主要. 以特別附加稅捐為主, 其中對電影產業較有影響者為 「防衛捐」、「國防特別捐」、「水災捐」 與 「教育特別捐」。. 4.

(9) 第 1 章 緒論 由八○年代開始, 台灣社會的高度經濟發展已經足以型塑 「大眾消費文化」, 雖然新電影浪 潮立意深遠, 希望達成反省尋根的目標, 但台灣電影終究無法抵抗消費文化的衝擊。 隨後進入九 ○年代初期, 除了香港與好萊塢影片的強勢進攻, 對大陸投資之開放使台灣片商的資金大量流 入香港與中國大陸, 在 1996 年台灣本土電影年產量只剩下 18 部而已。3 針對台灣資金流向中港 的原因, 盧非易 (1998, p.296) 提出相當精闢的論述, 他認為 「台灣電影界勢力轉換的關鍵因素: 八○年代以前, 凡是能夠代理香港邵氏、 國泰兩大公司, 或八○年代後, 能取得香港重要製片公 司之影片者, 便能在台灣發行市場上呼風喚雨。 並且運用從發行港片累積的實力, 進一步地加 入及左右台灣製片生產。 而這也說明了, 為什麼到了九○年代, 台灣片商要如此積極跨海而去, 主動出資爭奪港片在台的代理權, 甚至不惜造成資金大量外流, 台資港製現象加劇, 台灣影片生 產部門空洞化, 並最終導致了台灣電影陷入全面的蕭條。」 而魏玓教授亦曾在訪談中提到台灣電影產業衰敗之因。4 首先, 在 1970 年代中期之前, 台灣 電影的生產力其實不算低, 每年都有 150 至 200 部之電影產量, 甚至可出口到海外市場; 然而, 台 灣電影產業在當時仍處於黨國機器的控制下, 並沒有掌握到產業升級的先機。 相較於好萊塢與 香港之電影產業紛紛轉向以特效、 大製作、 大場面等吸引觀眾的拍片模式, 台灣的電影產業規 模因此處在較於弱勢的起跑點上。 故而在 70 年代中末期, 台灣電影的品質不僅無法跟香港與好 萊塢一爭長短, 甚至還受到電視的強烈競爭, 開啟了台灣電影產業惡性循環的起點。 雖然台灣電影產業在之後曾經嘗試走向另一條路線 — 新電影路線, 但亦因本土觀眾的基礎 薄弱終至失敗。 針對台灣新電影浪潮, 焦雄屏(2002) 認為其主要以抒發台灣人民的政治自覺為 目標, 其中尤以侯孝賢的悲情城市為代表作, 將新電影書寫歷史的使命感發揮到極致。 其為 人推崇的原因在於, 他們結合個人的藝術水準, 在藝術方面的表現也獲得國外影評人之肯定, 他 們也因而逐漸遠離所謂的大眾娛樂市場。 然而, 此類電影並非所有觀影者接能理解、 接受; 因此 這個菁英藝術電影的生存基礎便落在國外而非台灣本土, 此亦進一步導致在本地的電影工作者 信心喪失。 雖然在這個過程中, 台灣電影產業還苟延殘喘了一段時間, 直到 1980 年代末, 但台灣 電影產業的“衰敗趨勢”業已大致底定。 3 4. 根據盧非易(2000), 自 1990 年至 1999 年間, 台灣電影平均年產量為 29 部。 見陳俐君(2005), 國科會大專生專題研究計畫,「我國電影產業與電影輔導之政策」。. 5.

(10) 第 1 章 緒論.  . 100,000. . 90,000. . 80,000 70,000 60,000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10,000 0 89 19 88 19. 87 19 86 19 85 19. 84 19 83 19 82 19. 81 19 80 19. 圖 1.1: 輔導金制度實施前之總票房 在 1980 至 1989 年間, 國內電影市場可大略分為三種影片, 分別是國片、 外片及港片; 其中 外片主要為好萊塢影片、 日片及其他國家影片。 盧非易 (1998, p.320) 認為, 由於台幣升值、 外 匯管制開放等原因, 在 1980 年代購買外片成為有利投資, 且當時港片不受配額限制, 從 1987 年 開始, 片商進口送審的數量便逐漸增加; 而這些大量進口的電影對缺乏市場競爭力的台灣電影 來說, 無異是迎頭重擊, 造成經常資金與映演機會的排擠效用。 由圖1.1之台灣電影票房趨勢可 見,5 台灣電影產業在此十年間, 一直處於低迷的狀態。 有鑑於此, 政府在 1990 年開始對台灣電影產業實施補貼制度 — 國片輔導金。 陳慧瑛(1996) 提到, 當初新聞局向行政院提出輔導金制度之四點理由: 1. 世界各國政府為保護本國電影文化, 抵抗好萊塢電影之侵擾, 多以國家預算輔導其本國電. 影事業。 5. 原始資料請參見附錄B.1 中的表 (B.1). 6.

(11) 第 1 章 緒論 2. 中共近年傾全力針對各國際影展攝製影片參展, 我國卻因為製片萎縮, 面臨無片可送選的. 窘況; 由於電影也是國家整體力量之展現, 為發揮電影文化傳播與國際宣傳的效果, 有加 強輔導的必要。 3. 電影為綜合藝術, 振興電影可帶動各種藝術之發展。 4. 電影為國際傳播之共同語言, 亦為文化輸出之重要途徑, 如何建立我國電影在國際之地. 位, 亟待研擬計畫。 若進一步觀察輔導金制度實施以來的台灣電影產業, 不難發現以下特點: (一) 自從輔導金制度實施以來, 輔導金總額呈現逐年攀升的趨勢。 觀察圖1.2可知,6 輔導金. 額由 1990 年實施初期的近一千萬元, 大幅成長十倍之多, 在 1996-97 年間, 輔導金總額皆在一億 元左右。 令人質疑的是, 在政府大力投注資源之後, 台灣電影產業是否已經能夠起死回生?  12,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 7. 99 19. 原始資料請參見附錄B.1 中的表 (B.2). 98 19. 6. 97 19. 96 19. 95 19. 94 19. 93 19. 92 19. 91 19. 90 19. 圖 1.2: 輔導金總額.

(12) 第 1 章 緒論.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19 90. 19 92. 19 94. 19 96. 19 98. 20 00. 20 02. 圖 1.3: 輔導金影片占國片比例 (二) 輔導金影片占國片的比例逐年提高。由圖1.3可知,7 在 1990 年輔導金制度實施之初, 每. 一百部國片中僅有一部輔導金影片。 但在 2002 年, 每一百部國片中就有七十部為輔導金影片。 因此, 我們可以確定, 在補貼制度下, 台灣電影產業越來越依賴輔導金制度, 越來越少私人資本 投入產業之中。 (三) 雖然輔導金影片的比例提高, 國片票房仍不見起色。 由圖1.4可見,8 國片票房在補貼制. 度之下, 依然長期處於低迷狀態。 反觀外片票房, 在 1993-98 年間, 票房成長了一倍, 最高達 27 億台幣。 值得注意的是, 在輔導金影片比例越來越高時, 國片票房卻持續降低, 可見輔導金影片 在票房方面的表現並無顯著的成績。 (四) 國片的總片量逐漸下降。觀察圖1.5可知,9 台灣電影產業在輔導金制度於 1990 年開始. 實施後, 片量呈現大幅滑落的趨勢, 由最高峰時的 40 部片跌至 1999 年僅餘 14 片, 下降幅度超過 50%。 換言之, 身為納稅人及消費者的民眾, 在付出大量資金援助電影產業之後, 獲得的回報卻 7 8 9. 原始資料請參見附錄B.1 中的表 (B.3) 原始資料請參見附錄B.1 中的表 (B.4) 原始資料請參見附錄B.1 中的表 (B.3). 8.

(13) 第 1 章 緒論.  300,000 250,000 200,000.   . 150,000 100,000 50,000 0 98. 99 19. 19. 97 19. 95. 96 19. 19. 94 19. 92. 93 19. 19. 91 19. 90 19. 圖 1.4: 輔導金制度實施後之總票房 是越來越少的國片可供選擇。. 1.2 台灣電影產業的問題之檢討 由上述資料初步研判, 面對台灣電影產業長期產能量的下滑與慘澹票房, 政府實施 16 年的 國片輔導金制度依然束手無策。 因此, 輔導金制度面對許多批評。 學者劉立行 (1999) 為文指 出,「世界各國輔導電影的政策很多, 但無法想像會有個政策, 把電影一分為二, 拿納稅人的一大 筆錢, 事先無償地去給一些充滿自我奇想、 晦澀難解、 與人民生活無關的特定個人去拍個人化 電影的例子」。 卓珊 (2003) 亦提到, 電影輔導金此一政策雖然施行已久, 但整體而言, 台灣電影 政策明顯欠缺一整體規劃, 一方面大力解除外片管制, 另一方面卻又以輔導金等制度將台灣電 影產業放在保護傘之下, 使其無法確實掌握市場需求及競爭程度等重要訊息。 而齊隆任 (1994) 則認為我國電影產業之所以無法振興, 原因在於電影事業之政策面的層次不夠高, 而使政府對 於此產業之支持稍嫌不足。 焦雄屏 (2002, p.xii) 則指稱, 台灣電影在九○年代後期, 不論是市 場上、 評論口碑上、 國際影展及銷售上都受到重大打擊, 細究其因則知, 台灣電影產業所受打擊 9.

(14) 第 1 章 緒論.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98 19. 96 19. 94 19. 92 19. 90 19. 圖 1.5: 國片片量 主要來自下列幾個方面:1. 政府對美談判貿易中將好萊塢電影的進口拷貝數提高至 58 個; 2. 有 線電影崛起, 電視頻道數量超過 90 個;3. 由於台灣電影一味以小成本、 非職業演員拍攝, 評論家 終對新電影喪失了興趣。 總結來說, 對於輔導金制度的失敗之因可歸納為兩種看法。 包括: 一、 其中有一派人士主張加強輔導金制度。 他們認為輔導金制度效果不佳的原因在於補助金 額太低, 面對好萊塢片的大舉進攻猶如杯水車薪, 因此積極主張政府提高個別及總額輔導 金。 例如資深影評人李長安 (2007) 則在報上批評輔導金過低, 他說道: 「國片輔導金寥寥 無幾, 而影視科技又是如此耗資, 如何讓有心導演拍出國際大片? 剛在柏林影展獲得大獎 的 「刺青」 導演周美玲居然負債拍片, 有關單位在那裡?」 此外, 名導王小棣 (1998) 亦在 與新聞局長會晤時表達: 「如果我們也有幾千萬, 我們也可以拍出賺錢又好看的電影,」 並 質疑局長是否明白市場實況與製作花費。 二、 另一人士則對輔導金制度持負面看法。 他們認為此制度破壞市場價格機制之效率, 提供電 影工作者 「反誘因」。 例如: 李天鐸教授曾於媒體上表示, 目前台灣電影產量根本不足以 形成穩定的 「創製/發行/映演/觀眾」 循環鍊, 但國內卻有一批學者與電影人, 強烈要求政 10.

(15) 第 1 章 緒論 府針對國片提出各方面 (包括映演、 製作) 的輔導措施。 李天鐸 (2004) 批評:「即使政府可 以出錢, 但若觀眾不願意進電影院, 問題還是不能解決。」 而其中相當詭異的現象即是, 國 片現在全走在影展的路線上, 文化外交象徵價值無法有效轉換為社會的觀賞價值。 此外, 更另有一種極端的看法主張將製片大廠收為國營。 例如魏玓 (2002) 甚至為文指出, 電影 屬於文化事業, 國家應負起規劃的責任; 中影過去接受許多日據時期留下的電影資產, 既 然經營不善, 是否可由國家出面買下中影產業, 重歸國有經營。 持平而論, 台灣電影產業的積弱不振之因, 實在難以完全歸咎於任何一個特定環節。 現有 文獻中至少尚可找出下列幾項理由: 其一, 好萊塢電影產業控制了各國的電影市場。 陳儒修 (1994) 認為由於好萊塢電影產業行銷勢力的優勢, 不僅是台灣國內電影產業, 甚至歐洲各國亦. 遭受相同壓力。 其二, 目前我國對於電影事業的賦稅政策存在許多值得修改的空間, 諸如對於 國內發行業課稅、 對於映演業多重課稅、 及企業投資國片卻無法抵減稅額等等 (劉立行 2001) 其三, 電影工業的環節受到政府管制而有所扭曲。 電影工業包括製片、 發行、 映演三部分, 然而 以往的電影檢查及嚴格的製片限制卻直接對製片業造成限制, 迫使台片更難以與外片分庭抗禮 (梁宏志 2001)。 最後, 盧非易 (1998, p.372) 認為 MTV(視聽中心)、 第四台與有線電視之競爭. 更是台灣電影產業所受到的最後的重擊。 上述研究所共同忽略的一點是: 補貼/管制政策由於文化創意產業之特殊性, 導致政策受到 相當程度的限制, 才是導致成效不彰更重要的原因。 Laffont and Tirole(1993, p.1) ) 分析道: 「政府實施管制政策時, 通常會面臨三種不同類型的限制: 包括訊息方面 (informational)、 交易 方面 (transactional) 與行政方面 (administrative and political)。 在實際執行政策的過程中, 這三種限制往往會阻礙管制者實現其理想政策 (preferred policy)。」 訊息方面的限制主要來自於, 政府所知訊息少於申請者。 因此政府無法比照市場價格機制給 予有效的獎懲時, 受管制者即可運用自己的私人訊息 (private information) 進行利益極大化, 此時效率自然不足與 「完全訊息」 下的狀況相比。 若考慮國片輔導金政策在此訊息方面的限制, 可知其為三項限制中最為嚴重者。 與政府在其他產業的補貼政策相同的是, 政府無法得知受補 貼之廠商的真實成本參數; 此外, 眾所皆知, 電影作為一文化作品, 電影製作者投入創作之努力 程度是無法衡量得知的。 換言之, 政府不但面臨未知的成本參數, 尚須面臨未知的努力投入程. 11.

(16) 第 1 章 緒論 度, 故國片輔導金政策的最大問題在於面臨訊息不對稱情況的挑戰。10 簡言之, 國片輔導金目前正面對著雙重問題,「存廢問題」 及 「如何改善」 的問題。 本文主要 集中於後者 — 如何改善我國電影產業之輔導金制度, 並分別就理論及現實兩個層次討論。 在理 論層次又存在兩個重要的問題, 其一為訊息不對稱, 其二為補貼者與被補貼者利益不一致之問 題。 前者乃關於受補貼者在生產過程中較政府掌握更多的生產條件之訊息。 關於此申請補貼之 業者可否投入足夠關鍵要素 — 成本條件與努力程度 — 政府能夠掌握的部分遠少於申請者本 人。 此外, 對於電影補貼制度, 政府關心的是社會福利極大, 申請者關心的是自己的淨報酬極大。 政府與申請者之極大化目標不一, 行動當然無法一致, 此即利益不一致問題。 對於上述問題, 本 文將依據誘因契約的理論設計補貼機制, 其核心概念為, 政府可藉由誘因相容限制式降低廠商 因私人訊息所獲得的額外報酬。 在現實層次, 國片輔導金此一補貼制度歷來幾經轉折, 從1990 年至 1991 年施行 「等額補貼」, 自 1992 年開始實施 「差額補貼」, 且補貼差距時大時小, 可見政策執行者對於政策的成效尚未歸 納出一致的結論。 本文將檢證符合誘因相容限制式的補貼制度是否真的能夠帶來較高的社會福 利。 希望透過理論模型與實際檢證結論, 為政府的電影產業補貼政策提出一套更為貼近現實需 要的制度。. 1.3 台灣電影產業在補貼制度下的表現 本節目的在於觀察台灣電影產業補貼制度之下的社會福利水準差異。 由於新聞局的國片輔 導金為年度補貼, 而且台灣電影總片量亦為年度數據, 因此本文蒐集之其他數據資料皆選擇年 度資料以配合分析。 直接的票房資料必須耗費大量人力、 時間在台灣各地圖書館、 電影資料庫 進行蒐集、 整理而成 (此類資料蒐集之困難與耗費可參見盧非易 (2000)。 本文礙於人力與時間 之限制, 僅採用間接得自文獻之二手資料, 其中包括 1990-99 年間的國片年度總票房。 10. 關於交易方面的限制,Laffont and Tirole(1993, p.3) 認為唯有在偶發事件 (contingency) 過於嚴重時, 交. 易成本 (transactional cost) 才會過高, 以致管制契約成為不完全契約 (incomplete contract)。 行政方面的限制 可進一步細分為三項, 包括 (一) 政府對於管制領域有所限制, 例如美國法律中規定政府不得干預電腦產業; (二) 管制工具亦有所限制;(三) 管制契約的時間亦可能受到限制。 然交易成本與行政限制皆非本文討論之重點, 因此, 在上述三項管制政策限制中, 本文僅針對訊息方面的限制進行分析。. 12.

(17) 第 1 章 緒論 此外, 基於下列兩個原因, 亦不利用此樣本資料進行迴歸分析。 其一, 此資料僅有十個樣本 點, 迴歸分析將產生高偏誤。 更嚴重的是, 輔導金制度在此十年間三度出現補貼制度之結構性 轉變 — 包括1992 年由等額補貼轉換為差額補貼, 1997 年由差額補貼轉為等額補貼, 以及 1999 年轉回差額補貼制度共三次制度轉變 — 若考慮此結構變動, 則迴歸分析將更無法精確捕捉到 實際現象。 1.3.1 局部差額補貼是否優於局部等額補貼之福利效果. 根據上一節的說明, 我們知道國片輔導金政策面對許多爭論, 並可歸納為兩個層次的問題。 其一為補貼政策的存廢問題, 例如, 劉立行 (1999) 反對將納稅人的錢用於無償補貼特定電影工 作者, 供其揮霍拍攝十分個人化的作品; 其二以補貼政策之存在為前提, 考慮該如何修訂此一政 策之問題。 本文主要探討的問題為後者, 即政府採用哪種政策才更能有效提升社會全體之福利。 在決定延續電影補貼政策的前提下, 有不少人針對補貼政策提出看法, 其爭論不外是補貼 「金 額」 應否擴大, 以及該採取何種補貼 「方式」。 例如, 齊隆任 (1994) 認為輔導金正是因為補助 「金額」 過少、 政府輔導的相關單位層級過低, 才會使得輔導金政策無法見效; 本文則側重於補 貼 「方式」 的研究, 期透過理論分析, 判斷在等額或差額補貼方式之下, 何者較能提高社會福利 (social welfare, 以下簡稱 「SW」)。. 本節欲對下述問題進行初步觀察: 在不對稱資訊的情況下, 比較 「等額」 與 「差額」 補貼兩 種國片輔導金制度, 何者較有利於社會福利? 根據誘因契約的結論可知, 存在私人訊息時, 在等額補貼制度下的社會福利應小於差額補 貼, 換言之, 我們應可觀察到社會福利在差額補貼制度下出現較高的數值。 為與下一章之模型 設定一致, 社會福利為生產者淨利的加權總和(見式2.13), 其中包含高低兩種成本參數之業者 的生產者福利。 若直接進行驗證, 我們必須掌控私人資訊參數θi與ei 的資料 (此與私人訊息的假 設相矛盾!)。 故本文改採代理變數進行分析, 即以總票房金額代表電影產業之產值, 以此減去補 貼後的淨收入代表淨產值, 亦代表社會福利。. 13.

(18) 第 1 章 緒論 1.3.2 關於台灣電影產業統計資料之說明. 資料之定義與來源 本節使用之數據資料有兩個來源: 一、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處歷年資料統計 (以下簡稱 「新 聞局報告」); 二、 盧非易 (2000) 國科會研究報告。 表1.1說明各項變數之定義與資料來源。 表 1.1: 各項變數說明a 變數名稱 年度輔導金 (Sub) 年度票房(Rev) Rev-Sub (SW). 變數的定義與意義 各年度的輔導金總額(1990-99 年)。 此為政府對 電影產業的補貼總值。 台灣電影產業各年度的票房收入(1990-99 年)。 此年度總票房可代表台灣電影產業的年產值。 本年度的票房減去上一年度的輔導金額, 代表. 資料來源 新聞局報告 盧非易(2000). 電影產業的淨產值, 亦為總社會福利的代理變 新聞局報告 數。. a. 台灣電影 1990-99 之票房數據亦同時見諸盧非易所建置之 「台灣電影資料庫」 網站內的台灣 電影論述廣場, 網址為 http://cinema.nccu.edu.tw/cinemaV2/square.htm. 數據資料之處理 首先, 我們必須消除物價變動對上述資料的影響效果。 本文使用 1996 年為基底, 調整每年 的輔導金及票房數據, 以此實質金額進行分析。 其次, 在上一節中已說明台灣電影產業在產量、 產值長期皆明顯處於下降趨勢; 因此我們亦設法清除此趨勢值(即對票房數據就此趨勢值進行 平減), 才能避免在進行政策效果之比較時發生系統性的偏誤。 表1.2為原始資料, 以及經過通膨 調整後所得到的實質資料, 包括每一個年度的輔導金總額及票房總收入。 表1.3中以 1990 年代 表第 0 期並作為起始點, 例如 60,450,615 即代表第 1 期之趨勢調整後票房。11 11. 趨勢值的計算過程及完整結果請參見附錄B.2 。. 14.

(19) 第 1 章 緒論. 表 1.2: 實質輔導金及票房 年次. 定基指數. 原始輔導金總額. 實質輔導金總額. 原始總票房. 實質總票房. 1990. 77.52. 12,000,000. 9,679,917. 104,916,398. 84,631,833. 1991. 80.33. 18,000,000. 15,046,202. 63,777,162. 53,311,336. 1992. 83.92. 50,000,000. 43,662,851. 36,570,610. 31,935,542. 1993. 86.39. 46,000,000. 41,352,133. 103,144,502. 92,722,721. 1994. 89.93. 50,000,000. 46,789,802. 84,534,960. 79,107,481. 1995. 93.23. 42,000,000. 40,745,682. 31,033,280. 30,106,480. 1996. 96.1. 100,000,000. 100,000,000. 39,583,272. 39,583,272. 1997. 96.96. 100,000,000. 100,894,901. 25,401,536. 25,628,855. 1998. 98.6. 90,000,000. 92,341,311. 12,367,760. 12,689,502. 1999. 98.77. 90,000,000. 92,500,520. 11,676,805. 12,001,228. 定基指數 (1996). 96.1. a. 金額單位: 元. b. 實質資料計算公式: 原始資料*當年度定基指數/1996 年定基指數。. 15.

(20) 第 1 章 緒論. 表 1.3: 經趨勢值調整後之年度總票房 年次. 實質總票房 期次 趨勢調整後總票房. 1990. 84,631,833. 0. 84,631,833. 1991. 53,311,336. 1. 60,450,615. 1992. 31,935,542. 2. 46,214,100. 1993. 92,722,721. 3. 114,140,558. 1994. 79,107,481. 4. 107,664,597. 1995. 30,106,480. 5. 65,802,875. 1996. 39,583,272. 6. 82,418,946. 1997. 25,628,855. 7. 75,603,808. 1998. 12,689,502. 8. 69,803,734. 1999. 12,001,228. 9. 76,254,739. 趨勢值. -7,139,279. a. 金額單位: 元. b. 趨勢調整計算公式: 勢調整後總票房=實質總票房−(期次*趨勢值)。. 1.3.3 資料分析. 根據新聞局電影處資料,1990-91 年及 1997-98 年採等額補助,1992-96 年及 1999 年採差額補 助。 在採取差額補助政策的年份當中, 1992-95 年之補助差距為六百萬元,1996 及 1999 年之補助 差距為五百萬元, 差別並不大, 因此本文不針對差額補貼之金額差距的差別效果另作檢驗。 歸納上述補貼制度之變動, 我們將代表各年度社會福利的數值整理於表1.4 。 表中粗體字的 部分表示該資料屬於 「等額補貼」 組, 非粗體字的部分則為 「差額補貼」 組。 由於新聞局之輔導 金額每年皆有變動, 若採取各年度的輔導金額作為社會福利水準之減項, 其計算結果將失之公 平, 故本文採取輔導金額各年度之總平均值作為減項。 因此,「趨勢調整總票房」 減去 「實質輔導 16.

(21) 第 1 章 緒論 金總額的年平均值」 即為 「各年度的社會福利(SW)」 水準。. 表 1.4: 社會福利 西元. 補貼制度. 實質輔導金總額. 趨勢調整總票房. 1990. 等額. 967.9. 8463.1. 1991. 等額. 1504.6. 6045.0. 214.9. 1992. 差額. 4366.2. 4621.4. -1208.7. 1993. 差額. 4135.2. 11414.0. 5583.9. 1994. 差額. 4678.9. 10766.4. 4936.3. 1995. 差額. 4074.5. 6580.2. 750.1. 1996. 差額. 10000.0. 8241.8. 7273.9. 1997. 等額. 10089.4. 7560.3. 1730.2. 1998. 等額. 9243.1. 6980.3. 1150.2. 1999. 差額. 9250.0. 7625.4. 1795.3. 輔導金平均值. SW. SW 組平均. SW 總平均. -496.8. 4054.9. 4054.9. 1472.7. 487.9. 5830.1. a. 金額單位: 萬元. b. 粗體字金額為 「等額補貼年度之金額」. c. 由於票房數據之查核曠日廢時, 故本研究採用的資料為二手資料, 主要來源為盧非易 (2000) 研究調查 之票房數據; 因此分析的材料僅包含 1990 年至 1999 年的數據。. 觀察表1.4可得, 在差額組之下, 不論是 「SW 組平均」 或 「SW(歷年) 總平均」, 其值皆遠 高於等額組之值。 在 「SW 組平均」 的部分, 等額組下之 SW 組平均值竟為負值, 該數值低至496.8 萬元; 爾後, 由等額改為差額補貼政策後,SW 組平均值大幅提昇至 4054.9 萬元, 增加幅度. 高達 4551.7 萬元; 然而, 當 1997-98 年間的政策改回至等額補貼後,SW 組平均降低了 2582.2 萬 元, 僅餘 1472.7 萬元。 由此可見, 觀察 「等額」 與 「差額」 補貼政策之轉換過程可知, SW組平 均值在差額組之下明顯高於等額組。 在 「SW 總平均」 的部分, 差額補貼政策更是大大優於等 17.

(22) 第 1 章 緒論 額補貼政策, 差額補貼之 SW 總平均為等額補貼之值的八倍之多。 故本文欲驗證之假說得以成 立,「在不對稱訊息之條件下,「差額補貼」 之社會福利(SW) 高於 「等額補貼」 之社會福利。」 觀察上表 SW 之總平均值, 可見差額組的 SW(=3461.6) 遠大於等額組的 SW(=869.0), 故 可推知差額制度下的社會福利較等額制度下為高。 由上述的實際數據分析可知, 福利水準之數據資料與誘因契約理論之推論若合符節: 在不 對稱訊息之下, 等額補貼與差額補貼相較, 後者更有助於提升社會整體的福利(或阻止福利水準 之下滑)。 數據明顯之差距可以歸納而支持誘因契約理論之預測: 由於電影產業的補貼政策處於 不對稱訊息之下, 因此差額補貼制度下的社會福利高於等額補貼。. 1.4 文獻回顧 由於本文採取考慮 「誘因相容限制式」 之契約理論研究途徑; 而根據 Laffont(1994) 之定 義, 所謂新管制經濟學乃為採用 「委託-代理人 (principal-agent)」 方法論之研究分析管制者與 被管制者的契約關係。 故 1.4.1 節之文獻回顧將以 「新管制經濟學 (New Economics of Regulation)」 為主; 1.4.2 節則介紹 「誘因契約」 此研究的相關運用。 1.4.1 新管制經濟學之發展 Stigler(1975) 曾對管制經濟理論下了如此的註解: 其中心問題在於如何定義群體之政治. 力量的函數形式, 其本質為何? 組成的因子為何? 包括吾人尚未掌握利益同質性、 持久性之組 合, 將如何影響政治活動與群體之有效政治力量。 上述看法清楚點出傳統的管制經濟學之目的 在於, 分析一個管制行為中之獲利者與受害者, 並且能夠依據其獲利/受害程度, 決定最適的管 制制度。 當然, 在此過程中, 政治群體的利益如何與其政治力量交織, 即為傳統的管制經濟學欲 分析之重要問題。 然而, 新管制經濟學則是應用不對稱訊息理論及委託-代理人模型, 將焦點放在提升管制政 策之效率。 Baron and Myerson(1982) 為新管制經濟學派之先驅, 其文旨在探討: 當管制者不 能得知獨佔廠商的成本時, 管制者如何極大化社會福利。 在研究方法上, 為了避免被管制的獨 佔廠商謊報自己的成本以提高利潤, 其模型特別加入 「誘因相容限制式」 與 「個人理性限制式 (Individual Rationality Constraint, IR)」。 於 IC 限制式下, 廠商將無誘因謊報自己的成本, 18.

(23) 第 1 章 緒論 故即使管制者無法掌握成本此一私人訊息, 亦能降低此種不對稱訊息下的社會福利損失。 於 IR 限制式下, 廠商加入此一補貼制度之所得會大於等於廠商不加入補貼制度的所得, 此亦表示, 廠 商選擇加入補貼政策, 並不會對自己的報酬形成“額外”損失。 Sappinton(1983) 嘗試將獨佔廠商的單一產品擴張至多種類產品, 並假設管制者依然無法. 得知廠商的生產技術。 而 Baron and Bensako(1984) 在考量委託-代理人模型時, 更將監察與 否 (audit) 之選擇內生至模型之中, 其文假設被管制者的成本在簽訂契約時雖然無法為政府所 知, 然一旦成本實現之後, 政府將能透過監察得知。 此外,Mookherjee and Png(1989) 更企圖找 出最適的監察策略 (auditing strategy), 並歸納出以下結論: 不論在何種最適契約之結構下, 最 佳監察策略永遠是隨機的。 Caillaud, Guesnerie, Rey and Tirole(1988) 則針對具備不對稱訊 息的管制機制進行概論性的整理, 文中包括管制過程中是否可採用會計資料以及管制中的動態 ee and Audenrode(1996) 提出有別於其他 PA 模型的看法, 認為現實中並不存 過程。 Lawarr´. 在如多數模型所假設的 「完全觀測 (perfectly observed)」, 他們證明, 在不對稱訊息之下, 若放 寬完全觀測的假設, 不論代理人原有的生產條件為何, 皆可在此前提下獲取或多或少的 「訊息 ee(2001) 提出一委託人-代理人模型, 證明:「若委 租 (informational rent)」。 Khalil and Lawarr´. 託人可在事後於多個變數中決定以何者作為監督(monitor) 變數, 則代理人會因為偽裝所有變 數的成本過高, 而無法選擇全部偽裝, 進而使自己因不對稱訊息所獲得的訊息租降低。」 Laffont and Tirole(1986) 則提出, 若在締約後不對稱訊息仍然存在, 管制者將必須面對另一問題 — 「道. 德危機(moral hazard)」, 此問題將使廠商投入的努力程度減少, 並產生高於最優解 (first-best solution) 的價格水準; 若管制者能夠觀察到生產成本 (例如會計資料), 則可有效降低上述因不. 對稱訊息而造成的努力程度及價格之扭曲 (distortion)。 上述許多文獻皆嘗試將不對稱訊息納入管制機制進行考量, 然而, 在文化創意產業方面, 則 絕少有以經濟學方法分析管制/補貼措施之文章。 在晚近的文獻當中,Aubert and Bardhan(2003) 的研究甚至僅以幾項現有的補貼制度進行社會福利分析, 且全然忽略對不對稱訊息造成的誘因 問題。 雖然 Iossa and Stroffolini(2005) 的研究中提及管制機制中的不對稱訊息問題, 但僅針 對 price-cap 制度下且存在監察成本的案例進行分析。12 至於國內相關之學術文獻, 幾乎無採 用正式經濟學理分析 「國片輔導金」 者, 本文將率先採用 「誘因契約」 此研究方法, 針對國片輔 12. 關於price-cap 制度一詞, 請見下文 2.3.1 節之說明。. 19.

(24) 第 1 章 緒論 導金政策所面臨的不對稱訊息問題作一探討。 根據以上文獻回顧, 我們可整理如下印象: 在新管制經濟學中, 委託-代理人模型之研究方 法已與管制機制之契約關係結合; 此類模型大多假設管制者無法得知被管制者的成本參數, 管 制者或需選擇監察與否, 或需選擇監察時機。 由於文化創意產業的特質, 管制者不但難以無法 測知業者之成本參數, 亦無法觀測到廠商投入的努力程度。 而管制理論不啻為研究文化創意產 業的管制或補貼政策之最適當的利器。 然而, 在文化創意產業的領域中, 尚無以委託-代理人模 型分析最適管制機制者, 本文之目的即在於填補理論上對此一領域之空白, 並提出相關的佐證 說明: 在不對稱訊息下, 若政府採用 「局部補貼」 政策, 將較 「全額收購」 政策更能提升福利水 準, 更重要的是, 本文證明當政府選擇不干預市場、 採取 「無補貼」 政策時, 福利水準將較 「局 部補貼」 政策為低。 此外, 局部補貼政策又可細分為 「局部差額」 與 「局部等額」 政策, 本文證 明 「局部差額」 政策較能提升受補貼之廠商投入的努力程度, 亦較能提升福利水準。 1.4.2 誘因契約研究途徑之相關運用. 面對不對稱訊息, 許多領域皆可引入誘因契約模型作為分析工具。 例如 Kvalφy(2006) 即 在農業經濟領域利用以工具討論 self-enforcement 契約; 其模型旨在探討當委託人屬於風險中 立 (risk-neutral) 者、 代理人屬於風險趨避者 (risk-averser), 且代理人可在事後藉由 hold-up 重開談判 (re-negotiation) 時, 何以在農業中可見風險趨避之代理人願意接受固定租金之契約, 或風險中立之代理人卻選擇 shared-contract。 Corts(2006) 利用誘因機制作為分析工具, 試圖 解釋組織經濟學中兩個重要的問題: 運輸產業何以在面對雙重道德風險與逆選擇現象時, 明明 可設計看似較有效率之制度 — 較可提升運輸者誘因的個人運輸業者及隨資產價值調整之變動 費率契約, 但業界普遍存在的現象卻是運輸公司搭配許多運輸司機, 以及固定費率契約。 Evans III, Kim and Nagarajan(2006) 則將此分析工具導入醫療照護產業之領域, 其文. 旨在分析醫療照護產業中物理治療師面對成本控制的風險與不確定性, 以及對病人的照護是否 符合效率等相關問題。 Dixit and Jensen(2003) 依據此分析工具證明, 在貨幣聯盟中, 委託人 在事前對於共同代理人事後選擇之預期將影響其後可得報酬, 此報酬將取決於對銀行委派任務 之不同; 此外, 他們並發現有許多廣受擁護之規則將造成過度通貨緊縮誤差 (excessive deflationary bias)。 在環境經濟學領域, 對於污染的管制措施亦同樣面對不對稱訊息之問題; Gold20.

(25) 第 1 章 緒論 smith and Basak(2001) 即分析管制者如何運用誘因契約設計適當的環境管理指標。 除了上述. 領域,Calmette and Kilkenny(2001) 將此理論擴展至國際援助議題, 其研究證明由不對稱訊息 所產生的重擔主要由最需要援助的國家承擔。. 21.

(26) 第2章 不同補貼政策之效果分析與比較 根據上一章之討論可歸納出本文的核心問題: 政府對特定產業(尤其是文化創意產業) 之補 貼政策普遍存在 「訊息不對稱(asymmetric information)」 的困擾; 而本章模型即為此問題提供 一開創性的解決途徑。 在過去探討管制政策的主要文獻中, 例如 Baron and Myerson(1982)、Laffont and Tirole(1986) 及 Caillaud et al.(1988) 等, 其探討之問題雖然名為“補貼 (subsidy)”, 實際. 上則是政府對單一獨佔廠商採 「全額收購/補貼」的管制措施, 而未顧及政府的實際補貼措施常 只是 「局部補貼」; 不但錯失能夠提高補貼政策之效率的方案, 而且不符合、 不適用於我國電影 產業補貼政策之實況。 簡而言之, 此類模型探討的政策雖然名為 「補貼」, 其實本質上乃為 「全 額補貼/收購」, 故以下特別將此政策正名為 「全額收購」 政策。 本章旨在建立符合誘因相容條件之局部補貼模型, 用以證明: (一) 當政府面對資訊不對稱 問題、 採取符合誘因限制的補貼政策時, 「局部補貼」 制度比 「全額收購」 或 「無補貼」 政策都 更能提升社會福利水準; (二) 即便政府採取局部補貼政策, 若管制措施未將不對稱訊息之問題 納入考量, 而直接採用 「等額」 補貼措施時, 將引發 「逆選擇」 問題, 而導致福利水準之損失; 故 局部補貼政策下, 更有效率的方式應為符合誘因相容限制式的 「差額補貼」 制度。 本章各節安排如下列: 2.1 節展現完全訊息下的最優局部補貼政策, 藉此說明當政府對受補 貼廠商的生產條件掌握充分訊息時的最優政策 (first-best policy), 廠商在此條件下將付出最高 的努力程度、 社會福利在此時亦達最優水準。 2.2 節展現本模型於補貼管制理論面的一大修訂: 面對不對稱訊息, 局部補貼制度在一般條件下, 仍較全額收購能創造更高的社會福利水準; 同時 廠商在此一制度下所願意付出的努力程度, 亦高於全額收購制度。 除此之外, 本文亦證明在不. 22.

(27) 第 2 章 不同補貼政策之效果分析與比較 對稱訊息下, 局部補貼較無補貼政策更能提升社會福利水準; 顯示不對稱訊息下, 政府既不應全 額收購, 亦不應無所作為。 2.3 節則針對台灣電影補貼政策的實際執行狀況分為 「等額」 與 「差 額」 兩種補貼作法, 對兩種制度進行廠商努力程度與社會福利水準之比較: 結果證明, 在不對稱 訊息下的 「局部差額補貼制度」 比 「局部等額補貼制度」 更能誘發廠商努力程度, 而且在一般條 件下, 亦更能提升社會福利水準。 本章欲討論之政策問題可整理如下:

(28) .  ( 2.1).  ( 2.2). .   ( 2.3).   ( !"). .  # ($&'). 2.1 完全訊息下的最優局部補貼政策 假設政府對電影產業實施補貼制度時, 面對兩群不同“天分”的申請者。 本文以 θ 表示申請 者的外生成本參數; 低天分業者的成本參數值較高 (設為 θL ), 高天分業者的成本參數值較低, (設為 θH ), 根據定義假設 θL > θH > 0 。 高、 低天分之兩群申請者可自由選擇投入何種努力. 程度, 可分別表為 eH 與 eL 。 成本 θ 為外生給定的常數, e 為可選擇的努力程度。 高、 低兩種. 23.

(29) 第 2 章 不同補貼政策之效果分析與比較 類型之申請者得到的補貼分別以 SH 與 SL 表示; β 與 (1 − β) 則為低天分業者與高天分業者 占總申請人的百分比。 為了分析政策效果, 本文以電影之貨幣產值 q 代表消費者從電影業所獲之效益, 而電影產 值 q 為成本參數 θ 的反相關函數、 努力程度 e 的正相關函數, 即 q = q(e − θ) , q  > 0 , q  < 0 (以下為了便於解出補貼金額, 假設 q  = 0 且 q  為常數)。 若電影產值 q(e − θ) 代表電影產出. 的效益函數, 而以 S 代表政府對其實施補貼之金額, 則 [q(ei − θi ) − Si ],. i = L, H 代表社會. 大眾因為電影產出所獲之淨效益。1 將所有電影產出之淨效益加總, 可得社會總福利W, 此為政 府所追求的目標函數。 由於高天分業者 (H) 與低天分業者 (L) 之比例分別為 (1 − β) 與 β , 故 社會福利函數W 可表為下式 W := [q(eL − θL ) − SL ] β + [q(eH − θH ) − SH ] (1 − β). (2.1). 此外, 不論是 「等額補貼」 或 「差額補貼」 制度, 必然包含獲得/未獲補貼兩種申請者。 本文 假設輔導金評審委員會在面對所有的申請補貼者時, 雖然無法精確排比業者的成本參數, 但卻 足以辨識“天分低劣”的申請者, 而將之先自候選清單中剔除, 再由剩下的高低天分兩種業者當 中進行評審。 因此, 以下的模型直接由已進行初步篩選的階段開始分析。2 完全訊息代表申請者的成本參數 θ 及努力程度 e 全為政府所掌握, 在此完全訊息之條件下, 符合最適效率原則的最優補貼制度, 為針對每一位申請者量身打造的 「差額補貼」。 假設申請者為了提高電影品質所付出的努力成本 ψ 為 e 之函數 ψ(ei ) = e2i /2,. i = L, H. 其中 ψ  > 0 , ψ  > 0 , 表示提高努力程度所帶來的成本會隨著努力程度的提升而逐漸增加, 亦 即提升努力程度之代價符合 「成本遞增法則」。 1 2. 假設政府不關心廠商之生產成本, 只關心消費者的效益。 此一假設對於申請輔導金的業者來說, 亦相當合理。 由於申請者眾, 且每一屆的申請者並非完全一模一樣, 因. 此並不會產生申請者知道自己必定落選, 故而不參與申請過程的問題。 若考慮此 “天分低劣”業者, 則總社會福利 函數宜表為: W  = [q(eL − θL ) − SL ]β + [q(eH − θH ) − SH ](1 − β − β0 ) + q(e0 − θ0 )β0 。 但本文仍採式 (2.1) 進行模型分析, 因 q(e0 − θ0 )β0 為常數, 不影響模型分析。 而在實證部分則採 W  進行分析, 因為資料中亦包含 天分低劣業者之產值, 無法區別而將之排除之故。. 24.

(30) 第 2 章 不同補貼政策之效果分析與比較 本文跟過去文獻最大差異在於, 本文假設政府的補貼並非申請者的全部收入; 換言之, 政府 對該產業的補貼屬於 「局部補貼」 性質, 而非全額收購。 因此, 除了政府補貼之外, 申請者之總 收入尚包含電影產出所形成之淨收益。 本文簡單假設淨收益 r 為電影的產值 q(e − θ) 減去生 產此一產出所需付出的成本 c (= θ − e) ; 故可簡單以下列關係表示: r(e − θ) = q(e − θ) − (θ − e). 對於申請者個人而言, 高天分業者與低天分業者願意申請補貼之參加條件可分別表示為 r(eH − θH ) + SH − ψ(eH ) ≥ 0. (IRH). r(eL − θL ) + SL − ψ(eL ) ≥ 0. (IRL). 上述二限制式表示, 當申請者完成電影作品所需付出的努力成本小於或等於補貼金額與淨收益 之和時, 申請者才願意提出申請,3 此為 「個人理性限制式」。 根據上述說明, 我們可將模型整理如下 max [q(eL − θL ) − SL ]β + [q(eH − θH ) − SH ](1 − β) e,S. s.t. r(eL − θL ) + SL − ψ(eL ) ≥ 0. (IRL). r(eH − θH ) + SH − ψ(eH ) ≥ 0. (IRH). 依據 Lagrange 方法求解上列問題,4 並以 ∗∗ 表示此 「最優解」, 則高低天分業者的努力程度分 別如下列,  e∗∗ L = 2q + 1. (2.2).  e∗∗ H = 2q + 1. (2.3) . ∗∗ 觀察上列數式可知, 努力程度的邊際成本 ψ  (= e∗∗ (= 2q  + 1) 相等。 i ) 與社會邊際貢獻 W. 上二式可決定最符合效率原則的努力程度。 3. 補貼金額加上淨收益與努力成本相減需為非負值的常數, 此常數決定於電影製作資源的機會成本, 為簡化模. 型, 可將此常數設定為0。 4 求解過程請參見A.1 。. 25.

(31) 第 2 章 不同補貼政策之效果分析與比較 ∗∗ 根據最適努力程度 e∗∗ i , 可進一步推算業者之補貼金額 Si 如下:. SL∗∗ = (2q  + 1)2 /2 − (q  + 1)(2q  + 1 − θL ). (2.4). ∗∗ = (2q  + 1)2 /2 − (q  + 1)(2q  + 1 − θH ) ≤ SL∗∗ SH. (2.5). 由前文假設 θL > θH 可知, 低天分業者獲得較高的補貼金額。 原因在於, 為了滿足參與限制條 件(IRL) 與 (IRH), 政府發放的補貼金額必須不低於業者之努力成本 ψ(ei ) 減去其因電影產出 所獲之淨收益 r(ei − θi ) ( = ri (ei − θi ) = (q  + 1)(ei − θi ) ); 而由於低天分業者電影產出之淨  ∗∗ ∗∗ 收益 (q  + 1)(e∗∗ L − θL ) 低於高天分業者之淨收益 (q + 1)(eH − θH ) , 且兩者的努力程度 eL ∗∗ ∗∗ 與 e∗∗ H 相等(見式(2.2) 與 (2.3)), 而使得兩者成本 ψ(eL ) 與 ψ(eH ) 相同, 故政府發放給低天. 分業者之補貼金額必須較高。. 2.2 不對稱訊息下的最適補貼制度 本節假設政府實施補貼/管制政策當中普遍存在不對稱訊息的問題。 以下將證明, 政府處理 此問題的最佳途徑為 — 採用符合 「誘因相容限制式」 的補貼制度。 此類符合誘因相容限制式 之補貼政策尚可分為兩種方式, 其一為 「局部補貼」 政策, 其二為 「全額收購」 政策, 一般文獻 僅見對於後者之分析而獨缺前者。 以下分別展現此二種補貼方式與其效果, 並比較此二種補貼 方式之下的社會福利水準孰高孰低。 討論順序如下: 2.2.1 節與 2.2.2 節分別展現不對稱訊息下, 局部補貼與全額收購政策之效果, 包括廠商在此政策下願付出的努力程度以及政府之最適補貼 金額; 2.2.3 節則比較此二種補貼方式所創造的社會福利水準之高低。 2.2.4 節證明, 在不對稱訊 息之條件下, 政府若採取 「局部補貼」 而非 「無補貼」 政策, 將可提升廠商投入的努力程度與社 會福利水準。 2.2.1 不對稱訊息下的 「局部補貼」 政策. 在不對稱訊息之限制下, 高低業者之努力程度雖無法雙雙符合效率原則, 但在次優 (secondbest) 差額補貼下, 高天分業者的努力程度依然符合效率原則, 僅低天分業者的努力程度受到貶. 抑。 面對不對稱訊息之限制, 政府可利用 「揭示原則 (revealation principle)」 設計 「差額補貼」 政策, 以此降低社會福利水準因不對稱訊息所受之損失。 揭示原則意味著面對不對稱訊息時, 主 26.

(32) 第 2 章 不同補貼政策之效果分析與比較 導的一方 (本文中為政府) 可針對兩群不同條件的申請者設計一組 「補貼包裹」。. 5. 此補貼包裹. 為針對不同成本條件之業者所設計的一組專屬契約; 在個別專屬契約之設計過程中, 政府將申 請者的 「選擇誘因之相容條件」 納入考量, 而令申請者只能“自動”做出符合上述 「誘因相容限 制條件」 的選擇。 此誘因條件要求: 申請者 「偽裝」 成本條件所得到的好處必定小於 「誠實」 的 好處,6 可具體表示如下: H r(eL − θL ) + SL − ψ(eL ) ≥ r(eH L − θL ) + SH − ψ(eL ). (ICL). r(eH − θH ) + SH − ψ(eH ) ≥ r(eLH − θH ) + SL − ψ(eLH ). (ICH). L 上文之 eH L 代表低天分業者偽裝成高天分業者所選擇的努力程度, eH 代表高天分業者偽裝成. 低天分業者所選擇的努力程度。 限制式ICL表示當低天分業者誠實申請 (付出 ψ(eL ) 的努力成 . . 本、 獲得 SL 之補貼與 rL 之淨收益), 其淨利潤必須高於偽裝成高天分業者 (付出 ψ eH L 的努 力成本、 獲得 SH 補貼與 rH 之淨收益) 之淨利潤。 同理: 限制式ICH表示, 高天分業者偽裝成 低天分業者申請補助之淨利潤必須低於誠實申請時淨利潤。 此即文獻中所稱之 「誘因相容限制 式 」。 與上一小節完全訊息之模型相較, 此處不完全訊息模型加上此二限制式的意義在於, 確保依 此條件所解出的補貼包裹能夠符合揭示原則。 設計此 「差額補貼包裹」 的用意在於改善面臨不 對稱訊息問題時, 「等額補貼政策」 所遭遇的福利損失。 滿足此限制條件所設計出來的補貼政策, 自然能誘使成本條件相異的申請者都能夠 「誠實」 申報。 對申請者而言, 政府無從個別得知其成 本參數 θ 以及努力程度 e , 但其成本參數與努力程度組合出來的成本表現 ci (= θi − ei ) 與產 值 q 則有確定的反向關係。 7 由於 qi 為事後可測之變數, 表示政府雖然無法觀察到成本參數與 5. 當社會上存在多種不同成本條件的申請者, 且政府不知道申請者屬於何種類型時, 雖然本文只考慮兩種類型,. 但政府可為各種天分申請者設計一組包含多種不同專屬契約的補貼包裹。 申請者會依據本身的利益考量, 自動選 擇與自己類型相符的補貼制度。 6 「誠實申請」 表示申請者如實地將自己本身所具備之成本條件( θL 或 θH ) 展現在申請企畫書中, 而非偽裝 成其他型態之成本條件者進行申請。 需注意的是: q(ei − θi ) 為事後 (ex post) 可觀察到的變數, 但形成 q 值的 ei 及 θi 卻是事前 (ex ante) 與事後皆無法直接經由觀察而確定其值的變數。 故政府在契約中所訂定的觀察對象. 為 q 而非申請者的成本條件或努力程度。 7 嚴格的說: ci = c(θi , ei ) , 亦如產值的一般式宜表示為 qi = q(ei , θi ) 。 上文為簡化分析將 qi 函數設定 為 qi = qi (ei − θi ) , 本文此處之成本函數亦相應簡化成 ci = ci (θi − ei ) = θi − ei 。 在此假設下, 電影產值. 27.

(33) 第 2 章 不同補貼政策之效果分析與比較 努力程度, 卻可以看到此二變數所共同呈現出來的結果 (即 qi )。 根據此一假設, 我們可以輕易 推知, ci 亦為可測之變數。 總而言之, ci (與 qi ) 為可藉觀測或推知而得的成本 (與產值) 表現, θi 與 ei 個別為不可直接觀測的變數。 此間接決定了申請者 θi 決定 「偽裝」 成 θj 時, 他所必. 須付出的實際努力程度 eji : 由於外人對於當事者的努力程度 e 與成本參數 θ 均無法測知, 只 有成本表現 c 可直接觀測, 因此, 當低天分業者 θL 打算偽裝成高天分業者 θH 時, 其目標在於 提出與高天分業者相同的成本表現, 亦即 qH (或 cH )。 由於低天分業者無法改變自己的成本參 H 數, 故需提高自己的努力程度至 eH L 以補足差距。 eL 的差額可表為下式,. eH L = θL − cH = θL − (θH − eH ) = eH + Δθ ,. Δθ := θL − θH > 0. 上式說明, 當低天分業者選擇偽裝成高天分業者時, 除了付出與高天分者一樣的努力程度外, 還 必須付出額外的努力, 即成本參數之差距, 如此才可使自己的最終成本表現一如高天分業者。 同理, 而高天分業者偽裝成低天分業者, 當高天分業者打算偽裝成低天分業者時, 由於其成 本參數原本即較低天分業者為低, 故可在偽裝時降低努力程度至 eLH , 可表示為 eL − Δθ 。 若 以數學式表示, 則如下式: eLH = θH − cL = θH − (θL − eL ) = eL − Δθ. 上式說明, 當高天分業者欲偽裝成低天分業者時, 由於政府僅能掌握由成本參數 θ 與努力程度 e 組合成的變數: 成本條件 c , 故經計算可知高天分業者需付出的努力較低天分業者為低, 且. 此差距恰為其成本參數之差。 qi = qi (ei − θi ) 亦可表示為 qi = qi (−ci ) 。. 28.

(34) 第 2 章 不同補貼政策之效果分析與比較 此時補貼制度之設計問題變成: max [q(eL − θL ) − SL ]β + [q(eH − θH ) − SH ](1 − β) e,S. s.t.. r(eH − θH ) + SH − ψ(eH ) ≥ 0. (IRH). r(eL − θL ) + SL − ψ(eL ) ≥ 0. (IRL). r(eH − θH ) + SH − ψ(eH ) ≥ r(eLH − θH ) + SL − ψ(eLH ). (ICH). H r(eL − θL ) + SL − ψ(eL ) ≥ r(eH L − θL ) + SH − ψ(eL ). (ICL). 事實上, 當政府面對不對稱訊息、 考量誘因限制而設計補貼政策時, 問題主要來自高天分業者 試圖偽裝成低天分業者, 藉由其本身的成本優勢, 獲取更高的淨報酬。 由處理此類模型的標準 方式可以證明, 政府進行社會福利極大化的決策時, 只須考慮 (IRL) 與 (ICH) 二限制式。 8 觀察 (IRL), 若將 SL 降低至滿足 r(eL − θL ) + SL − ψ(eL ) = 0 , 則既不會改變低天分業 者的決策, 又可藉由降低補貼提高社會淨效益, 因此, 政府的最佳選擇將逼使 (IRL) 調至等式 成立為止。 同理, 觀察 (ICH), 政府亦可藉由調降 SH 使社會淨效益增加, 故 (ICH) 亦會被調 整至等式成立為止。 根據上述說明, 可進一步將本節模型簡化為: max [q(eL − θL ) − SL ]β + [q(eH − θH ) − SH ](1 − β) e,S. s.t. r(eL − θL ) + SL − ψ(eL ) = 0 r(eH − θH ) + SH − ψ(eH ) = r(eLH − θH ) + SL − ψ(eLH ). 以 Lagrange 方式求解模型,9 並以 ∗ 表示 「次優解」, 則低天分業者的努力程度為 e∗L = (2q  + 1) −. 1−β (θL − θH ) β. (2.6). < 2q  + 1 = e∗∗ L. 觀察 (2.6) 式, 已知等號右邊第二項全為正值, 故低天分業者在本節模型中的努力程度低於最 優解。 可知若在不對稱訊息下採用差額補貼, 則低天分業者 (即 θL ) 的努力程度將低於完全訊 8 9. 此標準處理方式可參閱Bolton and Dewatripont(2005,pp.74-7)。 求解過程請參見附錄A.2 。. 29.

(35) 第 2 章 不同補貼政策之效果分析與比較 息之下的努力程度。 而高天分業者的努力程度則是 e∗H = 2q  + 1. (2.7). = e∗∗ H. 觀察 (2.7) 式, 可見高天分業者在差額補貼下的努力程度與最優解相同。 此亦符合此類模型之 結論 — 「最有效率者符合事後配置效率(ex post allocative efficiency at the top)」。 觀察 (2.7) 式, 雖然政府若與申請者之間存在不對稱訊息, 若與完全訊息相比較, 本節所設計之差額補貼政 策仍可有效避免社會福利的損失: 因為本節模型結果中, 僅有低天分業者的努力程度降低, 而式 (2.7) 顯示高天分業者的努力程度仍與最優解相同, 並符合效率原則。. 我們可利用上述結果對 「完全訊息下的等額補貼」 與 「不完全訊息下的差額補貼」 兩種制度 ∗ 進行比較。 高天分業者的努力程度在兩種制度中相同 ( e∗∗ H = eH ), 低天分業者的努力程度在 ∗ 完全訊息中較高 ( e∗∗ L > eL )。 那麼, 何以導致此種差異呢? 觀察完全訊息與本節模型可知, 兩. 者目標函數之結構相同, 唯一差異在於對高低天分業者有不同的限制式 — 在不完全訊息下的 差額補貼多了(ICH) 的誘因相容限制式。 觀察完全訊息下的 (IRH) 式與本節之(ICH), 可以發現高天分業者在兩種補貼制度下所遭 受的限制式並不相同。 在完全訊息之下, 根據式 (IRH), 政府欲使高天分業者參與輔導金補貼 時, 只要能夠使其補貼等於業者的市場機會成本即可;10 然而, 在不對稱訊息下若欲符合誘因相 容限制式, 政府對高天分業者的補貼卻需大於其市場機會成本,11 亦即政府需多給高天分業者 一些“額外”補貼 ( r(eLH − θH ) + SL − ψ(eLH ) )。 政府願意提升高天分業者之補貼的原因在於, 業者掌握較多私人訊息 (即 θ 與 e ), 而為了避免高天分業者藉由模仿成低天分業者而提高其自 身利益, 政府必須提供“額外”誘因以消除高天分業者模仿低天分業者的動機 — 此“額外”補貼 額至少必須達到(ICH) 右手式的水準, 此即為文獻所稱的 「訊息租」。 觀察政府多給的額外補貼 10 11. 亦即滿足 r(eH − θH ) + SH − ψ(eH ) ≥ 0 , 其中 u¯ = 0 , 即為市場機會成本。 L L 觀察(ICH), 等號右式為 r(eL H − θH ) + SL − ψ(eH ) 。 其中的 r(eH − θH ) 經過整理後與 r(eL − θL ) 相等; 而. L L L 根據計算亦知, eL H < eL , 故 ψ(eH ) < ψ(eL ) 。 最後, 根據以上各項比較可整理出, r(eH − θH ) + SL − ψ(eH ) ≥ L r(eL − θL ) + SL − ψ(eL ) = 0 , 即可證得高天分業者在不對稱訊息下獲利較高, 即 r(eL H − θH ) + SL − ψ(eH ) > 0. 。. 30.

(36) 第 2 章 不同補貼政策之效果分析與比較 即知, 若能誘使低天分業者的努力程度下降, 政府便可降低對高天分業者的“額外”補貼 — 訊 息租,12 進而使電影產值的社會淨效益提高。 換句話說, 低天分業者的努力程度之所以被扭曲, 主因在於政府希望盡可能地降低高天分業者的 「訊息租」。 故訊息租實可理解為: 在不對稱訊息 的條件下, 由於高天分業者擁有模仿低天分業者而獲利的優勢, 因而可以保障其獲得“額外”補 貼。13 因此, 依照前文描述, 本文中的訊息租值即為高天分業者所獲得的額外補貼, 若進一步計 算則得高天分業者在此兩種補貼制度的補貼差距 (即訊息租), 可以下式表示, r(eLH − θH ) + SL − ψ(eLH ) = eL (θL − θH ) − (θL − θH )2 /2. (2.8). 總而言之, 既然高天分業者可以藉由偽裝成低天分業者而獲得更多報酬, 則政府即可透過對低 天分業者的壓抑而減少高天分業者的偽裝誘因, 進而有效降低其訊息租。 此外, 我們亦可推算出不對稱訊息下的最適補貼金額分別為 SL∗ 及 SH∗ ,14 1 1−β 1−β Δθ)2 − (q  + 1)(2q  + 1 − Δθ − θL ) SL∗ = (2q  + 1 − 2 β β 2  (2q  + 1)2 1 1−β ∗  + Δθ SH = 2q + 1 − 2 2 β  2 1 1−β  − 2q + 1 − Δθ − Δθ − (q  + 1)(2q  + 1 − θH ) 2 β. (2.9). (2.10). 由上列數式可知, 高低天分業者的補貼金額若令為等額, 則必須在某一組特定外生參數值之下 才能成立。15 此條件通常並不成立, 故我們可以說最適局部補貼政策為 「局部差額補貼」 2.2.2 不對稱訊息下的 「全額收購」 政策. 為與 Baron and Myerson(1982)、Laffont and Tirole(1986) 及 Caillaud et al.(1988) 之“補助政策”(其實為全額收購政策) 相較, 本小節考慮政府對受補貼之電影廠商採取“全額收 12. L 根據前文設定可計算出高天分業者所得之額外補貼為 r(eL H − θH ) + SL − ψ(eH ) = eL (θL − θH ) − (θL −. L ∂r(eL H − θH ) + SL − ψ(eH ) = (θ − θ ) , 依據前文設定可知 L H ∂eL (θL − θH ) > 0 , 表示當低天分業者的努力程度降低, 則高天分業者的訊息租亦會隨之降低。 13 所謂的較多補貼是指與完全訊息之結果相較, 政府對於高天分業者的補貼需達到 r(eH −θH )+SH −ψ(eH ) =. θH )2 /2 。 將此一額外補貼對 eL 微分可得,. L r(eL H − θH ) + SL − ψ(eH ) , 而非僅止於有如 (IRH) 的“零”。 14 求解過程請參見附錄A.2 。 Δθ 15 ∗   經計算可得: SH − SL∗ = Δθ β (q − 2β ) = 0 , 唯有外生參數滿足條件 q −. 才會相等。. 31. Δθ 2β. 時, 高低天分業者的補貼金額.

(37) 第 2 章 不同補貼政策之效果分析與比較 e) , 因此,「全額收購」 制度下的社會福 購”政策, 收購金額 Sˆ 為廠商之總收入減去努力成本 ψ(ˆ. 利極大化模型為: eL − θL ) − SˆL ]β + [q(ˆ eH − θH ) − SˆH ](1 − β) max [q(ˆ eˆ,Sˆ. s.t.. SˆL − ψ(ˆ eL ) ≥ 0. (IRL’). eH ) ≥ SˆL − ψ(ˆ eLH ) SˆH − ψ(ˆ. (ICH’). 使用 Lagrange 函數求解問題,16 可得低天分業者的努力程度 eˆ∗L 如下, 1−β (θL − θH ) β 1−β < 2q  + 1 − (θL − θH ) = e∗L β. eˆ∗L = q  −. (2.11). 上式表示, 在低天分業者的部分, 局部補貼與全額收購政策兩者雖然同時顯現出不符合效率原 則的努力程度, 但局部補貼制度下的努力程度依然高於全額收購,17 其差距為 q  + 1( = r )。 此 一差距之存在表示, 低天分業者在局部補貼制度下提升努力程度可獲“額外”報酬 — 來自補貼 金額以外的“營業”收入 r 。 理由在於, 面對局部補貼時, 營業所獲之邊際報酬 r 構成業者 「總 邊際收益」 之一部分, 因此業者在選擇努力程度時會將之一併納入考量, 進而形成業者自動提 高努力程度之誘因。 其次, 高天分業者的努力程度 eˆ∗H 可以表示如下: eˆ∗H = q . (2.12). < 2q  + 1 = e∗H. 根據上式可知, 與全額收購政策相比, 高天分業者在局部補貼制度下亦投注較高的努力程度。 其 中原因與低天分業者部分並無二致。 16 17. 求解過程請參見附錄A.3 。 根據前文假設, 可知 q  + 1 > 0 。. 32.

(38) 第 2 章 不同補貼政策之效果分析與比較 2.2.3 「局部補貼」 與 「全額收購」 政策之比較. 本小節比較 「局部補貼」 與 「全額收購」 政策下社會福利水準之差別。 根據前文假設, 社會 福利函數為: W = [q(eL − θL ) − SL ]β + [q(eH − θH ) − SH ](1 − β) ∗ 將局部補貼政策之解 (e∗L , e∗H , SL∗ , SH∗ ) 與全額收購政策之解 (ˆ e∗L , eˆ∗H , SˆL∗ , SˆH ) 分別代入社會福. 利函數, 分別得到 W P 與 W T 。 根據附錄A.4之計算結果顯示, 只要符合下列條件 (2.13), 則 W P > W T 之充分必要條件為: q −. 1−β Δθ ≥ θL β. (2.13). 上列條件表示, 當全額收購下低天分業者的努力程度 eˆ∗L 所創造的社會邊際貢獻 q  夠大, 且能 夠使 eˆ∗L − θL 所產值之 q 不為負值, 則局部補貼政策所創造的社會福利水準至少不會低於全 e∗L − θL ) 為一非負數值(亦即 額收購政策。 也就是說, 我們只需假設低天分業者的電影產值 q(ˆ eˆ∗L − θL ≥ 0 );18 根據此一假設與式 (2.11), 即可以得到下列關係式: q −. 1−β Δθ ≥ θL β. 由上列不等式可知式 (2.13) 必定成立: 由於低天分業者的電影產值 q(ˆ e∗L − θL ) 為一非負數值 為一合理假設, 故可知條件 (2.13) 為一合理假設。 本文以下假設低天分業者的電影產值為一非負數值, 故W P > W T 之關係成立:19 . 1  1 W − W = (q + 1)(q − θL ) + (q + 1) q + 2 2 P. T. . . . . >0. (2.14). 由此可知 「局部補貼制度下的社會福利水準必高於全額收購」。 換言之, 當政府欲在不對稱訊息 下實施補貼政策, 較有效率的補貼制度應為 「局部補貼」 而非 「全額收購」。 18. 根據前文可得: q(e − θ) = q  × (e − θ) , 再配合 q  > 0 之假設, 可知當 eˆL − θL 為非負數值, 則產值 q 即. 為非負數值。 19 詳細數學證明過程, 請參見附錄A.4。. 33.

(39) 第 2 章 不同補貼政策之效果分析與比較 2.2.4 「局部補貼」 與 「無補貼」 政策之比較. 根據上一小節之推論可知, 當補貼金額由 「全額收購」 降為 「局部補貼」 後, 由於廠商的報 酬並非完全來自政府的補貼金額, 尚有 r(e − θ) 之淨收益作為廠商提高誘因的目標, 故 「局部 補貼」 之下廠商投入的 「努力程度」 必然較高; 尚未能確定的只是 「社會福利水準」 是否亦隨之 提高。 若政府完全取消補貼而完全不干預市場時, 則個別廠商之淨利潤為淨收益 r 減去 投入努力 程度之成本 ψ(e) , 故廠商之極大化目標為: max r(e − θ) − ψ(e) e. 計算上式之一階條件, 令 N 表示不對稱訊息下 「無補貼」 制度, 可得無補貼下之最適努力程度  為 eN i = q + 1,. i = L, H 。 比較 「局部補貼」 與 「無補貼」 的努力程度, 可知無補貼下的努力. 程度較低,20  eN i = q + 1,. < 2q  + 1 −. i = L, H. (2.15). 1−β Δθ = e∗L β. < 2q  + 1 = e∗H. 由於政府補貼 Si∗ 為廠商所投入的努力程度之“額外”報酬, 故補貼可鼓勵廠商投入更多努力程 ∗ ∗ 度。 由式 (2.15) 可見, 無補貼政策時之努力程度 eN i 小於局部補貼下業者之努力程度 eL 與 eH. 。 此外, 在局部補貼政策下, 除了廠商的努力程度較高之外, 其福利水準 W P 亦高於無補貼下 之福利水準 W N :21 WP − WN =. 1 1−β + (Δθ)2 + (q  + 1)q  + q  θH (1 − β) + θL (−2q  + βq  − 1) 2 2β. >0 20. e∗L − eN = q  −. 1−β β. (2.16) , 根據條件 (2.13) 可知, 該值為一正值, 故知 e∗L > eN 。 此外, 根據前文分析可知. e∗H > e∗L 。 21. 詳細數學證明過程, 請參見附錄A.5。. 34.

(40) 第 2 章 不同補貼政策之效果分析與比較 由此可知, 在不對稱訊息之下, 政府採取 「局部補貼」 政策將較 「全額收購」 及 「無補貼」 政 策為優, 除了可提高廠商的努力程度, 此政策亦可提升福利水準。 上列結果表示: 廠商所投入之 「努力程度 e 」 若提高, 其對福利水準之正面影響大於 「政府補貼 S 」 對福利水準之負面影響。 換言之, 在不對稱訊息下, 政府適當的補貼可誘使廠商投入更多努力程度, 由於努力程度提升社 會福利水準之效果遠大於因補貼金額而降低的福利水準, 故局部補貼政策不論比毫無政策作為 的的無補貼政策, 或不適當政策作為的全額收購政策均為更佳。. 2.3 不對稱訊息下 「局部等額補貼」 之逆選擇問題 本小節證明, 在業者擁有私人訊息的條件下, 若政府採用 「等額補貼」 政策, 反將誘使申請 者付出的努力程度降低, 而出現逆選擇現象! 依據 Laffont and Tirole(1993) 之著作, 「等額補貼」 政策可分為三種情況, 分別為 1)“price-cap”、2)“cost-plus”與 3)“cost-sharing”等方案。 1). price-cap方案. 本方案其實為 「全額收購」 的翻版: 由政府設定商品收購價格為 P = P¯ , 因此廠商的利 潤極大化目標式如下式, max Π : P¯ − c − ψ(e) e. 將 c = θ − e 與 ψ(e) =. e2 2. (2.17). 代入上式得出 e2 max P¯ − (θ − e) − e 2. 計算上式之一階條件, 令 E 表示不對稱訊息下之等額補貼制度, 可得 price-cap 方案下 之最適努力程度為 eEpc = 1 。 2). cost-plus方案. 本方案之原理為, 政府不論廠商的商品價格如何, 逕自發給固定補貼金額 S = S¯ , 因此 廠商的利潤極大化目標式為 e2 max S¯ − ψ(e) = S¯ − e 2 35. (2.18).

數據

表 1.2: 實質輔導金及票房 年次 定基指數 原始輔導金總額 實質輔導金總額 原始總票房 實質總票房 1990 77.52 12,000,000 9,679,917 104,916,398 84,631,833 1991 80.33 18,000,000 15,046,202 63,777,162 53,311,336 1992 83.92 50,000,000 43,662,851 36,570,610 31,935,542 1993 86.39 46,000,000 41,352,133 103,14
表 1.3: 經趨勢值調整後之年度總票房 年次 實質總票房 期次 趨勢調整後總票房 1990 84,631,833 0 84,631,833 1991 53,311,336 1 60,450,615 1992 31,935,542 2 46,214,100 1993 92,722,721 3 114,140,558 1994 79,107,481 4 107,664,597 1995 30,106,480 5 65,802,875 1996 39,583,272 6 82,418,946 1997 25,6
表 B.2: 實質輔導金總額 西元 定基指數 輔導金總額 ( 元 ) 實質輔導金總額 1990 77.52 12000000 9,679,917 1991 80.33 18000000 15,046,202 1992 83.92 50000000 43,662,851 1993 86.39 46000000 41,352,133 1994 89.93 50000000 46,789,802 1995 93.23 42000000 40,745,682 1996 96.1 100000000 100,000,
表 B.3: 輔導金影片佔總片量之比例 西元 總片量 輔導金影片數量 輔導金影片所佔百分比 1990 75 1 1.33% 1991 32 7 21.88% 1992 40 5 12.50% 1993 23 6 26.09% 1994 27 14 51.85% 1995 27 9 33.33% 1996 18 5 27.78% 1997 29 15 51.72% 1998 22 10 45.45% 1999 16 4 25% 2000 35 13 37.14% 2001 17 10 58.82% 200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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