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目的在於觀察台灣電影產業補貼制度之下的社會福利水準差異。 由於新聞局的國片輔 導金為年度補貼, 而且台灣電影總片量亦為年度數據,因此本文蒐集之其他數據資料皆選擇年 度資料以配合分析。 直接的票房資料必須耗費大量人力、 時間在台灣各地圖書館、 電影資料庫 進行蒐集、 整理而成 (此類資料蒐集之困難與耗費可參見盧非易 (2000)。 本文礙於人力與時間 之限制, 僅採用間接得自文獻之二手資料,其中包括1990-99年間的國片年度總票房。
10 關於交易方面的限制,Laffont and Tirole(1993, p.3)認為唯有在偶發事件 (contingency) 過於嚴重時, 交 易成本(transactional cost) 才會過高, 以致管制契約成為不完全契約 (incomplete contract)。 行政方面的限制 可進一步細分為三項, 包括 (一)政府對於管制領域有所限制, 例如美國法律中規定政府不得干預電腦產業; (二) 管制工具亦有所限制;(三) 管制契約的時間亦可能受到限制。 然交易成本與行政限制皆非本文討論之重點, 因此, 在上述三項管制政策限制中, 本文僅針對訊息方面的限制進行分析。
此外, 基於下列兩個原因, 亦不利用此樣本資料進行迴歸分析。 其一, 此資料僅有十個樣本 點, 迴歸分析將產生高偏誤。 更嚴重的是, 輔導金制度在此十年間三度出現補貼制度之結構性 轉變— 包括1992年由等額補貼轉換為差額補貼, 1997年由差額補貼轉為等額補貼, 以及1999 年轉回差額補貼制度共三次制度轉變— 若考慮此結構變動, 則迴歸分析將更無法精確捕捉到 實際現象。
1.3.1 局部差額補貼是否優於局部等額補貼之福利效果
根據上一節的說明,我們知道國片輔導金政策面對許多爭論,並可歸納為兩個層次的問題。
其一為補貼政策的存廢問題,例如,劉立行 (1999)反對將納稅人的錢用於無償補貼特定電影工 作者,供其揮霍拍攝十分個人化的作品;其二以補貼政策之存在為前提,考慮該如何修訂此一政 策之問題。 本文主要探討的問題為後者,即政府採用哪種政策才更能有效提升社會全體之福利。
在決定延續電影補貼政策的前提下, 有不少人針對補貼政策提出看法, 其爭論不外是補貼 「金 額」 應否擴大, 以及該採取何種補貼 「方式」。 例如, 齊隆任 (1994) 認為輔導金正是因為補助
「金額」 過少、 政府輔導的相關單位層級過低, 才會使得輔導金政策無法見效; 本文則側重於補 貼 「方式」 的研究, 期透過理論分析, 判斷在等額或差額補貼方式之下, 何者較能提高社會福利 (social welfare, 以下簡稱 「SW」)。
本節欲對下述問題進行初步觀察: 在不對稱資訊的情況下, 比較 「等額」 與 「差額」 補貼兩 種國片輔導金制度, 何者較有利於社會福利?
根據誘因契約的結論可知, 存在私人訊息時, 在等額補貼制度下的社會福利應小於差額補 貼, 換言之, 我們應可觀察到社會福利在差額補貼制度下出現較高的數值。 為與下一章之模型 設定一致, 社會福利為生產者淨利的加權總和(見式2.13), 其中包含高低兩種成本參數之業者 的生產者福利。 若直接進行驗證, 我們必須掌控私人資訊參數θi與ei的資料 (此與私人訊息的假 設相矛盾!)。 故本文改採代理變數進行分析,即以總票房金額代表電影產業之產值,以此減去補 貼後的淨收入代表淨產值, 亦代表社會福利。
1.3.2 關於台灣電影產業統計資料之說明 資料之定義與來源
本節使用之數據資料有兩個來源: 一、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處歷年資料統計 (以下簡稱 「新 聞局報告」); 二、 盧非易(2000) 國科會研究報告。 表1.1說明各項變數之定義與資料來源。
表 1.1: 各項變數說明a
變數名稱 變數的定義與意義 資料來源
年度輔導金 (Sub) 各年度的輔導金總額(1990-99年)。 此為政府對
電影產業的補貼總值。 新聞局報告
年度票房(Rev) 台灣電影產業各年度的票房收入(1990-99年)。
此年度總票房可代表台灣電影產業的年產值。 盧非易(2000) Rev-Sub (SW)
本年度的票房減去上一年度的輔導金額, 代表 電影產業的淨產值, 亦為總社會福利的代理變 數。
新聞局報告
a 台灣電影1990-99之票房數據亦同時見諸盧非易所建置之 「台灣電影資料庫」 網站內的台灣
電影論述廣場,網址為http://cinema.nccu.edu.tw/cinemaV2/square.htm
數據資料之處理
首先, 我們必須消除物價變動對上述資料的影響效果。 本文使用1996年為基底, 調整每年 的輔導金及票房數據, 以此實質金額進行分析。 其次, 在上一節中已說明台灣電影產業在產量、
產值長期皆明顯處於下降趨勢; 因此我們亦設法清除此趨勢值(即對票房數據就此趨勢值進行 平減),才能避免在進行政策效果之比較時發生系統性的偏誤。 表1.2為原始資料,以及經過通膨 調整後所得到的實質資料, 包括每一個年度的輔導金總額及票房總收入。 表1.3中以1990年代 表第0期並作為起始點, 例如60,450,615即代表第1期之趨勢調整後票房。11
11 趨勢值的計算過程及完整結果請參見附錄B.2。
表1.2: 實質輔導金及票房
年次 定基指數 原始輔導金總額 實質輔導金總額 原始總票房 實質總票房
1990 77.52 12,000,000 9,679,917 104,916,398 84,631,833 1991 80.33 18,000,000 15,046,202 63,777,162 53,311,336 1992 83.92 50,000,000 43,662,851 36,570,610 31,935,542 1993 86.39 46,000,000 41,352,133 103,144,502 92,722,721 1994 89.93 50,000,000 46,789,802 84,534,960 79,107,481 1995 93.23 42,000,000 40,745,682 31,033,280 30,106,480 1996 96.1 100,000,000 100,000,000 39,583,272 39,583,272 1997 96.96 100,000,000 100,894,901 25,401,536 25,628,855 1998 98.6 90,000,000 92,341,311 12,367,760 12,689,502 1999 98.77 90,000,000 92,500,520 11,676,805 12,001,228 定基指數(1996) 96.1
a金額單位:元
b實質資料計算公式: 原始資料*當年度定基指數/1996年定基指數。
表1.3: 經趨勢值調整後之年度總票房 年次 實質總票房 期次 趨勢調整後總票房 1990 84,631,833 0 84,631,833 1991 53,311,336 1 60,450,615 1992 31,935,542 2 46,214,100 1993 92,722,721 3 114,140,558 1994 79,107,481 4 107,664,597 1995 30,106,480 5 65,802,875 1996 39,583,272 6 82,418,946 1997 25,628,855 7 75,603,808 1998 12,689,502 8 69,803,734 1999 12,001,228 9 76,254,739 趨勢值 -7,139,279
a 金額單位:元
b趨勢調整計算公式:
勢調整後總票房=實質總票房−(期次*趨勢值)。
1.3.3 資料分析
根據新聞局電影處資料,1990-91年及1997-98年採等額補助,1992-96年及1999年採差額補 助。 在採取差額補助政策的年份當中, 1992-95年之補助差距為六百萬元,1996及1999年之補助 差距為五百萬元, 差別並不大, 因此本文不針對差額補貼之金額差距的差別效果另作檢驗。
歸納上述補貼制度之變動, 我們將代表各年度社會福利的數值整理於表1.4。 表中粗體字的 部分表示該資料屬於 「等額補貼」 組, 非粗體字的部分則為 「差額補貼」 組。 由於新聞局之輔導 金額每年皆有變動, 若採取各年度的輔導金額作為社會福利水準之減項, 其計算結果將失之公 平,故本文採取輔導金額各年度之總平均值作為減項。 因此,「趨勢調整總票房」 減去 「實質輔導
金總額的年平均值」 即為 「各年度的社會福利(SW)」 水準。
表 1.4: 社會福利
西元 補貼制度 實質輔導金總額 趨勢調整總票房 SW SW組平均 SW總平均
1990 等額 967.9 8463.1
1991 等額 1504.6 6045.0 214.9
1992 差額 4366.2 4621.4 -1208.7 -496.8
1993 差額 4135.2 11414.0 5583.9
1994 差額 4678.9 10766.4 4936.3
1995 差額 4074.5 6580.2 750.1
1996 差額 10000.0 8241.8 7273.9
1997 等額 10089.4 7560.3 1730.2 4054.9 4054.9
1998 等額 9243.1 6980.3 1150.2
1999 差額 9250.0 7625.4 1795.3 1472.7 487.9
輔導金平均值 5830.1
a 金額單位:萬元
b粗體字金額為 「等額補貼年度之金額」
c 由於票房數據之查核曠日廢時,故本研究採用的資料為二手資料,主要來源為盧非易 (2000) 研究調查
之票房數據;因此分析的材料僅包含1990年至1999年的數據。
觀察表1.4可得, 在差額組之下, 不論是 「SW 組平均」 或 「SW(歷年) 總平均」, 其值皆遠 高於等額組之值。 在 「SW 組平均」 的部分, 等額組下之 SW 組平均值竟為負值, 該數值低至 -496.8萬元;爾後, 由等額改為差額補貼政策後,SW組平均值大幅提昇至4054.9萬元,增加幅度 高達4551.7萬元; 然而, 當1997-98年間的政策改回至等額補貼後,SW 組平均降低了2582.2萬 元, 僅餘1472.7萬元。 由此可見, 觀察 「等額」 與 「差額」 補貼政策之轉換過程可知, SW組平 均值在差額組之下明顯高於等額組。 在 「SW 總平均」 的部分, 差額補貼政策更是大大優於等
額補貼政策,差額補貼之 SW總平均為等額補貼之值的八倍之多。 故本文欲驗證之假說得以成 立,「在不對稱訊息之條件下,「差額補貼」 之社會福利(SW) 高於 「等額補貼」 之社會福利。」
觀察上表SW之總平均值,可見差額組的SW(=3461.6)遠大於等額組的SW(=869.0),故 可推知差額制度下的社會福利較等額制度下為高。
由上述的實際數據分析可知, 福利水準之數據資料與誘因契約理論之推論若合符節: 在不 對稱訊息之下,等額補貼與差額補貼相較, 後者更有助於提升社會整體的福利(或阻止福利水準 之下滑)。 數據明顯之差距可以歸納而支持誘因契約理論之預測: 由於電影產業的補貼政策處於 不對稱訊息之下, 因此差額補貼制度下的社會福利高於等額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