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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司法系統信任的意涵

「信任」議題在社會學、政治學、經濟管理學方面的學者都有不少的研 究,但對於「司法系統信任」的部分在我國相較之下就屬於較少的,這乃是因 為「司法系統信任」的問題並非單一因素所影響,有可能是司法人員的人格特 質或能力、司法系統運作原則和程序、法律本身問題或者社會大眾的認知或價 值觀問題…等。因此,本研究對於「司法系統信任」的定義將採用社會學、政 治學和經濟學之相關研究文獻的說法,以作為本研究問卷的依據與說明,以下 分為司法系統的內涵、信任的內涵、司法系統信任的意義和小結四個部分來分 述:

壹、 司法系統的內涵

在歷史的脈絡中可見司法的運作往往脫離不了行政權的控制,故早期在 中國的行政長官亦附有司法的權力,例如:戲劇「包青天」就是行政首長兼具 司法權之代表,但今日強調法治國的憲政體制,我國司法系統組成來自於以下 各法之規定,一為憲法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二為第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 戒;三為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 涉。可知司法權被強調要獨立,要處於超然的地位,整個司法系統有完整的體 系制度與早期完全附屬於行政體系下是不同的。

再者孟德斯鳩強調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三權分立,孫中山先生倡導 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五權分立,不管當時的社會情況如 何,也不分國內、外,很明顯地他們都是主張司法權應該是要獨立設置機關來 行使,因此,不僅我國憲法,包含大部分民主國家都是持有相同之主張—司法 獨立,任何權力都不得干涉它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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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統組成之目的在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確保審判之公正與正確,以 保障人權為終極目標,所以,整個司法系統之配置即是環繞著審判權之實現而 為。而司法系統範圍的認定係屬重要的一環,因而列出實務上對於「司法系 統」範圍的界定,以確定本研究中有關「司法系統」範圍的認定。

(一)歐陸法系認定:

司法是指當民、刑事案件進入法院或特定的機關依照該機關的法定職權 和程序,進行聆訊和審判,而在這過程中,檢察機關在實務上通常被視為司法 系統的一部份。臺灣的司法系統承襲自歐陸法系,雖經多年的司法改革的推 動,但目前司法系統之組成仍以歐陸法系觀點為主。

(二)大法官釋字 392 號的規定:

大法官釋字 392 號解釋文理由書:「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 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 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 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故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 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 法機關。

由釋字 392 號解釋文可知法官和檢察官應同屬廣義司法系統的一部分,

況且司法機關包括檢察機關為實務界及憲法學者通說,司法院釋字第十三號、

第三二五號、第三八四號解釋,均間接或直接肯定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故本 研究將法官和檢察官同列於司法系統中。

總之,目前我國廣義的司法系統應包括法院體系、檢警調單位和律師三 個部分,但因為「律師」部分並非政府機關內的司法人員,故本研究並不將律 師納入探討範圍。故本研究所指的「司法系統」的範圍係依據一為歐陸法系的 認定,二為大法官釋字 392 號的見解而來,包含法院體系、法官、以及被視為 司法人員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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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信任(trust)的內涵 一、信任的重要性

「信」、「誠信」、「信任」是我國的傳統美德之一,無論在過去或是現 在,對於建設人類社會文明都是極為重要,故從古代開始,對於信、誠信、信 任的見解就非常之多,而且在對象上從最親近的家人、社會上人和人之間、國 家治理和人民之間…等方面都有。例如:

一、家人方面:唐朝魏徵說:「夫婦有恩矣,不誠則離。」只要家人之間以誠 相待,就能和睦相處;若家人互不信任,家庭便會逐漸崩潰。(葛榮晉,

2017)

二、社會上人和人方面:孔子曰:「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認為人若不講 信用,在社會上就無立足之地,什麼事情也做不成。(葛榮晉,2017) 三、國家治理方面:

1、《左傳》云:「信,國之寶也。」。(葛榮晉,2017)

2、子貢問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貢曰:「必不得已而 去,於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二者何 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論語・顏淵第十二》)孔子 在「足食」、「足兵」、「民信」三者中,寧肯「去兵」、「去食」,也要堅持保留

「民信」,乃是因為孔子認為「民無信不立」,如果人民不信任統治者,國家朝 政根本立不住腳,故統治者必須「取信於民」。

3、《呂氏春秋·貴信》篇所說:「君臣不信,則百姓誹謗,禮稷不守;處官 不信,則少不畏長,貴賤相輕;賞罰不信,則民易犯法,不可使令。」(葛榮 晉,2017)。從這中可知政府若守信,賞罰分明,人民才能信賴政府,遵守法 律。而周幽王為了取悅寵妃褒姒,以烽火戲弄諸侯,失信於諸侯而亡國,所 以,對政府來說,禍莫大於無信,可見失信對國家社會的危害何等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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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可知從以前開始「信任」在人們的生活中,小至個人的人際關 係,大到國家的安全,都受到重視;直到現代以全球化的觀點來看,國際間之 的往來及貿易也都需依賴信任來進行,故信任不管在以前或現代運用在任何方 面,包含司法方面,都是非常的重要的。Rochelleh 和 Loschky(2014)認為對於 法治的信心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讓人民信任整個司法體系才能讓整 個社會和經濟的成長可以不斷地持續下去。因此,在強調法治的現代社會,更 需讓民眾對司法系統有高度的信任,但根據司法院和民間團體的調查研究發現 國內目前對於司法系統的信任是偏低的狀態,造成此情況的相關因素可能相當 多,甚至有可能是司法系統本身就有很大的問題,但若排除此項,僅考慮民眾 的個人背景、法律知識、對司法系統的信任三者之間顯著的差異和相關,發現 提升民眾對司法系統的信任的確可藉由加強法律知識著手。

國中階段的公民課程是正式、有系統的開始學習法律知識的開端,學生學 習的成果會延續到成人,甚至會內化到生活中,因此,國中階段的學習更顯得 重要。

二、信任的意義

在近代「誠信」或「信任」的議題在社會科學中被認為是一種依賴關 係,當政策、道德守則、法律和其先前的承認被貫徹之後,這個個人或團體就 值得被信任。在政治學上有「政治信任」的探討,在社會學、經濟學、管理學 方面的學者也有「制度信任」、「人和人之間的信任」的探討,以下列舉相關 學者的定義:

1、 Barnes (2001) 指出信任的構面應包含可預測性、可依靠、信念三個部 分(引自胡龍朝、楊東震,2013)。

2、Walter et al. (2003) 指出信任構面應包含:善意、誠實和能力三個部分 (引自胡龍朝、楊東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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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者法蘭西斯‧福山 (2004) 認為「信任」(trust)一詞是指在一個社團 之中,成員對彼此常態、誠實、合作行為的期待,基礎是社團成員共同擁有的 規範,以及個體隸屬於那個社團的角色(引自李宛蓉譯,2004)。其亦指出信任 是文化的巨大力量,是一種社會資本,自由民主和資本主義現代化社會,必須 仰賴信任感才能有效運作。

4、艾瑞克森 (2007) 指出信任與信心之間從很早就開始具備了確定的情 感共通,即至少存在某種萌芽狀態的可信賴感 ( being trustworthy ),並伴隨著 信任感普遍擴展到他人身上。(引自李康、李猛譯,2007)

5、科爾曼(1992)信任是社會資本的一種形式。信任關係是平等交換的重 要條件,它可以減少監督成本和懲罰成本。

6、Coleman(1990)指出「誘因」、「知識」是信任的核心。誘因說明信任的 對象為何會表現出符合信任者期待的行為;知識則是說明了信任者是根據哪些 參考資料,而願意信任陌生人。(引自張苙雲,2000)。

7、張苙雲(2005)指制度信任是透過制度所建立的符號系統及聲譽和形 象,它包含了制度運作的能力 ( competenc )、代理倫理 ( agency )和救濟效力 ( hazard remedy ) 三個基本向度之表現的總和。

8、王錦雀(1995)認為政治信任 ( Political trust ) 係指對政府官員、政府決 策,甚至是對政治結構、政治規範的信任態度。

9、顏美秀(2003)認為政治信任 ( Political trust ) 係指一種政治態度是個人 針對政治人物、政府整體或政府政策進行評估後,決定信任與否的一種心理傾 向。

10、Hetherington(2005)政治信任( Political trust )定義為「民眾認知的政 府施政結果與民眾期望之間的一致性」程度。

11、Newton ( 2007)認為政治信任( Political trust )是表示民眾是否(或在 何種程度上)相信「政治體系會避免不去傷害民眾的權益,並同時盡可能地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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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的利益著想」。

12、黃信豪(2014) 政治信任應高度彰顯民眾對政治體系的心理情感支持 程度,且該心理情感支持態度主要來自於民眾的「主觀認知」,民眾主觀上對 政府施政成果的認知與感受,更是影響民眾信任與否的關鍵。

由上可知「信任」一詞運用的範圍很廣,它是屬於一種個人內心的情感 表現,易受環境的影響,可用於人和人之間,人和團體之間、團體和團體的往 來之間。

參、司法系統信任的意義

因本研究「信任」的內容主要在調查國中學生對於司法系統的信任,其 中對於司法人員之信任來自於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其扮演著司法系統中的司法 代理人角色關係,而法院則是司法組織,所以,本研究的「信任」應較類似王 錦雀(1995)、顏美秀(2003)、黃信豪(2014)、Hetherington(2005)、Newton(2007)對

「政治信任」的定義—包含政府人員、機關組織、政策執行和成效等,是否獲 得民眾主觀的心理情感的支持態度。以下將各學者的「政治信任」定義轉變成

「政治信任」的定義—包含政府人員、機關組織、政策執行和成效等,是否獲 得民眾主觀的心理情感的支持態度。以下將各學者的「政治信任」定義轉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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