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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四節 研究工具

壹、編製依據與內容(含計分) 一、編製依據

本研究採用的問卷為「國中學生的法律知識與對司法系統的信任」問 卷,此乃根據研究目的與文獻探討的結果,利用司法院(2016)「 105 年一般民 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問卷」、陳玟華(2012)自編的「一般市民對現行法體系態度問 卷」和ICCS 2009 的問卷修改成適合國中生使用之問卷,經過信度與效度的考 驗,以此問卷來探究國中學生的法律知識與對司法系統的信任概況與相關性。

二、正式問卷內容及計分方式

(一)正式問卷的內容

本問卷主要在探討國中生的性別、年級、家庭社經地位、父母管教方式、

擔任幹部的經驗、接觸新聞的頻率等六個面向對法律知識與對司法系統的信任 是否具有差異性和關聯性,以及法律知識與對司法系統的信任之間的相關性。

正式問卷的內容則包含「對司法系統的信任」部分共 9 題,「國中學生的法律 知識測驗」部分共 15 題,以及學生基本資料 7 題,總共 31 題。

(二)填答與計分方式

1、國中學生對司法系統的信任

本問卷採取李克特氏量表法中的 4 點量表,問卷內容總共9題。在各題 選項中 4 代表「完全不相信」可得 1 分、3 代表「不相信」可得 2 分、2 代表「相信」可得 3 分、1 代表「完全相信」可得 4 分。但第07題為反向 題,故選擇 4 代表「完全不相信」得 4 分、3 代表「不相信」得 3 分、2 代表「相信」得 2 分、1 代表「完全相信」得 1 分。所有分數加總的總得分 越高,代表對司法系統的信任程度越高;反之,則信任程度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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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中學生的法律知識測驗部分

此問卷是在測驗法律知識方面的程度,此測驗題,總共 15 題。每題有四 個選項 ,分別為(1)、(2)、(3)、(4),每答對一題可獲得 1 分,例如:01( ) 下列何人是法律上所認定的犯罪之人?(1) 法官正在進行審理的竊盜犯 (2) 檢 察官起訴的肇事逃逸者 (3) 警察移送法院的搶奪強盜罪現行犯 (4) 法院判決 2 年有期徒刑定讞的人。若答選項 4,則為正確的,可獲的 1 分;而答 1、2、3 選項者,則為錯誤的,獲得 0 分。總得分越高,代表對法律知識的程度越高;

反之,則程度越低。

貳、問卷編製過程

(一)擬定專家評定初稿

「國中學生的法律知識與對司法系統的信任」問卷初稿底定後,請指導教 授針對問卷初稿內容予以指導修正—國中學生的法律知識測驗 30 題,出題之 雙向細目表如表 3-4-1,知識 4 題、理解 6 題、應用 8 題、分析 5 題、綜合 7 題;國中學生對司法系統的信任量表 13 題,共擬定初稿 50 題。

表 3-4-1 國中學生的法律知識測驗雙向細目表

法律知識 合計

司法人員的 職權

司法人員的

隸屬和養成 訴訟程序 權利救濟的

途徑 責任歸屬

知識 11、12 01、10 4

理解 15、17、22 03 19、27 6

應用 18、23 07 16、28 09、25、30 8

分析 05、06 20 14 24 5

綜合 26 02、21、29 04、08、13 7

評鑑 0

合計 10 3 6 4 7 30

研究者自行整理

(二)專家評定(效度)

為使問卷具有內容效度,研究者商請二位專業學者、三位任教於受試學校

77 任」部分則全數修正後保留;個人基本資料第 04 題加上 6、其他:__________

請受試者自填職業。

78 資料來源:林生傳,2005:49

表 3-4-4 職業類別及等級區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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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林生傳,1990,2005:49

表 3-4-5 加權合併職業類別、教育程度以區分社會經濟地位 資料來源:林生傳,2005:50

(三)進行預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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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D)≦.3 、CR 值小於 3.5、未達 .01 之顯著水準、量表總分相關係數在 .30 以下者全部刪除,故刪除 01、04、05、06、07、08、10、12、13、14、16、18 共 12 題,如表 3-4-7 摘要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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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6520 .162 1.293 .194 .081 刪除 15 .6645 .471 4.343 .421** .000 保留 16 .3230 .288 2.434 .347** .001 刪除 17 .645 .576 5.697 .501** .000 保留 18 .8930 .214 2.811 .348** .001 刪除 19 .4395 .521 4.632 .538** .000 保留 20 .5235 .619 5.916 .498** .000 保留 21 .4750 .450 3.778 .461** .000 保留 22 .5440 .446 3.743 .449** .000 保留 23 .3715 .457 4.039 .395** .000 保留 24 .6120 .510 4.613 .475** .000 保留 25 .3880 .490 4.379 .544** .000 保留 26 .4570 .486 4.184 .525** .000 保留 27 .3870 .560 5.286 .535** .000 保留

研究者自行整理

Cronbach 的α係數是用來進行內部一致性考驗,α係數越大,表示試題 間的一致性越高,也顯示出測量的內容同質性越高,內容取樣越適當。當對司 法系統的信任在刪除 04、06、07、08 題之後,其 Cronbach 的α係數為 .728 ; 而國中學生的法律知識測驗在刪除 01、04、05、06、07、08、10、12、13、

14、16、18 題之後的 Cronbach 的α係數為 . 799,如表 3-4-8 所示。依據吳明隆 (2007)認為 Cronbach 的α係數 ≧.7 時,即具有相當的一致性,可知對司法系統 的信任和國中學生的法律知識測驗兩份問卷的內容具有相當的一致性存在。

表 3-4-8 對司法系統的信任和法律知識測驗的內部一致性考驗(預試)

Cronbach 的 Alpha 項目個數

對司法系統的信任 .728 9

國中學生的法律知識測驗 .799 15

研究者自行整理

(五)效度

在內容效度上由表 3-4-2 的七位專家進行評定,由於本問卷已經由指導教 授以及兩位專家學者,及五位教學經驗豐富的正式公民教師的評定,故應可以 證有本問卷具有相當的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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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進行正式施測

將刪題後之問卷重新進行題目編碼並修改基本資料 04 題為受試者自填職 業而形成正式問卷,在一百零五學年度第二學期三月份,邀請十五個班級的學 生(各年級抽出五個班級)填寫調查問卷,請求各班導師協助於班級自由課程時 間進行,問卷填寫時間大約 3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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