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六節 資料處理
待問卷回收後,對於有效問卷進行編碼,並將數據輸入電腦,採取 SPSS22 統計程式進行統計分析。本研究使用的統計方法如下:
一、描述性統計
以次數分配、百分比、平均數、標準差和卡方來分析受試學生的個人基 本資料、法律知識測驗、對司法系統的信任之測量結果。
二、獨立樣本 t 考驗
用以檢定受試學生的法律知識和對司法系統的信任是否因不同性別、擔 任幹部的經驗而有顯著的差異。
三、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和事後多重比較
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考驗受試學生的法律知識和對司法系統的信任是否 因不同的年級、家庭社經地位、家長的管教方式、接觸新聞的頻率的不同而有 顯著的差異。
四、皮爾森積差相關考驗(Pearson Product-moment Correlation)
用皮爾森積差相關考驗來探討法律知識和對司法系統的信任之間的相關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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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本章依據正式問卷調查獲得的資料整理後,進行統計分析。分析結果分 為三節加以說明:第一節為新北市某國中學生的法律知識現況及不同背景變項 與法律知識之差異分析,第二節為新北市某國中學生對司法系統的信任現況及 不同背景變項與對司法系統的信任之差異分析,第三節為新北市某國中學生的 法律知識與對司法系統的信任之間的相關性分析。依序分述如下:
第一節 新北市某國中學生的法律知識現況及不同 背景變項與法律知識之差異分析
本節主要目的在於了解新北市某國中學生的「法律知識」的敘述統計分 析,以及學生的不同背景變項與法律知識之差異。
壹、 新北市某國中學生的法律知識現況分析
為進一步了解受試者在「法律知識」實際狀況,本研究乃依據受試者的測 驗結果,求得全部受試者的平均數和標準差,分析該校學生的法律知識程度。
如表 4-1-1 所示,可知該校學生之平均數為 8.23,標準差 3.352。因「法律知識 測驗」部分共 15 題,每題 1 分,共 15 分,分數越高代表法律知識表現越佳。
就此測驗結果顯示平均數為 8.23,顯示受試學生的法律知識答對率為 54.87
%,不管是與余鎮遠(1993)國中生 67.42 %、黃信興(2006)屏東縣國中生 69.91
%、陳秀端(2009)台北市國中生 59.8 %相較或與「105 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 查」報告中的民眾之司法實際認知程度,平均答對比率為 63.5 % 來看,明顯 地受試學校學生的法律知識程度的表現較差,程度上屬於不佳。
若單以九年級學生來看,其平均數為 10.09,其答對率為 67.27 % 屬於中 等程度,七、八年級的答對率分別為 39.53%、48%,是屬於偏低的狀態,可見 因為七、八年級的測驗結果不佳是造成整體答對偏低、程度不佳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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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論可能是此次法律知識的題目偏重於權利救濟的方式和司法系統的內涵 和運作的理解、應用、分析,此乃八年級下學期的公民課程才會正式地、有系 統地授課,而本研究受試的七、八年級學生尚未學習到相關知識,再加上此方 面的相關知識若非學生自己有興趣刻意地去蒐集相關資料和訊息並進行研究討 論,僅依賴一般生活上的經驗是難以作答的,故七、八年級的表現不佳是可以 預料的,也因此連帶著影響整體的平均分數和答對率。
表 4-1-1 新北市某國中學生的法律知識測驗總分的描述性統計摘要表
年級/項目 平均數 標準差 最小值 最大值 答對率( % )
七年級 5.93 2.349 1 15 39.53
八年級 7.27 2.443 2 13 48.47
九年級 10.09 2.905 3 15 67.27
全體 8.23 3.352 1 15 54.87
研究者自行整理
依據表 4-1-2 針對法律知識測驗答題的情況來看:第 02、07、08、11、
13、14、15 題答對的百分比分別為 41.8%、44.1%、47.2%、49.2%、32.7%、
45.9%、35.7%皆未超過 50%,其中 07、13、14 是的內容是屬於權利救濟途徑的 應用,第 02、15 題的內容是屬於訴訟程序的分析應用,明顯地受試學生在這 兩方面的法律知識程度較弱。學生在權利救濟途徑方面和訴訟程序方面表現不 佳的情況,研究者在教學現場就有感受到,這次的測驗證實了此種情況,但問 其原因學生大概只能回答這兩部分很複雜,很容易就混淆、不易理解,推測學 生可能在生活上少有運用到的機會,而且這兩部分也不是日常生活上可以隨意 見到的,況且江志勇(2016)的研究亦顯示出具體經驗內化的知識較不易遺忘,
因此,有可能是經驗或體驗的不足造成學生的學習困難、不易理解。
第 03、05、06、10、12 題的答對率分別為 76.0%、78.1%、67.3%、
64.8%、72.2%皆超過 60%,其中第 05、10、12 題的內容在測驗檢察官的權力—
分別為偵查不公開、抗告、偵查的案件,第 06 題的內容乃是法官的權力—定 罪,第 03 題則是日常生活中屬刑事責任的判斷,由此可知學生對於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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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對(1) 128 32.7
錯(0) 264 67.3
14 對(1) 180 45.9
錯(0) 212 54.1
責任歸屬 03 對(1) 298 76.0
錯(0) 94 24.0
研究者自行整理
貳、新北市某國中學生的不同背景變項與法律知識分項之 差異分析
此部分在探討新北市某國中學生的背景變項(包括性別、年級、家庭社經 地位、家長管教方式、擔任幹部經驗、接觸新聞頻率)在法律知識方面之差 異,在過程中「性別」和「擔任幹部經驗」採用 t 檢定;而「年級」、「家庭 社經地位」、「家長管教方式」及「接觸新聞頻率」則採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統 計方法來進行分析。
一、性別
(一)不同性別在法律知識各分項的考驗結果:
檢驗結果如表4-1-3,對於不同性別在法律知識各分項上的考驗結果分析 如下:
1、在司法人員的職權知識方面:平均數分別 3.93 和 3.88、標準差分別 為1.488 和 1.597,變異數同質性的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 ( F = 2.081,P
> .05 ) 表示兩者的離散情形無明顯的差別,而由假設變異數相等的 t 值與顯 著性發現不同性別的國中學生在司法人員職權知識的向度上 P > .05 並未達到 顯著水準,顯示性別對國中學生在司法人員職權的知識上並無顯著差異( t(389)
= .302 )。因此,本研究假設1-1-1「不同性別的國中學生在司法人員職權的知識 方面有顯著差異」無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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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司法人員的隸屬與養成知識方面:平均數分別 .47 和 .47、標準差 分別為 .500 和 .500,變異數同質性的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 (F = .001,P
> .05 ) 表示兩者的離散情形無明顯的差別,而由假設變異數相等的 t 值與顯 著性發現不同性別的國中學生在司法人員的隸屬與養成知識的向度上 P > .05 並未達到顯著水準,顯示性別對國中學生在司法人員隸屬和養成的知識上並無 顯著差異( t(389) = -.012 )。因此,本研究假設1-1-2「不同性別的國中學生在司法 人員的隸屬與養成的知識方面有顯著差異」無法得到支持。
3、在訴訟程序的知識方面:平均數分別 1.82 和 1.94、標準差分別為 1.164 和 1.137,變異數同質性的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 (F = .894,P > .05 ) 表 示兩者的離散情形無明顯的差別,而由假設變異數相等的 t 值與顯著性發現 不同性別的國中學生在訴訟程序知識的向度上 P > .05 並未達到顯著水準,顯 示性別對國中學生在訴訟程序的知識上並無顯著差異( t(389) = -1.027 )。因此,本 研究假設1-1-3「不同性別的國中學生在訴訟程序的知識方面有顯著差異」無法 得到支持。
4、在權利救濟途徑的知識方面:平均數分別 1.15 和 1.31、標準差分別 為 1.045 和 1.098,變異數同質性的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 (F =2.058,P > .05 ) 表示兩者的離散情形無明顯的差別,而由假設變異數相等的 t 值與顯著性發 現不同性別的國中學生在權利救濟途徑的知識向度上 P > .05 並未達到顯著水 準,顯示性別對國中學生在權利救濟途徑的知識上並無顯著差異( t(389) = -1.510 )。因此,本研究假設1-1-4「不同性別的國中學生在權利救濟途徑的知識 方面有顯著差異」無法得到支持。
5、在責任歸屬的知識方面:平均數分別 .75 和 .77、標準差分別為 .436 和 .420,變異數同質性的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 (F = 1.333,P > .05 ) 表示兩 者的離散情形無明顯的差別,而由假設變異數相等的 t 值與顯著性發現不同 性別的國中學生在責任歸屬知識的向度上 P > .05 並未達到顯著水準,顯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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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對國中學生在責任歸屬的知識上並無顯著差異( t(389) = -.576 )。因此,本研究 假設1-1-5「不同性別的國中學生在責任歸屬的知識方面有顯著差異」無法得到 支持。
6、在法律知識整體總分方面:平均數分別為 8.11 和 8.38,標準差分別 為 3.303 和 3.402 ,變異數同質性的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 ( F = .397,P
> .05 ),表示兩者的離散情形無明顯的差別;而由假設變異數相等的 t 值與顯 著性發現不同性別的國中學生在法律知識整體總分的向度上 P 值大於 .05 並 未達到顯著水準,顯示性別在國中學生的法律知識總體總分方面無顯著差異
( t(389) = -.772 )。因此,本研究假設1-1-6「不同性別的國中學生在法律知識整體
總分方面有顯著差異」無法得到支持。
(二) 綜合說明
由上可知,不管在司法人員的職權、司法人員的隸屬和養成、訴訟程序、
權利救濟途徑、責任歸屬五類法律知識,甚至法律知識整體總分方面,整體考 驗的結果都未達顯著的水準,研究者推論可能有兩種情況:
1、性別平等觀念的落實:早期臺灣社會主要族群大多是父系社會,處於 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內的情況,社會對於男、女性的社會角色扮演極其不 同,使得男性不管在受教育的機會與社會的接觸的寬廣面上,都比女性來的 多,因此,早期的男性在法律知識的展現上,因為接觸的機會多,來源豐富,
造就其在法律知識的各項測驗表現的比女性優良,經由考驗結果達到顯著的水 準;但從臺灣從民國76年的解嚴以來,社會歷經一次又一次人權保護觀念的推 動,尤其在性別平等觀念的落實上,從家庭、學校、職場甚至整個社會,都有 顯著的成長。
在家庭上已非男主內女主外,有很多家庭是雙薪,甚至女性才是家庭的 主要來經濟來源,而男性參與家務勞動也被視為是應當的,甚至被稱為「新好 男人」;在學校方面因生活富裕,每個家庭的子女數減少,國民義務教育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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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讓男女學生受教育的機會和接觸社會環境的機會均等,形成男女學生在 法律知識的獲取上有著均等的機會;再者女性進入職場參與勞動的比例根據勞 動部統計亦逐年增加當中,甚至不少原以男性為主的行業(如軍人、警察、消
多年,讓男女學生受教育的機會和接觸社會環境的機會均等,形成男女學生在 法律知識的獲取上有著均等的機會;再者女性進入職場參與勞動的比例根據勞 動部統計亦逐年增加當中,甚至不少原以男性為主的行業(如軍人、警察、消